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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具廠技術入股需要什麼手續

發布時間:2022-06-11 16:52:14

① 一公司要求我技術入股,但是給的不是公司股份

1、技術入股的最高比例為多少?
答:5%-30%
2、需要什麼證明?
答:能證明該技術屬於你的官方承認的任何證明.
一、技術入股的確認 技術是指人們在生產活動中製造某種產品,應用某一工序(工藝)或提供某項服務的系統知識,是以知識為載體的無形資產。主要指專有技術、專利技術。其中專有技術又稱為非專利技術、技術訣竅、技術秘密等,指不為公眾所知,具有一定價值能為持有者帶來經濟效益,並靠持有者自行採取措施加以保密的技術信息、方法等。具有實用性、新穎性和保密性等特徵。在技術轉讓的貿易中占相當大的比重,據統計我國引進的技術約90%屬於專有技術;專利技術又稱專利權,是某項發明經國家批准受法律保護,發明人或發明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對其享有的使用、製造、銷售的獨占權利。具有獨占性、地域性和時間性等特徵。
技術入股就是技術擁有者將上述的專有技術或專利技術本金化,把技術抵作股權,與技術引進方合作,進行股份分紅的活動。與高薪聘請技術專家和付高額技術轉讓費的作法比,既可以減輕企業資金積累初期較重的人力成本,或不必支付巨額技術轉讓費,又使技術專家的經濟利益與企業成功緊密聯系在一起,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可以說是專家以技術支撐發財,企業以技術支撐發展,雙方受益。依照現行《公司法》關於無形資產入股的規定最高可達注冊資金的20%,另根據原國家科委和原國家體改委對高新技術作價有關規定,經公司審批部門特殊批准高新技術的作價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金的30%,這應是技術入股的最高限。
目前技術入股的方式主要有:以整套技術從生產-管理-銷售全過程的技術入股;以多項組合型技術資產入股如以某一產品的技術工藝,專利權,商標權等組合入股;以某一單項技術入股等三種。無論何種方式首要的是對其價值的確認,以此作為受讓方核算無形資產及實收資本賬戶的依據。這是技術入股會計方面的最關鍵的問題,關繫到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信息是否准確;關繫到技術資產價值和所有者合法權益能否被合作各方認可並作價入股,參與分紅的問題;關繫到知識產權保護、維護當事各方權益的問題。
這一過程包括技術型無形資產的確認和股東權益的確認。一般資產的確認原則是以未來能帶來經濟效益為標准。故無形資產確認標准也應是以促成企業獲得經濟效益的作用為標准,並且是可以貨幣計量的,因此確認各類技術資產要以有效性為原則。具體來看企業以入股方式引進技術,主觀目的是為了能帶來超額的或壟斷的經濟效益,那麼被確認的技術資產應是創新成分大,在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享有盛譽。有較強的競爭能力,具有明顯的優化特徵。否則,如已被普遍採用或被更新的技術取代,其價值已喪失則不能予以確認。這不僅是作為技術資產入賬的標准,也可給企業領導的引進決策工作提供參考,那麼技術入股確認標準的第一條應是具有較大經濟效益性;第二條則是可用貨幣計量。
二、技術入股的計量
這是對技術型無形資產的量化過程。由於其自身未來獲利能力及經濟壽命的不確定性,決定了這是技術入股會計方面最困難的問題。現在會計基本准則規定以技術轉讓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可以按雙方協議價入賬,但技術入股則需通過技術(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作價,才能折算股份及投資比例。
1、技術計量的一般規律 由於受讓方的目的是為超額或壟斷利潤,所以技術入股價格的確定與該技術是以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入股方式有關。當提供方以所有權入股,使受讓方獨占此項技術資產,未來的創利能力大,因而此種技術股資應是較高的;若提供方只以使用權入股,受讓方並不能獨家佔有,該技術股資應較前者低。另外,與技術轉讓一次或分次取得轉讓費相比,技術入股後能否為提供方帶來收益取決於受讓方的經營狀況和效益,具有一定風險,所以技術入股的價格應略高於同一技術轉讓價格。作為企業財會人員在技術入股計量工作中不應只是被動地接受有關機構的評估,除掌握上述計量技術資產一般規律知識外,還應掌握具體的方法,以驗證評估價格是否科學、合理。
2、技術計量的具體方法 對於技術資產計量一般以名義貨幣為計量尺度,以投入價值中的歷史成本、重置成本或以產出價值中的現行市價(公允價值)、現值等為計量基礎,不同的計量基礎對成本、市價、效益的側重點不同。由於採用不同的計量基礎,構成不同的計量方法。如重置成本法、收益現值法、現行市價法、剩餘法等。筆者認為就技術型無形資產特別是技術入股而言,由於專用技術和專利技術不是普通而是能帶來超額利潤的生產要素,故不能僅僅以投入成本來計量,且由於獨占性或保密性,市場無可比資料,故不宜以現行市價計量,最適用的方法應是改進的收益法,側重以技術入股後未來獲利能力為衡量其價值的標准。
收益現值法是根據貨幣時間價值原理,將技術型無形資產經濟壽命內的每年預期收益折成現值,藉以確定其價值的一種計量方法。據收益現值法的一般原理,可得出以下公式: Pv__收益的現值 Bt__第t年預期收益 i__折現率 n__計算期 首先預期收益確定。這是一個反映技術資產未來創利能力的綜合指標,指技術資產入股後將會創造的收益。按現行概念,既可以是靜態的凈利潤,也可以是動態的凈現金流量。凈利潤是稅後利潤即企業最終經營成果減去所得稅後的凈值即純收益,是可以供企業分配的利潤,這是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得出的;凈現金流量在一定時期內企業現金流入流出的差額,反映的是現金實際增減的結果,是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得出的。由於凈現金流量是動態指標不僅反映了現金的實際增減而且考慮了收益的貨幣時間價值,比靜態指標更客觀地反映了預期收益額,但計算過程的工作量大,在會計水平較高的西方國家普遍採用,我國近幾年計算機廣泛應用,在一些資產評估的機構建立了有關的資料庫,編制了所需的應用軟體,已能在幾秒鍾內完成較復雜的凈現金流量的計算工作,這種與國際慣例相符的作法對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入股極為有利,便於國外技術持有人理解,增強投資的信心,故以凈現金流量為預期收益額更合理。 其次將預期收益折現。這里的折現率即本金化率,一般是用投資報酬率或資金利潤率。這是因為預期收益額如前述表現為凈利潤或凈現金流量,是技術入股後取得的報酬,故可用投資報酬率;另外,由於資金利潤率反映企業資金所能提供的利潤額,具體有全社會資金利潤率,行業資金利潤率和企業資金利潤率,技術入股後所獲得收益的多少據此也可得出。由於技術資產的經濟壽命帶有較大的不確定性,故對計算期確定要遵守穩健原則,應以法定(合同)年限或孰低的原則界定,即採用法定年限法;若是能以技術更新的周期來確定可採用更新周期法等等,這也是入賬後據以攤銷其價值的重要指標。
此法站在受讓方的角度充分考慮了技術入股的目的,接受技術入股是為獲得比同行業超額或壟斷的收益,並且在較長期限內保持優勢,創造效益。以該技術資產的預期產出效益的折現值作為此技術資產的計量基礎,其中既可體現貨幣的時間價值,又考慮了與未來預期收益相聯系的多種風險,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三、參與收益分配
公正合理地確認和計量技術資產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使利潤在各方所有者之間按正確計算的股資額進行收益分配;另一方面當企業出現虧損或破產時,各所有者則以股資額為限負擔責任。同時技術入股後提供方的所有權同樣派生出管理權。技術入股與其他投資的同等地位,充分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與利益並存、權利與義務同在的原則。
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技術作價是知識價值的最好體現,技術入股這種新資本投資方式具有廣泛的發展前景,迫切需要在會計、審計方面作出相應的具體的規范。

② 我和朋友合夥開公司,我主要以技術入股(非專利技術),出資很少,請問我的技術乾股能佔多少我們要簽什麼協議

你的技術出資占股多少,是要根據你的技術在企業發展中的價值來確定的,同時,占股的多少需要你和其他合夥人協商來確定,並記載於合夥經營協議書中。

1、這種情況下設立合夥企業,合夥人之間要簽訂合夥經營協議書,並在協議中註明各自出資佔比,分紅方式和經營方式。

2、同時因為你的投入比他人少,所以分紅的時候會略低於他人,如果你確定企業發展潛力,建議你使用貨幣技術入股的模式,這樣會取得一些積極的主動權。

(2)模具廠技術入股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技術入股是以技術人員的知識或知識產權、技術訣竅、設備、工廠廠房等作為資本股份,投入合資經營或聯營企業,從而取得該企業的股份權的一種行為。

技術入股和資本入股一樣享有按股份比例對企業所有權和按股分紅的權利。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權,一般不是根據股份比例的大小承擔,而是由各方協商確定。

技術成果的出資入股不同於貨幣、實物的出資,因為技術成果並不是一個客觀存在的實物,要發現其絕對真實價值相當困難,而且對其過高過低的評價,均會損害出資方的利益,引起了各種糾紛。

③ 誰知道技術入股有哪幾種方案技術股一般佔多少比例乾股實股是什麼意思還拿工資嗎

一、兩種:

  1. 評估作價:找專業、權威評估機構,評估技術價值入股。

2.協商作價:各出資方通過協商,確定技術的價值入股。

二、《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科發政字[1997]326號,自1997年7月4日起施行)》: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總金額可以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三、乾股:乾股是指對某種特殊人物,不要他出資,卻算他入了若乾股份,也參與分紅。至於乾股是否拿工資,要看你們之間的協議,協議規定乾股、實股都有工資,那麼乾股是可以領工資的。

四、他出的資金等於你的技術價值,就很公平。他的資金小於你的技術價值就對你不公平了,因為利潤一般是按各股東佔得股份比例分的。

④ 入股某公司,我該注意哪些事項

一、應明確技術出資的標的

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技術入股的法律規定,技術方可以用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作為出資標的。在交易中,當事人首先必須明確:他們究竟是在對什麼東西進行交易?是專利權還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以專利權出資的,是否還附帶相關的技術訣竅?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技術包括哪些具體內容?比如,它究竟是一種產品、一種工藝,還是一種設備,或者是幾方面的內容都兼有?對此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確地界定交易標的內涵和外延。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都希望用一個非常簡單的名稱來概括雙方交易的技術,例如籠統地將其稱為「XX技術」等,這恰恰為日後的爭端埋下了伏筆。

二、弄清技術出資人是否擁有技術的處分權

技術出資人必須是有權處分該技術的人。即使是技術的發明人,也未必都擁有技術的處分權。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單位的職工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開發出來的技術,其權利歸職工的單位擁有。有些技術投資項目,投資方沒有弄清對方是否擁有技術的處分權就盲目簽約,結果不但投資收不回來,甚至還必須與技術方一起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所以,在與技術人員個人洽談技術入股時,一定要注意審查對方的技術權屬是否清晰。如果權屬方面還存在未解決的糾紛,投資方就應慎重考慮自己的投資打算,以免「為他人做嫁衣裳」。

以專利技術出資的,必要時可請技術方出具專利證書及其他專利資料,很容易查明其是否真正的專利權人。但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要查明其是否該技術的權利歸屬則必須費一番功夫了。當然,比起投資失誤可能導致的數百萬、上千萬損失來說,在簽約前多花一點時間和費用去核實被交易技術的權利歸屬,無疑還是非常必要的。

三、詳細約定技術方的出資義務

作為投資方,其出資義務非常簡單,就是把資金交給公司或匯入公司帳號就行了。對於技術出資的情形,出資人要做哪些事情才算履行了出資義務,則要根據不同的情況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法律沒有做出統一規定。一般說來,技術方大致有三類義務:

1.辦理權利轉移手續。這種情況以專利入股居多,由於專利文獻是可以公開查閱的,如果專利文獻對發明內容披露得足夠詳細的話,就可能只需要技術方協助辦理權利轉移手續就行了,無須做更多的事情。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的轉讓必須經中國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才能生效。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忽視了這一點,雖簽訂了轉讓合同但未去辦理登記和公告手續,結果專利權仍持在技術方手中。

任何技術轉移都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知識轉移,二是權利轉移。前些年很多企業引進技術人才,人才帶來技術並把它在企業中實施,企業往往認為自己已經獲得了技術。但這僅僅是實現了知識轉移,在法律上企業並沒有獲得使用技術的權利。如果以後該人才離開企業,就很可能在是否允許企業繼續使用技術的問題上發生糾紛。實踐中這樣的例子不少。

2.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根據技術的具體情況,如果通過閱讀技術資料就可以了解技術的內容和實施技巧,從而生產出合格產品,那麼,當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只約定由技術方提供與該技術有關的資料,技術方對所提供的技術並不承擔技術指導的義務。若是這種情況,就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提供哪些技術資料以及如何提供等事項。

3.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訣竅。許多技術(特別是非專利技術)並不能充分體現在圖紙資料中,往往還包括某些存在於發明者大腦之中的無形技藝、技巧或訣竅等。即使是專利技術,發明人也可能把實施發明的最佳方案秘而不宣。以這些技術投資入股的,就需要由技術方進行指導,傳授有關的技術訣竅。有的還要由技術方作出樣品或進行試機。

就某個具體項目而言,技術方可能承擔以上一項或幾項出資義務。究竟承擔哪些義務,承擔程度如何,都需要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約定不同,承擔的義務和驗收標准也就不同。但是,如果合同約定由技術方承擔一些與技術轉移無關的工作(如生產管理或產品銷售等),即使技術方未履行義務,也只是一般的違約,不影響技術出資到位與否的認定。

四、要重視技術出資的驗收

對於貨幣出資和實物出資,一般以注冊會計師的驗資報告來確定出資到位與否。但技術出資義務履行與否、履行程度如何,則不能由會計師來判定。例如,《深圳經濟特區技術成果入股管理辦法》規定:出資期滿,各方應當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當共同簽署驗收征明文件,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驗收不合格的,技術出資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五、約定技術價值變動後的利益調整

目前,交易雙方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技術入股的比例上,很少有人考慮入股後一旦技術價值變動如何進行利益調整。技術不同於其他財產,它的價值變化很大,資產評估只能給出一個相對參考值。在不同的時間和地區,不同的配套條件下,同樣的技術能夠帶來的利潤是非常不同的。

絕大多數技術投資項目,投產後的實際收益都會與當初預計的情況有很大差別。歸納起來,造成技術價值變動的原因有:1.市場發生變化;

2.生產條件發生變化;

3.新技術替代;

4.法律上存在瑕疵。

綜上所述,以技術出資入股由於是「把不是錢的東西當成錢」,因而存在著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保障技術投資成功的關鍵,是要訂立內容完備的合同。技術交易的各方不宜過分依賴現有的各種標准合同。標准合同只能規定交易中帶有共性的事項。而技術交易中最為重要的內容恰恰是那些沒有共性的事項,比如技術交易標的、技術資料清單、權利轉移形式、技術指導的標准等等,都是無法標准化的。從實踐情況來看,糾紛往往就發生在這些無法標准化的條款上

⑤ 專利技術入股,專利技術入股需要注意什麼問

專利技術入股是指以專利技術成果作為財產作價後,以出資入股的形式與其他形式的財產(如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相結合,按法定程序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經營行為。

專利技術入股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一,在實踐中以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包括用專利權入股的、以專利實施權入股的,還有把專利申請權也視為專利技術作價入股。根據新《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我認為此三項出資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實踐中對於用後兩種方式入股的,在一些問題的處理上還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的,比如將出資轉讓的問題等。所以首先應該明確以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當然,為了減少將來不必要的糾紛,我們應該首推以專利權入股。

第二,注意以專利權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資手續方可認定出資無瑕疵,首先須對專利的價值進行評估,然後專利權人依據設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專利局辦理專利權轉移於被投資的公司的登記和公告手續,工商登記機關憑專利權轉移的手續確定以專利技術入股的股東的完成股東投資義務的履行。

第三,注意專利入股的必須是專利的合法權利人。並且在我國法律對能進行股權投資的主體是有規定的,無論是國有企業,法人內設職能機構還是個人進行專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

第四,在使用專利技術入股時,還必須注意技術資料的交接和權利的移交;專利入股方的技術培訓和指導;後續改進成果的權屬和各方的違約責任。

第五,對於專利入股需要特別注意專利技術的可靠性。不可否認由於審批專利的審查員受專利局文獻存儲量的限制和可能有的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備專利條件的技術授予專利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加之對於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是不進行實質審查的,所以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提出宣告專利無效的申請。一旦被宣告無效就不具備財產權的屬性,就不能作為入股的技術。所以對專利進行必要的審查檢索及在合同中約定無效後的處理辦法是非常必要的。

第六,還有一個特別需要強調的問題,就是入股後涉及到的公司治理問題,我國原有的《公司法》規定無形資產的出資金額不能超過注冊資本的20%,但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對無形資產的比例可提高到35%。所以過去以無形資產出資的不可能成為公司的大股東,至少不會成為絕對的控股股東,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只能處於附屬地位。但新《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也就是說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最高可達到70%,可成為絕對的控股股東。

⑥ 以技術入股一家公司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律師呼叫中心邀請惠州律師為您解答本問題) 蘇律師:需要注意合法性問題,比如你這樣一個入股方式是否成立,包含股東資格的關系; b.應當簽訂入股協議書類的合同,系契約性法律文件,並需要因此修改章程,辦理登記變更。 劉律師:要簽定一個合同,約定好利潤分配和財務管理(每月財務報表要雙方簽字、達到一定數額支出雙方簽字等)等等,最好將你工商登記為股東。 相關知識——技術入股協議書範本 甲方: 乙方: 信息有限公司各現有股東: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協議,以資遵照履行: 第一條: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電子商務平台技術作為無形資產入股上海 信息有限公司,雙方同意:以協商作價的方式確定該技術價值人民幣 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25%.(或者:經評估,該技術價值人民幣 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二條:甲方應及時辦理權利轉移手續,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訣竅,使該技術順利轉移給上海東坊紅網路信息有限公司並被公司消化掌握。 第三條:乙方各協議人承諾對甲方因本次技術入股而提供、披露的任何技術秘密及專有資訊承擔嚴格的保密責任,不會以任何方式提供給任何第三方佔有或者使用,亦不會用於自營業務。 第四條:技術成果入股後,甲方取得股東地位,電子商務平台技術由上海 信息有限公司享有。 第五條:違約責任約定: 第六條: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者 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均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議不成,應在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甲方: 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有限公司各現有股東(簽章): 合同簽訂地: 合同簽訂日期:

⑦ 關於技術入股問題

1、技術入股的最高比例為5%-20% 特殊的放寬到35%.注意技術或實物一定要經過工商局認定的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出具評估報告才合法
2、如果當時公司成立時有登記你為股東的話,則根據工商登記的公示效力,你享有25%的股東權
3、最好你要去當時咨詢律師,律師知道該怎樣寫.為保障你的合法權益,一定要請律師.
祝你成功!

再轉一個給你看看
技術入股是指技術持有人(或者技術出資人)以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公司的行為。技術成果入股後,技術出資方取得股東地位,相應的技術成果財產權轉歸公司享有。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國家科委《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問題規定》)等法律、政策的出台,客觀上已為技術成果的價值化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其有利於提高技術出資人的入股積極性,並能夠有效調動技術出資人積極實現成果的轉化。但是,技術成果的出資入股不同於貨幣、實物的出資,因為技術成果不是一個客觀存在的實物,要發現其絕對真實價值相當困難,而且對其過高過低的評價均會損害出資方的利益,引起各種糾紛。

一、入股技術成果權的整體性問題

《若干問題規定》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成果出資者應當與其他出資者協議約定該項技術保留的權利范圍,以及違約責任等。可見,技術成果出資者並不一定以成果所有權入股,即還可保留部分權利。有人認為,這與公司法的財產獨立理念不符。根據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則,公司是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其前提條件是,公司必須擁有獨立財產權,而部分權能則不是獨立的財產權,所以不能作為一種出資形式。但是,筆者認為,允許技術部分權能出資入股,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首先,技術成果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其不發生有形控制的佔有和損耗,在同一時間可由不同人使用,在不同地域同時實踐也為可能。而有形財產,在同一時間只能為一個主體佔有或支配,因此,有形物的轉讓或權利許可只能一物一主,而不可能貨與多家。技術成果無形性的特點,決定了其權能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只要有技術成果存在,其各項權能就能獨立存在,就能被佔有和支配,既然如此,以技術部分權能入股又有何不可?

第二,資本就是能夠帶來剩餘價值的價值,而技術成果的部分權能一旦與貨幣、實物相作用就能給各出資人帶來更多的產品或更多的附加值。可見,技術成果部分權能也具有資本的屬性,因此,其亦可成為出資的內容。

第三,技術成果以部分權能入股,可以通過合同規定技術出資人相應的權利義務。我國法律可以擬定關於技術出資人與其他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格式合同,技術出資人必須按照其所出資的技術權能承擔法律規定或約定范圍的義務,享有相應的權利。其他出資人亦可按照合同對技術行使支配權。

第四,技術成果所有權轉讓的作價遠高於其使用權等權能的轉讓,而且很多情況下,為得到先進技術的投資者只是希望得到有關技術的使用權,如技術出資人以所有權入股從經濟上來說對其他投資者是不合算的。因此,允許其以部分權能入股也有利於其他出資人。

二、有關技術出資入股的作價問題

技術成果作為非貨幣形式的出資,最重要的在於價值的確定,科學、合理、真實、公平地確定技術的價值,有利於技術成為企業的真實資本和合理股份。在實踐中,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作價方式主要有三種:評估作價、協商作價以及兩種作價方式的結合。技術評估作價是指專業的評估機構對出資人的技術成果的價值進行確定的作價方式,即將技術價值進行量化的過程。協商作價方式是出資人不經評估,自行商定入股技術的作價金額的一種方法,這種作價方式是出資各方在誠信的基礎上,通過協商來確定出資技術的價值。

(一)評估作價方式

採用評估作價方式確定的技術價值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其價值被確定在技術成果價值評估作價文件中,出資各方不能隨意進行改動,從而能夠有效防止各種糾紛的發生。同時,這種作價方式彌補了當事人對技術成果價值認識不足,可能導致過高或過低確定價額,從而損害其他出資人利益並損害公司資本制度。我國公司法和許多地方法規如廈門市、四川省相關地方性法規,均明文規定技術出資入股應當採用評估作價,特別是當涉及國有資產時,鑒於國有資產流失的可能性和其後果的嚴重性以及防止在實踐中出資方低估國有資產,損害國家利益,法律則規定必須採用評估方式。但是,在不涉及國有資產時,絕對強求評估作價在實踐中並不現實,尤其是目前我國在技術評估作價方面還不規范,不少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

第一,我國尚未設立專門的技術評估機構,而且相關的評估人員也缺乏一定的技術水平。資產評估機構是指持有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以及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臨時評估機構。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還沒有成立專門的技術評估機構,對於技術的評估工作只能由評估實物的機構來承擔。但是,這些評估機構的評估人員的評估水平不高,他們大多沒有相關的技術背景,缺乏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相關知識,而且他們本身對技術內容缺乏了解,因此他們不可能完全客觀地對技術做出評估,在通常情況下,只能套用有形資產的評估方法來評估技術資產,所以他們所得出的評估結果是不可能完全可靠的。相比之下,國外許多國家都明確了技術作價的主體。如巴西法律規定技術出資要經過外資局的批准,並由中央銀行估價;智利則規定此類事物由該國國外投資管理委員會管理;波蘭法律則規定第三人只有工業產權領域的專家們方可擔任。

第二,評估機構對技術評估尚未有一個確定的合理標准,而且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其程序也缺乏嚴密性。有關人員只是按照通常的做法對技術進行大致的評估,其中所運用的評估方法,所選擇的評估參數,所使用的評估標准等一系列相關內容都缺少一定的法律依據,評估人員的主觀性很強,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技術的正確評估,而且在一定情況下可能會出現損害技術出資方或者其他出資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技術評估尚未完全從出資之權利和對公司的作用上考量。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其出資之權利可以是技術成果所有權,亦可是技術成果的部分權能。因此在技術評估過程中必須根據其出資之權利來確定技術價值,從而確定其在公司財產中所佔的比例。另外,目前技術評估人員進行技術價值評估時往往只純粹地從技術本身著手,而不考慮技術對公司的作用大小,從而出現技術價值的評估與實際不相符合現象。

(二)協商作價方式

協商作價方式是出資各方通過協商確定技術的價值。目前,這種作價方式在不少地方法規中都得到了反映。這不僅避免了評估作價方式繁瑣、復雜的作價程序,而且也無需設立專門的技術評估機構、確定專門的技術評估標准,只要通過協商方式即可確定技術價值。其靈活性不僅在於克服評估作價的困難,解決實務上的操作,更在於充分通過市場,實現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而且,協商作價方式是當事人意志的體現,通過出資人自己的處分,決定自己財產的命運,對技術出資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其不僅有利於公司最大可能地引進先進技術,而且減少了技術出資的成本。同時,採用協商作價方式確定的技術價值可以根據企業目的,按照各個出資人技術的「使用可能性」進行評價。只有這樣 ,既能使「必要性」、「有益性」、「無用性」這類技術的質的類別即范圍還原為量的類別即評價額,並且此種價值類別,無論對公司還是對出資者來說,都可以成為一種適當的處置。

但是,協商作價方式確定的技術價值其法律效力低於評估作價,而且還有可能出現出資人任意協商出資金額導致出資不實的情況以及技術出資人利用其他出資人對技術不熟的弱點而實行技術欺詐的行為。

(三)驗資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可見,驗資機構驗資是公司設立的必經程序。驗資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按照我國《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的要求,對被審驗單位的實收資本(股本)及其相關的資產、負債的真實性、合法性所進行的審驗。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驗證被審驗單位的注冊資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各投資者是否按照合同協議、章程規定的出資比例、出資方式等足額繳納資本。可見,驗資與評估雖然在內容上有所不同,驗資是審驗被審驗單位資本的合法性、真實性;評估是對資產的現實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但是,其兩者在具體的操作程序上具有許多相同之處。1.兩者均是出資人通過委託國家指定部門執行具體事項,且指定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2.兩者均要對資產進行檢查、評定,且最終都要作出報告作為證明文件。3.兩者的目的均是為了正確反映資產的真實價值。可見,一味地強求評估作價,則會因為驗資與評估程序重復而增加公司設立的成本。

(四)評估、協商與驗資的協調

基於以上之分析,筆者認為,從本質上看,技術成果作價方式的固定並非立法之目的,而僅是發現和明確技術成果價值的手段,如一味強化手段的作用而不尊重技術成果價值發現的多途徑,不僅有礙技術成果的出資,也增加了公司設立的成本。在我國《公司法》尚有驗資環節防範作價不實以確保資本充實原則實現的情況下,對於出資技術價值確定之方法不宜強令必須評估,應適當承認協商作價方式,這既有利於各出資人在較短的時間內設立公司,也可以節省不少人力物力。但是由於技術價值本身既為無形,出資各方亦非技術成果評估的專家,他們不能很好的掌握入股技術的市場前景、成熟程度、預期回報量等信息,並且技術成果出資價值的確定與公司資本充實制度緊密相連,因此,承認協商作價不能放任自流,而應科以不同的法律效力,並將協商作價與驗資制度相結合,以更好地發揮協商作價的作用。

三、技術出資入股的比例控制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國家科委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發布的《若干問題規定》規定: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金額最高可達注冊資本的35%。1999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批轉的《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金額可達到公司或企業注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法律對於技術成果的規定是一般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金額一般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35%。目前在實踐操作過程中,許多地方都嚴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廈門市、四川省等。但是也有不少地方法規對該比例有突破性的規定,如《常州市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暫行規定》(試行)第五條規定:出資者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經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作價金額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可以超過20%,但不得超過35%;經省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可達60%,但需經全體股東認可。另外,有些學者甚至提出打破此比例限制,認為只要技術成果入股合理,無論佔多少比例均可。如《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出台後,北京市工商局適時推出了新的企業登記注冊管理辦法,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設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業的,對其高新技術成果出資所佔注冊資本(金)和股權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資人在企業章程中約定,技術作價在50萬元以下的,可以不經過評估,只須提交一份有全體股東簽名的確認書即可。

筆者認為,在公司法制定時,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經濟還不是很發達,加上技術成果是一種無形資產,其無形性在作價上存在著相當大的困難,如果不加以限制讓其任意出資的話,必然會產生很大的風險,影響到各出資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技術成果作為一種無形資產,若要使其真正發揮作用,則必須與貨幣、實物相結合,如果對技術出資比例不加以限制的話,則有可能出現100%的技術出資,而這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可能的。所以,對技術成果入股的比例加以限制具有現實意義。

但是,隨著知識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產品技術的含量不斷增加,發展高新技術、實現高新技術轉化、促進技術創新是時代發展的需要,作為高新技術轉化的重要手段——技術入股,我國有必要對其網開一面,放寬對其所作的比例限制。一方面,立法上已提供了評估或協商的作價方式,若擔心對方的出資過高,有所風險,當事人完全可以基於其理性的選擇,要求通過評估作價以確定價額。另一方面,從原則上說,只要技術出資人不持技術優勢提出苛刻條件,只要符合國家關於外資技術的合理限制,則應當由當事人自主決定,以有效促進經濟,國家無須也不應確定統一的標准來限制自由主體的意志。畢竟,當事人才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若任由國家干預,則無疑在相當程度限制了主體的能動性,成為經濟發展的桎梏。更重要的是,作為發展中國家,科技水平本已落後,再加以比例的限制,無疑對技術引進構成限制,也不利於技術出資方出資之積極性,而出資限額若規定得過低,則更對高新技術出資構成妨礙。設若技術成果出資人之相對方提高出資比例,則將對當事人自由形成公司之規模構成間接立法干預,當事人若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則要麼放棄設立高新技術企業,要麼通過使一方降低作價額或另一方提高出資金額,前者則可能造成資產的浪費,後者損害了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對技術出資比例的限制不宜太低。

同時,筆者認為對技術出資比例的限制與國外立法規定也不相符。許多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都對現金應占公司資本的比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未對無形資本應占的比例作出規定。如法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現金出資應在公司總資本的25%以上;德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必須至少有25%的現金;義大利規定現金出資為公司資本的30%;瑞士、盧森堡規定為20%。因為,對於高新技術公司而言,其科技競爭力是公司信用的標志,技術成果是公司發展的關鍵內容,而對技術成果的出資比例進行限制恰恰妨礙了高新技術公司的發展,但如對現金出資比例作出要求則不僅有利公司轉化技術,而且從反面限定了技術出資比例,同時作為現金也是債權人的最有力的保障,同樣能達到防範借成立公司之名欺詐債權人情況的發生。筆者認為公司技術成果出資比例是否應受限制必須在私法主體的自治和國家關於經濟秩序的管理上找到平衡,國家為防範公司成立行為中的欺詐現象,可以通過手段的選擇和法律責任的構建實現,而不必也不應盲目限定技術比例。

四、技術入股後其價值變動的利益調整

在科技迅速發展的今日,技術成果往往因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或保護期限的屆滿而致使其本身價值的喪失;或者相反,入股的技術成果因相關技術的出現或市場發展的成熟或本身技術的改進而成為更先進技術,從而使技術價值增加。這兩種技術價值的變動均會引起出資各方的利益變動。

(一)技術價值降低或滅失情況

技術價值降低或滅失時,在實踐中往往統一採取減少或者撤銷相關股東的股份解決,筆者認為技術價值降低或滅失原因可有多種,或是市場變化引起,或是因當事人行為不當所致,還有的是因為出資時作價過高造成。因此應當根據技術價值降低或滅失的原因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並採取相應措施。

1.市場變化導致價值降低。當公司成立後,技術成果的財產權發生轉移,公司成為技術財產權人,該財產之收益或滅失應由公司承擔,而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若將技術價值減少的責任強壓於股東(技術出資人),通過剝奪股東的股權來解決,不僅勉為其難,亦抹煞了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的相互獨立。同時,如果按實踐之解決方式來類推的話,則會出現可消耗物的出資人在其出資的財產被消費後,股權即被消滅;貨幣出資人在其所出資的貨幣用於交易之後,其股權亦被消滅;土地使用權的出資人的股權則隨著土地的增值或貶值而不斷變化。這顯然不符合出資人出資建立公司的最終目的。因此,筆者認為,技術成果價值的降低或滅失應以公司是否成立為界限,來解決其具體問題。當公司設立時,由於出資各方簽訂了出資合同,他們之間確立了具體的合同關系,若技術成果價值降低或滅失,應以合同法原理來解決,即或者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在公司成立後,由於技術成果價值的財產權已為公司所有,因此,其價值降低或滅失自應由公司承擔,而不應強加於股東(技術出資人)。

2.相關人員行為不當導致技術價值的降低。如果技術價值的降低是技術出資人或其他相關人故意造成的,如出資人惡意泄露技術秘密導致公司喪失對該技術的享有,那麼該出資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為公司是技術的財產權人,對技術享有佔有、使用、收益之權利,出資人惡意泄露技術秘密則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應依據保護商業秘密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的相應責任。

3.出資不足引起的技術價值不足。若出資時,技術成果價值與出資價值兩者不一致則必須由相關股東承擔補充責任。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二)技術價值增加情況

技術價值增加原因多種,但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良好的市場發展促進技術價值的提高;原技術改進使價值增加成為更先進技術。實踐中通常採用增加技術出資人股份方式來解決技術價值增加問題。但是,這一做法存在一定的片面性。筆者認為,技術成果價值的增加應根據其增加的原因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市場原因導致技術價值的增加。當技術與貨幣、實物相結合,經過長期使用,使其具有廣泛的市場,並能轉化為巨大經濟效益時,如商標中的馳名商標,其產生的「認牌購物」、「顧客吸引力」等體現價值增加的功能能夠轉化為巨大的經濟效益,此時應以公司作為直接受益人,因為公司是技術的財產權人,其對該技術價值的增加作出了直接貢獻,如果以增加技術出資人股份來解決,則必然會損害其他出資人的利益,而且也會混淆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的界限,違背公司財產獨立的理念。

2.相關人員的技術改進引起的技術價值的增加。當技術出資人作為公司股東對技術予以改進時則可以按照《公司法》的增資程序和增資方法來處理。當公司其他人對該技術進行改進時,則應以職務技術成果來處理,由公司享有該技術,並對該技術改進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當然出資各方亦可在不違背法律的基礎上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並在合同中規定更新技術應優先轉讓給技術受讓方的條款,使其可以根據規定具有優先使用權,這既有利於維護公司的利益,也有利於保持公司與股東之間的合作關系。

五、結論

技術出資入股是一項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新內容,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我國經濟逐步與世界經濟接軌,努力搞好技術出資入股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筆者認為對於技術成果這一特殊事物可以有不同一般的特殊規定,如此才能有利於發揮技術成果更大價值。在權能出資上,我國法律應規定允許技術出資人將技術成果以部分權能出資入股;在作價方式上,在有驗資環節防範作價不實的情況下,評估作價與協商作價沒有很大區別,我國應放寬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方式;在出資比例上,應適應知識發展的需要,放寬技術出資比例的限制;在技術出資人股權保障上,法律應針對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兩個不同階段作出不同規定,而不應因技術成果的增減而增減技術成果出資人的股權與收益。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引進技術,發展技術企業

⑧ 如果想用「專有技術」出資,需要什麼手續

首先你要提供專有技術的證明文件,比如外購技術的合同,技術的專利證等,然後以無形資產出資,需要由專門的評估機構作資產評估,然後確認投資成本,出具評估報告。然後才能做驗資

⑨ 我想開一個小型模具加工廠,請問都要辦理什麼手續具體的流程是什麼

先去當地管區工商局去去辦理工商執照。1需要帶本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填寫企業預先核准申請書。核准之後發營業執照,2去技術監督局辦理代碼證。3分別去國稅地稅辦理稅務登證。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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