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公司是加工模具的,请问开具了发票要交什么税呀,税率是多少
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要交增值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缴纳,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3%税率缴纳,进项发票不能抵扣。当然除实际缴纳增值税外,还要同时缴纳增值税额的7%作为城市建设维护税、3%的教育费附加。
年销售额达不到前述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标准后经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3%。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Ⅱ 关于生产型企业合理避税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下设商贸企业的。据我所知也无法避税
下设商贸企业都会有很多企业内部问题,比如我的合资企业,下面就会设置一个商贸公司。商贸公司完全可以独资
Ⅲ 税收优惠申请书
这个具体要看贵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了。
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是要进行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就区分事业备案和事后备案项目。
增值税减免备案,主要需要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表、递交申请书,同时还需要附报其它资料,这要看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
企业所得税备案,也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减免税明细表、减免税备案申请,同时也需要附报其它资料。
以上所需表式,请直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因为各地所需表式都是不一致的。
Ⅳ 生产企业购入模具如何摊销,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如果金额不大,可以在领用时一次摊销,如果金额大的话,可以按照55摊销或者分期摊销法。
生产有模具的进项税可以摊销。
Ⅳ 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减税项目。”
根据上条的规定,为了支持某些行业、企业的发展,我国在增值税方面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在优惠方法上有直接给予免税的,也有先征税后返还的。1998年,本栏目曾经对增值税优惠政策作过专题介绍,鉴于近几年税收政策调整幅度较大,一些优惠政策已经失效,新的优惠政策又相继出台,为方便纳税人了解和掌握现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对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民政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比例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并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可享受国家给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能享受)。安置四残人员比例不同享受的优惠程度不同: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先由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应纳的增值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再返还企业全部已纳的增值税款;四残人员比例超过35%但没到50%的,如企业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但民政福利企业的下列项目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货物。
(二)校办企业。能够享受下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必须一是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类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二是学校出资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学校在原有校办企业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二、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对国家定点企业(见财税字1994第060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附件)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边销茶是指以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该项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到2005年底。
四、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这一优惠。
五、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六、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底前由税务机关实行即征即退办法。
三剩物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 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 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综合利用产品包括:1.木竹纤维板;2.木竹刨花板;3.细木工板;4.木竹片;5.地板块;6.木旋制品;7.水解酒精;8.糠醛;9.饲料酵母;10.针叶饲料;11.木炭;12.活性炭;13.栲胶;14.长度在2米(不含2米)以下的板方材(仅指从造材截头及板皮中加工的板方材);15.木、竹珠,木、竹牙签,小胶合板,灰条子,木杂件,木竹皮,叶根,锯末及其综合利用产品(草酸、锯末、炭棒等),冰棍和雪糕棒、雪糕勺,竹碎料板、压刮板。
但上述优惠不包括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部分。
七、军队系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互相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
八、罚没物品收入不缴纳增值税。对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罚没物品,无论是公开拍卖、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销售,还是将一些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只要执罚部门和单位将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则不予征收增值税。
九、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十、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十一、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十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十三、在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四、在2005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上述企业改制后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仍可享受这一优惠。但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此政策。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十五、在2005年以前,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3.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4.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5.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 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上述各项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其中,1-4项各级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在2005年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销售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下列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除这三项外,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其他粮食一律征收增值税。对于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政府储备食用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其他食用植物油的销售一律征收增值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和经营上述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
十七、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十八、饲料生产企业,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其饲料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原料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 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 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 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 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十九、对下列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一)农膜;
(二)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化肥,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三)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岗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四)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十、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十一、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部分数控机床企业(名单见财税[2001]11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附件)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产品目录亦见上文附件)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专用于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十二、在2005年底以前,对列入年度进口计划,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具体清单见财税[2001]130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附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观赏用的宠物和其他观赏物不享受此优惠。
二十三、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财税[2001]132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所列144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上述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二十四、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41号文)附件所列221家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35%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铸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这一优惠。
二十五、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
二十六、对于从原高校后勤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其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以及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获得的收入,在2002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十七、对血站(指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二十八、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二十九、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Ⅵ 公司所得税如何合理避税方法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的避税着眼点,一般在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的认定以及纳税人对于税收优惠措施的运用方面。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1)刻意膨胀“成本、费用和损失”,利用各种虚假支出及列支项目,尽可能地扩大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缩小净收入,少纳所得税。
(2)膨胀“利息、工资和捐赠”,缩小计税依据。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明确规范了准予扣除的项目及标准,在这一点上的避税将会有所收敛。
(3)说服税务人员,在工资标准的调整上施加有利于企业的影响。
(4)在联营企业和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定价等方式,转移利润,使利润在税负最轻的地方沉淀起来。
(5)挂靠所得税各种优惠等等。
由于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征税,即纯收入征税,直接涉及各种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企业为自身的利润必须要寻求各种减轻税收负担的途径。其主要方法是少做收入,多列成本,缩小利润总额,由于少做销售收入的避税方法已述,其内容基本相同。
(一)提高耗用材料单价避税
实行实际价核算材料的企业,材料发出时,会计制度规定可采用先进先出方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计算其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材料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但一些企业为了少纳所得税,有意加大材料耗用成本,要么通过变换材料计价方法加大材料发生成本,要么干脆不按规定的计价方法计算材料发生成本,而随意提高材料发出单价,多转材料成本,造成当期利润的减少,从而避交所得税。
按计划价核算材料成本的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必须将材料的计划成本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和结转将其调整为实际成本。但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本期利润,减少所得税应纳税额,在计算材料成本时,将材料成本差异账户作为企业调节利润的“调节阀”,在差异额和差异率上做手脚。如在核算差异额时,将材料盘损、无主账款等直接调增本期利润的业务记人差异账户推迟实现利润。在计算差异率时不按正确的差异率计算方法计算差异率,而是人为地确定一个差异率,超支差(蓝字)按高于正常差异率的比例结转差异,节约差(红字)按低于正常差异率比例结转差异。也有的企业当材料成本差异为节约差时,干脆长期挂账,不调整差异账户,从而扩大生产成本,挤占利润,达到减少本期应纳所得税的目的。
(二)在工资问题上的避税
1.做假工资表,虚报冒领工资,多提福利费个别企业为了加大成本,减少利润,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同时建立自己的小金库,多提福利费,弄虚作假以做工资表的手段,用空额工资加大成本,并使提取出来的空额工资形成小金库,用于一些不合理开支,同时加大了计提福利费的基数,多提福利费进一步增加了成本,截留了利润,逃避了一部分所得税的缴纳。 2.滥发加班津贴,加大成本费用开支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对节假日加班的人员,可按实际加班人数、天数及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职工加班津贴。津贴标准是:计时工人节日加班发给日标准工资20%,假日加班发100%;计件工人节日加班发给标准工资100%,假日加班不发津贴。没有月标准工资的计件职工,按加班前12个月实际所得的平均日工资计算。一些企业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弄虚作假,不按实际加班人数、标准发放,扩大发放范围、发放标准,甚至无加班也虚发加班津贴。这样,加大了成本,相应冲减了利润,减少了所得税的缴纳。 (三)人为缩短摊销期限避税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待摊费用账户应核算企业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预付保险费、应由销售产品分摊的中间产品税金、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然而,一些企业往往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高低,不按规定将摊销期限、摊销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账户,而是根据产品成本的高低,人为地缩短摊销期。特别是在年终月份,往往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
(四)虚列预提费用避税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费用账户核算企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用等。
由于预算费用是预先从各有关费用账户中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提取时直接加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却不需以正式支付凭证为依据人账,待实际支付费用后再从预提费用中列支。一些企业正是看中了这一点,为了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在使用预提费用账户时,人为地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提高计提标准,甚至有的企业巧立名目,如提取模具费等,虚列预提费用,实际上提而不用长期挂账,或用于其他不合理的开支。其结果是企业利用预提费用提取,或通过加大“制造费用”,加大本期的产品成本;或通过加大“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直接截留利润,总之直接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五)高转成本避税
高转成本避税,指两种情况:一是高转完工产品成本;二是高转产品销售成本。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既包括完工产品成本,也包括在产品成本,企业应于月末将汇集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中的总成本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在总成本一定的条件下,期末在产品成本保留的多与少,直接影响完工产品成本的高低,从而影响销售成本的高低,影响企业计税利润的多少。
由于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一般不十分熟悉会计核算的人很难从中发现问题。因此,一些企业利用这一点,在期末在产品的计算中玩弄技巧,少留期末库存产品成本,多转完工产品成本,以隐蔽的方式截留利润,减少应纳所得税。
在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诸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产品销售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产品销售利润的多少。
产成品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企业,产品销售成本的计价一般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中途不能改变计价方法,也不能兼用几种计价方法。然而,纳税人为加大产品销售成本,减少本期已实现的利润,要么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反复变换销售成本的计价方法,要么不按规定的计价方法计算产品销售成本,以达到多转产品销售成本,减少实现利润,少纳所得税的目的。 产成品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在结转产品成本时,应同时结转产品成本应负担的产品成本差异。但企业会通过不转或少转成本差异的方法,隐匿应实现的利润。
Ⅶ 公司减税的方法有哪些
减税的方法有:1、申请高新,获得批准后,所得税率为15%,比一般的25%低10%。2、了解当地优惠政策,想法设法安排实现。例如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土地优惠等等。2、可以入驻比安财穗,合法合规减税。
Ⅷ 生产企业如何避税
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方法大致有二:
一是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应用好节税技巧。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节税,就是充分应用国家的各项减免税政策,来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例如,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如果你满足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就可以合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如果你有几条没有满足——比如你的科研人员人数不够,那你就应调整人员结构,把科研人员的人数调整上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依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对于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有些企业是“坐享其成”的,那些优惠就是冲着他们去的(国家鼓励发展的领域),例如软件企业,国家明文规定鼓励其发展,政策就把其锁定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
有些企业是“靠边”的,例如一个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由于投入的科研经费没有达到政策规定的比例,够不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因而就也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这就属于“靠边”的企业,也就是离国家政策的要求“差一点”。对于这样的企业,把“差一点”补上,比如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符合规定的比例,满足所有条件,就可以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合法地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更多企业是“鞭长莫及”,比如商品流转企业,你怎么靠,也靠不上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因为国家的税收政策,也不是什么都鼓励的;还有一些税收政策是起限制作用的。
靠不上政策,我们就应用节税技巧,同样可以减轻企业的纳税成本。
依据目前的税收政策,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思路也有二:一是提高税前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增加费用扣除数额;二是合法地增加无限制的费用,在税前扣除。通俗地说就是:要么提高收入(增加限制费用的扣除计算基数);要么加大费用(无限制费用)。这也是企业所得税最基本的节税思路。
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技巧很多,我们选择“拆分组织结构”和“利用相关税收政策”这两招来讲解,一是要阐释上述两个节税思路;二是想为企业介绍两个能产生立竿见影节税效果的应用案例。
案例1:分设企业,增加所得税扣除限额,减轻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扣除规定了限额,企业超标就要进行纳税调整。以某企业的数据计算如下:
某生产企业某年度实现销售净收入200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6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0万元。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扣除限额计算如下:
业务招待费超标:160-(160×60%)=64(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3500-20000×15%=500(万元)
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税额:(64+500)×25%=141(万元)
费用超标的原因是企业的收入“低”,如果收入基数提高了,那么费用的扣除额也就多了。问题是:企业没有那么大的市场份额,是无法靠市场销售立马提高收入的。在这个条件下的节税技巧就是:拆分企业的组织结构——也就是通过分设企业来增加扣除限额,从而增加税前的扣除费用,减轻企业所得税。
我们可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企业生产的产品以1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0000万元对外销售。费用在两个公司分配:生产企业与销售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各分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1500万元和2000万元。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因最后对外销售仍是20000万元,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
这样,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结果如下:
生产企业:
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80×60%=48(万元)
超标:80-48=32(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500万元,而扣除限额=18000×15%=2700(万元)
生产企业就招待费用大于扣除限额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销售公司:
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80×60%=48(万元)
超标:80-48=32(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2000万元,而扣除限额=20000×15%=3000(万元)
也是招待费用超标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
两个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万元(32+32),应纳税额为:64×25%=16(万元)
两个企业比一个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125万元(141-16)。
需要注意的是,案例中的交易价格会影响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即生产企业以多少价款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才能保证两个企业都不亏损?如果一方亏损一方盈利,那亏损一方的亏损额就产生不了抵税作用,盈利的一方则必须多交企业所得税。所以,交易价格一定要仔细核算,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是关联企业,那么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也要注意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以免在受到税务机关稽查时说不清楚。但在实务中,产品大都有批发价和零售价,并且还可以根据批量大小,确定不同的批发价。所以,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确定交易价格有很大的筹划空间。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国家税法限制的费用,我们可以通过新设企业、增加扣除限额的途径来解决。但前提条件是不能违法,并且要测算好相关的数据,不要“按下葫芦浮起瓢”,这边节约了税金,那边却又多交了税金。
Ⅸ 企业所得税如何合理避税
一,企业缺成本是通病,有些行业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大量的欠缺成本发票,导致自己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虚高。进而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针对这种情况,
推荐两种模式:
第一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第二可以做到合理,合法,合规!
一,设立一个或者多个个人工作室并申请核定征收
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立个人独资工作室后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欠缺的成本费用发票变成了工作室收到的服务咨询费用。对于注册在税收优惠地区的工作室来说,申请核定征收后,综合税率只需要:0.5%-3.16%就可以全部完税。相对于缺成本发票导致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
至少节税:80%以上
二 ,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立有限公司并申请,所得税,增值税的高额奖励返还
具体的政策为:
1,增值税奖励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 : 70%-85%
2,企业所得税奖励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 : 70%-85%
3,税收奖励返还按月兑现,入驻当地企业当月纳税,税收奖励返还次月兑现到账,注册式招商模式,不改变企业现有的经营模式和经营地址,外省市,外区域的企业都可以申请享受。
以上两种方法都能有效解决缺成本费用发票的问题。成功的税务筹划是以税后收入最大收益为目标的,但是在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需在税法合规框架内来进行合规的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需要统筹规划,切勿盲目避税,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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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模具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及鼓励政策
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用于出口的模具除外)。
上面所说模具生产企业必须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32号文件列举的114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