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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模具行业协会是什么组织

发布时间:2022-06-09 00:26:32

⑴ 行业协会属于什么性质,是法人吗

没,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稜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它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我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
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属于中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中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2018年10月,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第一批全国性社团年检情况看,九成协会商会主动规范了收费行为[1]。
中文名
行业协会
外文名
Instry associations
特征
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益性
职能
代表本行业全体企业的共同利益
国际上统称
非政府机构
快速
导航
特征作用价值发展历程
职能
沟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要求,同时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
协调: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
监督: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公正:受政府委托,进行资格审查、签发证照、如市场准入资格认证,发放产地证、质量检验证、生产许可证和进出口许可证等等。
统计: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
研究:开展对本国行业国内外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研究本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出版刊物,供企业和政府参考。
狭义服务:如信息服务、教育与培训服务、咨询服务、举办展览、组织会议等等。
特征
非政府性
行业协会具有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这也决定了它在组织形成、人员编制及财政来源等诸多方面与政府组织存在极大差异。其区别具体体现在:
1.由有关组织自愿组成,不是依政府命令而产生。
2.其组织具有自主性,在内部实行自我管理,一般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但有时要受政府监督。
3.其工作人员不属国家公务员系列。
4.主要经费来源不是国家财政拨款。[2]
自治性
自治性是行业协会的最本质特征。行业协会与其他自治性组织一样,一旦依法成立,就可在法定范围内自主活动,以实现成立该组织的特定目的。行业协会这种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自治权是行业协会能够独立存在所必须享有的权利。自治权主要包括自治事务管理权、组织人事权、经费筹集使用权等。[2][3]
中介性
托尼·马歇尔(TonyMarshall)曾说:对第三域组织来说,“共同点在于它们都作为个人和国家之间的中介者活动,既得以维持社会的团结,又可使社会变迁顺利进行”[4]。
行业协会承担的正是国家(政府)与企业(成员)之间的联结和沟通作用,它使“私营部门与公共部门之间达致有效联系”。[2][5]
改革方向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是党中央国务院已经确定的改革任务。脱钩的内容主要是职能、机构、财物、人员、外事和党建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分离。
在实施这项改革任务中,2015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总体方案,对脱钩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相关政策、方法步骤做了明确规定,是我们开展脱钩工作的行动指南。
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间,民政部作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在联合工作组的统筹、协调、指导下,首先要抓好全国性行业商会第一批脱钩试点工作。此前根据各个业务主管部门的动员和申报,已经确定了148家作为第一批脱钩试点单位,现在核准了25个部门主管的61家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方案。
据了解,民政部对地方民政部门上报的地方行业协会商会的方案,也在办理核准手续。在第一批试点工作完成和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到2018年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全面完成。[6]
作用价值
经济作用
国际市场竞争中,为减弱负面影响,根据国际的实践经验,行业组织在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7]
1.维护本国经贸利益。当利用WTO保障条款时,应向WTO提供全面详细可靠的证据,证明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市场占有率的增长,对本国同类产品的影响或可能产生的影响或不利的趋势等。这些证据都需要有详实的数据资料。显然,这种工作不可能由一个或几个厂商来完成;同时这些工作也不能靠政府有关部门来完成。正是由于单个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的作用受到限制,行业协会应担当重要角色。[7]
2.协助企业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等法律措施并作为申诉中的提诉人。反倾销、反补贴是许多国家保护国内产业非常重要的手段,也是WTO有关协议允许成员方采用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措施。从各国的实践看,行业协会作为申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以政府反倾销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申诉人的情况十分罕见。这是由于反倾销本身就是行业问题。反倾销申诉书应包括存在倾销和由此对该国内工业造成损害的充分证据。这些资料的提供都需要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企业共同努力才能完成。[7]
3.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帮助企业应诉。对外开放以来,中国的出口产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的案件逐年增多,平均每年损失100多亿美元。行业协会应一方面通过协调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外方对中方的提诉;另一方面,在外方提诉时,积极出面组织应诉,以减少损失。在20世纪90年代初,欧共体和加拿大诉中国自行车倾销案中,企业分别应诉,在提供资料和证据中出现了自相矛盾的地方,授人以柄,不但没有争取到单独关税,还被取消普惠制待遇。而同时受到指控的中国台湾,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应诉,被判定零税率。[7]
4.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在开拓国际市场时,由行业协会出面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企业的生产、销售、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联合行动,以发挥集团军的优胜。从中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看,往往采取以较低的价格打入国际市场的战略,而且常常出现企业竟相压价的现象,这种行为很容易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反补贴的诉讼。如果行业协会在协调本行业出口商品的价格时确立最低限价,就能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合理价格,从而可避免企业竟相压价现象,并减少国际贸易的摩擦。[7]
法治价值
法治的发展历程漫长而复杂,权利保障、权力制约和规则至上,则一直是法治的核心价值,它们构成了近代以来法治发展的动力和基础。分析行业协会的功能可以发现,行业协会蕴含着重要的法治价值。[8]
(一)全面地实现并保障经济主体的私权利
1.满足协会成员共同需要,保障经济主体私权利的实现。保障经营者的私权利是行业协会产生的最初动因。在行业协会的发展史上,它是在手工业和工商业的生产经营者与封建统治者对抗的过程中,作为所属行业经营者集体利益的代表者而产生的。行业协会设立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借助集体力量来满足同行业企业的共同需要,这种共同需要有学者称之为“特殊市场需要”。[9]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这种特殊市场需要,国家难以提供,单个企业也无力提供。行业协会是这种特殊市场需要的最佳提供者。由行业协会来为所属行业的企业提供它们所需要的一些特殊公共服务,既可以弥补政府职能的不足,也可以防止一些企业的“搭便车”行为。对每个企业而言,获得这样的服务成本是最低的。因此,行业协会最适合成为这些特殊市场需求的供给者。行业协会为所属行业的企业提供它们所需要的各种服务,可以有效地保障经济主体私权利的实现。[8]
2.集中表达经济主体的利益主张和权利要求,促使群体的利益得到尊重和维护。马克思、恩格斯曾深刻指出:“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10]可见,只要有社会分工存在,社会利益关系就不可能是单维同质的。历史发展表明,社会越进步,人类活动的物质领域和精神领域就越广阔,社会分工就越精细,社会利益关系也就越加分化和复杂。因此,现代民主政治必然也必须为现代社会日趋活跃和递增的不同范围、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利益群体,提供平等保护和自主活动空间。行业协会是由具有相同利益和需要的经济主体结合而成的团体力量,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将行业中各个经济主体分散的利益要求统一起来,集中表达于国家法律、政策的制定过程,使本群体的利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实现了“代表”与“参与”的必要融合,从而为民主与法治运行机能的正常发挥创造了有利条件。[8][11]
(二)制约并保障公权力的良性运作
自启蒙运动到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以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为轴心的政治现代性得到了深层展开和践行,人们借助“政治解放”建立起了对民众负责的政府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得以确认和弘扬。然而,这一权力转换并不必然意味着每个公民能够制约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力的侵蚀。尤其是垄断资本主义的到来,国家权力不断膨胀并向社会各个领域扩张,使得自主但同时也是孤立分散的个人无力与国家权力相抗衡,并常常受到权力的限制和侵犯。[8][12]
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主要方法是通过对国家权力派生的职权进行分立,实现职权的相互制约。对职权的制约,也即对通常所言的“公权力”的制约。[13]对公权力的制约还有另外一种重要方式,即以“社会力量”制约公权力。任何公共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制约政府的重要力量来自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分散孤立的个人和企业是没有能力与公权部门进行博弈的,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民间社会组织正是制约政府公权力的重要社会力量。托克维尔称民间社会团体是抗衡政权机构的“堤坝”和监督权力的社会的独立之眼。[8][14]
首先,行业协会以组织化、群体化的形式,把个体力量凝聚起来,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的代表组织集体行动,形成相对强大的力量,有组织地抵制那些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规则。正是基于行业协会具有相较于个别企业更为强大的力量,致使政府机构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顾及行业协会及其代表的企业对政策的回应,从而促使国家更为负责任并谨慎地进行权力运作,有助于政治规则的规范化和合理化建构和运作。[8][9]
其次,行业协会能够以组织所拥有的各种资源、专业技能和专门知识,“为公民提供了一种特殊的、往往非常有效的政治生活的表达途径”[15],“引导和处理协会成员的政治意愿,并由此对政治国家产生具有约束力的效果”。[16]行业协会为对抗国家非正当干预提供了一个缓冲地带,进而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和诉求去影响公共决策,反映民主呼声和监督制约国家公权力。[8]
可见,行业协会通过发挥其代表、沟通协调等功能,促进了由个人抗衡权力向团体制衡权力的转向,有效地制约并保障着公权力的良性运作。[8]
(三)构筑社会经济秩序的自我调控机制
民主与法治要求对权力的制约和对权利的保障,它以扩大和增强市民社会自主领域与自律能力为指向。因而,在国家权力控制范围缩小的同时,社会自律秩序的确立就成为民主与法治必不可少的条件。[12]而行业协会正是以其自治性组织活动,构筑了社会经济秩序的自我调控机制。[8]
1.纵向沟通与横向协调
多元利益的冲突与整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社会特征,必须有一种开放、畅通的熔炉式利益表达和实现机制,才能减少多元利益的摩擦、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11]作为行业利益代表的行业协会,通过纵向沟通和横向协调,为这一机制的确立提供重要支持。一方面,通过行业协会这一中介,企业与政府之间得以进行充分沟通。行业协会可以代表本行业迅速地把利益诉求和权利主张传递到政府决策过程之中,同时也把政府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反馈给会员企业,从而架起了国家与企业的沟通桥梁,在企业与政府间建立起一种长久可靠的信任机制。另一方面,通过行业协会,协会成员之间可以进行利益协调。面对不同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和意见分歧,行业协会能够以其组织的力量,进行互谅互让、放眼全局的自我协商和化解,从而促进自觉、稳定的行业秩序的形成。[8]
可见,行业协会通过其沟通与协调功能,实现了行业内群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沟通以及行业内部力量的自我协调与平衡,从而为民主与法治提供着以自我调控为基础的自生自发秩序。[8]
2.通过行业规则实行行业自律
哈耶克认为,法治是指政府和人民所有的行为都受到事前制定的规则所约束,法治也就是依规则治理。[17]哈耶克把规则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认为内部规则如习惯和集团规则是外部规则即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形成的基础。[18]规则形成秩序,规则如果不建立在社会认同和自觉遵行的基础上,是不会得以确立的,秩序也难以长久维持。“仅仅拘泥于法律的文字(法律实证主义)和正当程序的正规性,但违背社会上广泛持有的基本价值和伦理规则,是建立不起法治的。”[19]很多情况下“社会规范都是通过理性的谈判和协商自发产生的”[20]。这些规则并不是外部给定的,相反,它们通过多元的重复博弈和均衡而形成,因此这种内在规则一旦产生,无需借助外在强制力量就能够为人们自觉遵循。“尽管一些群体会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目的而组织起来,但是所有这些分立的组织和个人所从事的活动之间的协调,则是由那些有助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力量所促成的。”[18]哈耶克所称的“有助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力量”包含团体内部规则,它不同于国家法律制度所建立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秩序,是国家法律秩序的重要基础和有力补充。[8]
行业协会作为一种自治性民间社会组织,通过行业规则实行自律管理。行业规则是典型的内部规则,它是在对行业内各个企业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协调、平衡的过程中,通过谈判、协商、妥协等方式,达成的一种共识,由协会成员共同遵守。行业自律管理能够培养协会成员的理性自律精神,避免非理性的集体行动,促进利益和权利诉求的理性化和程序化,同时在行业内部形成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自律秩序,即一种“私序”。相对于国家制定法所建立的秩序而言,当国家制定法缺位或有局限时,行业规则所建立的“私序”就成为国家制定法所建立秩序的一种重要补充和替代。因此,行业协会通过自律功能实现了对经济秩序的自我调控,成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建立的重要力量。[8]

⑵ 行业协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

行业协会具有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这也决定了它在组织形成、人员编制及财政来源等诸多方面与政府组织存在极大差异。

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是中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

(2)武汉模具行业协会是什么组织扩展阅读:

加入行业协会的好处:

1、能第一时间获悉该行业的相关资讯。

2、能及时掌握有关该行业的相关政策及动态。

3、能有效与各会员之间参与研讨交流,提升技能与管理水平。

4、可以与会员之间资源共享、扩大市场。

5、加入协会,可以借助协会业已建立起来的各种关系,渠道和协会内其他企业界人士拥有的公共关系资源,经商过程中遇到的寻求土地、项目、资金、产品销路、乃至种种维权事项。

6、协会是沟通渠道和信息的汇聚地,信息量多。

⑶ 中国模具工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模具工业协会(简称中国模协),英文名称为CHINA DIE & 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DMIA。)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国模具行业及与模具行业有关的企业、研究院所、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按自愿原则组成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模具行业、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会员和政府服务,维护国家和会员的利益,把会员组织起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我国模具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是经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现状,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政策和战略目标,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2.研究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3.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协助制订、修订和宣传、贯彻模具标准和技术文件,不断提高模具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标准化、专业化、国产化、商品化水平。
4. 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经济信息网络,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分析研究并进行交流,提供信息服务。
5.开展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进行国内外模具市场的调查预测,培育模具市场,协调模具出口价格,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6.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技术咨询,组织举办模具及相关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交流推广模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
7.沟通行业内外交流渠道,组织开展国内外模具行业的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
8.组织模具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出国考察、学习,开展行业人才交流,不断提高模具企业职工素质。
9.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技术、质量、价格等的论证、认证和仲裁工作,组织行业产品评定、表彰、奖励等活动。
10.根据行业需要,创办有利于协会工作和行业发展的经济实体,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
11.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团体会员和社会团体会员两类。凡在我国境内的模具企业以及与模具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具备第八条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团体会员。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工业城市的地方模具协会,自愿申请,可成为本会社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所从事的业务应该与模具生产有关;
第 九 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 十 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和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行业调查及统计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修改审议通过会员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通过聘请本会顾问和名誉职务名单;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每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常务副事理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并提交理事会选举。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给予的资助;
(四)个人、团体、单位及会员的捐赠和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明确的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的政策,制定、修改会员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根据上述原则,本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本会工作人员和特邀人员的报酬及旅差费;
(二)本会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
(三)为执行本会任务,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
(四)资料、刊物的印刷和购买专业书籍的支出;
(五)外事活动经费,参加国际组织应交纳的会费;
(六)对为协会做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奖励支出;
(七)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其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8年5月11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⑷ 协会属于什么性质单位

协会属于一种民间性组织,协会下的企业不是国企。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行业协会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行业协会属于中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中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所以,行业协会是民间组织,协会下的企业也不是国企。

成立方法:

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可以登记为面向全社会的法人社团组织,也可以不通过登记,仅为系统内部活动的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要登记成为面向全社会的法人社团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同时,要“整合优势资源,使大家共赢”就存在盈利性活动,根据工商行政法规的规定,还必须进行法人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缴纳管理费和税务登记缴纳税款。

⑸ 行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还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行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属于中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中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

⑹ 行业协会是什么编制的单位去里面工作怎么样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02

⑺ 行业协会是什么编制的单位去里面工作怎么样

有不少官方行办,基本是形同虚设,不过工资待遇都及时,工作环境比较稳定,这是有事业编制的部门。对于社会上的行业协会,一般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这个行业,运作好了,前景比较好,运作不好是发展不下去的。

⑻ 行业协会是什么组织

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

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属于中国中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属非营利性机构。

行业协会的特征:

自治性是行业协会的最本质特征。行业协会与其他自治性组织一样,一旦依法成立,就可在法定范围内自主活动,以实现成立该组织的特定目的。

行业协会这种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自治权是行业协会能够独立存在所必须享有的权利。自治权主要包括自治事务管理权、组织人事权、经费筹集使用权等。

在开拓国际市场时,由行业协会出面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企业的生产、销售、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联合行动,以发挥集团军的优胜。

从中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看,往往采取以较低的价格打入国际市场的战略,而且常常出现企业竟相压价的现象,这种行为很容易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反补贴的诉讼。

如果行业协会在协调本行业出口商品的价格时确立最低限价,就能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合理价格,从而可避免企业竟相压价现象,并减少国际贸易的摩擦。

⑼ 协会是什么性质的

行业协会是社会中介组织,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分工和市场竞争闩益加剧的结专果,反映了各行业的属企业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监督、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要求。具体说来,行业切、会的形成及其作用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必须以同行业的企业为主体;二是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三是必须以谋取和增进全体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四是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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