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構成關聯方嗎
都是關聯方。只是在關聯交易中披露的程度不同。分情況,如果是屬於控股子公司,即,在合並報表的范圍內,股份公司與其之間的交易不需要披露。但是如果僅是參股公司,則必須在關聯交易中進行披露,並解釋原因。
⑵ 分拆上市母公司具備什麼條件
你好,《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內上市試點若干規定》,對於分拆上市的條件進行詳細的規定,主要是包含有七個方面的條件。
條件一:進行分拆上市的原上市公司必須已經在A股上市的時間滿3年。
條件二:在上市的最近三年內的必須出現連續的盈利,並且公司的凈利潤數值不能夠低於6億人民幣。
條件三:進行分拆出去的子公司在最近的1個會計年度合並報表的利潤表中不能夠超過總利潤的50%;凈資產則是不能夠超過30%。
條件四:分拆上市的子公司的資金或者資產不能夠存在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佔有的情況或者是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條件五:分拆子公司在最近的3個會計年度內使用的募集資金不能夠超過其凈資產總值的10%;再有就是通過重大資產重組進行收購的業務或者資產不符合進行分拆子公司上市的業務以及資產。這一條件中還有一點要求是對於一些從事金融業務的子公司不能夠分拆其上市。
條件六: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以及關聯方對於要分拆上市的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不能夠超過這一子公司上市之前的總股本的10%;子公司高管等持有公司股份不能夠超過30%。
條將七:上市公司做好充足的信息披露的說明。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⑶ 我們公司一個股東在另外一個公司任高管,這兩個企業算關聯企業嗎
一般來講,關聯公司是一個相對模糊的概念,有稅法意義上的關聯公司,如果是內上市公司,那麼容證券法等相關規范上市公司的法律里也有相關規定。
如果僅僅是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那麼股東僅僅在另外企業擔任高管,兩家公司沒有業務往來,兩個企業不算關聯公司。
但是如果極端情況,股東利用在另外公司的高管地位,造成兩家公司高度混同,被法院認定為有限責任公司人格混同,那麼可能會對外部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⑷ 發行人某控股子公司的高管 所控制的企業和發行人 是不是關聯方呢
1、子公司高管如果不在上市公司任董監高,則不構成上市規則下上市公司層面的關聯方。2、需要披露關聯方名單,但不需要具體的關聯交易金額。3、所有交易都會有交易往來賬,原始憑證都是有據可查。
⑸ 「鵬拍」「關聯方」詳解,史上最完整版(一文搞懂關聯方,建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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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關聯方問題,法規和實踐都非常復雜,也是證監會關注的重點。很多項目因為關聯方問題處理不當,最後構成了上市障礙。
一、關聯方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
目前,國內與關聯方相關的法律法規很多,也比較雜亂,主要的法律法規如下:
二、法規總結分析
不管是招股說明書格式指引(IPO上市)還是公開轉讓說明書格式指引(新三板掛牌)都明確要求「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在這一點上,新三板掛牌與IPO上市是一致的。
但是,《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准則對於關聯方的定義過於寬泛,執行起來難度較大(《公司法》用「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涵蓋了大量內容;企業會計准則使用的「關鍵管理人員」、「主要投資者個人」、「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等詞范圍模糊),所以實踐中大家應該按照股票上市規則來操作。
相關法律法規詳細對比分析如下:
三、實踐中執行情況
實踐中,新三板、創業板、主板(含中小板)公開轉讓說明書或招股說明書中都按照股票上市規則,將關聯方范圍進行細化和執行,關聯方范圍包括了持股5%的法人企業,5%的自然人、關聯自然人及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或擔任董、高的企業(包括獨立董事兼任獨立董事的其他企業),且由於申報期的原因均擴展到了過去2-3年而不是12個月。
注意的是,新三板掛牌、IPO上市一般均未將關聯方范圍擴展到5%以上法人的一致行動人,新三板如剛掛牌的鋼聯物流(871679),主板(中小板)如剛過會的春風動力,創業板如剛過會的中環環保、雙一科技。
當然,實踐中也有擴展到一致行動人的案例,比如主板(中小板)剛過會的皇馬科技、創業板的賽意信息。
關於關聯自然人的披露問題,一般企業均披露到了董監高、5%以上自然人股東的信息,對於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則均籠統闡述。
另外,關於應否把子(孫)公司作為關聯方披露的問題,實踐中均有,雙一科技、永福電力披露了,中環環保未披露。
個人覺得不應該把子(孫)公司作為關聯方披露。掛牌上市都是披露的合並整體的概念,子公司已經在合並體內了,不應該在視同關聯方進行披露。(子公司是母公司關聯方,而不是合並的關聯方)
最後,關於券商(公開轉讓說明書、招股說明書)與會計師(審計報告)披露差異的問題。
證監會明確要求券商參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規則》、《企業會計准則》等,披露內容不能完全按照會計師的標准,不僅應按照上述規則中從嚴要求,還須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把握關聯方和關聯關系(2012年第3期保代培訓記錄)。
但是,注冊會計師僅需要參照《企業會計准則》核查與披露關聯方與關聯交易。
實踐中,券商會要求會計師與其整體核查范圍保持一致,但是具體披露的時候,會計師可以僅披露有交易的關聯方。
四、潛在關聯方核查
造假上市案例基本上都是通過潛在關聯方配合完成的。所以潛在關聯方是證監會核查的重點,不管是企業還是中介機構都要特別注意。
1、潛在關聯方特徵
(1)交易對方曾經與公司或其主要控制人、關鍵管理人員等存在關聯關系。(也就是關聯方非關聯化,證監會特別關注)
(2)交易對方注冊地址或辦公地址與公司或其集團成員在同一地點或接近。
(3)交易對方網站地址或其IP地址、郵箱域名等與公司或其集團成員相同或接近。
(4)交易對方名稱與公司或其集團成員名稱相似。
(5)交易對方主要控制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購銷等關鍵環節的員工姓名結構與公司管理層相近。
(6)交易對方和公司之間的交易與其經營范圍不相關。
(7)互聯網難以檢索到交易對方的相關資料。
(8)交易對方長期拖欠公司款項,但公司仍繼續與其交易。
(9)交易對方是當年新增的重要客戶或重要供應商。
2、如何通過已知關聯方查找潛在關聯方
(1)實施關聯方問卷調查
獲取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他關鍵管理人員提供的關聯方清單及聲明書。
(2)調閱關聯法人的工商登記資料
通過律師協助調取關聯方的整套工商登記資料;不僅需關注工商登記資料的主要信息如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等信息,要需關注辦理工商變更的人員是否是發行人的員工,工商登記資料中所留的電話號碼是否和發行人的電話號碼重復或相似。
(3)以實際控制人及關鍵人員為關鍵字,到發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管理局檢索
(4)對於實際控制人等重要自然人或可疑的自然人,可以通過調閱戶口簿或走訪其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查詢調查等。
(5)調閱董監高及其他關鍵管理人員徵信報告
調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他關鍵管理人員個人的徵信報告。關註上述自然人是否存在對外擔保;關註上述自然人是否存在大額銀行借款,需關註上述資金用途和資金流向;若徵信報告存在其他異常信息,需以異常信息為線索進行充分盡調,以識別未發現的關聯方。
(6)以董監高及其他關鍵管理人員為關鍵字進行網路搜索,以查找是否存在異常投資信息
實踐中在通過全國法院執行網進行董監高資格核查時,發現發行人高管存在控制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欠債被訴的情形,而該高管可能礙於情面並未在調查問卷中寫明。
五、關聯方非關聯化核查要點
實踐中,關聯方非關聯化的情況較多,對此,證監會重點關注如下:
1、非關聯化後,相關方與發行人持續的交易情況。
2、為了規避相關規定而剝離的業務,如規避跨省環保核查。
3、考察發行人已經剝離的業務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違法違規。
4、非關聯化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託等代理持股情形;非關聯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關聯化對發行人的獨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產經營的影響;非關聯化後的交易是否公允。
5、證監會重點關注關聯交易非關聯化問題,必要時將提請發審委關注。
結論: 建議企業在咨詢中介機構意見後再處理關聯方問題;中介機構在處理關聯方問題時一定要慎重,反復論證,以免給掛牌上市留下障礙。
⑹ 關聯方指什麼本單位的職工或其它個人屬於關聯方嗎
關聯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受同一控制、共同控制的,構成關聯方。
與該企業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母公司關鍵管理人員(應該也包括控制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構成關聯關系。本單位的職工或其它個人若屬於前述關系人員,則屬於關聯方;反之則不屬於。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1、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2、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3、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6)子公司的高管關聯方擴展閱讀:
關聯方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一、關聯法人:
1、控制人、控制人控制的組織(控制人包括直接控制和間接控制)
2、關聯自然人控制的、或擔任董監高的組織
3、5%以上股東(直接持股)
二、關聯自然人:
1、5%以上股東(直接或間接持股)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控制人的董監高
4、5%以上股東(直接或間接)、董監高的:直系親屬 、主要社會關系、 親家。
① 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
② 主要社會關系: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
③ 親家:子女配偶的父母
控制均包括直接控制和間接控制,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成為關聯法人或關聯自然人的;過去十二個月內,為關聯法人或關聯自然人的。
⑺ 哪些是公司關聯方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1、該企業的母公司。
2、該企業的子公司。
3、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4、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5、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6、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7、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8、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9、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
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10、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7)子公司的高管關聯方擴展閱讀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1、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2、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
3、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4、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5、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關聯方交易的類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1、購買或銷售商品。
2、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3、提供或接受勞務。
4、擔保。
5、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
6、租賃。
7、代理。
8、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9、許可協議。
10、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
11、關鍵管理人員薪酬。
⑻ 弱問: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股份公司的關聯方嗎
都是關聯方。只是在關聯交易中披露的程度不同。分情況,如果是屬於控股子公司,即,在合並報表的范圍內,股份公司與其之間的交易不需要披露。但是如果僅是參股公司,則必須在關聯交易中進行披露,並解釋原因。
⑼ 一個企業的子公司的董監高是這個企業的關聯方嗎
我國的《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中對關聯方的認定有一個界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者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比如:企業的母、子公司;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該企業的合營企業;該企業的聯營企業;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者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根據以上,可以判定這個子公司的董監高是否是關聯方。
⑽ 關於上市公司全資子公司的總經理控制的其他企業是否構成關聯方。
不屬於股票上市規則明確列舉的關聯方,但按你所述,存在利益輸送的可能,應當算作關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