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国规定哪些金属材料需进行进出口检验
我国规定哪些金属材料需进行进出口检验。我国规定的需要检验的进出口金属材料类商品主要有生铁、钢锭、钢坯、型 材、线材、金属制品、有色金属及其制品等。
出口钢材的品质、规格一般在合同中订明,进口钢材中采用日本Xiff’标 准JlsG系列和德国工业标准DIN系列的较氨出口钢材一般按中国标准检验;关 于进口镀锌铁皮、马口铁、硅钢片的外观缺陷的检验按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 定执行。国外的发票、装箱清单、品质证书、重理明细单、残损证明、商务 记录是有关重量、质量、数量、残损等检验鉴定的重要依据。
金属材料类商品一般是由国家商检局或由其他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对于大批 量的进口金属材料,可在出厂前在国外制造厂进行检验;对于进口金属材料 批量很大的专业单位,其本身检验设备齐全,技术力量较强的,经商检机构 审核同意后,允许对其所进口的钢材在向商检机构申报后进行质量的初验; 出口金属材料时,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商检机勾在生产过程中或出厂前还进 行不定期的抽查检验,并以衡器抽验重量,核对批次、唛头、标记等。
金属材料以数量计价的做数量检验,接重量计价的则做重量检验。钢材的尺 寸规格检验,包括钢板的厚、宽、长;圆钢的直径:角钢的边长;槽钢的高 度和槽宽;钢管的直径和壁厚等。镀锌铁皮、马口铁的表面不得有伤痕、凹 坑、皱纹、露铁等。金属材料的机械及工艺性能检验,包括合金钢热处理后 的机械性能检验;锅炉管和石油管的水压试验、扩口试验等。金属材料的化 学咸分分析试验,根据不同的用途,按标准规定以化学分析和仪器分析的方法,分析测定各种元素的含量,包括非金属元素和有害元素。
㈡ 钢材出口退税调整
法律分析:搅动钢铁市场长达数月的钢材出口退税调整政策终于出台。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将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板、涂镀等高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普碳钢、热板、型材、盘条等钢材产品则取消出口退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㈢ 开一个废旧钢材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废旧钢材公司没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回收废旧物资不再免征增值税。
一、增值税;
1、2017年12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57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须按17%全额缴纳增值税。
只给予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2017年先征后返70%,2017年先征后返50%。
2、2017年9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119号),对财税[2017]157号文的有关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
3、2011年11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实行差别税收制度:免征和按比例即征即退。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
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2、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
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㈣ 进口废旧钢材需要什么手续
非限制类固废废钢进来口目前已源经取消了办理进口许可证,但有个特殊,就是1米以上的废钢轨属于废电机,属于限制类固体废物,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如果是1米以下就按非限制类固废进口。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钢铁加工利用:
(一)钢铁冶炼企业;
(二)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
(三)进口废五金定点单位,即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四)外籍设备修理企业,即承担外籍船舶或者其他外籍机械设备修理业务,并产生无法退运出境废钢铁的企业;
(五)特钢铸件出口回收企业,即从事出口特殊成分钢铁铸造件的生产、加工业务,并对已出口产品的报废件、破碎件、边角余料等进行回收利用的企业。
㈤ 出口钢材需要什么手续
出口钢材需要的手续
一、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
1、钢材出口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2、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3、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二、钢材出口产品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钢材出口包装标准: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
2、特殊钢材出口包装标准: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
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
三、钢板出口报关所需的单证:
1、货物装相当
2、国际采购贸易合同
3、形式发票
4、提单
5、委托代理报关书
四、单证无误之后接下来钢板出口的整体操作流程如下:
1、国内备齐货物
2、根据钢结构尺寸订舱:普柜、大柜、高柜、框架柜、开顶柜、散货船等
3、船公司递交订舱托书,等待船公司出号
4、放箱
5、根据截港时间安排提空箱装箱的时间
6、装箱-加固
7、送货到码头
8、制作贸易单据
9、根据截关时间报关
10、海关如查验配合查验,不查验则直接放行
11、放行后上船
12、船公司出具提单
㈥ 钢材出口需要哪些证书和资质
法律分析:出口所需报关单据:
1、发票
2、装箱单
3、合同
4、报关委托书
5、报检委托书
6、出口收汇核销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十一条 出口经营者从事管制物项出口,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需要取得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四条 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出口有关管制物项给予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交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有关证明文件由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
㈦ 谁知道出口货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首先企业要取得进出口权。
在相应的部门登记备案,取得电子口岸卡,在当地外管局领取核销单,上电子口岸在相应海关备案。
找货代公司,他们一般可以代理报关,然后把需要的一套报关资料给他们。
祝每天都有好心情:)
㈧ 出口钢板需要办什么手续
钢材出口要看什么钢的,一般螺纹钢才需要征税,其他钢材基本上都是不用许可证,不用征税的,直接报关出口
㈨ 我国废旧物资回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废旧物资回收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废旧物资管理规定》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一、《废旧物资管理规定》是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规定。
国家对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禁止进口的废物、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于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建立多渠道回收制度,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入规范的回收处理渠道;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和资格许可制度,由获得处理资格的企业对该《目录》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处置;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向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征收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规划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
(9)废旧钢材铝材出口有什么规定扩展阅读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 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