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環保證如何辦理
需要辦理環保批文准備資料:名稱核准書,法人身份證,經營范圍,房屋租賃合同,房屋坐標圖,產品原材料,主要產品年產量,工藝流程圖。先出環評報告,後去辦理環保批文。
環保方面還有的是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臨時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1年。
申領排污許可證就是你說的環保證,需提交以下資料:
1、申領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兩份)。
2、已建項目環評批復材料,「三同時」驗收材料。
3、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執行情況年度總結(包括:產值、稅收、產品名稱、原料輔料、能耗、日處理水量及最大日處理水量、設施情況、日常管理情況)。
4、縣環保局監察大隊核定的排污申報表,排污費發票復印件。
5、有相關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可委託區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出具的近一年內的環境監測報告。
環保證是個俗稱,你想辦鋼材的還是塑料的? 家對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口的規定主要有:
(1)國家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和發布《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目前允許限制進口的廢物有十大類,如廢紙、廢金屬、廢五金電器、廢船和廢塑料等,並對進口廢物實施審批制度,進口人需向環保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取得國家環保總局核發的《進口廢物批准證書》後,可在批准范圍內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
(2)對五種廢物(廢鋼、廢銅、廢鋁、廢紙和廢塑料)的進口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管理。
(3)允許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必須符合我國的環境保護控制要求,國家制定進口廢物的強制性檢驗標准,已制定、發布了廢塑料等12個試行的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准和相應的15個進口廢物檢驗規程。
(4)對非法進口廢物或進口不符我國環保控制要求廢物的行為,國家有關部門還可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我國現行《刑法》對進口廢物方面的犯罪也規定了刑事處罰
2. 如何辦理環保證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三條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確定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的核發環保部門、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並向社會公告。
依據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部分地區決定提前對部分行業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該地區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報環境保護部備案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時限前已經建成並實際排污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名錄規定時限申請排污許可證;在名錄規定的時限後建成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實行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在提交排污許可申請材料前,應當將承諾書、基本信息以及擬申請的許可事項向社會公開。公開途徑應當選擇包括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時間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產設施或者車間申請的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准;
(二)自行監測方案;
(三)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四)排污單位有關排污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
(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號,或者按照有關國家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並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
(七)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還應當提供納污范圍、納污排污單位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八)本辦法實施後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且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完成變更的相關材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產能等登記事項中涉及商業秘密的,排污單位應當進行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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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七條 核發環保部門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對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依照本辦法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排污單位不需要辦理;
(二)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排污單位向有核發許可權的部門申請;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告知單,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排污單位當場更正;
(四)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排污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核發環保部門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的決定,同時向排污單位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受理單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單。
核發環保部門應當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正的材料,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書面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二十八條 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發環保部門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
(一)位於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的;
(二)屬於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產業政策目錄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後生產工藝裝備、落後產品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核發環保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滿足下列條件的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並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採用的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措施有能力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
(三)排放濃度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排放量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四)自行監測方案符合相關技術規范;
(五)本辦法實施後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已完成排污許可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