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偷盜鋼材法律如何判刑
1、盜竊罪的定罪量刑與盜竊數額有關,具體的盜竊罪起點數額是由各省制定的(重版慶為權500元人民幣),盜竊數額在500~5000內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2、鑒於你朋友盜竊數額小,如果認錯態度好,且主動退臟,可以單處罰金。最後判決由法院作出。
② 供應不合格的鋼材的處罰
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和第三款"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屬於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之規定,我認為工商部門有處罰權!
③ 銷售不合格鋼筋的處罰
法律分析: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④ 北京稅務局根據什麼查處鋼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有這樣抄一種情況,是典型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參與交易的為A、B兩家公司。假設A公司銷售給B公司(鋼材),則應由A公司向B公司開具發票,但事實上是由與該項交易完全無關的C公司開具了發票,而款項收付仍然是在AB兩公司之間發生,這樣,A公司和C公司賬上就會永久存在一對往來(A公司的應付款和C公司的應收款)。如果長期這筆金額無法通過貨幣資金處理掉(這個長期在6——36個月不等),就會被稅務局認定為AC之間存在虛假交易,C公司也就成了虛開發票。增值稅發票一旦被認定為虛開,B公司①進項稅不能抵扣銷項稅,已抵扣的需要轉出;②金額不能作為成本入賬抵減收入,已入賬的需要調出。AC兩公司也面臨《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處罰(最低2000元,最高10000元)。
⑤ 鋼筋供貨商使用鋼筋套牌監理如何處理
監理工程師要責令來暫停施工,檢查源原因,責令施工單位進行加固處理,經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共同研究處理方案,如需變更,責令施工單位按變更後的圖紙進行施工,否則對施工單位的新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方可按圖施工;對隱蔽工程進行檢查,若檢查合格,則繼續施工;若檢查不合格,責令施工單位返工,經檢驗合格後方可進行後續施工。
GB50210-2001《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第3.3.7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應在基體或基層的質量驗收合格後施工。對既有建築進行裝飾裝修前,應對基層進行處理並達到本規范的要求。
實際工程中有時也根據實際情況經監理、建設方共同認可的一部分內牆也可能在主體結構驗收之際提前抹灰的。
⑥ 我一個朋友做鋼材生意,想以次充好,貼別的公司的牌,但沒貼就給抓住了,現拘留,請問能判刑嗎
如果您說的事實的話,在民事方面,您朋友可能涉嫌不正當競爭,侵犯他人的商標權和公司的姓名權,受害人可能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在刑事方面可能涉嫌銷售偽劣商品罪,根據最高檢關於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該罪名中「偽劣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才能立案。你沒有說明白金額是多少,我無法回答。
還有就是公安機關可能作為行政治安案件處理,對你朋友進行行政處罰,其中可能會是罰款或者行政拘留等。
你所問的是否可能被判刑,鑒於你提供的材料不足,建議你找個正規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咨詢,那樣最好。
⑦ 一個朋友家開鋼材店,現在質檢部門檢查,說鋼材不合格,要罰款14000,這錢一定要罰嗎
你朋友雖是來銷售商但源不能以不清楚、不明白為由出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作為銷售者有責任和義務在銷售環節把好產品質量關,保護使用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要求供貨商提交產品質檢報告復印件以作備案使用,並應當保留供銷貨憑證,一旦出現產品質量問題能追查問題產品來源。
其實很多時候銷售商是明知產品質量有問題依然進貨銷售的,首先從進貨價格低於市場同類合格產品價格就已明白產品不是正貨。你朋友的情況應當是被按照《產品質量法》有關的規定處。如果已通過知程序並送達處罰決定書就已進入執行環節,收到處罰決定書後拒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行政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希望提供的情況對你朋友有所幫助。
⑧ 被起訴套牌鋼材公司怎麼找
套牌鋼材被起訴應當做好應訴准備,在收到起訴書的十五日內向法院提交答辯狀,並按原告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提交被告主體資格證明,搜集證據。准時出庭,如實闡述案情。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⑨ 國家計委、國家冶金工業局制定《關於制止低價傾銷鋼材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制止低價傾銷鋼材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和正常的價格秩序,維護國家利益,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銷售鋼材的經營者,均應執行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低價傾銷鋼材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鋼材經營者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獨占市場,生產企業以低於其生產成本的價格銷售鋼材產品,經銷企業以低於其進貨成本銷售鋼材產品,擾亂鋼材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以下行為屬於低價傾銷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生產企業銷售鋼材的出廠價格低於其生產成本的,或經銷企業的銷售價格低於其進貨成本的。生產成本是指企業生產該產品的當月完全成本,包括製造成本和應分攤的期間費用,經銷企業進貨成本包括經銷企業的當月進貨價格和相關運雜費;
(二)用高規格、高等級充抵低規格、低等級等手段,變相降低價格,使生產企業的實際出廠價格低於生產成本,或經銷企業的實際銷售價格低於其進貨成本的;
(三)採取折扣、補貼等辦法,低價銷售,使生產企業的實際出廠價格低於生產成本的,或經銷企業的實際銷售價格低於其進貨成本的;
(四)通過多給數量、批量優惠等方式,變相降低價格,使生產企業的實際出廠價格低於生產成本,或經銷企業的實際銷售價格低於其進貨成本的;
(五)採用其他方式使生產企業實際出廠價格低於生產成本,或經銷企業的實際銷售價格低於其進貨成本的。第四條國家冶金工業局定期發布鋼材主要品種、規格的行業平均生產成本。第五條原則上鋼材生產企業的出廠價格不應低於行業平均生產成本;經銷企業的銷售價格不應低於其進貨成本。經營者應當遵循按質論價原則,按照國家頒布的鋼材產品標准和規格、等級制定具體價格,禁止混等和按統貨出售。第六條生產企業以低於行業平均生產成本或經銷企業低於進貨成本銷售鋼材,造成鋼材生產經營秩序混亂,並損害了其他經營者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立案調查。第七條舉報人應據實反映情況,提供被舉報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事實材料及被損害情況。被舉報者應當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調查,如實提供所需的帳簿、單據、憑證以及其它資料。第八條經調查認定,被舉報的經營者確有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不正當競爭行為之一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下列處罰:(1)予以警告;(2)處以罰款;(3)責令其停業整頓;(4)由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吊銷其營業執照。第九條鋼材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及成本、費用核算制度,據實、准確記錄與核定鋼材的生產成本及進貨成本,不得弄虛作假。第十條冶金行業價格協調委員會及各級冶金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鋼材經營者執行本規定。對生產企業低於行業平均生產成本銷售的、經銷企業低於進貨成本銷售的,可以規勸其改正;對不接受規勸,有低價傾銷鋼材嫌疑的,可以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直接舉報。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冶金工業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規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執行。
⑩ 鋼材不含稅銷售違法嗎
法律分析:不管是公司還是個人偷稅漏稅,這樣的行為顯然都是違法的,而在嚴重的情況下甚至還會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