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傷殘鑒定要等到鋼板拆了才可以嗎
原則上是這樣的。如果醫院有證明鋼板可以不拆就可以鑒定了。
Ⅱ 交通事故司法鑒定腿斷有鋼板為什麼鑒定不上
鑒定不上什麼?
如果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在委託一家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是否構殘,都是有規定的
Ⅲ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我下頜骨骨折有鋼板司法鑒定人員說我的鋼板未取無法做鑒定,問:他們這樣做合理嗎
1、樓主問:他們這樣做合理嗎?
答:很多事情,大家總以「是否合理」來專進行判定。但在法治社會,屬如此的判定標准,經常會造成混亂。因為同一事件,站在不同角度,會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
在法治社會,凡有法律法規的,應該以法規作為依據,以「是否合法」、「是否合規」來進行判定!
樓主所述事情,有相應的國家標准予以約束。因此,只存在「是否合規」,不存在「是否合理」!
樓主抱怨「不合理」的問題,在國家標准中有明確規定,就是必須要等到「治療終結時」,才能進行傷殘評定。
2、樓主問:有規定必須得把鋼板取出後才能做傷殘鑒定嗎?
沒有規定「必須取出鋼板後,才能做傷殘鑒定」,這個是不太可能的,因為治療手段太多了,不可能把各種治療手段的結束標志都寫進去。
但國家標准明確指出傷殘評定的時機是「治療終結」,這個標準是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准》,凡相關事項,必須受其約束。
樓主關注問題的相關原文如下:
「3.2評定時機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並發症治療終結為准。
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明白了吧?
Ⅳ 鋼板不取能做傷殘鑒定嗎
可以。
1.在與保險公司協商賠償時,在協議書上寫清楚,鋼板取出後,再進行傷殘鑒定。
2.或者直內接等一年,鋼板容取出後,再要求賠償。
Ⅳ 司法鑒定傷殘等級拍片說鋼板斷裂不給評定,怎麼辦我感覺評定傷殘等
傷情相對穩抄定再進行鑒襲定。
當事人因為鋼板斷裂,司法鑒定所不予鑒定,符合鑒定原則。因為鋼板斷裂,需要再次手術,取出鋼板,或者重新固定,當事人的傷情沒有相對穩定,不能准確判定傷殘程度和功能影響,屬於不符合鑒定即使規范的情形,依法不得受理。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託,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託鑒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
(二)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鑒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
(五)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鑒定能力的;
(六)委託人就同一鑒定事項同時委託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Ⅵ 傷殘等級鑒定是不是一定要鋼板拆除後才能鑒定
鋼板需要拆除的,來沒有拆除前傷源情沒有相對穩定,不可以進行鑒定;但鋼板不需要拆除的,可以進行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Ⅶ 有沒有做醫療鋼板質量鑒定的機構,本人已做過傷殘鑒定了
建議找司法鑒定機構對鋼板質量做鑒定。但是一般來講司法鑒定機構是不接受私人的鑒定申請的,你需要委託律所為你申請鑒定。
Ⅷ 傷殘鑒定書下來還沒有取鋼板該怎麼辦
涉及後續治療費的問題,即對受害人損傷經治療後體征固定而遺留後遺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未恢復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費用,賠償權利人可以要求賠償。實際上,當初受害人申請傷殘鑒定時,可以一並申請鑒定後續治療費,沒有鑒定後續治療費,可以在實際發生治療後另行起訴,要求賠償。
具體的操作方法有三種:
1、一次性賠償,就是將今後可能發生的治療費用全部計算,一次賠償;
2、今後發生的損失另行起訴,不在本次訴訟中解決,只是確定今後的損失另行處理;
3、即使是確定了一次性賠償,但是今後實際治療所發生的費用超出了一次性賠償確定的數額的,對於超出的部分,受害人有權另行起訴請求賠償。對後續治療無法確定費用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但受害人提供醫療鑒定證明或鑒定結論必定發生的治療費用,應一並予以賠償。
法院宣判時,如當事人身體尚未康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判決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治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Ⅸ 問:司法鑒定傷殘等級拍片說鋼板斷裂不給評定,怎麼辦我感覺評定傷殘等級應該與鋼板斷裂沒有關系吧
傷情相對穩定再進行鑒定。
當事人因為鋼板斷裂,司法鑒定所不版予鑒定,符合鑒定原權則。因為鋼板斷裂,需要再次手術,取出鋼板,或者重新固定,當事人的傷情沒有相對穩定,不能准確判定傷殘程度和功能影響,屬於不符合鑒定即使規范的情形,依法不得受理。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託,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託鑒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
(二)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鑒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
(五)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鑒定能力的;
(六)委託人就同一鑒定事項同時委託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