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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發包方質量管控制度

發布時間:2021-02-19 09:03:08

❶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控制要求

二、建設工程質量控制中的法律風險防範

合同質量控制

《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由此可知,工程質量不僅應當滿足法律、行政法規、設計文件等要求,還應當滿足合同要求。因此,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發承包合同中約定工程質量標准,從合同上控制工程質量。

排查掛靠經營等借用資質行為

工程掛靠、借用資質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在掛靠經營過程中,往往是沒有施工資質或低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借用高等級施工單位的資質。既然實際施工人是不具有施工資質或低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則他們在施工質量控制方面發生質量風險的概率往往更高,比如方法因素風險、人為因素風險、機械設備風險等。因此,為了更有效地控制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單位首先應進行掛靠經營等借用資質行為的排查,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

委託專業監理機構進行質量把控

由於建設工程的專業性極強,沒有專業知識的人員無法駕馭工程的生產建設,因此,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專業知識的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對工程質量實施全程監督管理,做到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使用、不予認可、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不得付款,切實防範工程質量風險。

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體系

工程質量管控需要工程各參與主體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建立起約束工程各參與主體的質量責任體系尤為重要。

1

首先,建設單位應做到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和技術要求,依法選定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並就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實施公開招投標等。

2

其次,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工程項目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同時,設計單位應就其設計圖紙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便於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組織設計。

3

再者,施工單位必須依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對其施工質量負責,履行工程保修責任。

同時,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盡職盡責,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准,以及建設單位的要求進行施工過程監督管理,對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地方及時提出整改意見,未經驗收不得同意施工單位進入下一道工序。

❷ 施工分包質量管理辦法

1、組織分包單位參加圖紙會審
分包合同或協議書簽訂後,項目經理部應及時將分包工程的施工圖紙發放給分包單位,並組織分包單位參加業主(總包方)或監理方組織的施工圖會審會議。
2、對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進行審批
圖紙會審後,項目經理部技術負責人應對分包單位編制的分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進行審批。
3、分包工程開工後,項目經理部應督促其進行技術交底,並通過質量安全檢查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 對材料、半成品、施工設備質量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2) 對施工工序質量的監督檢查:項目經理部質檢人員應對分包工程施工中的工序質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發現質量問題,應立即發出質量問題通知單令其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力仍有質量隱患的,應予以清退。
(3) 對現場施工人員的監督檢查:項目經理部管理人員應對分包工程的現場施工人員資格進行不定期的檢查核實,特別是對要求持證上崗的人員。
(4) 分包工程質量由分包單位對項目經理部負責,項目經理部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質量問題對業主(總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4、分包工程結算時,應預留工程保修金,在規定的保修期內發生的維修費用(施工原因引起)由分包單位承擔。保修期滿,預留保修金或余額全部退回(不計利息)。

❸ 建築施工企業質量管理制度

建築施工企業質量管理制度:
一、質量管理機構責任制
⑴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頒發的規范、規程、驗證標准和規章制度
⑵負責公司的質量管理,檢查公司質量管理辦法的落實情況,參加上級組織的工程質量檢查和核驗工作。負責組織優質工程的申報工作。
⑶負責編制公司年度質量目標,審批項目質量計劃,對項目質量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指導項目部質檢員的工作。
⑷編制年度創優計劃,對項目部在質量過程式控制制中採用的方法和手段進行審定,
⑸對在施工程進行巡查、監控
⑹參加項目地基與基礎、主體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驗收、監督、核查項目部對質量問題的整改情況
⑺參加單位工程竣工預驗收,對未通過預驗收的工程,項目部不準進行竣工驗收
⑻負責工程質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饋工作,掌握工程質量動態。編制匯總質量報表、質量分析,並上報公司總工、總經理及技術質量部
⑼及時上報發生的質量事故,參加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並對事故的處理效果進行驗收檢查。
二、項目經理質量管理責任制
⑴對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⑵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質量方針政策和上級質量管理規章制度,負責貫徹落實企業制訂的工程質量責任制,負責對項目全體員工進行質量意識的教育
⑶確定在施工程的質量方針目標,定期組織質量大檢查,掌握工程質量狀況
⑷負責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制定質量獎懲辦法,定期召開質量工作會議,制定創優工程質量保證措施和獎勵措施,組織簽訂落實各級創優工程考核
⑸對不合格工程質量負直接責任
⑹組織、管理工程質量檢查、評定和竣工交驗工作
三、主任工程師(質量總監)質量管理責任制
⑴組織編制項目的質量計劃,報上級質量管理部門審批後實施
⑵定期組織質量人員驗證質量計劃的實施效果,當項目質量控制中存在問題或隱患時,應提出解決措施
⑶參加圖紙會審
⑷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開工前,應向承擔施工的負責人或分包人進行書面交底,質量交底資料應辦理簽字手續並歸檔保存 ⑸施工過程中,對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提出的設計變更在執行前及時向施工人員進行書面交底
⑹監督有關人員做好施工過程的質量自檢、專檢和交接檢,保證質量符合標准要求
⑺負責各種原材料、設備進場的質量驗收,嚴把材料、設備質量關
⑻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執行產品的監視和測量工作程序,並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全面驗證
⑼對檢查中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或不合格報告提及的問題組織有關人員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糾正措施,具體執行《程序文件》中不合格品的控制工作程序
⑽組織對糾正措施的實施效果進行驗證,將驗證情況上報上級質量部門
⑾組織項目部質量、材料、試驗等有關人員編制匯總項目質量情況月報及質量分析
四、生產副經理質量責任制
⑴協助項目經理制訂項目、管理的總方針、總目標
⑵定期檢查方針、目標的執行情況,確保總目標的實現
⑶負責項目全面質量管理教育,幫助項目建立和指導QC小組活動和整理成果資料,表彰全面質量管理先進單位和有成效的優秀QC小組。在項目上推行全面質量管理
⑷嚴格按質量要求組織施工
⑸協同有關部門不斷完善項目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監督落實項目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⑹組織工長,班組長進行工序自檢和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評定,對每道工序的質量負責
⑺對項目不合格工程質量負主要責任。對違章作業拒不改正的人,有教育處理的責任
⑻組織隱蔽工程驗收,參加工程竣工預檢、交工驗收
⑼負責物資進場驗收,工程分包工作
五、質量員質量管理責任制
⑴認真執行國家和上級頒發、制定的各類技術規程、規范、工藝標准、質量驗評標准和各種質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⑵對進場的原材料、半成品進行檢查,杜絕不合格原材料、半產品的使用
⑶負責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的經常檢查和定期檢查,對重要部位、隱蔽部位進行檢查和施工班組間交接檢查
⑷加強工程質量業務管理,建立分項、分部、單位工程質量台帳
⑸參加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並及時上報
⑹負責對本工程項目內的分項、分部、單位工程進行質量檢查和評定,對工程進行預隱檢查,辦理主體結構的完工和簽訂手續
⑺參加上級質量部門對本項目的質量檢查和現場會,並負責介紹情況和提供所需的各項質量資料
⑻及時上報年、季、月工程質量統計報表和工程質量小結。

❹ 項目部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管理制度
1、 目的
制訂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管理制度,以確保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得到控制,並最終保證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以滿足國家法律法規和建設方的要求。
2、 適用范圍
適用於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管理策劃、施工設計、施工准備、施工質量和服務的控制。
3、 職責
3.1項目經理部是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
3.2其他部門配合項目經理部做好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管理。
4、工作程序
4.1策劃
4.1.1組織准備
總經理確定每個項目的項目經理,以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並配備相應的人員,以滿足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管理需要。
4.1.2技術交底
項目經理部應按規定接收設計文件,參加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與項目施工有關的人員應通過學習設計文件,參加圖紙會審(工程參建單位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熟悉和了解工程特點、設計意圖,掌握相關的工程技術和質量要求,並從施工的角度提出設計修改和優化意見。
4.1.3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管理策劃
對於確定的建築裝飾裝修合同,項目經理組織有關人員(技術、質量、預算、采購等人員),依據項目招投標策劃情況,合同要求及技術交底情況,對該工程項目施工質量進行策劃,形成項目策劃書,包括:
(1) 項目質量目標和要求:質量目標包括單項單位工程,分項分部工程目標,可包含檢驗批優良率、合格率的目標。
(2) 項目經理部組織機構,人員及崗位職能分配、圖表或說明內容。
(3) 施工管理依據的文件清單和文本,包括國家法律、地方法規的要求。
(4) 勞動力配置計劃、臨時設施和施工機具配置計劃、主要工程物資采購計劃、分包計劃、施工方案編制計劃,施工詳圖出圖計劃等資源的需求和配置方案。
(5) 施工場地、道路、水電、消防、臨時設施規劃,施工現場總平面圖。
(6) 質量關鍵點及其控制措施,關鍵工序施工方案,特殊過程管理方案。本公司裝飾裝修工程,含隱蔽工程,按制訂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工藝標准》執行。
(7) 進度計劃及控制措施。
(8) 檢驗試驗計劃(各工序、施工階段需要進行的檢驗試驗的指標與檢測方法),質量檢查和驗收流程(包含預檢、隱檢、交接檢的時間、頻次、驗收標准和方法)。
(9) 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包括預案、應急方案、事故報警、搶救險情等)。
(10) 對違規事件的報告和處理流程(包括不合格品及質量事故的評審、處置和改進)。
(11) 應收集的信息及其傳遞流程(包括應收集的信息內容、收集者、收集方法以及溝通和傳遞的方法)。
(12) 與工程建設有關方(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分包方、政府主管部門、企業相關部門等)的溝通方式。
(13) 施工管理應形成的記錄清單、記錄表式和保存要求。
(14) 質量管理和技術措施。
(15) 施工企業質量管理的其它要求。
4.1.4項目策劃書須得到發包方或監理方的認可。則相應項目質量計劃、施工方案等報審表應經發包方或監理方審批。
4.1.5項目策劃書的動態管理
當項目的施工要求發生變化時,項目經理部對項目策劃書進行評審,並適當地進行調整,對調整情況再次向企業相關部門領導以及發包方、監理方報批。項目經理部按新的文件要求組織施工。公司工程技術部對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策劃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4.2施工設計
本公司建築裝飾裝修,無設計資質,由項目經理部按分包管理要求,進行委託設計,選擇合適的設計單位,對施工圖出圖時間進行控制,工程技術部隊設計過程進行跟蹤,對設計輸出進行評審和確認。
4.3施工准備
4.3.1項目經理組織有關人員,根據項目策劃書要求進行施工准備,工作內容如下:
(1)辦理開工手續。
(2)項目工程的劃分與編號,以便控制、檢查、評定和監督。
(3)技術准備,包括施工交底等(4.3.3)。
(4)現場准備,包括:工程定位和標高的基準控制,施工平面布置。
(5)材料准備,包括:工程材料設備選型、采購或租賃,進場安裝驗收。
(6)施工機械設備准備,包括:辦理、采購材料設備並組織進場,選擇分包並組織進場,搭建臨時設施。
4.3.2項目經理部按規定向監理方或發包方進行報審、報驗。公司項目經理確認工程項目施工已經具備開工條件後向監理方、發包方提出開工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開工。
4.3.3施工交底
項目經理組織工程技術部,向參與施工和質量檢查的人員(包括發包方的人員)進行施工技術交底,交底以書面方式進行並輔以口頭說明,其目的是使施工人員和質檢人員對工程特點、技術質量要求、施工方法與措施方面有全面系統了解,以便於科學的組織施工,避免質量、安全事故發生,交底內容:
(1) 施工范圍、工程量、工作量和施工進度要求。
(2) 施工圖紙的解說
(3) 施工方案措施。
(4) 操作工藝和保證質量安全的措施。
(5) 工藝質量標准和評定方法。
(6) 技術檢驗和檢查驗收要求。
(7) 技術記錄內容和要求。
(8) 其它施工注意事項。
交底應形成記錄,記錄的形式按項目所在地技術資料的管理規定執行。
4.4施工過程質量控制
4.4.1項目經理部對施工過程質量進行控制。包括:
(1)正確使用施工圖紙、設計文件,驗收標准及適用的施工工藝標准、作業指導書。適用時,對施工過程實施樣板引路;
(2)調配符合規定的操作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3)按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管理策劃規定,配備適用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施工機具、檢測設備;
(4)施工過程監控
項目經理部應按圖紙規范和方案等要求組織施工,按檢驗試驗計劃及時進行檢查、監測。對施工過程的檢查、監測包括:對工序的內部檢查、技術復核,施工過程參數的監測和必要的統計分析活動;
(5)根據現場管理有關規定對施工作業環境進行控制;
(6)根據設計要求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工程技術部對此進行指導,項目經理部對此進行監控;
(7)合理安排施工進度:項目經理對施工隊、分包方、分供方的施工進度、工作進度進行管理控制,確保滿足施工進度計劃,並保證施工質量;
(8)採取半成品、成品保護措施並監督實施
項目經理制訂半成品、成品保護措施,確保相應責任人,通過施工作業時的相互監督、巡迴檢查等方法,確保施工全過程做到防盜、防火、消防及物資的維護;
(9) 對不穩定和能力不足的施工過程、突發事件實施監控;
(10) 對分包方的施工過程實施監控,詳見分包管理制度要求。
4.4.2施工過程的確認
主要針對隱蔽工程的事先確認,包括:
(1) 對工藝標准和技術文件進行評審,並對操作人員上崗資格進行鑒定;
(2) 對施工機具進行認可;
(3) 定期或在人員、材料、工藝參數、設備發生變化時,重新進行確認。
4.4.3公司施工過程中應做好施工過程及進度標識,確保施工過程具有可追溯性。可採用以下措施:
(1)記錄人員做好過程記錄,包括施工日誌、檢驗和試驗報告等表明施工過程狀態;
(2)施工現場標識:根據施工過程特點建立標識,根據施工進度變化調整標識,根據施工變化突發情況改變標識,施工完工後撤銷標識。標識的管理需與施工進度相匹配,與施工需求相適宜。通過記錄可對施工過程進行追溯性。
4.4.4施工過程信息溝通
項目經理部負責做好與工程建設有關方:顧客、監理、設計、分包方等的信息溝通工作,包括:
(1) 工程信息(包括與工程有關的要求);
(2) 合同的處理,包括對其的修改;
(3) 建設方問詢的處理、建設方反饋、包括投訴。
4.4.5項目經理組織建立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管理記錄,包括:
(1)施工日記和專項施工記錄;
(2)交底記錄;
(3)上崗培訓記錄和崗位資格證明;
(4)施工機具和檢驗、測量及試驗設備的管理記錄;
(5)圖紙的接收和發放、設計變更的有關規定;
(6)監督檢查和整改、復查記錄;
(7)質量管理相關文件;
(8)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策劃結果中規定的其他記錄。
施工記錄應符合記錄管理制度的記錄控制要求,並在工程竣工交付後由項目經理負責移交給公司檔案室存檔。
4.5服務
4.5.1工程移交和移交期間的防護
工程移交和移交期間,由項目經理制訂成品保護措施,確定相關責任人,通過施工作業時的相互監督、巡迴檢查等方法,確保工程防盜、防火、消防及各物資、設施的維護。
4.5.2服務管理制度的制訂和實施
公司管理組織制訂服務管理制度,由項目經理部按服務管理制度要求,做好用戶服務工作,包括:
(1) 保修;
(2) 非保修范圍內的維修;
(3) 合同約定的其他服務。
4.5.3項目經理部按服務管理制度要求,及時處理各項目階段的服務需要信息,包括:收集信息、作出響應、有效實施服務措施、及時測量服務效果,進一步改進服務。
4.5.4項目經理部根據上述4.5.3服務信息收集及處理情況,用於質量分析和改進。
5相關文件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項目策劃書》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工藝標准》
QY/QP-10-2011《分包管理制度》
QY/QP-04-2011《記錄管理制度》
QY/QP-12-2011《服務管理制度》
6記錄
QR10.1.1施工日誌
QR10.1.2隱蔽工程確認記錄

❺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 )。

B
答案解析:
[解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回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答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❻ 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3、質量與安全控制

建築施工企業對於項目質量與施工安全的控制,是整個施工階段的主要和重點風險管控內容。為實現質量與安全控制目標,施工企業應重視以下兩方面的質量與安全管理內容。

工程質量控制

做好施工准備的控制

施工項目部及時索取工程圖紙和相關技術資料,應組織有關人員參加對設計圖紙的學習和審核,領會設計意圖,掌握施工設計圖紙和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並形成會審記錄;編制能指導現場施工的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確定主要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質量保證計劃,分解和確定各階段質量目標和質量保證措施,確認分項、分部和單位工程的檢查驗收內容、標准。

嚴格工程材料的采購使用

各類工程材料是工程建設的物質條件,材料的質量是工程質量的基礎。因此,采購和使用的工程材料質量必須符合標准規定。要嚴格檢驗進場的材料和設備。進入現場的工程材料,必須有產品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並應符合設計規定要求;需復試檢測的建材必須經復試合格才能使用;使用進口的工程材料必須符合我國相應的質量標准,並持有商檢部門簽發的商檢合格證書。同時,還應注意設計、施工過程對材料、構配件、半成品的合理選用,不能混用。

及時修正工程質量問題

對發包方、監理方、設計方後者質量監督部門提出的質量問題,應分析原因,制定相關措施;對已發生或潛在的不合格信息,應分析並記錄,對可能出現的不合格產品,應制定防止再發生的措施並組織實施;對檢查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有施工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糾正措施。

安全生產控制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與安全生產教育制度,將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目標層層分解,按照「分項保分部、分部保單位工程」的原則,制定每一個分項、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安全目標,將相關質量、安全責任到人,明確質量、安全管理的監控重點。

施工單位應制定相應保障措施確保項目安全生產,包括: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款專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的設置;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規定;對安全施工技術要求的交底;危險部位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單獨設置施工現場辦公區、生活區與作業區;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與安全防護服裝;設立專人監察施工人員防護用具佩戴、使用;定期檢查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施工機具、機械設備等。

❼ 我國建築法規定了建築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

我國建築法規定了建築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
A. 建築工程質量體系認證制度
B. 建築工程質量責任制度
C.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D. 建築工程監理制度
E. 建築工程質量驗收制度

❽ 施工企業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章 工程部管理細則及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保持平整,施工道路暢通,危險地點應設有明顯標志,夜間設紅燈。
2、施工現場必須懸掛安全標志牌和警告標志,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二米以上高空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禁止穿高跟鞋、托鞋及易滑的鞋進入現場,嚴禁酒後工作。
3、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不能上下拋擲料具,架上作業人員禁止打鬧。嚴禁各種施工作業人員登窗作業。
4、對挖深溝槽工作,應按規定的放坡系數放坡,嚴防片幫、坍塌事故。
5、對建設工程所留的洞口、梯口、漏斗等應設幫圍欄或做臨時封閉,防止掉人。
6、現場電線架設,高不低於3•5米,臨時電線也必須由工長指派電氣專業人員安裝。電表箱、閘處要有門上鎖,有專人負責,有電金屬機具要有接地,接零裝置。
7、運輸機械必須有安全限位器,制動裝置,嚴禁職工乘坐運輸吊盤。
8、各種機械設備、機具不得帶病運行,必須設置有效的防護,保險裝置,非專業人員禁止操作。
9、分包作業的聯合體不得招用童工、年老體弱和患有各種疾病的作業人員。
10、對於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蠻乾的施工作業人員,應令其停工整改,必要時採取一定的經濟處罰。
11、分包人對施工現場安全工作負責認真履行分包合同規定的安全生產責任,遵守公司項目部的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服從安全生產管理,及時向項目部報告工傷事故並參與調查,處理善後事宜。

衛生管理制度
一、衛生管理的范圍為工程部辦公室。
二、衛生清理的標準是:地面無污物、污水、浮土;檔案櫃內各類書籍資 料排列整齊,無灰塵,櫃頂無亂堆亂放現象;辦公桌上無浮塵,廢棄 紙張、物品擺放整齊、圖紙擺放整齊;桌椅擺放端正;復印機、列印機 等設備保養良好,無灰塵、浮土。
三、衛生清理實行輪流值日制度,由部門負責人統一安排,全體員工監督執行。每天的衛生達標情況由檔案員統一記錄。
四、為保持好辦公室衛生,每位員工應加強自律:檔案、文件查閱後及時 歸位;圖紙翻閱完後及時整理;廢棄紙張統一擺放,定位。

施工成本管理制度
工程成本核算是施工企業成本管理的一個及其重要環節,為了搞好工程成本核算,必須從管理要求出發,貫徹「算管結合,算為管用」的原則。加強成本管理,降低費用開支,及時反饋,指導施工,從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1、通過工程成本核算,將各項施工費用按照它的用途和一定程序,直接計入或分配計入各項工程,正確算出各項工程的實際成本,將它與預算成本進行比較,及時反饋到各相關部門,實現全過程式控制制。
2、及時准確的計結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等,從而反映人力、物力、財力的耗費,檢查各項費用耗用情況和執行情況,挖掘降低工程成本的潛力,節約活勞動和物化勞動。
3、各部門協助財務部落實成本控制的實施,為修訂預算定額,施工定額提供依據。
4、及時准確記錄現場施工內容的數量(厚度、高度、寬度等)情況,及時發現現場實際施工與圖紙的差異,依據圖紙在施工規范的范圍內指導施工隊節約成本。
5、及時准確記錄工程進度,掌握施工情況,隨時指出現場施工內容。
6、 及時登記出、入庫票。及時分析材料耗用。及時控制,工程完工後3天內做出分項分析、分包分析、棟號分析。
7、在完成分析、反饋過程後,召開會議把分析結果公開化,從而指導、督促施工隊節約成本。
8、工程竣工,相關資料齊全,5天內核算出實際成本。
9、在項目施工過程中,預算部門對單位工程各分部分項工程、材料、人工費做好成本預測預控工作。

崗位職責制度
項目經理工作職責
1、 遵守國家政策、法令、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
2、全面履行、實施公司與建設單位簽定的工程承包合同
3、參與簽訂或在公司授權范圍內簽訂分包合同。
4、負責項目工程款回收工作,辦理工程款撥付手續,編制項目資金使用計劃。
5、協助公司機關組織做好工程索賠工作,辦理工程結算,確保企業資金的正常運轉
6、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各種報表,自覺接受各業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7、負責綜合管理體系的實施。
8、負責根據施工狀況(計劃完成情況與進度部位)調配勞動力。
9、參加甲方或監理公司組織召開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的工作會。
10、負責編制各分包施工單位的工程款、勞務款、設備物資款及材料款的台帳與款項的撥付。
11、對所管的項目施工現場、環境、安全和一切安全防護設施的完整、齊全、有效、符合要求負責任。
12、在施工生產活動中,必須把安全工作同時貫穿到具體環節、班組中去。對查出的問題責成隊、班組限期整改。
13、及時按工程進度報送材料訂購單,配合材料采購。

預算員工作職責
1、協助項目經理抓好生產施工全過程的經營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有關工程造價的政策規定,加強業務學習。
2、負責建立健全項目部經營管理措施與相關台帳。
3、負責簽定與施工項目有關的經濟合同、施工合同及材料設備供應合同。協助材料設備部做好材料加工定做,對進場材料數量、質量把關。
4、負責同甲方辦理因設計變更發生費用款項的確認手續。負責編制工程概預算、洽商變更及工程結算和工程索賠資料的收集、匯總。
5、負責向因甲方原因給施工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費用索賠數。
6、負責施工成本、人工成本控制與使用,制定措施降低成本。
7、審核分包單位施工隊伍的資質,嚴格控制不具備專業素質的外包人員施工。
8、運用質量否決權,對不合格的項目及時進行處理,做到勤檢查、勤督促、勤教育,加強作業層的控制力度,防止質量隱患的發生。

施工員工作職責
1、學習掌握施工圖和相關圖紙,參加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把圖紙問題解決在施工之前
2、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及項目其他管理措施的討論,按各自承擔的專業范圍,認真貫徹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及項目其他管理措施。
3、熟悉施工圖紙,掌握施工工藝,抓好工藝搭接,根據施工生產計劃安排,按《項目質量計劃》規定的活動順序,向作業班組或包工隊下達施工任務,進行書面技術交底、質量交底和安全交底,必要時進行操作交底。
4、隨時檢查班組(含包工隊)施工的工序質量,對關鍵工序、特殊過程要以專項作業指導書進行詳細交底,必要時對作業指導書進行補充,並親自監控把關,作好施工記錄。
5、嚴格按照質量標准施工,及時驗收工序質量,發現質量不符合要求時,責令班組或包工隊返修或返工,直至合格。出現不合格工序時,按質量部門和上級規定的糾正方案認真執行,並請求復驗。
6、認真填寫質量記錄,連同施工日誌和有關技術資料,經質檢部門檢查簽認的質量記錄,為工序質量等級的唯一性標識,必須完整保存,按規定時間及時整理,交資料員歸檔。
7、管理施工中的各種標識。
8、及時按工程進度報送材料訂購單,配合材料采購。
9、組織和參加主體結構中間驗收、竣工驗收和隱蔽工程驗收和簽署。
10、負責編制施工技交底(包括施工、質量、安全施工方法,要求合符安全質量標准),並 在每一分項工程施工前組織貫徹落實。
11、及時認真地做好所屬工程施工技術記錄、資料的記載、簽署、收集、整理、歸檔。
12、具體地解決、處理圖紙和施工中的難題,消除質量通病,確保工程安全生產無事故。
13、要對施工現場機械的安全運行負責。施工現場的機械要定期進行保養、維修。機械管理人員每月要檢查機械的運行狀況,每周要對機械的技術狀況進行一次普查,發現故障要及時進行排除。並監督檢查各類機械設備的維修、保養情況,確保施工現場的機械技術狀況處於良好狀態,以保證施工生產的安全使用。
14、監督檢查機械操作人員的作業情況,做好機械使用的安全交底,並留有記錄。嚴格要求機械操作手切實遵守操作規程,發現違章作業應立即糾正。對新的操作手要進行指導幫助並定期進行考核,嚴禁無上崗證人員單獨作業,杜絕非操作人員操作機械,嚴防事故發生。
15、對租賃的機械設備要進行有效地管理。要對所租賃的機械設備認真進行檢查驗收,確保所租賃的機械設備的完好和安全可靠,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16、施工過程督促檢查作業班組(自檢、互檢、工序交接檢)。

材料采購員工作職責
1、具有較強的市場,懂得行業特點,善於對外經營,了解材料性能,務實精明。
2、根據施工任務安排,會同有關人員編制月、季、年度工程材料采購計劃,報領導審批後確定材料供貨單位,簽訂采購合同,嚴禁不合格材料進入施工現場。
3、熟悉材料品種、規格、性能及用途,掌握材料的預算價格和市場價,根據工程需要和采購計劃,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采購任務。
4、堅持勤儉辦企業,精打細算,工程材料的采購必須做到優質、價廉、近距、便運,盡量降低材料成本,及時辦理托運,驗收和財務結報手續。
5、采購工作必須按《采購控製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一是供方應為合格的供應商並經通過評審、領導確認的供貨單位,預防上當受騙;二是所采購物資必須符合工程質量要求。
6、深入現場掌握材料、設備、構配件用量和庫存情況,負責催貨,嚴格把好材料、構配件質量關,確保符合質量要求。
7、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檢查督促有關人員管好、用好現場施工工程材料,必須做到工完,料盡、場清。
8、定期組織材料清庫盤點,發現變質、變形、過期等問題應及時向領導報告,並組織整理及處理。
9、積極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材料保管員工作職責
1、建立進出庫材料台帳,認真辦理進出庫材料各種手續,確認無誤後及時登記。
2、材料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圖,合理地存放各類材料及構配件。
3、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擅離工作崗位,有事請假。
4、每日上、下班前,要檢查庫房、庫區、場區周圍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存在,門窗是否完好,如有異常應採取必要措施並及時向安全員反映。
5、收料時必須嚴格執行「三驗制」,即驗數量、驗質量、驗規格型號。
6、做好每季度庫存物資的盤點,做好帳、冊、單據等的日清月結,並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7、熟練掌握使用防火防盜設施和器材,保持本倉庫區內的消防設備、器具的完整、清潔,做好倉庫內設施器材的保護,無丟失、無損壞、不得挪作他用,保證隨時可以使用到位。對危險品物資要專放,對易燃易爆物品要採取隔離措施,單獨存放。消滅不安全的因素,防止事故的發生。
8、倉庫內嚴禁明火及吸煙,禁止攜入火種。對入庫人員有進行宣傳教育、監督、檢查的義務。
9、工作時間不得將鑰匙亂扔亂放;人離庫時應立即鎖門,不得擅離職守。
10、領料人員和其它人員不得隨意進出庫房,如需領料人員進庫搬運的物資,要在庫內點交清楚,不得在搬運中點交,以防出現差錯和丟失。
11、任何人不得隨意將私人物品存入庫內。
12、發料時,必須核對限額數量,嚴格按照預算員編制的限額領料單發料,做到品種、型號、數量無差錯,發料時手續完備齊全,保存完好。

警衛工作職責
1、嚴格執行施工現場門前三包責任制。
2、嚴格履行警衛職責,遵守職業道德。
3、熟悉消防器材的性能與使用方法,熟悉消防法規、治安管理條例。
4、熟知施工現場暫舍消防設備、消火栓的位置, 會報火警、匪警。
5、嚴格執行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制定的治安、消防規章與措施,定期向安保部門匯報及反映工作中的情況與問題。
6、負責防火、防盜、防破壞、防煤氣中毒、防施工人員持械聚眾斗歐事故發生。
7、發現火險、治安隱患,立即匯報,並採取可行防範措施,防止和制止事故的發生。
8、對進場行為可疑人員,主動上前詢問,落實來訪登記制度。
9、嚴格執行持物出門條檢查制度,防止國家及個人財產丟失。

施工班(組)長工作職責
1、施工班(組)長是具體施工操作的組織者,是把設計意圖的技術措施要求變成現實的直接指揮者,對本班(組)的施工質量負直接責任。
2、認真執行上級各項質量管理規定、技術操作規程和技術措施的要求,嚴格按圖紙施工,切實保證本工序的施工質量。
3、發現投入施工的材料有異,必須向上級反映。拒絕使用質量不合格的材料,避免因材料問題造成質量事故的發生。
4、對出現質量問題或事故,應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提供真實情況和數據,以利事故的分析和處理,隱瞞或謊報,均應追究班(組)長的責任。

操作者工作職責
1、施工(生產)的操作者是直接將設計意圖付諸實現,在一定程度上,對工程質量起決定作用的責任者。因此說,操作者應對工程質量負直接操作責任。
2、堅持按技術操作規程、技術交底及圖紙要求施工。凡因違反上述要求,造成質量事故的,均應負直接操作責任。
3、對本崗位、本工序操作負責,做到三不,即:不合格的材料、配件不使用;上道工序質量不合格不承接;本道工序質量不合格不交出(交工)。
4、虛心接受質量檢查員和技術人員的監督檢查。出現質量問題,主動提供真實情況,不隱瞞、不謊報,否則追究操作者的責任。

❾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全文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八章罰則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許可權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准確、齊全。
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築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准確。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並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准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築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後,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❿ 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管理制度

與此同時,施工企業應關注評優門檻的地域性及獎項性差異。如不同地區對於參評工程有著不同的規模要求,上海市要求公共建築面積需達到10000平方米,北京市則要求公共建築工程的建築面積在800平方米以上;魯班獎還要求工業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園林工程的技術指標、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達到行業領先水平,以及住宅工程的入住率達到40%以上。

對於施工企業而言,工程項目質量管理掌握著公司生存、發展的命脈,事關其形象、口碑和聲譽;建設優質工程還將為其帶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施工企業應完善質量管理體制,將創優目標和職責落實到所有項目參與者身上,並將質量管理和創優管理貫穿至整個施工過程中,從而為施工質量和使用安全提供切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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