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方管壁厚允許偏差標准
1. 壓力容器用低合金火焰鋼鋼板的一般厚度負偏差規定為-0.3mm,碳鋼為-0.8mm。
2. 高合金鋼熱軋厚鋼板厚度負偏差為-0.3mm,而高合金鋼熱軋鋼板及鋼帶的厚度負偏差則根據厚度和精度等級而有所不同,但最高偏差不超過-0.3mm。
3. 鋼管的厚度負偏差通常以標准規格厚度的百分比表示。
4. 隨著鋼板軋制技術的提升,這些標准會不斷更新,以縮小允許的偏差值,並非一成不變。
5. 生產鋼板或鋼管時,由於工廠技術的限制,無法製造出完全平齊的鋼板,其厚度也不會與標稱厚度完全一致,而是存在一個范圍。
6. 國家通過技術標准和規范規定了鋼材厚度允許偏差,以確保產品質量並便於鋼材工業品如容器的設計。
7. 在某些鋼材標准中,如《GB24511-2009承壓設備用不銹鋼鋼板及鋼帶》,既有上偏差也有下偏差的規定。
8. 不同標准體系中鋼材厚度允許偏差的數值可能有所不同,同一體系中隨著標准更新,這些數值也可能發生變化。
⑵ 方管300*300*10國標允許厚度偏差在多少
方鋼管壁厚的允許偏差,當壁厚不大於10mm時不得超過公稱壁厚的正負10%,當壁厚大於10mm時為壁厚的正負8%,彎角及焊縫區域壁厚除外。
方鋼管的通常交貨長度為4000mm-12000mm,焊接工藝的以6000mm和12000mm居多而無縫工藝的則在9000mm-11000mm居多。大口徑方鋼管允許交付不小於2000mm的短尺和非定尺產品,也可以介面管形式交貨,但需方在使用時應將介面管切除。短尺和非定尺產品的重量不超過總交貨量的5%,對於理論重量大於20kg/m的方矩管應不超過總交貨量的10%方矩管。
通常長度:
鋼管一般以通常長度交貨。通常長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熱軋(擴)管:3000~12000 mm
冷軋(拔)管:2000~10500 mm
熱軋(擴)短尺管的長度不小於2 m.冷軋(拔)短尺管的長度不小於1 m,
定尺長度和倍尺長度:
定尺長度和倍尺長度應在通常長度范圍內.全長允許偏差分為三級(見表8)。每個倍尺長度按以下規定留出切口餘量:
外徑≤159 mm:5~10 mm;
外徑>159 mm:10~15 mm。
⑶ 管道壁厚允許偏差多少
1. 對於方管,其壁厚的允許偏差標准規定如下:當壁厚不超過10毫米時,偏差不得超過公稱壁厚的正負10%;而當壁厚超過10毫米時,偏差為公稱壁厚的正負8%,這一規定不適用於彎角和焊縫區域。
2. 方管的常規交貨長度通常介於4000毫米至12000毫米之間,其中6000毫米和12000毫米較為常見。方管允許交付長度不小於2000毫米的短尺和非定尺產品,也可以以介面管的形式交貨。在使用介面管交貨的情況下,需方應將介面管切除。短尺和非定尺產品的重量不應超過總交貨量的5%,對於理論重量大於20公斤/米的方管,這一比例不應超過10%。
3. 方管的彎曲度限制規定為:每米長度內的彎曲度不得超過2毫米,總彎曲度不得超過總長度的0.2%。
參考標准:GB/T 3094-2012 冷拔異型鋼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