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第三方託管與第三方存管有何區別
銀行存管,指按照《證券法》的要求,接受券商及其客戶的委託,提供客戶證券交易保證金存管服務的商業銀行。銀行存管是由銀行管理資金,平台管理交易,做到資金與交易的分離,使得平台無法直接接觸資金,避免客戶資金被直接挪用。比如迪蒙P2P銀行存管系統安全性高、穩定性好、開發周期短等獨特優勢,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存管銀行提供的服務有:管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賬戶、管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匯總賬戶、交易結算資金存取服務。
1、第三方託管(ESCROW),即買方將貨款付給買賣雙方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收到款項後通知已收到買方貨款,並同時通知賣方發貨,賣方即可將貨物發運給買方,買方通知第三方收到滿意的賣方貨物,第三方便將貨款付給賣方。
2、第三方存管全稱是「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過去,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投資者(即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是由證券公司一家統一存管的。後來,證監會規定,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統一交由第三方存管機構存管。這里的第三方存管機構,目前是指具備第三方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第三方託管與第三方存管的區別:
1、是否取得投資資產的交易數據;
2、是否由銀行來單獨實施資金清算;
3、銀行對資金賬戶的管理是否存在交易真實性判斷的能力;
4、多銀行參與的第三方存管模式,導致針對一個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所有情況的掌握需要全體參與銀行的協力與標准化。
『貳』 證券公司與銀行是怎麼合作的,他們的共贏點在什麼地方啊
合作方法:證券公司的資金要在銀行開立監管賬戶,銀行為證券公司客戶提供結算卡和結算服務,銀行還會證券公司的客戶開戶提供宣傳渠道和營銷支持。
1、證券公司的三方存管必須得到銀行去辦理,這是國家證監會的要求。
2、客戶做三方存管,間接的等於去銀行存款。證券公司也允許銀行到他們的營業部去設定。
共贏點: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銀證合作定向業務)發展迅速,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銀行、證券公司和投資者的現實需求,並在服務實體經濟方面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
(2)三方存管資金池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規范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明確銀證合作業務的禁止性要求
《通知》明確銀證合作定向業務,是指合作銀行作為委託人,將委託資產委託證券公司進行定向資產管理,向證券公司發出明確交易指令,由證券公司執行,並將受託資產投資於合作銀行指定標的資產的業務。
《通知》強調,證券公司開展銀證合作定向業務的禁止性行為,包括證券公司分公司、營業部獨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分公司除外);證券公司不允許開展資金池業務、將委託資金投資於高污染、高能耗等國家禁止投資的行業或進行利益輸送。
二、明確合作銀行遴選標准
為規范銀證合作定向業務開展,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合作銀行遴選機制,明確遴選標准和程序。《通知》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對合作銀行的資質、信用狀況、管理能力、風控水平等進行盡職調查,審慎選擇合作銀行。合作銀行的基本條件包括: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機制健全有效;
最近一年年末資產規模不低於300億元,且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最近一年未因經營管理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採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最近一年財務狀況未出現顯著惡化、喪失清償能力等。
三、加強定向合同規范性要求
《通知》規定,證券公司應在銀證合作定向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包括明確委託資產的來源和用途、約定投資指令流程和用途、明確以委託資產現狀方式向委託人返還、不得變相向委託人保本保收益、不得私下簽訂補充協議和充分揭示特定風險等要求。
『叄』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有關問題的解答,以下是我J.L分享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解讀,更多創業政策請關注應屆畢業生創業網。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銀行等十部委《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有關職責分工,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1.問:《辦法》中網路借貸、網路借貸業務、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分別指什麼?
答:《辦法》中規定的網路借貸(以下簡稱「網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即大眾所熟知的P2P個體網貸,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范。網貸業務是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經營網貸業務的金融信息服務中介機構,其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
目前,許多網貸機構背離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諾擔保增信、錯配資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為此,《辦法》將對此類行為進行規范,以凈化市場環境,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使網貸機構回歸到信息中介的本質。
2.問:網貸的特點及發展網貸的意義有哪些?
答:網貸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不受時空限制,使資金提供方與資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對接,進行投融資活動,拓寬了金融服務的目標群體和范圍,有助於為社會大多數階層和群體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務,進一步實現了小額投融資活動低成本、高效率、大眾化,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對於「穩增長、調結構、促發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網貸機構與傳統金融機構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在完善金融體系,彌補小微企業融資缺口,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貸款難以及滿足民間資本投資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3.問:當前我國網貸行業基本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答:網貸作為互聯網金融業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的發展呈現出機構總體數量多、個體規模小、增長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點。根據有關方面不完全統計,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612家,撮合達成融資余額4000多億元,問題平台數量1000多家,約佔全行業機構總數的30%。
網貸行業形成以來由於監管政策和體制缺失、業務邊界模糊、經營規則不健全等,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風控,不少網貸機構經營管理能力不足,時有經營者捲款、「跑路」等事件發生,嚴重影響市場參與者信心和行業聲譽,且不少網貸機構網路信息系統脆弱,易受黑客等攻擊,存在客戶資金、信息被盜用的安全隱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規則,不少網貸機構為客戶借貸提供隱性擔保,由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設立資金池、挪用客戶資金,存在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隱患,影響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監管,不少網貸機構遊走於合法與非法之間,借用網路概念「包裝」,涉嫌虛假宣傳和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活動,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環境,網貸行業有關信用體系建設和消費者保護機制等不健全,成為行業健康發展越來越明顯的障礙。
4.問:《辦法》確定的網貸行業監管的總體原則有哪些?
答:《指導意見》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後發布,是當前指導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按照《指導意見》明確的「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適度、分類、協同、創新」的監管原則,《辦法》確定了網貸行業監管總體原則:一是以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網貸是市場經濟的產物,要堅持市場為導向、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發揮好網貸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作用,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網貸行業健康發展,引導其更好地滿足小微企業、創新企業和百姓投融資需求。二是以行為監管為主,機構監管為輔。網貸機構本質上是信息中介機構,不是信用中介機構,但其開展的網貸業務是金融信息中介業務,涉及資金融通及相關風險管理。對網貸業務的監管,重點在於業務基本規則的制定完善,而非機構和業務的准入審批,監管部門應著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以保護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三是堅持底線思維,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通過負面清單界定網貸業務的邊界,明確網貸機構不能從事的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對符合法律法規的網貸業務和創新活動,給予支持和保護;對以網貸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堅決予以打擊和取締;加強信息披露,完善風險監測,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四是實行分工協作,協同監管。發揮網貸業務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地方政府、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促進有關主體依法履職,加強溝通、協作,形成監管合力。
5.問:《辦法》確立的網貸行業的基本管理體制及各方職責具體是什麼?
答:根據《指導意見》和關於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的有關規定,對於非存款類金融活動的監管,由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制定統一的業務規則和監管規則,督促和指導地方政府金融監管工作;由省級政府對機構實施監管,承擔相應的風險處置責任,並加強對民間借貸的引導和規范,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鑒於《指導意見》將網貸機構定性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類機構,且將網貸歸屬於民間借貸范疇,為此,《辦法》明確銀監會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網貸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制度規則,督促和指導省級政府做好網貸監管工作,加強風險監測和提示,推進行業基礎設施建設,指導網貸協會等;同時,網貸行業作為新興業態,其業務管理涉及多個部門職責,應堅持協同監管,故《辦法》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是對網貸機構具體業務中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主要職責是牽頭對網貸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承擔轄內網貸機構的'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范引導、風險防範和處置等。
6.問:對網貸機構如何實施備案管理制度?
答:《辦法》規定所有網貸機構均應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後向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該備案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辦法》明確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機構實施先照後備案,並分類管理的規定,屬於事後備案,減少事前行政審批,著眼於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有利於行業的創新和發展。
同時,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分類評估管理,將分類結果在網站上公示,促進網貸機構規范整改,約束其經營行為,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此外,《辦法》規定網貸機構應當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並接受相關部門監管。
在《辦法》正式實施後,銀監會將對網貸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制定實施細則,以便各地統一規則,加強可操作性,為下一步加強網貸機構事中事後監管奠定基礎。
7.問:《辦法》對於網貸業務的主要監管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對業務經營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考慮到網貸機構處於探索創新階段,業務模式尚待觀察,因此,《辦法》對其業務經營范圍採用以負面清單為主的管理模式,明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同時在政策安排上,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者與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合作。二是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為防範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佔、挪用客戶資金,增強市場信心,《辦法》對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實行分賬管理,規定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資金存管機構與網貸機構應明確約定各方責任邊界,便於做好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實現盡職免責。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風險。為更好地保護出借人權益和降低網貸機構道德風險等,《辦法》規定網貸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同一借款人在網貸機構上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額上限應當與網貸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
8.問:《辦法》對於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體行為有哪些規定?
答:《辦法》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了重點考量,注重對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對出借人的保護,在第四章以專章形式對借貸決策、風險揭示及評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資金保護以及糾紛解決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確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同時,《辦法》也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為進行了規范,明確規定參與網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實名注冊;借款人應當提供准確信息,確保融資項目真實、合法,按照約定使用資金,嚴格禁止借款人欺詐、重復融資等。《辦法》還要求出借人應當具備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同時應當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資金來源合法,擁有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這些規定,本質上屬於合格投資者條款,其目的是為了在行業發展初期,更好地防範非理性投資,引導投資者風險自擔,進一步保護出借人合法權益。
9.問:客戶資金實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對行業規范發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導意見》有關規定,網貸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實行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將有效防範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佔、挪用客戶資金風險,有利於資金的安全與隔離,對於規范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易資金劃轉、資金清算和對賬等職責,將網貸機構的資金與客戶的資金分賬管理、分開存放,確保資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實意願,有效防範風險。下一步,銀監會將制定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具體辦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網路借貸資金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存管銀行的條件等,更好的滿足當前網貸行業資金存管的市場需求。
10.問:如何更好地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積極作用?
答:網貸行業作為新興行業,會面臨很多新情況新問題。如何使行業在保持一定發展勢頭的前提下,提升監管的有效性,控制相關風險,需要有關各方積極創新,相互配合,並建立起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市場約束三位一體的管理體系,發揮政府、行業、市場力量。
在這種全新的監管框架下,行業自律組織建立,對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十分必要,有利於建立統一數據登記平台,完善風險預警、監測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加強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樹立行業的正面形象,營造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11.問:信息披露制度對整個行業的意義是什麼?
加強對網貸機構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關信息披露制度,對於改進行業形象、提升網貸機構公信力、完善行業事中事後監管、防範行業風險、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辦法》對信息披露進行了較為詳細地規定,特別是關於網貸機構的相關義務,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以及風險評估和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等。同時,《辦法》還要求網貸機構對自身撮合的所有項目的相關情況,包括交易金額、撮合的借貸余額、最大單戶借款余額佔比等在其網站上進行充分披露。下一步,在《辦法》正式實施後,銀監會還將根據行業反饋制定信息披露有關細則,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12.問:《指導意見》中明確網貸包括個體網貸及網路小額貸款,《辦法》只對個體網貸進行規范,對網路小額貸款監管如何考慮?
答:《指導意見》中的網路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該類機構不同於P2P個體網貸,兩者經營主體不同,網路小額貸款經營主體仍然是小額貸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資金而非出借人資金,通過互聯網發放小額貸款,其資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互聯網企業的電商等。因此《辦法》只對個體網貸即P2P網貸進行規范。銀監會擬在下一步對網路小額貸款進行專門研究,其辦法將另行規定。
13.問:《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後,銀監會將開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銀監會將密切關注各方意見,並根據具體的建議和意見,展開專題論證和研究,並對《辦法》進行修改完善。如《辦法》無重大修改,擬以四部門聯合規章的形式對外發布,並啟動《辦法》有關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
;『肆』 工行網上支付為什麼沒反應
我的也是這樣。。。貌似說是工行銀行系統在升級。。
中國工商銀行電子銀行系統升級通告
尊敬的客戶:
為了能夠向您提供更加豐富便捷的服務,中國工商銀行將於2008年10月18日進行系統升級,升級期間,個人網銀、企業網銀、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簡訊)、手機銀行(WAP)、銀企互聯相關系統暫停服務。
本次升級我行將推出個人網銀交易預約、銀保通續期繳費、活期存摺在網銀應用擴展、第三方存管延長交易時間、全球現金管理資金池業務、基金風險能力評測、二代U盾等多項產品和服務,並對個人網銀界面、工行信使、VISA、萬事達卡3D認證安全機制、多媒體自助終端功能進行了優化,進一步完善了企業網上銀行、個人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的部分常用功能。
個人網銀交易預約。本次推出個人網銀交易預約服務,包含活轉活、活轉定、定轉活、單筆轉帳匯款、跨行匯款、境內匯出匯款六種預約交易,銀行在預約執行日批量對這些交易進行處理,並按照客戶設置免費發送簡訊進行提醒。
個人網銀界面優化。本次版本對個人網銀界面進行了優化,提高了網銀用戶交互界面的友好性、親和力,進一步方便了客戶操作。請您關注頁面變化情況:
個人網銀登錄頁面
個人網銀交易頁面
銀保通續期繳費。本次版本增加了網銀續期繳費功能,客戶可以通過網銀續繳本人或他人的保費,支持靈通卡、e時代卡、理財金、活期存摺(結算戶)進行繳費,並支持跨地區繳費,無需切換業務地區。
二代U盾。「二代U盾」是在普通U盾基礎上的升級換代產品,可讓客戶使用起來更加直觀、方便。
活期存摺在網銀應用擴展。本次版本擴展了活期存摺在網銀的應用,實現了活期存摺對外轉賬、批量轉賬、跨行匯款、繳費站、工行理財、網上保險、工行信使、繳納網銀年費等功能。
第三方存管延長交易時間。本次版本推出第三方存管延長交易時間功能,使客戶可以通過我行個人網上銀行或電話銀行進行7×24小時第三方存管銀轉證/證轉銀的交易操作。
基金風險能力評測。本次版本增加了基金投資風險承受能力在線評測功能,您可以在線對您承受投資風險的能力進行測評,確定風險承受等級,並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不同確定購買適合自己風險級別的基金。
工行信使功能優化。對現有工行信使進行優化整合,簽訂工行信使協議新增了手機驗證碼功能,定製由原來的幾大類細分為基金、國債、理財產品等單獨定製形式,並推出每日提醒、到價提醒等特色服務。
網上貴金屬優化。本次版本將美元黃金、人民幣黃金菜單功能整合為網上貴金屬欄目,請您在操作時注意選擇。
個人綜合對賬單優化。本次版本修改了開通網銀默認簽訂對賬單協議的流程,客戶在工行信使中定製對賬單後才可以發送、查詢/下載對賬單。取消工行信使--賬務信息--對賬單功能,新增了組合對賬單功能,您可選擇賬戶進行對賬,並在賬單中增加了保險、銀行端理財產品、年度財務分析等內容,優化了原有賬單格式,客戶須簽訂組合對賬單的協議才可以查詢/下載生成月份的賬單信息。
貴賓網銀優化。本期版本實現了工銀財富卡自動識別為銀牌會員以及國際卡金卡識別為會員功能。
全球現金管理資金池業務。在企業網銀集團理財一級欄目下新增「資金池」二級欄目,實現資金池指令提交、歸集下撥查詢及相關報表統計功能。
手機銀行(WAP)登錄優化。移動用戶登錄我行的手機銀行(WAP),不再需要輸入注冊卡號,只需輸入密碼即可登錄。
多媒體自助終端功能優化。本次版本對多媒體自助終端進行了功能優化,您可以通過自助終端進行跨行匯款、第三方存管、活期存摺歷史明細查詢等交易。
同時,本次版本還新增了個人支票、智富通卡、個人網上納稅等功能,優化了個人網銀、企業網銀、電話銀行等部分功能,請您注意按照提示進行操作。升級期間如給您帶來不便,敬請諒解。如有任何疑問,請致電我行客戶服務熱線95588。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16日
『伍』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通知中明確了,專項整治重點從P2P網貸借貸、股權眾籌業務、互聯網保險、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第三方支付業務、互聯網金融廣告和信息業務6方面開展。下面是我整理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歡迎大家參考!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積極防範與處置互聯網金融風險,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促進互聯網金融規范健康發展,切實維護首都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規范各類互聯網金融業態,優化金融生態環境,扭轉互聯網金融某些業態偏離正確創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聯網金融風險案件高發頻發勢頭;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提高投資者風險防範意識;建立和完善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特點的全覆蓋監管長效機制,認真排查化解風險隱患,實現規范與發展並舉、創新與防範風險並重,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首都社會穩定,促進互聯網金融持續健康規范發展,充分發揮互聯網金融對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的積極作用。
(二)工作原則
規范發展,打擊非法。明確互聯網金融各種業態合法與非法、合規與違規的邊界,守好法律和風險底線。依法依規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督促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堅決打擊。
明確責任,強化協同。按照《通知》及人民銀行等十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的分工要求,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北京證監局、北京保監局和市金融局牽頭負責本市專項整治工作,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集中力量對當前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整治。落實各區屬地責任,加強部門協同和跨區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專項整治工作。
分類施策,有效化解。針對互聯網金融不同風險領域,明確工作重點,分類開展整治。根據違法違規情節輕重和社會危害程度區別對待,依法、有序、穩妥處置風險,特別要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互聯網金融規范發展。
建立機制,邊整邊改。在專項整治過程中,既要加強風險防範化解,有效震懾違法違規行為;又要及時總結經驗,摸索規律,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切實改變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狀態,實現首都互聯網金融監管和風險管控全覆蓋。
二、整治工作重點
根據《通知》及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分領域專項整治方案,本市專項整治工作重點主要包括:
(一)P2P網路借貸
1.P2P網路借貸平台應守住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嚴格按照信息中介性質開展業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得通過虛構、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方式誤導出借人,除信用信息採集及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
2.P2P網路借貸平台未經批准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要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佔用客戶資金。
3.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不得利用P2P網路借貸平台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不得違規開展房地產金融相關業務。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的企業應遵守宏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金融管理相關規定。規范互聯網“眾籌買房”等行為,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性質業務等。
(二)股權眾籌業務
1.股權眾籌平台不得發布虛假標的`,不得自籌,不得“明股實債”或變相亂集資,應強化對融資者、股權眾籌平台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股東權益保護要求,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
2.股權眾籌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資者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股票。
3.股權眾籌平台未經批准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
4.股權眾籌平台應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佔用客戶資金。
5.股權眾籌平台上的融資者不得欺詐發行股票等金融產品。
6.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等不得以“股權眾籌”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不得利用股權眾籌平台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通過互聯網開展“眾籌買房”業務等。
7.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應嚴格依法開展相關業務。
8.股權眾籌平台以“股權眾籌”名義募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變相亂集資,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不得通過分拆、分期或與資產管理計劃嵌套等方式變相增加投資者數量。
(三)互聯網保險
1.保險公司應通過建立“防火牆”制度等方式,加強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
2.互聯網高現金價值業務。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不得違規使用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加強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監管,排查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相關風險,加大互聯網高現價業務查處力度。
3.保險機構互聯網跨界業務。保險公司不得與無經營資質的第三方網路平台合作開展業務,不得與涉嫌違規開展增信服務、自設資金池以及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貸平台開展合作,在經營互聯網信貸平台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中應加強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
4.互聯網保險業務。非持牌機構不得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未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互聯網企業不得依託互聯網開展保險業務。不得通過互聯網利用、假借保險公司名義或信用進行非法集資。保險機構不得通過互聯網跨界金融活動實現監管套利。互聯網保險機構應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護客戶資金安全。
(四)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
1.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託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開展業務的實質應符合取得的業務資質。互聯網企業和傳統金融企業平等競爭,行為規則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採取“穿透式”監管辦法,根據業務實質認定業務屬性。
2.互聯網企業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出售。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本質屬性執行相應的監管規定。銷售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不得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
3.金融機構不得依託互聯網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應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等全流程信息,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透過表面判定業務本質屬性、應遵循的行為規則以及相對應的監管職責和監管要求。
4.同一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相關業務規范。按照與傳統金融企業一致的監管規則,要求集團建立“防火牆”制度,遵循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切實防範風險交叉傳染。
(五)第三方支付業務
1.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佔用或借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統一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防止支付機構以“吃利差”為主要盈利模式;理順支付機構業務發展激勵機制,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
2.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連接多家銀行系統,變相開展跨行清算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應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
3.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資質,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包括無證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無證開展銀行卡收單、無證開展網路支付等業務。
(六)互聯網金融廣告與信息
互聯網金融廣告與信息發布等宣傳行為應依法合規、真實准確,不得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不當宣傳。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對金融產品、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宣傳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有關部門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不得進行誤導性、虛假違法宣傳。
三、加強綜合整治,切實提高效果
(一)嚴格准入管理。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監管。未經相關部門批准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由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工商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的認定意見,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非金融機構以及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路借貸”“P2P”“眾籌”“互聯網保險”“支付”“投資”“資本”“融資租賃”“非融資性”等字樣。凡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選擇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包括存量企業),工商部門將注冊信息及時告知金融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工商部門予以持續關注,並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強協調溝通,及時發現識別企業擅自從事金融活動的風險,視情採取整治措施。
暫停核准包含“投資”“資產”“資本”“控股”“基金”“財富管理”“融資租賃”“非融資性擔保”等字樣的企業和個體戶名稱;暫停登記“項目投資”“股權投資”“投資管理”“投資咨詢”“投資顧問”“資本管理”“資產管理”“融資租賃”“非融資性擔保”等投資類經營項目。同時,名稱或經營范圍中包含有關表述的企業申請遷入本市且未經批準的,暫停辦理工商登記。
(二)強化資金監測。加強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資金賬戶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的資金賬戶、股東身份、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等情況進行全面監測。嚴格要求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銀行要加強對相關資金賬戶的監督。在整治過程中,特別要做好對客戶資金的保護工作。
(三)建立有獎舉報制度。針對互聯網金融違法違規活動隱蔽性強的特點,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對提供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鼓勵和引導群眾通過12345(市非緊急救助服務熱線)、打非隨手拍等多種方式舉報,為整治工作提供線索。同時,加強失信、投訴和舉報信息共享。
(四)整治不正當競爭。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向客戶提供顯失合理的超高回報率以及變相補貼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清理規范。高風險高收益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准,強化信息披露要求。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不得以顯性或隱性方式,通過自有資金補貼、交叉補貼或使用其他客戶資金向客戶提供高回報金融產品。發揮行業協會、社會智庫及典型企業作用,組織建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商相關部門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評估認定,並將結果移交相關部門作為懲處依據。
(五)加大技術支持。利用互聯網思維做好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建立互聯網金融監管技術支持系統,充分發揮打擊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台作用,通過網上巡查、網站對接、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排查摸清互聯網金融總體情況,加強數據採集和輿情分析,及時預警風險,提供互聯網金融平台安全防護服務。
(六)加強風險教育。充分運用各類媒介或載體,以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開展防範和處置互聯網金融風險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宣傳教育的廣泛性、針對性、有效性。加強輿情監測,強化輿論引導,引導投資人合理合法反映訴求,切實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
(七)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支持北京網貸行業協會、中關村[-0.47% 資金 研報]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研究制定相關行業標准和自律規則,完善懲戒機制,開展風險教育,督促會員機構加強產品登記、信息披露和資金託管;建立行業數據統計分析體系,通過數據分析加強風險監控,形成依法依規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對互聯網金融領域全覆蓋的監管長效機制。
四、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體責任
(一)成立市級領導機構
按照《通知》關於“部門統籌、屬地組織、條塊結合、共同負責”的要求,成立北京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長由常務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及市金融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北京證監局、北京保監局、市維穩辦、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工商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高級法院、市檢察院、首都綜治辦、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農委、市商務委、市審計局、市社會辦、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市政府法制辦、市信訪辦、市網信辦、市通信管理局和各區政府。市領導小組下設專家組,由行業協會、研究智庫和典型互聯網金融企業中對互聯網金融進行過深入研究,具有豐富經驗的專家學者、從業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對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疑點、難點問題進行會商研判。
(二)組建專門工作機構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局,承擔市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北京證監局、北京保監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工商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並抽調主要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集中辦公。
(三)落實屬地責任
各區要分別成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由區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統籌各方力量,建立領導有力、責任明確、協調順暢、工作扎實、措施有效的專項整治工作隊伍。
(四)加強協同配合
各區、各部門、各單位應全面掌握本區域、本領域互聯網金融活動開展情況。在市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北京證監局、北京保監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工商局分別與市金融局共同牽頭負責本市分領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擔分領域整治任務。對於產品、業務交叉嵌套、需要綜合全流程業務信息以認定業務本質屬性的,相關部門應建立數據交換和業務實質認定機制,認定意見不一致的,由市領導小組研究認定並提出整治意見,必要時組織專門力量進行整治。整治過程中牽頭部門確有需要獲取從業機構賬戶數據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經過法定程序後給予必要的支持。
五、整治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數(2016年6月底前)。各區和各相關部門、單位根據整治內容和監管責任,綜合運用現場勘查、大數據檢索等方式對本區域、本領域的情況進行清查。充分發揮本市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台作用,加強信息收集和交叉比對,加快建設互聯網金融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各區要充分發揮資源統籌調動、靠近基層一線優勢,充分利用互聯網金融整治APP等手段,對寫字樓等重點區域的互聯網金融風險進行排查;工商部門要盡快提供各類互聯網企業的名錄及工商登記注冊信息;市金融局會同相關部門提供各領域互聯網金融企業名錄。5月底前,開展第一輪情況排查;6月底前,進行系統梳理比對,對未納入第一輪排查范圍的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企業,進行補錄和外圍排查。
(二)明確重點,深入核查(2016年9月底前)。對經全面排查後確定的高風險企業,通過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進行實地排查,並構建企業金融風險檔案。各區政府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三)分類施策,督促整改(2016年10月底前)。對清理整治中發現存在問題的違規從業機構,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加強督促整改。按照“一企一策”原則,針對具體問題,研究制定不同清理整頓意見。對於違規情節較輕的,要求限期整改;對於拒不整改或違規情節較重的,依法依規堅決予以關閉或取締;涉嫌犯罪的,將相關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核查或移交的涉嫌犯罪線索,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立案偵查。
(四)總結提升,完善制度(2017年3月底前)。市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定期將相關工作資料(包括所排查行業現狀、相關數據、風險情況、突出問題、工作措施等)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其負責定期匯總形成本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行動工作報告。各金融管理部門要以此次專項整治為契機,及時總結經驗,為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互聯網金融領域規章制度提供支撐;同時,要結合實際,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活動的常態化風險監測,建立融互聯網金融監管、金融風險管控、社會綜合治理於一體的互聯網金融風險管理長效機制。
各區、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切實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來,站在維護首都安全穩定的高度,細化責任分工,明確整治重點,加強協調配合,認真做好專項整治工作,切實鼓勵和保護真正有價值的互聯網金融創新,促進首都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積極宣傳專項整治工作先進典型和經驗;同時,對不認真履行職責、不積極主動作為和推諉扯皮等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將嚴肅問責。
『陸』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有哪些
1、《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味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將告別「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野蠻生長」時代,納入法制化規范發展軌道。 《意見》的出台,也標志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即將迎來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規范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將難以生存,而正規企業將迎來發展的好時機。
2、《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對互聯網保險經營資質、行業發展做出界定。這是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十部門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的首個落地的互聯網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3、《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要互聯網支付機構最終回歸「支付業務」本色,不能有資金池,不能具備銀行功能,比如進行清算業務,規規矩矩做資金通道。在這種情況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表示,託管業務被銀行搶走,將會極大的打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戰略布局。
4、《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
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製度基礎,也有利於規范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5、《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列舉了十種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行為。規定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柒』 農業銀行信用幣不能轉入三方存管借記卡是啥情況
為了防止非法套現。農業銀行的信用幣不能夠轉入綁定第三方存管的借記卡,需要把這個第三方存管解約,或者是換一張農行卡綁定再轉出來。
信用卡只能向持卡人同行的儲蓄卡內轉賬,並且向自己同行儲蓄卡內轉賬視為取現,要收取現手續費和利息。
借記卡是指發卡銀行向持卡人簽發的,沒有信用額度,持卡人先存款、後使用的銀行卡。借記卡按功能不同分為轉賬卡、專用卡和儲值卡。借記卡不能透支。轉賬卡具有轉賬、存取現金和消費功能。
(7)三方存管資金池擴展閱讀:
農行信用卡信用幣是2017年3月30日上了一個新的貸記卡產品,信用幣賬戶,卡BlN(卡號前6位)625818,無年費,賬單日每月23號,還款日為賬單日之後19 天,最長50天免息期,可通過掌銀和櫃面申請。
信用幣也是信用卡的一種,沒有實體卡片,可以綁定支付寶和銀聯錢包使用,和信用卡是共享額度,一般沒有農行信用卡的,有信用幣的,去申請信用卡應該也是能過的。信用幣是虛擬信用卡,是沒有實體卡的信用卡。
農行信用幣: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虛擬賬戶產品,實時申請實時建賬,即辦即用。 農行信用幣 沒有煩人的審核流程,全程手機自助申請,即辦即用,省心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