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在分包管理中規避風險
一、公司工程分包現狀
在施工項目中,分包已成為項目施工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這就形成了公司為施工總承包、專業為分包主體、勞務分包為依託的分包模式。但是,這種分包模式中存在諸多問題。
在公司承包的工程項目中,除部分專業化程度較高的分部、分項工程由公司隊伍自行完成外,部分具體的施工任務還是由勞務分包隊伍和自有機械設備來完成。勞務隊伍專業化程度低,素質參差不齊;項目部及工程處必須投入大量的精力來管理勞務分包隊伍。另外,施工現場分包違規交易行為較多,個別存在違規分包、非法轉包、非法掛靠等行為。 二、認真貫徹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工程規定
公司要規范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相關的安全管理工作。明文規定施工承包商可以對所承接的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將非主體專業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分包商,或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勞務分包商。專業分包商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勞務分包商。(但勞務分包商不可以對承接的勞務作業再次進行分包)。 強調無論是專業分包商,還是勞務分包商必須具備法人主體資格。
公司系統建設工程和所屬施工企業承接的工程禁止轉包或違規分包。公司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工程招標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規定》對施工承包商、專業分包商、勞務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如不允許分包的工程項目及范圍、分包金額限制、分包商准入條件等,並強調主體工程不得專業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須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的施工,不得採取除勞務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對主體工程進行施工分包。專業分包工程總價不得超過施工合同總價的30%,否則視為違規分包。
施工承包商對承包合同范圍內的施工安全負總責,並依據分包合同及安全協議對分包商的安全生產進行管理。分包商(包括專業分包商和勞務分包商)依據分包合同及安全協議負責承包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並應當服從施工承包商、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嚴禁違法分包和轉包。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79號令)中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三、存在問題
一、項目管理中以包代管現象時有發生。在分包管理中,個別項目部誤以為分包合同訂立後,分包工程出的任何事均應由分包方自行處理和承擔,與單位無關。有的項目基本上,以至於整體轉包,只派一、二個人去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分包工程發生問題是必然的,就目前實際而言,分包單位總體實力較弱、隊伍素質參差不齊且普遍不高,人員構成復雜且流動大。在此情況下,總包單位難以擺脫發生的重大法律責任及風險後果 ,不僅要依法向業主承擔分包工程中所發生的質量、工期、安全等等缺陷問題及違約、賠償的連帶責任,還要承擔行政處罰。不僅如此,還將嚴重損害總包單位的良好的市場信譽。
二、對分包隊伍的選擇隨意性較大,資質審查不嚴,門檻不高,分包隊伍是非法的或者是不合格的,引起糾紛影響施工。項目部的各別分包隊伍未在公司備案未列入《合格分單位名冊》。
三、分包隊伍自身問題,分包隊伍人員技術水平參差不齊,人員成份復雜且安全意識差、質量意識淡薄,組織比較鬆散,人員流動性大,隊伍不穩定。 四、部分項目部存在先施工後簽合同,甚至不簽合同的現象,糾紛時有發生。 不重視分包隊伍的管理,項目施工安全事故的隱患在分包項目中時有發生。
五、採取相應的措施
一、做到全過程監管,嚴禁以包代管
必須將勞務分包人員納入施工班組、實行與本單位職工「無差別」的安全管理。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強化的工程施工分包的法律風險意識。通過實際案例與宣傳教育,不斷強化分包隊伍法律與風險意識。使他們進一步提高依法經營、按規定施工的自覺性。充分認識工程施工分包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二、把好分包隊伍選擇關
在分包隊伍資質管理上,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現在主要是有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 專業承包分三個等級,勞務分包按專業分二個等級。總承包施工企業要對擬使用的分包隊伍施工資質進行審查,並通過幾個項目的合作、考察建立起自己的合格分包方名錄,一旦接到工程,根據工作內容在合格分包方名錄里挑選隊伍進行分包投標,要杜絕在選擇隊伍上,靠人情,拉關系,更不能以行賄受賄形式承接工程,要通過公開化的投標報價渠道,公平的競爭機制,根據投標結果擇優選擇分包隊伍。
分包隊伍能力與工程匹配,不要產生轉包現象。在邀請分包隊伍進行投標或根據投標情況進行授標時,要充分考慮到分包隊伍的實際施工能力,要對其管理人員、作業骨幹力量具體數量有一定的掌握,並參考其正在施工的工程進展情況、勞動力使用情況,評價其有沒有能力再承接工程,以杜絕其轉包。
加強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對分包工程及單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項目經理部要按公司要求補全分包協議,收集各種有效證件及資質證明,以避免給公司、項目部帶來安全風險。對不規范的分包協議要進行完善、補簽。
三、加強崗前安全培訓教育
開工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分包隊伍,應先組織集中學習,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現場施工時,對特殊作業人員應查驗特種作業操作證,實施有效的監督檢查,以便及早發現和消除隱患,杜絕違章作業。 分包隊伍人員大多為農民工,紀律鬆散,現場意識很差。所以要規范各項規章制度,將勞務分包人員納入施工班組、實行與本單位職工「無差別」的安全管理。讓分包隊伍遵守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
四、項目部必須堅持先簽合同後施工的原則。
五、加強分包單位安全管理監督、檢查機制要健全,重視分包單位人員上崗培訓教育,進一步提高了分包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和素質。與分包單位簽訂有效的責任書
B. 各省市的培訓機構由那裡監管
這個是由個省市的質量技術監督局管理的,也有《認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來對培訓機構進行約束,同時也是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管理的
《認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8月3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認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認證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認證培訓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認證培訓機構,是指對從事認證評審、審核、檢查以及其他與認證活動有關的人員進行基本培訓活動的組織。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培訓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認證培訓機構及其認證培訓活動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級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的認證培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國家鼓勵認證培訓機構取得國家認監委確定的認可機構(以下簡稱認可機構)的認可,以保證其持續、穩定地具有認證培訓能力。
第二章 設立條件和批准程序
第六條 設立認證培訓機構,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批准,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後,方可從事批准范圍內的認證培訓活動。
第七條 設立認證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培訓教學設施及辦公條件;
(二)注冊資金不得少於人民幣20萬元;
(三)有4名以上具有注冊培訓教師資格的專職教師,每項課程的專職教師不得少於2名;
(四)有符合有關認證培訓機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五)擁有自有或者相關組織授權的知識產權培訓課程;
(六)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設立外商投資的認證培訓機構除應當符合上述條件外,外方投資者還應當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規定的認證培訓從業資格和認證培訓授權,並具有認證培訓授權相應的師資。
第八條 設立認證培訓機構的審批程序:
(一)設立認證培訓機構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國家認監委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並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的書面決定;
(三)國家認監委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和核實,並在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出具《認證培訓機構設立批准通知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申請人憑國家認監委出具的《認證培訓機構設立批准通知書》,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憑依法辦理的登記手續領取《認證培訓機構批准書》。
國家認監委應當公布依法設立的認證培訓機構名錄。
第九條 《認證培訓機構批准書》有效期為4年。
認證培訓機構需要延期使用《認證培訓機構批准書》的,應當在《認證培訓機構批准書》有效期屆滿前90日內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申請。
第十條 境外認證培訓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書面備案,方可從事有關業務聯絡、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宣傳推廣活動,但不得從事認證培訓經營性活動。
第十一條 認證培訓機構分包境外認證培訓機構或者組織的相關培訓課程,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批准。
第十二條 認證機構、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可以從事其批准范圍內的內審員培訓活動,但認證機構不得對向委託其認證的認證委託人開展內審員培訓活動。
內審員培訓教師應當具有高級審核員或者高級咨詢師資格。
第三章 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認證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認監委制定的認證培訓基本規范、認證培訓課程准則、規則等有關要求從事認證培訓活動。
屬於認證培訓新領域,尚未制定統一認證培訓課程准則、規則的,認證培訓機構可以自行制定相應的認證培訓課程准則和規則。
第十四條 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公開認證培訓基本要求、收費標准等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准確、全面。
第十五條 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完成認證培訓機構和認證培訓課程准則、規則規定的課程設計、課程管理、學員管理、證書管理和管理評審等基本程序,保證認證培訓的完整、真實、有效,不得減少、遺漏認證培訓程序和內容。
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對認證培訓過程作出完整記錄,並歸檔留存。
第十六條 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建立與認證培訓課程准則、規則相適應的培訓課程管理和培訓教師能力評價制度,必要時可以取得認可機構的確認。
第十七條 認證培訓機構及其認證培訓教師應當及時作出認證培訓結論,並保證認證培訓結論的客觀、真實。
經認證培訓符合要求的,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及時頒發認證培訓合格證書;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告知被培訓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認證培訓結論經培訓教師簽字後,由認證培訓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簽署。
認證培訓機構及其認證培訓教師對認證培訓結論負責。
第十九條 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對其認證培訓活動的有效性實施監控和評價,至少每12個月實施1次內部質量體系審核和管理評審。
認證培訓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國家認監委和所在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上1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在發生變更之前向國家認監委報告,並辦理相關變更事宜:
(一)認證培訓業務范圍發生變更;
(二)法定代表人、股東發生變更;
(三)專職教師發生變更;
(四)認證培訓機構名稱發生變更。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國家認監委應當對認證培訓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方式包括:年度報告審查;現場監督;對認證培訓活動及結果進行抽查;組織同行評議;向認證培訓對象徵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 認可機構對已取得認可的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實施認可監督。
第二十三條 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認證培訓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認證培訓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應當依法辦理認證培訓機構批准決定注銷手續:
(一)《認證培訓機構批准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認證培訓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認證培訓機構已經不具備認證培訓能力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認證培訓機構批准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對認證培訓機構作出的批准決定: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批准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批准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批準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批准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認證培訓活動的,責令其停止認證培訓活動,處3萬元罰款,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認證培訓機構或者組織的相關課程培訓的,責令其停止所分包的培訓業務,處2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准文件,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設立認證培訓機構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國家認監委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 認證培訓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責令其停止認證培訓活動,處3萬元罰款;國家認監委應當撤銷批准文件,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 認證培訓機構超越國家認監委批準的業務范圍進行認證培訓活動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准文件,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條 認證培訓機構塗改、出租、出借批准證書或者以分包本機構認證培訓業務、委託招生等形式非法轉讓認證培訓業務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消批准文件,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認證培訓機構在公開信息、網站和廣告等宣傳活動中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認證培訓機構在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的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條 境外認證培訓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未經國家認監委備案或者從事認證培訓經營性活動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罰款,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條 認證培訓機構聘用未經認可機構注冊或者確認的培訓教師進行認證培訓活動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 認證培訓機構在被國家認監委責令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從事認證培訓活動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撤銷批准文件,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 買賣、偽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認證培訓證書以及其他認證培訓證明文件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
認證培訓機構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准文件,並予以公布。
第四十條 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認證培訓機構審批工作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申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認證培訓機構或者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比照本辦法辦理有關審批以及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認證培訓收費,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有關認證培訓機構審批以及其他管理規定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C. 如何加強項目部對工程分包的管理
一、選擇優質分包單位,嚴格審查資質條件。
首先是認真審查分包單位的硬體,強化事前控制,保證分包隊伍的「合法性」。合格的分包單位必須具備有效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法人代表資格證書等;二是要求分包單位按分包工程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施工管理組織機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名單,安全員和工程所需的特種作業人員名單,並審核是否滿足要求,並進行報審備案;三是要求分包單位保證進場的特種設備、施工機具、安全防護用品、安全用具、用電設備必須能滿足安全施工、環保的要求,審核是否具有有關部門出具的合格檢驗報告,做好有關設備的進場驗收、報審備案手續。四是不使用資質掛靠的分包隊伍,杜絕轉包、重復分包現象的發生。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執行三級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技術交底。
由於分包單位的施工人員來自不同的地方,文化程度、業務能力參差不齊,給工程施工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加強分包單位的管理,提升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是消除安全隱患,減少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一是嚴格執行三級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培訓制度。分包工程開工前,項目部應對分包單位負責人、相關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環保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告知本項目部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程制度;經教育培訓和考試合格後,項目部為其辦理准入手續,憑項目部核發的上崗證進入現場施工;項目部通過提供辦理上崗證手續對分包單位的人員花名冊進行動態管理。二是嚴格執行安全技術交底。項目部在每一個分項工程開工以前,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對分項工程的危險源風險評價分析,並制定安全、環保措施,使其施工人員明白各種操作規程及規范要求,做到規范施工,安全施工,並做好雙方簽字資料存檔。只有將三級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認認真真、扎扎實實地落實到分包單位的每一個人員身上,並做好這些方面書面資料的存檔,這些才是項目部專職安全員和項目經理在發生重大事故被追責時,保護自己的強力武器。
三、嚴格安全檢查制度,確保安全監管到位。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安全風險,首先提升對分包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檢查方式可分為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定期檢查、季節性檢查、突擊性檢查和督導檢查等。二是加大隱患整改力度。發現有違反安全規章制度問題應馬上口頭要求整改,未及時整改的應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書,及時跟蹤督促整改,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隱患。限期未整改的應開出罰款通知單,以經濟手段督促整改,仍然未整改的翻倍處罰,乃至停工整頓,強制性消除安全隱患後再復工。三是要通過考核兌現安全獎懲,通過獎懲手段體現安全管理的權威性。安全罰款雖然不是安全管理的最終目的,但卻是做好安全管理最好的手段。「執法不嚴」往往是某些項目部安全管理機構架空、對分包單位安全管理失控的主要原因。所以,安全管理必須嚴格落實,嚴格執法,發現違章和事故,要進行相應的處罰,考核結果必須及時通報,兌現獎懲,確保安全管理的嚴肅性,強化安全監督執行力。要「以三鐵反三違」,鐵面孔,對安全,鐵手腕,抓安全,鐵心腸,保安全,將安全管理的關口前移,培養施工作業人員遵章守紀、關愛生命的自我保護意識,使安全管理可控在控,形成良性循環。
四、保證安全費用投入,完善工程安全設施。
所謂安全投入,就是為了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使參與施工生產過程中的人員、機械、設施、環境等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功能所作的一切人力、物力、財力、時間和空間的投入。在整個施工生產的總投入中,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產投入,二是安全投入。兩者都是為了確保整個系統順利完成生產計劃而採取的必要措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缺一不可。由於生產投入效果比較明顯、直觀,易被大多數人所理解,而安全投入的效果帶有隱形性往往被忽視。所以很多分包單位沒有真正認識到安全投入是直接影響著生產投入能否順利實現的重要條件。而分包單位以降低安全投入為效益增長點的做法無異於鋌而走險,換來了往往是後悔莫及。因此做好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就必須把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費用投入預算決策權適當的下放到項目部安全管理機構,分包工程的安全防護設施、環保措施設施的投入應由項目部進行統籌安排,按制定的安全生產費用投入計劃落實;確保安全費用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強化安全防護設施的超前投入,應結合分包工程的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超前投入。安全防護措施不齊全的要補全,不完善的要予以完善。特別是對各種內外腳手架、安全防護裝置等,凡不符合規定的,要堅決認真處理,該換的換,該報廢的堅決報廢,該整修補充的要認真整修補充;各種個人防護用品要備齊;各種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施,必須齊全、有效,做到萬無一失,確保安全生產。
五、營造安全文化氛圍,推進安全文化建設。
企業安全文化是施工企業在長期安全生產和經營活動中逐步形成的,並為職工廣為接受、遵循的具有本企業特色的安全思想、安全觀念、安全作風、安全態度、管理機制及行為習慣的總和。分包單位要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接受總承包單位的安全文化。總承包單位要不斷完善安全文化建設,通過安全文化建設,提高分包單位員工的安全素質,營造濃厚安全氛圍,形成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安全文化建設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培育安全文化,既要著眼於「物質」,具體反映為基礎設施、設備質量、規章制度、生產條件、工作環境等;又要著眼於「精神」,主要反映為安全理念、價值標准、行為規范、工作作風等。首先,要加強安全文化理論的宣傳,使分包單位員工在心理、思想和行為上形成自我安全意識和環境氛圍,使「嚴守規程」成為員工的基本素養,使「關注安全、關愛生命」成為員工的基本理念,才能夠有效控制事故的發生,進一步築牢安全生產的堅固防線。其次,主要從觀念文化、物質文化、管理文化、行為文化四個方面入手,營造安全文化氛圍,確保企業的長治久安。建設預防為主、我要安全的安全觀念文化。要保證人的行為、設施和生產環境的安全性,更好地預防事故的發生,就需要從人的基本素質出發。建設穩定可靠、標准規范的安全物態文化。建設健全完善、政令暢通的安全制度文化。不斷地充實完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不折不扣地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就是創建和推行安全文化的過程,也是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價值觀逐步具體化的傳播過程。
D. 如何監管外包公司的培訓
合理的外包確實可以幫助物業公司進行成本控制,提升專業服務水平。不過在運作過程中,也必須注意加強對外包商的監督。 外包監督的第一個環節是對委託服務供方進行評審,以確保選擇有資格的供方提供服務並達到委託方要求。評審內容一般包括:分包服務供方的資信、專業技術能力、服務質量、服務能力、服務方案、價格、業績等。衡量外包單位的專業水平主要通過書面評審和現場考察兩種方式,書面評審包括:供方營業執照、資質證明等文件;技術能力;品質保證系統;策劃服務方案(組織架構、人員安排、崗位職責、作業文件、質量記錄等);合同草案(價格或預算、服務標准、付款方式、雙方的責任及義務等);經營管理業績等。現場考察主要側重服務質量、服務能力方面,一般採用對擬選服務方現有客戶進行實地考察、暗訪調查等方式,反映的情況較為客觀,可以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合同是物業公司對外包商進行控制、監督的核心環節。因此,在雙方簽訂的委託合同中,應對服務方式、質量標准、檢查方法、不合格項處理及相應違約責任等條款進行明確且細致的約定。 在外包服務合作過程中,雙方依循的應是互惠的供方關系原則(ISO9001標準的八項管理原則之一)。物業公司作為外包業務的委託方,對分包方的服務質量、結果全面負責,故應督導、協助供方落實合同要求及標准;服務分包方作為受託方,應服從委託方的督導,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確保合同要求和標準的實現。 物業管理服務產品的特點是產品實現過程(服務提供過程)與交付同步,且由不同類人員面向客戶提供,因此物業公司對分包方的督導、協助應重點放在現場檢查糾正及共性問題的整改落實。現場檢查是快速發現問題並解決的有效方法,其中檢查內容、頻次、方法是關鍵;共性問題的整改應建立在數據收集、匯總、分析的基礎上,針對共性問題產生的原因而採取措施,目的是避免同類問題的再次發生,這是一種有效的預防為主的持續改進方法。鑒於此,為實現對分包方的有效監督,應明確督查的方法、時機、內容,做為日常的監控手段;同時應收集分包方的服務質量信息,並定期進行總結分析,針對重點問題、共性問題制訂並落實整改措施,如此往復,實現與分包方的共同成長和發展。 物業管理服務的改進常常依賴於對各類人員的培訓。這種培訓的內容包括:服務意識、服務規范(儀容儀表、語言態度、行為舉止)、服務技能等。為確保分包方的服務改進及時、有效,對其培訓環節的監控便顯得尤為重要,如日常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及時輸入培訓計劃,培訓計劃是否按時完成,培訓方法是否能夠支持有效性等等,都應作為對分包方監控的內容。此外,分包服務合同也經常用做監督手段,為此需要在合同標准、雙方的責權利、違約責任等方面進行嚴格、明確約定,以便可操作性的實現。 國外咨詢機構所做的一項專業調查顯示:選擇承包方時考慮的重要因素還包括雙方企業文化的適應性、承包方的技術實力、承包方對企業業務及經營策略的理解等。
E. 如何加強對分包商的管理
加強對分包商的管理的方法:
加強安全教育,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實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 全;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衛等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 規定,做到文明施工; 承擔由於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臟亂造成的損失及 各種罰款;自覺接受工程總承包人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按時提交報表、完整的原 始技術經濟資料
指定分包商是由業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並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條款規定,業主有權將部分工程項目的施工任務或涉及提供材料、設備、服務等工作內容發包給指定分包商實施。
F. 分包隊伍管理辦法
隊伍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所屬礦山外包隊伍的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礦山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包隊伍安全管理辦法原則是: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和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管理,落實責任,以達到科學發展,以人為本,安全生產的目的。
第三條 外包隊伍是指承包公司所屬礦山井下采出礦、掘進、充填、運輸、探礦等工程的施工隊伍。
第四條公司在外包隊伍的選擇上必須堅持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並嚴格按照公司關於工程招投標的有關規定選擇施工隊伍。
第五條 在外包工程招投標時應要求投標人提交以下材料並嚴格審查把關。
1、具有礦山工程施工承包三級以上資質、法人營業執照、相應等級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承包採掘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資格證、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等證照齊全;
2、具有礦山工程施工或采礦作業三年以上經驗,或在有色金屬礦山從事井下採掘作業二年以上;
3、具有三名以上的管理人員和一名以上技術人員,並具有採掘技術、管理經驗;
4、從事特殊工種(爆破工、電焊工、電工、鉗工、安全工等)的人員須持有從業資格證書,其它作業人員須有從事井下採掘作業經驗並接受過井下安全生產教育。
第六條 嚴禁以任何形式將所承包的外包工程進行轉包或分包,不得隨意更換工程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和安全生產負責人,否則,公司有權進行處罰。
第七條 公司同一礦山單位使用外包隊伍的數量應控制在3家以內。如果2家以上外包隊伍在同一礦井內作業,礦山單位要主持簽訂施工單位之間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礦山單位作為協議的協調管理方監督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落實。
第八條 公司所屬礦山單位應將外包隊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並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根據外包工程的特點,建立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選派責任心強、懂技術、懂業務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嚴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現象發生。
第九條 外包隊伍負責人應出席礦山單位安全生產的各種會議,參加日常的調度例會,負責組織執行會議的有關決議。
第十條 外包隊伍招聘的員工必須年滿18周歲,初中以上文化,並要求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外包隊伍應與員工簽訂好勞動合同,對員工承擔用工方的所有法律責任。不得聘請有職業禁忌症的職業病人及可能對本公司利益有損害的人員。
第十一條 外包隊伍在招聘員工時,應將包括員工姓名、性別、年齡、戶口所在地、文化程度、技能培訓情況、安全培訓時間、擬安排工種、持證情況等信息的花名冊報所在礦山單位人力資源科備案,人力資源科每季度組織一次外包隊伍員工合規性檢查。外包隊伍作業人數應與月作業計劃相匹配,不得少於定額人數的95%。外包隊伍應在每月初將本月的勞動力安排表送交人力資源科備案。
第十二條 外包隊伍應配備一名以上施工安全員和足夠數量的安全工,為員工配置齊全勞動保護用品。加強員工安全知識培訓,增強員工安全意識,員工安全學習每周不少於一次。新上崗員工必須先培訓後上崗,在崗員工每年培訓一次以上。普通工種接受礦山安全知識教育時間不少於24小時,特殊工種不少於48小時。
第十三條 外包隊伍應有計劃、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對員工進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以提高他們的素質和技能,教育員工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做文明員工。外包隊伍員工培訓納入公司培訓計劃,所在礦山單位人力資源科、安環科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協助外包隊伍進行員工培訓。
第十四條 外包隊伍應制定員工招聘、培訓、薪酬、獎懲、辭退、福利等方面的制度和標准, 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規范員工管理,人力資源科應予協助並督促實施。外包隊伍應按時足額發放員工工資和補貼,為員工辦理必要的保險,不得拖欠和無故剋扣員工工資、補貼。
第十五條 外包隊伍必須規范內部用工和管理,並嚴格按照合同要求足額安置本公司指定人員。未經在本公司施工的其他外包隊伍項目經理的允許,嚴禁聘用其他外包隊伍員工。
第十六條 礦山單位對外包隊伍應負以下安全生產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標准,切實履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推行安全生產標准化管理。
2、負責和外包隊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必須對外包隊伍進行生產、技術、計劃、安全和現場管理。
3、要按國家規定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在外包工程合同中要明確列入安全專項經費,所提供的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范。
4、制定對外包隊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完善施工人員變動管理辦法,並建立施工技術、管理、安全等資料檔案。對由外包隊伍自行設計的單體工程設計施工方案(圖),要組織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審查。
5、負責對施工單位職工進行礦級安全培訓教育,監督、檢查並落實施工單位進行的車間和班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的工作情況。
6、掌握施工單位人員變動情況,審查認可施工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生產負責人及主要生產技術人員變動情況。
7、檢查施工單位特種工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件是否齊全、有效。
8、定期組織對外包工程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隱患時,應責令其及時整改;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嚴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時,應責令其停工整頓,並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應解除承包合同。
9、負責組織對工作區域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檢查內容有:防冒頂片幫、防炮煙中毒、防墜井、防透水、防食物中毒、防中暑、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災、防意外傷害等。
10、建立健全施工單位爆破物品的領用登記和領退庫制度,杜絕任何形式的爆破物品流失。
11、外包工程必須認真執行職業安全衛生「三同時」,嚴格按照《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國家安監局第18號令)執行。
第十七條 外包工程的合同或安全生產協議同中應包括以下條款:
1、明確外包隊伍的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明確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關鍵工種人員和其他員工執行公司的安全風險金抵押管理制度。
2、明確外包隊伍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3、明確外包全體人員必須參加工傷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合同必須明確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包隊伍,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承包合同。
(1)外包隊伍當年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2)全年累計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連續3年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的;
(3)不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服從甲方的安全生產統一管理的;
(4)外包隊伍將承包的工程或采礦生產任務進行分包或轉包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未完成本公司下達的生產計劃或一年累計六個月未完成本公司生產計劃,且未完成全年生產計劃的;
(6)與本公司單位或職工私自進行材料、礦石交易或串通本公司單位、職工弄虛作假的,或採取其它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的;
(7)嚴重違反承包合同的;
(8)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規章制度的。
5、明確外包隊伍應接受甲方對其從業人員進行礦級安全培訓教育,並將人員變動情況在事前告知甲方。
6、外包隊伍要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作業區及相關場所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危險源的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
7、外包隊伍要根據工程進展情況,按照爆破物品管理辦法向甲方足量領取爆破物品,並按照國家有關爆破物品管理辦法保管和使用。嚴禁非法采購、保管、使用爆破物品。
8、外包隊伍要建立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和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制度,嚴禁瞞報事故行為的發生。
第十八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除及時上報外,應及時啟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迅速進行事故搶救,努力控制事故擴大,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九條 外包隊伍必須積極主動地配合當地政府、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進行事故搶險和事故調查,並認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責任,真正做到「四不放過」。
第二十條 當外包隊伍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時,所在礦山單位應負相應的責任,並根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所屬礦山單位可參照本規定,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G. 施工分包管理中,對專業分包單位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有哪些主要規定
《建築法》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專業分包單位應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應提前將參與施工的所有人員培訓考核情況書面提交承包單位審核認可,或經承包單位復訓考核。其中,安全教育培訓主要包括:
1、進入新的崗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採用新技術、新材料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3、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4、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九部委聯合頒布的《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中規定,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1)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2)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志;
(3)對明火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4)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防安全隱患安全生產:
1、新工人入場,道德接受「安全生產三級教育」。
2、進入施工現場人員配戴好安全帽。必須正確使用個人勞保用品。如安全帶等。
2、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正確使用相關機具設備。上崗前必須檢查好一切安全設施是否安全可靠。
3、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特殊作業配戴相應的勞動安全保護用品。
4、使用砂輪機時,先檢查砂輪有無裂紋是否有危險。切割材料時用力均勻,被切割件要夾牢。
5、高空作業時,要系好安全帶。嚴禁在高空中沒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隨意走動。
6、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穩定,及時完善護壁加固措施。
7、危險部位的邊沿,坑口要嚴加欄護,封蓋,及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燈。
8、按規定設置足夠的通行道路,馬道和安全梯。
9、裝卸堆放料具,設備及施工車輛,與坑槽保持安全距離。
10、大中型施工機械(吊裝運輸碾壓等)指派專職人員指揮。
11、小型及電動工具由專職人員操作和使用。注意用電安全。
12、施工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施工規章制度。有權拒絕違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13、施工現場地需掛貼安全施工標牌。
14、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H. 施工分包質量管理辦法
1、組織分包單位參加圖紙會審
分包合同或協議書簽訂後,項目經理部應及時將分包工程的施工圖紙發放給分包單位,並組織分包單位參加業主(總包方)或監理方組織的施工圖會審會議。
2、對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進行審批
圖紙會審後,項目經理部技術負責人應對分包單位編制的分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進行審批。
3、分包工程開工後,項目經理部應督促其進行技術交底,並通過質量安全檢查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 對材料、半成品、施工設備質量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2) 對施工工序質量的監督檢查:項目經理部質檢人員應對分包工程施工中的工序質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發現質量問題,應立即發出質量問題通知單令其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力仍有質量隱患的,應予以清退。
(3) 對現場施工人員的監督檢查:項目經理部管理人員應對分包工程的現場施工人員資格進行不定期的檢查核實,特別是對要求持證上崗的人員。
(4) 分包工程質量由分包單位對項目經理部負責,項目經理部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質量問題對業主(總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4、分包工程結算時,應預留工程保修金,在規定的保修期內發生的維修費用(施工原因引起)由分包單位承擔。保修期滿,預留保修金或余額全部退回(不計利息)。
I. 分包管理的思路和主要措施
摘要 您好!項目主體結構由總承包負責施工,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專業分包單位或勞務班組施工,並納入施工總承包管理范疇。如何做好施工總、分包管理,以當前形勢原因分析,結合實際管理過程經驗,提出方法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