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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合同中管理人關聯方名單

發布時間:2022-05-25 14:26:52

㈠ 資產管理計劃中的管理人和託管人分別能起到什麼作用

1、資產管理計劃中的管理人起到的作用:

(1)辦理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手續;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委託財產;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能力的人員,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委託財產。

(2)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委託財產與其管理的基金財產、其他委託財產和資產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3)除依據法律法規、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資產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未經資產委託人同意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委託財產。

(4)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可辦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登記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接受資產委託人和資產託管人的監督。

(5)根據《試點辦法》和本合同的規定,編制並向資產委託人報送委託財產的投資報告,對報告期內委託財產的投資運作等情況做出說明;編制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季度及年度報告,並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6)計算並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資產委託人報告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凈值;進行資產管理計劃會計核算。

(7)保存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業務活動的全部會計資料,並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財產,不得從事任何有損委託財產及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資產管理計劃中的託管人起到的作用:

(1)安全保管委託財產;設立專門的資產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資產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財產託管事宜。

(2)對所託管的不同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委託財產的完整與獨立;按規定開設和注銷資產管理計劃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3)復核資產管理人編制的委託財產的投資報告,並出具書面意見;編制資產管理計劃的年度託管報告,並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4)保存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合同、協議、憑證等文件資料;公平對待所託管的不同財產,不得從事任何有損委託財產及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5)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規定監督資產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資產託管人發現資產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資產管理人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1)資管合同中管理人關聯方名單擴展閱讀:

1、資產管理業務的含義: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期貨、基金等金融投資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提供證券及其它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的行為。

2、資產管理業務的種類:

(1)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2)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要區分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3)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㈡ 36家銀行理財子公司名單

銀行理財子公司有:工銀理財、建信理財、交銀理財、中銀理財、興銀理財、農銀理財、光大理財、招銀理財、中郵理財、寧銀理財、杭銀理財、徽銀理財、信銀理財、渝農商理財、南銀理財、蘇銀理財、華夏理財等。設立理財子公司比原來的資管公司更有管理優勢,更有防控風險的能力,將徹底實現資管業務的有序規范發展,防範風險在銀行表內與表外之間的傳遞。
【拓展資料】
一、子公司是在國際商務中指由母公司投入全部或部分股份,依法在世界各地設立的東道國法人企業。子公司在法律上獨立於母公司,並擁有獨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組織體系,因而在經營方面具有較大的獨立性和一定的靈活性。同時,子公司的經營活動也要受到母公司的控制,要服從母公司的總體戰略和總體利益的需要。但這種控制是間接的,也與母公司擁有股權的比例正相關。
二、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雖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企業。它有自己的名稱和章程,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其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對各自的債務各自負責,互不連帶。
三、子公司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子公司在經濟上受母公司的支配與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子公司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擁有獨立的名稱和公司章程;具有獨立的組織機構;擁有獨立的財產,能夠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各類民事經濟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後果與責任。
四、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所謂實際控制是指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過行使權力而任命董事會的多名董事。某些信託機構雖然擁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並不參與對公司事務的實際控制,因而不屬於母公司。
五、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控制關系是基於股權的佔有或控制協議。根據股東會多數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因此,一個公司如果擁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夠對該公司實行控制。但實際上由於股份的分散,只要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夠獲股東會表決權的多數,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議而使某一公司處於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關系。

㈢ 公募基金成立備案流程

法律分析:公募基金專戶分為一對一和一對多兩種,一對一的專戶設立相對簡單,3000萬起,流程是提交要素表--出資管合同-託管人管理人及投顧協同將合同定稿--開託管賬戶--投資者打款入賬;一對多受的監管更嚴格點,認購流程就是投資者在印有管理人和託管人章的合同上簽字並打款到合同內的募集賬戶中

法律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核準的其他機構擔任。

第十三條 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㈣ 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哪些

資產管理業務意思是資產管理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試行辦法》的規定與投資者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投資者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投資者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的行為。

資產管理業務包括三種:
1、為單一投資者辦理定向咨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公司與單一投資者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通過該投資者的賬戶為投資者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的一種業務。特點是資產管理公司與投資者必須是一對一的,具體投資方向應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必須在單一投資者的專用證券賬戶中經營運作。
2、為多個投資者辦理集合咨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公司通過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投資者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通過專門賬戶為投資者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的一種業務。資產管理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可以設立限定件集合咨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件集合咨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是:1.集合性,資產管理公司與投資者是一對多。2.投資范圍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3.投資者資產必須進行託管。4.通過專門賬戶投資運作。5.較嚴格的信息披露。
3、為投資者特定目的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公司與投資者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投資者的特殊要求和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投資者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的一種業務。特點是:綜合性,即資產管理公司與投資者可以是一對一也可以是一對多。特定性,即要設定特定的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經營運作。

㈤ 告訴我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可以看看如下網上摘錄可以做參考: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必備條款 第一條 證券公司(以下稱管理人)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委託人、託管人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應載明訂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據,並在顯著位置載明下列文字,至少應當包括:委託人承諾以真實身份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集合計劃),保證委託資產的來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資料真實,並已閱知本合同和集合計劃說明書全文,了解相關權利、義務和風險,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和損失。管理人承諾以誠實守信、審慎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本集合計劃資產,但不保證本集合計劃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託管人承諾以誠實守信、審慎盡責的原則履行託管職責,安全保管客戶集合計劃資產、辦理資金收付事項、監督管理人投資行為,但不保證本集合計劃資產投資不受損失,不保證最低收益。中國證監會對本集合計劃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稱及文號),但中國證監會對本集合計劃作出的任何決定,均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對本集合計劃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參與本集合計劃沒有風險。第二條 合同應當載明委託人、管理人、託管人等當事人的相關信息。第三條 合同應載明集合計劃的基本情況,至少應當包括:(一)名稱與類型;(二)規模、投資范圍、投資比例;(三)存續期限;(四)集合計劃份額的面值;(五)參與本集合計劃的最低金額;(六)集合計劃成立的條件和日期。第四條 合同應載明在集合計劃設立推廣期間,委託人參與集合計劃的時間、方式、價格、程序等事項。第五條 合同約定管理人以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的,應對管理人參與集合計劃的有關事宜作出明確約定,至少應當包括:(一)參與集合計劃的金額和比例;(二)收益分配和責任承擔方式;(三)保證參與資金在集合計劃存續期內不得退出。第六條 合同應約定集合計劃資產交由託管人負責託管,管理人與託管人需就集合計劃託管事宜,簽訂託管協議。第七條 合同應約定集合計劃賬戶開立與管理的有關事項。第八條 合同應約定集合計劃存續期間所發生的有關稅費、管理費、託管費及其他費用的支付事宜,並明確支付標准、計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等。第九條 合同應約定投資收益的構成、收益分配原則、分配方案、分配方式等內容。第十條 合同應約定集合計劃信息披露的相關事宜,至少應當包括: (一)管理人、託管人披露集合計劃份額凈值的時間(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和方式;(二)管理人、託管人提供季度、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和資產託管報告的時間和方式;(三)管理人提供集合計劃年度審計報告的時間和方式;(四)管理人向委託人寄送對賬單的時間、方式和內容;對賬單內容應包括委託人持有計劃份額的數量及凈值,參與、退出明細,以及收益分配等情況;(五)集合計劃存續期間,發生投資主辦人變更等對集合計劃持續運營、委託人的利益、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管理人向委託人進行披露的時間和方式。第十一條 合同應約定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委託人的權利,至少應當包括:1、分享集合計劃收益;2、按照合同約定,參與、退出集合計劃;3、參與分配集合計劃清算後的剩餘資產。(二)委託人的義務,至少應當包括:1、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委託資金,承擔相應稅費,支付合同約定的管理費、託管費和其他費用;2、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集合計劃可能的投資損失;3、不得轉讓集合計劃份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二條 合同應約定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一)管理人的權利,至少應當包括:1、按照合同約定,獨立運作集合計劃的資產;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管理費等相關費用;3、行使集合計劃資產投資形成的投資人權利;4、集合計劃資產受到損害時,向有關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二)管理人的義務,至少應當包括:1、在集合計劃投資管理活動中以專業技能管理集合計劃的資產,為委託人利益服務,依法保護委託人的財產權益; 2、按照合同約定向委託人分配集合計劃的收益;3、依法對託管人的行為進行監督,如發現託管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者違反託管協議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4、及時向退出集合計劃的委託人支付退出款項;5、在集合計劃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時,妥善處理有關清算和委託人資產的返還事宜;6、因託管人過錯造成集合計劃資產損失時,代委託人向託管人追償。第十三條 合同應約定託管人的權利和義務。(一)託管人的權利,至少應當包括:1、 對集合計劃資產進行託管;2、 按照合同的約定收取託管費。(二)託管人的義務,至少應當包括:1、依法為每個集合計劃開立專門的資金賬戶和專門的證券賬戶;2、安全保管集合計劃資產、辦理資金收付事項;非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不得擅自動用或處分集合計劃資產;3、監督集合計劃的經營運作情況,發現管理人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5、復核管理人計算的集合計劃的資產凈值;6、按規定出具集合計劃託管報告;7、因管理人過錯造成集合計劃資產損失的,代委託人向管理人追償。 第十四條 合同約定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可以變更的,應對變更有關事宜作出明確約定,至少應當包括:(一)管理人取得委託人和託管人同意的方式;(二)對不同意變更的委託人退出集合計劃權利的保障措施以及對有關後續事項的安排。第十五條 合同應約定集合計劃存續期間,委託人參與、退出集合計劃的有關事項:(一)集合計劃設有開放期的,應明確約定委託人參與、退出的時間、次數、程序及限制等事項。(二)明確約定巨額退出和連續巨額退出的認定標准、退出順序、退出價格確定、退出款項支付、告知委託人的方式,以及單個委託人大額退出的預約申請等內容。第十六條 合同約定集合計劃可以展期的,合同應對展期有關事宜作出明確約定,至少應當包括:(一)展期須事先經中國證監會同意; (二)展期的條件、方式、程序和期限等;(三)中國證監會同意展期時,管理人通知委託人的時間、方式以及委託人答復等事項;(四)委託人不參與展期時的退出安排。 第十七條 合同應約定集合計劃終止的情形和清算的相關事宜。第十八條 合同應約定,管理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撤銷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因停業、解散、撤銷、破產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按照有關監管要求妥善處理有關事宜。第十九條 合同應載明違約責任條款、免責條款。第二十條 合同應約定適用法律和爭議處理方式。第二十一條 合同應載明「集合計劃說明書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條 合同應載明風險揭示條款,詳細說明相關風險的含義、特徵和可能引起的後果。第二十三條 合同應明確載明「委託人、管理人、託管人不得通過簽訂補充協議、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約定保證集合計劃資產投資收益、承擔投資損失,或排除委託人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和損失。」第二十四條 合同應約定合同成立與生效條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數等事項。第二十五條 合同應在簽章及日期前,明確載明如下內容:「管理人、託管人確認,已向委託人明確說明集合計劃的風險,不保證委託人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託人確認,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內容,自行承擔風險和損失。」第二十六條 合同還應約定,合同由委託人本人簽署,當委託人為機構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

㈥ 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的權利及義務和注意事項有哪些

資產管理公司開展定向資產管理的業務,是由投資者自行行使其所持證券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投資者書面委託證券公司行使權利的除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對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況進行監控,保障投資者可以查詢其專用證券賬戶和其他證券賬戶合並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數額。投資者可以授權證券公司或者資產託管機構查詢。
下面騰信配資網就給投資者們介紹一下定向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包括的基本事項:
1、投資者資產的種類和數額。
2、投資范圍、投資限制和投資比例。
3、投資目標和管理期限。
4、投資者資產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許可權。
5、各類風險揭示。
6、資產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詢方式。
7、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8、投資者所持有證券的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
9、管理費、託管費、業績報酬等費用的支付標准、計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10、與資產管理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1、合同解除、終止的條件、程序及投資者資產的清算返還事宜。
12、違約責任和糾紛的解決方式。
1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㈦ 資管計劃能在中登進行股權登記嗎

1

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

這一解答其實是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證監會公告【2013】54號,簡稱「54號公告」)內容的一脈相承。大家都知道,IPO過程中,對於有職工會持股的、委託持股的、信託持股的一律不予放行,原因是這類持股形式可能導致公司股權不清晰,股東人數超過200人。2013年12月26日,證監會發布了54號公告,就「關於股份代持及間接持股的處理」給出了明確意見:

一般規定:「股份公司股權結構中存在工會代持、職工持股會代持、委託持股或信託持股等股份代持關系,或者存在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實際股東超過200人的,在依據本指引申請行政許可時,應當已經將代持股份還原至實際股東、將間接持股轉為直接持股,並依法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程序。」

特別規定:「以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劃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並規范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

可見,自54號公告開始,不同於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和私募股權基金在IPO或者新三板掛牌中應當不存在法律障礙。(小編吐槽:作為法律性質相同的由銀監會監管信託計劃和由證監會資管計劃受到了赤裸裸的差別待遇啊!)。但是54號公告出台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暫行管理辦法》(公布於2014年8月21日,以下簡稱「《暫行管理辦法》」)出台實施之前,當時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的地位尚未得以明確,公告中所稱的「私募股權基金」更多的是指合夥企業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此次,股轉系統在54號基礎上更加明確了「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在掛牌審查中亦無障礙,不需要進行股份還原以及股東人數的傳統審查。

2

資管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公司申請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時,股份可以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

主辦券商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將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列示為股東,並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充分披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產品的關系。同時,主辦券商就以下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一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並已履行相關備案或者批准手續;

二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及其合法合規性;

三是投資范圍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以及投資的合規性;

四是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權益人是否為擬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董監高。

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通過掛牌備案審查,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掛牌業務部負責核對《股票初始登記申請表》涉及股東信息與《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中國結算發行人業務部核對股份登記信息與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後,將股份直接登記在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名下。

㈧ 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銀保監會網站6月21日消息 ,為進一步加強關聯交易監管 ,規范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行為 ,防範不當利益輸送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 ,銀保監會起草了《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日前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共七章六十八條 ,包括總則、關聯方、關聯交易、關聯交易的內部管理、報告和披露、監督管理、附則等。《辦法》順應行業發展需要 ,注重借鑒國內外製度經驗 ,覆蓋銀保監會監管的各類銀行保險機構。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統籌規范銀行業保險業關聯交易監管。吸收整合銀行業保險業兩方面制度優勢 ,既統一關聯交易管理規則 ,又兼顧不同類型機構特點 ,力爭實現監管標准一致性基礎上的差異化監管。二是明確了監管總體原則。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維護公司經營的獨立性 ,提高市場競爭力 ,控制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 ,重點防範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風險 ,避免多層嵌套等復雜安排。三是堅持問題導向。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監管原則 ,優化關聯方和關聯交易識別 ,加強對表外、資管、同業等重點領域關聯交易管理 ,設置跨部門的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 ,明確牽頭部門、設置專崗 ,加強重點風險識別。四是加強信息披露 ,豐富監管措施。壓實主體責任 ,建立層層問責機制 ,提高信息披露標准 ,強化機構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措施。

㈨ 中國新興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團隊

中國新興資產管理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王朝龍。
中國新興資產管理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徐繼。
中國新興資產管理公司常務副總經理:任慶祥。
中國新興資產管理公司副總經理:李錚。
中國新興資產管理公司副總經理:郭益群。
中國新興資產管理公司總經理助理:許富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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