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高層住宅窗戶玻璃國家標准
根據《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
第六條 建築物需要以玻璃作為建築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須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層及7層以上建築物外開窗;
(二)面積大於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邊離最終裝修面小於500mm的落地窗;
(三)幕牆(全玻幕除外);
(四)傾斜裝配窗、各類天棚(含天窗、採光頂)、吊頂;
(五)觀光電梯及其外圍護;
(六)室內隔斷、浴室圍護和屏風;
(七)樓梯、陽台、平台走廊的欄板和中庭內攔板;
(八)用於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館和游泳池的觀察窗、觀察孔;
(十)公共建築物的出入口、門廳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擊、沖擊而造成人體傷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項是指《建築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和《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范》JGJ102所稱的部位。
28層高的樓房用普通玻璃(3毫米厚)做的夾層推拉飄窗不符合國家標准,應使用安全玻璃。
(1)建築玻璃鋼化要求擴展閱讀:
根據《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鋼化玻璃、夾層玻璃及由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製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單片半鋼化玻璃(熱增強玻璃)、單片夾絲玻璃不屬於安全玻璃。
Ⅱ 鋼化玻璃的國家標准。高層住宅窗戶鋼化玻璃的國家標准及其使用期限
摘要 您好。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條款:
Ⅲ 斷橋鋁合金門窗,玻璃選用必須是鋼化嗎,有規范嗎
必須選擇鋼化玻璃,按照國標規定單塊玻璃大於1.5平米必須鋼化,或玻璃底邊離最終裝修面小於500mm的落地窗,7層及7層以上建築物外開窗都必須採用鋼化玻璃,那麼有的業主肯定會問到如果家裝門窗是內開窗。
單塊玻璃也不足1.5平米是不是就可以沒必要選擇鋼化玻璃了,理論上是可以的,沒有硬性規定要求,但是從長期使用以及安全形度、售後維護費用來看,選擇全部鋼化玻璃比普通玻璃更劃算;同時即使鋼化玻璃爆裂也是小顆粒狀,不易傷人,安全放心。
增加玻璃爆裂的概率,售後維修成本高,假設您家窗戶只有10平米,如果選擇雙層鋼化玻璃,則在購窗成本基礎上只需要多花600多元,但是如果一旦出現玻璃爆裂,更換一塊小玻璃加上人工成本、運費等等,至少需要500元以上。
從安全形度來看,尤其是高層建築,必須選擇鋼化玻璃,我們知道樓層越高,風力越大,需要窗戶玻璃的抗風壓能力等級就越高,所以高層建築門窗玻璃一定要選擇鋼化玻璃,其中還有一點就是落地窗玻璃就更加需要鋼化玻璃了。
Ⅳ 建築標准多少層以上必須用鋼化玻璃
摘要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一下。7層及7層以上建築物外開窗必須使用鋼化玻璃。
Ⅳ 玻璃幕牆鋼化玻璃厚度要求
玻璃幕牆鋼化玻璃厚度要求有兩種:
1、全玻璃幕牆面板鋼化玻璃厚度不宜小於10mm;夾層鋼化玻璃單片厚度不應小於8mm;鋼化玻璃幕牆肋截面厚度不小於12mm,截面高度不應小於100mm。
2、鋼化玻璃幕牆超過4m(玻璃厚度10,12mm),5m(鋼化玻璃厚度15mm),6m(鋼化玻璃厚度19mm)時,全玻璃幕牆應懸掛在主體結構上。
懸掛鋼化玻璃牆的注意事項:
(1)、吊掛全玻璃幕牆的主體構件應有足夠剛度,採用鋼桁架或鋼梁作為受力構件時,其中心線與幕牆中心線相互一致,橢圓螺孔中心線應與幕牆吊桿錨栓位置一致。
(2)、吊掛式全玻璃幕牆的吊夾與主體結構之間應設置剛性水平傳力結構。
(3)、所有鋼結構焊接完畢,應進行隱蔽工程驗收,驗收合格後在塗刷防銹漆。
(4)、全玻璃幕牆玻璃面板的尺寸一般較大,宜採用機械吸盤安裝。
(5)、全玻璃幕牆允許在現場打注硅酮結構密封膠。
(5)建築玻璃鋼化要求擴展閱讀:
鋼化玻璃幕牆的特性:
1、 強度高:可達一般玻璃強度的9-15倍,抗破壞壓力最高可達600MPa。
2、 強度可隨客戶之要求進行調整。
3、玻璃表面平滑、不變形、無鋼化斑。
4、絕對不會有自爆問題。
5、超薄玻璃,各類異型亦可容易的被加工處理。
6、玻璃破碎時非顆粒狀。
7、化學鋼化後可切割、鍍膜、夾膠等再加工。
Ⅵ 建築規范中,5毫米的鋼化玻璃和6毫米的鋼化玻璃允許用的最大面積分別是多少
摘要 5毫米的鋼化玻璃允許用的最大面積是3平方米,6毫米的鋼化玻璃允許用的最大面積4平方米,詳細內容可查《建築玻璃應用技術規程
Ⅶ 鋼化玻璃標準是什麼
標准名稱:建築用安全玻璃 鋼化玻璃 英文名稱: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Part2: Tempered glass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08-30發布 2006-03-01實施 標准編號:GB15763.2-2005 建築用安全玻璃 鋼化玻璃 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Part 2:Tempered glass 1 范圍 GB15763的本部分規定了經熱處理工藝製成的建築用鋼化玻璃的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GB15763的本部分適用於經熱處理工藝製成的建築用鋼化玻璃。對於建築以外用的(如工業裝備、傢具等)鋼化玻璃,如果沒有相應的產品標准,可根據其產品特點參照使用本標准。 2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部分。 GB 9962-1999 夾層玻璃 GB 11614 浮法玻璃 GB/T 18144 玻璃應力測試方法 3 定義及分類 3.1 定義 鋼化玻璃:經熱處理工藝之後的玻璃。其特點是在玻璃表面形成壓應力層,機械強度和耐熱沖擊強度得到提高,並具有特殊的碎片狀態。 3.2 分類 3.2.1 鋼化玻璃按生產工藝分類,可分為: 垂直法鋼化玻璃:在鋼化過程中採取夾鉗吊掛的方式生產出來的鋼化玻璃。 水平法鋼化玻璃:在鋼化過程中採取水平輥支撐的方式生產出來的鋼化玻璃。 3.2.2 鋼化玻璃按形狀分類,分為平面鋼化玻璃和曲面鋼化玻璃。 4鋼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 生產鋼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其質量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的要求。對於有特殊要求的,用於生產鋼化玻璃的玻璃,玻璃的質量由供需雙方確定。 5要求 鋼化玻璃的各項性能及其試驗方法應符合表1相應條款的規定。其中安全性能要求為強制性要求。 表1 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條款 名稱 技術要求 實驗方法 尺寸及外觀要求 尺寸及其允許偏差 5.1 6.1 厚度及其允許偏差 5.2 6.2 外觀質量 5.3 6.3 彎曲度4 5.4 6.4 安全性能要求 彎曲度 5.5 6.5 碎片狀態 5.6 6.6 霰彈袋沖擊性能 5.7 6.7 一般性能要求 表面應力 5.8 6.8 耐熱沖擊性能 5.9 6.9 5.1允許尺寸及允許偏差 5.1.1 長方形平面鋼化玻璃邊長允許偏差 長方形平面鋼化玻璃的邊長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長方形平面鋼化玻璃邊長允許偏差 (單位為毫米) 厚度 邊長(L)允許偏差 L≤1000 1000〈L≤2000 2000〈L≤3000 L>3000 3,4,5,6 +1 -2 ±3 ±4 ±5 8,10,12 +2 -3 15 ±4 ±4 19 ±5 ±5 ±6 ±7 >19 供需雙方商定 5.1.2 長方形平面鋼化玻璃的對角線差 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長方形平面鋼化玻璃對角線差允許值 (單位為毫米) 玻璃公稱厚度 邊長(L)允許偏差 L≤2000 2000〈L≤3000 L>3000 3,4,5,6 ±3.0 ±4.0 ±5.0 8,10,12 ±4.0 ±5.0 ±6.0 15,19 ±5.0 ±6.0 ±7.0 >19 供需雙方商定 5.1.3其他形狀的鋼化玻璃的尺寸及其允許偏差 由供需雙方商定。 5.1.4 邊部加工 邊部加工形狀及質量由供需雙方商定. 5.1.5 圓孔 5.1.5.1 概述 本條只適用於公稱厚度不小於4mm的鋼化玻璃。圓孔的邊部加工質量由供需雙方商定。 5.1.5.2孔徑 孔徑一般不小於玻璃的公稱厚度, 孔徑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的規定。小於玻璃的公稱厚度的孔的孔徑允許偏差由供需雙方商定, 表4孔徑及允許偏差 (單位為毫米) 公稱孔徑 允許偏差 4≤D≤50 ±1.0 250<D≤100 ±2.0 D>100 供需雙方商定 5.1.5.3 孔的位置 1)孔的邊部距玻璃邊部的距離a不應小於玻璃公稱厚度的2倍。如圖1所示。 圖1孔的邊部距玻璃邊部的距離示意圖 2) 兩孔孔邊之間的距離b不應小於玻璃公稱厚度的2倍。如圖2所示。 圖2 兩孔孔邊之間的距離示意圖 3) 孔的邊部距玻璃角部的距離c不應小於玻璃公稱厚度d的6倍。如圖3所示。 注:如果孔的邊部距玻璃角部的距離小於35mm,那麼這個孔不應處在相對於角部對稱的位置上。具體位置由供需雙方商定。 圖3 孔的邊部距玻璃角部的距離示意圖 4) 圓心位置表示方法及其允許偏差 圓孔圓心的位置的表達方法可參照圖4進行。如圖4建立坐標系,用圓心的位置坐標(x,y)表達圓心的位置。 圓孔圓心的位置x、y的允許偏差與玻璃的邊長允許偏差相同(見表2)。 圖4 圓心位置表示方法 5.2厚度及其允許偏差 5.2.1鋼化玻璃的厚度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的規定。 表5厚度及其允許偏差 (單位為毫米) 玻璃公稱厚度 厚度允許偏差 3,4,5,6 ±0.2 8,10 ±0.3 12 ±0.4 15 ±0.6 19 ±1.0 >19 供需雙方商定 5.2.2 對於表5未作規定的公稱厚度的玻璃,其厚度允許偏差可採用表5中與其鄰近的較薄厚度的玻璃的規定,或由供需雙方商定。 5.3 外觀質量 鋼化玻璃的外觀質量應滿足表6的要求。 5.4彎曲度 平面鋼化玻璃的彎曲度,弓形時應不超過0.3%,波形時應不超過0.2%。 5.5抗沖擊性 取6塊鋼化玻璃進行試驗,試樣破壞數不超過1塊為合格,多於或等於3塊為不合格。 破壞數為2塊時,再另取6塊進行試驗, 試樣必須全部不被破壞為合格。 缺陷名稱 說明 允許缺陷數 爆邊 每片玻璃每米邊長上允許有長度不超過10mm,自玻璃邊部向玻璃板表面延伸深度不超過2mm,自板面向玻璃厚度延伸深度不超過厚度1/3的爆邊個數. 1個 劃傷 寬度在0.1mm 以下的輕微劃傷,每平方米面積內允許存在條數。 長≤100mm 4條 寬度大於0.1mm的劃傷,每平方米面積內允許存在條數. 寬0.1~1mm 長≤100mm 4條 夾鉗印 夾鉗印與玻璃邊緣的距離≤20mm,邊部變形量≤2mm(見圖5) 裂紋、缺角 不允許存在 1. 邊部變形 2. 夾鉗印與玻璃邊緣的距離 3. 夾鉗印 圖5夾鉗印示意圖 5.6 碎片狀態 取4塊玻璃試樣進行試驗,每塊試樣在任何50mm×50mm區域內的最少碎片數必須滿足表7的要求。且允許有少量長條形碎片,其長度不超過75mm。 玻璃品種 公稱厚度/mm 最少碎片數/片 平面鋼化玻璃 3 30 4~12 40 ≥15 30 曲面鋼化玻璃 ≥4 30 5.7 霰彈袋沖擊性能 取4塊平型鋼化玻璃試樣進行試驗,必須符合下列(1) 或(2)中任意一條的規定。 (1) 玻璃破碎時, 每試樣的最大10塊碎片質量的總和不得超過相當於試樣65m2面積的質量。 (2)散彈袋下落高度為1200mm時,試樣不破壞。 5.8表面應力 鋼化玻璃的表面應力不應小於90MPa。 以製品為試樣,取3塊試樣進行試驗,當全部符合規定為合格,2塊試樣不符合則為不合格,當2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3塊試樣,如果3塊全部符合規定則為合格。 5.9耐熱沖擊性能鋼化玻璃應耐200℃溫差不破壞。 取4塊試樣進行試驗,當4塊試樣全部符合規定時認為該項性能合格。當有2塊以上不符合時,則認為不合格。當有1塊不符合時,重新追加1塊試樣,如果它符合規定,則認為該項性能合格。當有2塊不符合時,則重新追加4塊試樣,全部符合規定時則為合格。 6. 試驗方法 6.1 尺寸檢驗 尺寸用最小刻度為1mm的鋼直尺或鋼捲尺測量. 6.2厚度檢驗 使用外徑干分尺或與此同等精度的器具,在距玻璃板邊15mm內的四邊中點測量。測量結果的算術平均值即為厚度值。並以毫米(mm)為單位修約到小數點後2位。 6.3外觀檢驗 以製品為試樣,按GB 11614方法進行。 6.4彎曲度測量 將試樣在室溫下放置4h以上, 測量時把試樣垂直立放,並在其長邊下方的1/4處墊上2塊墊塊。用一直尺或金屬線水平緊貼製品的兩邊或對角線方向,用塞尺測量直線邊與玻璃之間的間隙,並以弧的高度與弦的長度之比的百分率來表示弓形時的彎曲度。進行局部波形測量時,用一直尺或金屬線沿平行玻璃邊緣25mm方向進行測量,測量長度300mm。用塞尺測得波谷或波峰的高,並除以300mm後的百分率表示波形的彎曲度,如圖6所示。 6.5抗沖擊性試驗 6.5.1試樣為與製品同厚度、同種類的,且與製品在同一工藝條件下製造的尺寸為610 mm(-0mm,+5mm)×610mm(-0mm,+5mm)的平面鋼化玻璃。 6.5.2試驗裝置應符合GB 9962-1999 附錄A的規定。使沖擊面保持水平。試驗曲面鋼化玻璃時,需要使用相應的輔助框架支承。 6.5.3使用直徑為 63.5 mm(質量約 1040 g)表面光滑的鋼球放在距離試樣表面 1000 mm的高度,使其自由落下。沖擊點應在距試樣中心 25 mm的范圍內。對每塊試樣的沖擊僅限1次,以觀察其是否破壞。試驗在常溫下進行。 6.6 碎片狀態試驗 6.6.1 以製品為試樣 6.6.2試驗設備 可保留碎片圖案的任何裝置。 6.6.3試驗步驟 6.6.3.1將鋼化玻璃試樣自由平放在試驗台上,並用透明膠帶紙或其他方式約束玻璃周邊,以防止玻璃碎片濺開。 6.6.3.2 在試樣的最長邊中心線上距離周邊20mm左右的位置,用尖端曲率半徑為0.2mm+0.05mm的小錘或沖頭進行沖擊,使試樣破碎。 6.6.3.3保留碎片圖案的措施應在沖擊後10s後開始並且在沖擊後3min內結束。 1. 弓形變形 2. 玻璃邊長或對角線長 3. 波形變形; 4. 300mm 圖6 弓形和波形彎曲度示意圖 6.6.3.4 碎片計數時,應除去距離沖擊點半徑80mm以及距玻璃邊緣或鑽孔邊緣25mm范圍內的部分。從圖案中選擇碎片最大的部分,在這部分中用50mm×50mm的計數框計算框內的碎片數,每個碎片內不能有貫穿的裂紋存在,橫跨計數框邊緣的碎片按1/2個碎片計算。 6.7 散彈袋沖擊性能試驗 6.7.1 試樣 試樣為與製品相同厚度、且與製品在同一工藝條件下製造的尺寸為1930mm(-0mm,+5mm)×864mm(-0mm,+5mm)的長方形平面鋼化玻璃。 6.7.2 試驗裝置 試驗裝置應符合GB 9962-1999 附錄B的規定。 6.7.3試驗步驟 6.7.3.1 用直徑 3 mm的撓性鋼絲繩把沖擊體吊起,使沖擊體橫截面最大直徑部分的外周距離試樣表面小於 13 mm,距離試樣的中心在 50 mm以內。 6.7.3.2 使沖擊體最大直徑的中心位置保持在 300 mm的下落高度,自由擺動落下,沖擊試樣中心點附近1次。若試樣沒有破壞,升高至 750 mm,在同一試樣的中心點附近再沖擊1次。 6.7.3.3 試樣仍未破壞時,再升高至 1200 mm的高度,在同一塊試樣中心點附近沖擊一次。 6.7.3.4 下落高度為300mm,750mm或1200mm試樣破壞時,在破壞後5min之內,從玻璃碎片中選出最大的10塊,稱其質量。並測量保留在框內最長的無貫穿裂紋的玻璃碎片的長度。 6.8表面應力測量 6.8.1 試樣以製品為試樣,按GB/T 18144 規定的方法進行。 6.8.2 測量點的規定 如圖7所示,在距長邊100mm的距離上,引平行於長邊的2條平行線,並與對角線相交於4點,這4點以及製品的幾何中心點即為測量點。 圖7測量點示意圖 圖8測量點示意圖 若製品短邊長度不足300mm時,見圖8,則在距短邊100mm的距離上引平行於短邊的兩條平行線與中心線相交於2點,這兩點以及製品的幾何中心點即為測量點。 不規則形狀的製品,其應力測量點由供需雙方商定。 6.8.3 測量結果 測量結果為各測量點的測量值的算術平均值。 6.9 耐熱沖擊性能將300mm×300mm的鋼化玻璃試樣置於200℃±2℃的烘箱中,保溫4h以上,取出後立即將試樣垂直浸入0℃的冰水混合物中,應保證試樣高度的1/3以上能浸入水中,5min後觀察玻璃是否破壞。 玻璃表面和邊部的魚鱗狀剝離不應視作破壞。 7 檢驗規則 7.1檢驗項目 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1.1型式檢驗技術要求中的安全性能要求為必檢項目,其餘要求由供需雙方商定。 7.1.2出廠檢驗厚度及其偏差、外觀質量、尺寸及其偏差、彎曲度。其他檢驗項目由供需雙方商定。 7.2組批抽樣方法 7.2.1產品的尺寸和偏差、外觀質量、彎曲度按表8規定進行隨機抽樣。 表8 抽樣表 (單位為片) 批量范圍 樣本大小 合格判定數 不合格判定數 1~8 2 1 2 9~15 3 1 2 16~25 5 1 2 26~50 8 2 3 51~90 13 3 4 91~150 20 5 6 151~280 32 7 8 281~500 50 10 11 501~1000 80 14 15 7.2.2 對於產品所要求的其他技術性能, 若用製品檢驗時,根據檢測項目所要求的數量從該批產品中隨機抽取;若用試樣進行檢驗時,應採用同一工藝條件下制備的試樣。當該批產品批量大於500塊時,以每500塊為一批分批抽取試樣,當檢驗項目為非破壞性試驗時可用它繼續進行其他項目的檢測。 7.3 判定規則 若不合格品數等於或大於表8 的不合格判定數,則認為該批產品外觀質量、尺寸偏差、彎曲度不合格。 其他性能也應符合相應條款的規定,否則,認為該項不合格。 若上述各項中,有一項不合格,則認為該批產品不合格。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包裝 玻璃的包裝宜採用木箱或集裝箱(架)包裝,箱(架)應便於裝卸、運輸。每箱(架)宜裝同一厚度、尺寸的玻璃。玻璃與玻璃之間、玻璃與箱(架)之間應採取防護措施,防止玻璃的破損和玻璃表面的劃傷。 8.2 包裝標志 包裝標志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每個包裝箱應標明「朝上、輕搬正放、小心破碎、防雨怕濕」等標志或字樣。 8.3 運輸 運輸時,玻璃應固定牢固,防止滑動、傾倒,應有防雨措施。 8.4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不結露或有防雨設施的地方。
Ⅷ 高層建築外窗是否必須使用鋼化玻璃,有無相關規范
《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條款:
第六條建築物需要以玻璃作為建築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須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層及7層以上建築物外開窗;
(二)面積大於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邊離最終裝修面小於500mm的落地窗;
(三)幕牆(全玻幕除外);
(四)傾斜裝配窗、各類天棚(含天窗、採光頂)、吊頂;
(五)觀光電梯及其外圍護;
(六)室內隔斷、浴室圍護和屏風;
(七)樓梯、陽台、平台走廊的欄板和中庭內攔板;
(八)用於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館和游泳池的觀察窗、觀察孔;
(十)公共建築物的出入口、門廳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擊、沖擊而造成人體傷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項是指《建築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ll3和《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范》JGJ102所稱的部位。
強調是外開窗。
Ⅸ 建築標准多少層以上必須用鋼化玻璃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