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防护栏高度国家标准
法律分析: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当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米时,工业围栏高度应不低于0.9m。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米,小于20米时工业防护围栏的高度应1.05m。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0米时,工业围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2m。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B. 围墙护栏标准高度是多少
小区内围墙的相对高度为2.7米,小区围墙高度应不低于2.4米。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第4.2.4条中规定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工厂围栏高度(含土建基础)2.2-2.5米,自家花园(含土建高度)1.5-2米;重工业、高安防场所,基本上都在2.5-4米。
阳台护栏高度规定:六层及以下的楼层应不低于1.05米;六层以上不低于1.1米;高层建筑应不低于1.2米;这些高度是从阳台地面至栏杆扶手的垂直高度;如果栏杆底部有可踏部位,这个高度应从可踏部位算起。
(2)多少米高度做护栏扩展阅读: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米,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米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C. 护栏高度规定
低层住宅阳台栏杆净高应该不低于1.05m;高层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国标标准)
阳台栏杆间距规范
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间距不应大于0.11m(11厘米);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备注:中间的缝隙也不能大于11厘米,大于11厘米孩子的小脑袋会卡进去,甚至会钻进去,也有安全隐患。
家用防盗网、护窗规范
防盗窗各个部位必须检测,并锁紧!间距不要超过0.11m(11厘米)。备注:家里有小孩,无论楼层高低都应该安装防盗网,如果嫌锌钢护栏防盗网不美观,可以尝试隐形防盗网。
隐形防盗窗规范
家里有小孩,无论楼层高低都应该安装防盗网,如果嫌防盗网不美观,可以尝试隐形防盗网。
飘窗、护窗高度规范
标准高度控制在0.9m(米)以上,规范间距不得大于110mm(0.11米),为防止安全事故,可外加隐形防盗网等。备注:不要放置各种小椅子、小凳子,甚至洗衣机也不能离阳台护栏太近,否则会成为孩子攀爬的工具。
备注说明: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要求当窗台低于0.90米时,采取防护措施。有效的锌钢护栏高度应保证净高0.90米,距楼(地)面0.45米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D. 国家安全生产法中要求企业护栏的高度是多少
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当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米时,工业围栏高度应不低于0.9m。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米,小于20米时工业防护围栏的高度应1.05m。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0米时,工业围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2m。
依据Gb4053.3-2009《钢直梯、钢斜梯、工业护栏》5.2围栏高度:
1、当距离基准面高度小于2米时,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900mm;
2、当距离基准面高度大于2米小于20米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50mm;
3、当距离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米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200mm。
注:有些围栏是全封闭式的,比如机器人作业场所,机械手围栏等等。这些围栏高度要根据机器人或者机械手的高度和作业范围来定制尺寸。
(4)多少米高度做护栏扩展阅读:
最大限度发挥安全防护栏的作用:
1、平台护栏高度(扶手上平面距地面):900mm—1200mm;
2、护栏立柱垂直间距_1200mm,玻璃护栏立柱垂直间距_1000mm;
3、护栏立杆垂直间距_110mm;
4、扶手与上横杆平衡间距_110mm,下横杆与地面平衡间距_110mm;
5、管壁的要求:扶手、立柱_1.4mm;横杆_1.2mm;立杆_1.0mm;
6、型材饰面:采用阿克苏室外粉高温静电粉末喷涂或氧化电泳的着色生产工艺,颜色按工程设计;
7、生产工艺:采用古典插扣快速组合生产工艺,无需焊接、丝接和角码连接;
8、玻璃护栏技术要求:采用钢化夹胶安全玻璃,厚度12mm,嵌入深度12mm,玻璃四边采用三元乙丙胶条镶嵌;
9、施工安装技术要求:扶手与墙立面采用铝压铸件内膨胀栓固定,立柱与地面采用铝质连接件内膨胀栓固定。
E. 最新栏杆规范高度要达到多少
最新来栏杆规范高度规定如源下: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如下图所示:
护栏高度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护栏也应满足阳台护栏净高要求。
栏杆中国古称阑干,也称勾阑,是桥梁和建筑上的安全设施。栏杆在使用中起分隔、导向的作用,使被分割区域边界明确清晰,设计好的栏杆,很具装饰意义。周代礼器座上有类似栏杆的构件。汉代以卧棂式栏杆为最多。六朝盛行钩片勾阑。
栏杆转角立望柱或寻杖绞口造者,均可见于云冈石窟、敦煌壁画。元明清的木栏杆比较纤细,而石栏杆逐渐脱离木制栏杆的形制,趋向厚重。清末以后,西方古典比例、尺度和装饰的栏杆形式进入中国。现代栏杆的材料和造型更为多样。
F. 安全护栏高度国家标准有几种
法律分析:当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米时,工业围栏高度应不低于0.9m。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米,小于20米时工业防护围栏的高度应1.05m。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0米时,工业围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2m。
依据Gb4053.3-2009《钢直梯、钢斜梯、工业护栏》5.2围栏高度:1、当距离基准面高度小于2米时,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900mm;2、当距离基准面高度大于2米小于20米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50mm;3、当距离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米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200mm。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G. 安全护栏一般多高
安全护栏高度:当距离基准面高度小于2米时,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900mm。当距离基准面高度大于2米小于20米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50毫米。当距离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米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200mm。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临边防护栏杆的规定和制作要求:
1.立柱采用40×40方管,防护栏外框采用30×30mm方管,中间采用钢板网,钢丝直径或截面不小于2mm,底座采用Ф12×4个膨胀螺栓与地面牢固固定。
2.防护栏杆立杆高度1200mm,每档标准长度为2000mm,底部设200mm高红白或黑黄相间挡脚板。
H. 栏杆高度规范要求2022
栏杆高度规范要求2022:
1、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2、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4、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5、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6、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7、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8、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I. 工地安全护栏高度标准
法律分析:1.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2.防护栏杆应由横杆及立杆组成。横杆应设2~3道,下杆离地高度宜为0.3 m~0.6m,上杆离地高度宜为1.2 m~1.5m;立杆间距不宜大于2.0m,立杆离坡边距离宜大于0.5m。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