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华西村是怎样一步步发家致富的
华西村是那个年代最著名的富裕村,也是中国政治经济的一个光环。一提到华西村,估计1980年以前出生的中国人90%都是知道的。兄弟我是一个70后江阴人,华西村距我家不是很远,但我也从来没有去过那里,似乎江阴本地人更喜欢媒体中报道的华西村,而对真实的华西村关心的并不多。 媒体喜欢报道结果,而其过程往往不太容易知道或者不太便于报道。“华西村的村民年收入达到多少多少,每个家庭都有别墅,每个家庭都有汽车多少多少辆。”诸如此类的报道,恍然让人来到了传说中的天堂。但是如果我们把华西村看作一个经济实体,我们就会有很多疑问,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就是,它是如何做到的,是不是像传说中讲的那样,华西村经济的告诉发展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 几乎没有人知道华西村是如何起步的,即使像凤凰周刊这样的客观媒体也没有调查出个四五六来,它的发家史完全是个谜。坊间传闻,当年华西村的吴仁宝是靠倒卖钢材起家的,但是真实情况可能将永远局限于吴氏家族内若干核心人物。 我猜测,华西村在起步的时候亟有可能做过两件事情:一、向村民集资;二、从事过某种基本原材料的投机。 在八十年代,一个村里的企业是不可能从银行贷到款的,除了集资以外,我们很难想象它能通过正规渠道获得启动资金。 华西村的起步据说是从小五金厂开始的,但78年之后就突然间“脱颖而出”了,赚到了两百万,到了88年,华西村产值过亿元。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价格双轨制能带来大量的利润,我们同样很难想象吴仁宝拿着铁锤集合了一些农民做些简单的小五金,在市场经济刚开始的时候,实现了净利润200万元。但是如果吴仁宝是用集资来的钱对钢材进行投机,那么其原始资本的积累就容易解释多了,据说为了某些原因,中纪委也对其进行过调查。时过境迁,这些原罪性的事件已经没有讨论的必要。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吴仁宝没有将赚来的钱用于自己挥霍,而是利用这些钱打造了一个人人富裕的神话。在名义上,吴仁宝把钱分给了村民,但是他们没有支配权,钱财还是要统收统支的,于是一个乌托邦式的理想似乎变成了现实,共产主义社会在江阴大地上出现了。 分析吴仁宝这么做的动机,有二:1、扰乱社会金融秩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罪名很大,他需要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找一个解释;2、搞类共产主义的经济组织以取悦当政者,以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 吴仁宝本身是一个官,他的对政治是相当了解的。在此我想起了,吕不韦与其父的对话:“谓其父曰:‘耕田之利几倍?’曰:‘十倍’,‘珠玉之赢几倍?’曰:‘百倍’,‘立主定国之赢几倍?’曰:‘无数’”。吴仁宝是一个胆大心细的政治投机者,当时的他可能对核心领导层的斗争不太了解,但他却凭直觉找到了这个切入点。80-90年代,面对市场经济改革,中国政府核心领导层有着激烈的斗争,保守派和改革派相互倾轧,可以试想一下,如果有这样一个经济机构,它能通过市场经济这种形式来完成共产主义的目标,则这将大大减少“改革派”的施政的阻力? 在得到保守派和改革派的一致认可后,华西村的春天在真正是来临了。全国几乎所有的媒体几乎都在报道华西村,一夜之间华西村家喻户晓了,当然这也是吴仁宝所希望的。但是,北京方面可不傻,他们知道吴仁宝是一个好的新闻噱头,但是他不具备应有的政治才能,是一个一心想做官,但是又没有什么文化的农民投机政客,这也就注定了他只能做个村长。 虽然在政治上吴仁宝没有任何作为,但是从报纸到杂志到电台到电视,地毯式的报道,极大的提高了华西村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这是吴仁宝没有想到过的,但却是华西村日后发展的核心优势。 这让我联想起了80年代日本企业在央视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当时的广告价格与现在的广告价格相比简直可以忽略不计,而日本人的战略观念可见一斑。而吴仁宝的歪打正着,使得其对于品牌的推广成本几乎为零,而效果却比日本企业更好。 在华西村集团真正的财务报表上,他的销售费用可能是很低的,而政府对华西村的宣传行为将其品牌价值推高到了几乎无穷大。从这个时候开始,吴仁宝一定觉得他的生意越来越好做了,当然利润也一定水涨船高。 在民营企业还处于边缘地带时,其生存环境是比较差的,国有企业不愿意与其打交道,银行也不愿意借钱给他,但是一旦民营企业拥有了国家信用,则情况就完全不同了,于是一个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神话出现了,中国第一个首富村屹立在了江南大地上。 随着时间的推移,吴仁宝的一套集权制管理必将出现问题,现在他从烟到酒,从织布到炼钢,能做的他几乎都在做,随着国家给他垫付的销售费用却日益减少,吴仁宝的经营成本将被逐步推高,政治挂帅很难再为华西村提供新的支持,事实上,将来江湖上对华西村的质疑声也越来越多,这至少表明,他不是一个优秀的企业。
B. 钢材市场 什么叫倒票
经营钢材,进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即业内所称的“倒票”。
“倒票”,就是倒卖“银行回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短期债务凭证,期限一般在6个月内。持有汇票的人,可以向银行要求贴现取得现款。取得现金时,需向银行支付一定利息。“答中间业务”,就是以低于银行利息的标准将汇票贴现,并将现金外借或给其他企业做保证金,赚取更大利润。这是一种“只赚不赔”的生意。
C. 钢材市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和我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钢材市场经;国务院钢材市场领导小组批准建立,在市生产资料贸易中心(厦禾路819号)设置交易厅,是国家控制下的有领导、有组织的对外计划外钢材(包括生铁、有色金属等,下同)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钢材市场由市物资部门主办,市计委、工商、物价、税务、审计、银行、财政等部门依法参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钢材必须通过市场销售:
1、县以上钢材生产企业自销的钢材(由国家和市物资部门组织的产需衔接和统筹资源的除外);
2、进口的钢材(不包括经贸部门以进养出的和省市纳入导向安排的减免税进口的钢材);
3、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钢材;
4、用废钢材加工串换的钢材;
5、使用单位库存多余,因品种规格不对路,各级主管部门供销机构销售的确属本系统多余的钢材;
6、合法经营单位从市外组织调入的钢材;
7、非生产经营或非使用单位,经市计委审查批准,市工商局核发一次性经营临时执照的钢材。
第五条 下列钢材销售可以不通过钢材市场:
1、县及县以下钢铁企业用自产钢生产的钢材;
2、各级物资企业及其供应网点直接供应用户和按物资管理部门指定方向销售的钢材;
3、各部门供销机构及其网点供应本部门直属直供企业的钢材;
4、受物资部门委托的县以下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和县以下供销社,按核准的经营范围销售的钢材。
第六条 入场经营资格的审查
1、进场交易者必须是经过审批,具有钢材经营资格的经营企业,生产钢材的企业和使用钢材的单位。
2、按第四条规定出售钢材的销方,原则上必须进场设点、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及有关证件,向市场管理办公室申办入场登记手续后,方可亮牌出售。
3、出售第四条规定所列第4至第5项内容的钢材,销方必须在销售前向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领取《钢材调剂、串换、经营审批表》,经销方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报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入场销售。
第七条 进场钢材的交易原则和交易方式
1、进场交易活动应在国家产业政策倾斜供应原则的指导下进行交易,优先满足本市生产维修、出口创汇、优质名牌、市场热销产品和重点的基建、技术引进等项目的需要。
2、交易方式可采取现货或期货交易;也可采取产需直接成交;也可委托相应经营范围的物资经营企业或委托市场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调剂、代结算。
3、场内交易必须做到资源、价格、交易、结算“四公开”,不允许现金交易。
第八条 进场钢材的流向(销售对象)
1、钢铁生产企业按规定自销的资源,可销售给合法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企业。
2、物资经营企业,可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也可销售给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物资经营企业。
3、企业主管部门的供销机构和使用单位其库存多余或品种不对路的资源,可直接交给使用单位和有直属、直供任务的物资供应机构,也可交物资经营企业收购或代销。
4、非生产、经营或非使用钢材单位,经批准一次性经营的钢材资源,只能销售给批准的对象。
5、物资协作联营企业组织的开发资源,原则上应销售给使用单位。
第九条 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1、投放市场的钢材一律实行明码标价,成交价原则上供需双方协商议定;国家或省有规定统一最高限价的,按规定执行。
2、投入市场的钢材必须持有生产企业开具的产品合格证或质保书(进口钢材则要有商检证书);没有产品合格证或质保书的产品或具有使用价值的次品由销售单位出具质量说明书。
3、按国家规定必须进入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原则上应通过银行结算,不得现金交易,并一律使用经物资部门加盖“厦门市钢材市场专用章”的统一发票专本。
4、市场钢材资源量大、交易频繁的销售单位,必须在销售前及时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按月申报预期销售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厂名、地址等,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发放相适应的统一发票专本。销售单位销售后定期以月报形式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报送实际销
售情况。
市场内的其他销售单位销售钢材,统一由钢材市场服务机构代开发票。
5、凡在钢材市场上现货交易的钢材,销售单位(包括市场服务机构)开具的发票必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驻市场管理机构核检验讫,加盖“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钢材交易验证专用章”后方能生效。否则,银行不予办理结算手续,运输部门不得为其运输。
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驻市场管理机构验证盖章的销售发票是企业销售钢材合法交易有凭据,除有其他特殊情况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不再重复检查。
6、凡在钢材市场上期货交易的钢材,销售单位必须使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监制的经济合同文本,并及时会同购方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驻场管理机构申办鉴证手续。
7、经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的经营单位,也可不进场设点销售,但要服从市场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使用钢材市场统一发票,其单笔钢材交易量在10万元以上必须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到钢材市场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驻市场管理机构申办验证盖章;每月定期以月报形式向市场
管理办公室报送实际销售情况并交验当月统一发票存根。
8、市内有关单位(部门)组织钢材展销会、调剂会;应由主办单位事先向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由市场管理办公室派员到会依法监督并办理验证盖章。
9、纳入市场统一管理成交的钢材,销售单位必须照章纳税。除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钢材外,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市场管理办公室可按成交额1.5—2%的标准向销售单位收取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服务和办公办案费用等支出。
10、经市计委审批的计划内外钢材相互串换销售或计划内转计划外销售的价差收入,不得进入企业利润,必须单独立帐,专项使用,使用单位的价差收入,用于购回同类适用品种的价差补贴。
第十条 下列交易行为为非法交易
1、无照经营;
2、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
3、不使用统一发票或不开发票的现金交易;
4、擅自将计划内钢材转为计划外销售;
5、在钢材交易中以次充好,以少充多,以假充真;
6、为钢材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及其他方便条件的,或为其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
7、就地倒卖钢材,或以协作、串换为名倒卖牟利;
8、加价倒卖订货合同或提货凭证,利用经济合同骗买骗卖的;
9、在交易活动中偷漏税费;
10、违反国家和省最高限价或巧立明目乱加价收费的;
11、不按规定进入指定场所公开交易,逃避监督管理的。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1、构成前条第1、2、3、4、5、6、7、8项违法违章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构成前条第3、6、9项违法违章行为的,由税务局、海关依照规定查处。
3、构成前条第10项违法违章行为的,由物价管理机关查处。
4、构成前条第11项违法违章行为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转请有关职能机关依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具体管理措施,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直接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厦门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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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个人倒卖钢材没有店面是不是算无证经营
个人倒卖,刚才没有店面,是不是算不正经用?没有店面不算无证经营,没有营业执照才算不正经呢
E. 甘肃省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再生资源,防止盗窃犯罪,堵塞销赃渠道,维护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旧机电设备及厂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可以利用的各种金属边角废料等。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使用过的废旧金属工具、农具和自行车、人力车的金属零部件以及生活性废旧金属器皿、装饰品和迷信品等。
废钢铁包括废钢、废铁、废次钢材和钢铁材料加工后的废物等。
废有色金属包括铜、铝、铅、锌、锡、镍等材料的废料、加工废物、废旧零件和废旧包装罐等。
废旧机电设备包括废、旧的或不能利用的各类机电设备、以及报废的车辆船舶和各类机械零部件、配件与军队退役废弃装备等。第三条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加强回收,合理利用。第四条省计划委员会设立甘肃省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的宏观管理,在废旧金属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对全省的废旧金属回收、利用、加工进行统一管理,综合平衡,组织协调,统筹安排,
(二)负责全省废旧金属回收、利用计划编制与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审批下达省供销联社、省物资局编制上报的废旧金属回收利用年度计划;
(三)组织废旧金属回收、串换、加工利用与合理调拨;
(四)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做好废旧金属的物价监督管理工作;
(五)管理废旧金属出省审批工作。第五条废旧金属的收购经营业务,仍由供销和物资两个系统承担。
设立收购经营废旧金属专营企业,须经地(州、市)以上计划委员会审批同意,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特种行业登记和企业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第六条除供销、物资两个系统外,不允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参与收购经营工作。
对现有收购废旧金属的集体单位和个体户,由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进行清理,并停止其废旧金属的收购经营活动。第七条不准跨区域收购经营废旧金属。外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本省境内收购废旧金属。
厂矿、油田、铁路、施工工地附近区域内不准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第八条凡本省内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出售的废旧金属,一律由供销、物资两系统废旧金属回收部门设立的专点凭单位证明收购,不是专点的,不许收购。一律不许现金交易。
个人出售自用或拣拾的废旧金属,只能由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收购,其他收购站、点一律不得收购。
个人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所在街道、村委会可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凭证件登记收购,无证件的一律不得收购。第九条严禁从个人手中收购下列物品:
(一)钢铁、铜、镍、铝、铅、锌等生产性金属原材料;
(二)铁路、油田、供电、邮电、矿山、水利、测绘专用等器材;
(三)市政公用设施;
(四)军用器械和设施;
(五)贵重稀有金属;
(六)各类机械零部件。第十条企业废旧金属实行内部回收。所有国营、集体企业的边角废料、更换报废设施及设备、剩余材料等废旧金属,一律由单位内部统一回收后,由专业回收部门按计划统一上交调拨,不准进入回收市场。第十一条以废旧金属为原料的加工企业所需废旧金属,由当地供销、物资回收部门按当地计划部门的计划安排负责供应。加工企业不得直接设点收购废旧金属,不准自行串换,更不准与非废旧金属回收部门或个人签订收购合同,已签订的收购合同一律无效。第十二条加强废旧金属购销价格管理。凡国家实行最高限价的,必须执行最高限价,尚未实行限价的,由省物价委员会参照省计划委员会再生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的参考价格核定本省的市场购销价格,供省内执行,并在收购站、点张榜公布。
严禁抬价争购和转手倒卖,严禁变相提价买卖废旧金属。第十三条凡以废钢铁为原料的小电炉、小高炉,一律要经省、地计委审批,所需废钢铁纳入计划供应。未经批准的供销、物资部门不得供应废钢铁。
F. 私人可以自己买钢铁之类的金属进行储存倒卖吗
不可以,这是违法行为,需要有营业执照才能买卖。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其登记事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等,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G. 钢材市场管理主要是哪几个方面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钢材市场管理,整顿钢材流通秩序,保护合法
经营,制止非法交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含市属)以下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
蓉企事业单位、外地驻蓉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成都市钢材市场是国务院钢材市场领导小组批准建立的计划
外钢材合法交易场所。其宗旨是:广泛吸收钢厂自销钢材和社会资源,组
织指导钢材交易活动,为交易双方提供多功能的综合配套服务,发展社会
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第四条 成都市钢材市场由成都市物资局主办,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
办公室组织管理,日常事务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承办。市钢材市场管
理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制定市场交易规则,组织管理钢材
市场的交易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钢材经营和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按照国
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产业政策,对交易活动和钢材资源流向进行指导; (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审查进场资源和进场交易双方的购销
资格,对场内和通过市场的交易票据进行审查并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
。 (四)向上二级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钢材市场的动态、情况
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正确完成和上报统计报表。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派
员进场依法监督钢材市场的交易活动。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依法查处场内违法违章交易和不按规定的场外交易; 2·加强经济合同管理,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查处违章违法经
济合同; 3.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宣传、咨询; 4·对通过钢材市场成交的钢材资源的来源、去向和交易双方的资格
及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验证。 (二)物价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开展价格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调解价格纠纷; 2·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出现的价格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予以解
决; 3·对钢材市场成交钢材价格及收费进行管理、监督; 4.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交易行为。 第六条 为方便供需双方,成都市钢材市场下设水碾河交易厅(市金
属公司内)、西门交易厅(成都物资贸易中心内)、盐市口交易厅(市生
产资料服务公司内)、蜀都大厦交易厅(西南物资市场内)和少城交易厅
(成都市建材公司大厦内)。各交易厅均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设立管
理组统一管理。 第七条 进入钢材市场交易的,必须是具备钢材经营资格的合法经营
企业和生产、使用钢材的单位。进场单位须待本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
或《营业执照》,到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进场证》方可进场交易
;零星使用钢材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需入场采购钢材的,可凭本单位
介绍信办理临时进手续。 第八条 以下钢材必须通过钢材市场公开销售: (一)县以七钢厂按国家政策规定允许自销的钢材(由物资部门和主
管部门组织产需衔接的除外); (二)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钢材; (三)有进出口钢材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进口的钢材(以进养出的除外
); (四)有钢材经营权的企业经营的计划外钢材(物资部门的钢材经营
企业和主管部门供销机构供应直属直供企业的部分除外); (五)使用钢材单位库存多余、积压和不合使用的钢材(一吨以下零
星调剂除外); (六)用废钢铁加工、串换的钢材(市供销社物资回收公司除外); (七)不具有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临时经
营的钢材; (八)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必须通过钢材市场销售的其他钢材。 第九条 钢材市场的进场单位应将可供资源直接进入钢材市场(含各
交易厅,下同)销售。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可视为“通过钢材市场销售”: (一)供方将资源委托钢材市场代销; (二)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派员进入钢厂办理审查手续并加盖“钢
材市场专用章”; (三)供方定期(定量)向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报送已成交的专用
发票或根据专用发票制作的有效凭据(须经本单位鉴章),由市钢材市场
管理办公室审查并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 第十条 本市各单位销售(含调剂串换)的计划外钢材,必须使用“
成都市钢材市场专用发票”。凡必须通过钢材市场销售的部分,供方须持
已成交的专用发票第一、七联交根据专用发票制作的有效凭据一式两份,
送交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含各交易厅管理组,下同)审查,并加盖“
钢材市场专用章”。在钢材市场组织的交易会、调剂会上成交的钢材’亦
须在发票或合同上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必须通过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凡未用
“钢材市场专用发票”或未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的,银行不办理结算
,运输部门不予承运,购销双方的财务部门不得入帐。 第十二条 各钢材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供销机构按规定必须通过钢
材市场销售的资源,应在交易前向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上报资源表(包
括品种、材质、规格、数量、来源、进价、销价、进货、销售原因、销售
原因)。计划内转计划外销售的,还应提交计划分配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
的批准文件。停、缓建项目的剩余钢材,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
和其他有关文件。上述资源经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始得销售。 第十三条 凡通过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必须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
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县及县以下钢铁企业自产自销的钢材,县级物资企业和物
资供应站及受物资部门委托的县以下供销社、乡镇企业供销公司按国家规
定去向销售的钢材;可不通过钢材市场,但必须接受当地物资、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通过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由供方按销售额代收不超过3
%的管理费(在“专用发票”收费栏中填列),用于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
室的日常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在钢材市场的交易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二)转手倒卖合同、提货凭证、调拔单、批件、发货 (三)违反国家价格规定和收费标准; (四)不使用钢材市场专用发票; (五)擅自将计划内钢材转计划外销售; (六)不执行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 (七)在商品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等方面欺骗客户; (八)应通过钢材市场交易的钢材进行场外交易,不如盖“钢材市场
专用章”; (九)偷税漏税。 第十七条 有前条第(一)、(二)、(三)、(四)、(五)、(
六)、(七)、(九)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银
行、技术监督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有第(八)项行为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处以成交额10%以内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钢材经营资格。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按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
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申
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在本市未建立有色金属市场前,计划外有色金属的交易参
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条 零星使用钢材的机关、团体等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物资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物价局接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 倒卖钢铁违法吗
法律分析:是运输途中卖了他人的钢材,可以涉嫌职务侵占。我国刑法早就取消投机倒把罪,倒卖钢材不触犯刑法不会判刑。如果倒卖钢材涉嫌其他犯罪比如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要以涉嫌的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