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偷盗钢材法律如何判刑
1、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与盗窃数额有关,具体的盗窃罪起点数额是由各省制定的(重版庆为权500元人民币),盗窃数额在500~5000内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鉴于你朋友盗窃数额小,如果认错态度好,且主动退脏,可以单处罚金。最后判决由法院作出。
② 供应不合格的钢材的处罚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和第三款"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之规定,我认为工商部门有处罚权!
③ 销售不合格钢筋的处罚
法律分析: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 北京税务局根据什么查处钢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这样抄一种情况,是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与交易的为A、B两家公司。假设A公司销售给B公司(钢材),则应由A公司向B公司开具发票,但事实上是由与该项交易完全无关的C公司开具了发票,而款项收付仍然是在AB两公司之间发生,这样,A公司和C公司账上就会永久存在一对往来(A公司的应付款和C公司的应收款)。如果长期这笔金额无法通过货币资金处理掉(这个长期在6——36个月不等),就会被税务局认定为AC之间存在虚假交易,C公司也就成了虚开发票。增值税发票一旦被认定为虚开,B公司①进项税不能抵扣销项税,已抵扣的需要转出;②金额不能作为成本入账抵减收入,已入账的需要调出。AC两公司也面临《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处罚(最低2000元,最高10000元)。
⑤ 钢筋供货商使用钢筋套牌监理如何处理
监理工程师要责令来暂停施工,检查源原因,责令施工单位进行加固处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处理方案,如需变更,责令施工单位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否则对施工单位的新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按图施工;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若检查合格,则继续施工;若检查不合格,责令施工单位返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3.3.7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实际工程中有时也根据实际情况经监理、建设方共同认可的一部分内墙也可能在主体结构验收之际提前抹灰的。
⑥ 我一个朋友做钢材生意,想以次充好,贴别的公司的牌,但没贴就给抓住了,现拘留,请问能判刑吗
如果您说的事实的话,在民事方面,您朋友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和公司的姓名权,受害人可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在刑事方面可能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根据最高检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该罪名中“伪劣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才能立案。你没有说明白金额是多少,我无法回答。
还有就是公安机关可能作为行政治安案件处理,对你朋友进行行政处罚,其中可能会是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等。
你所问的是否可能被判刑,鉴于你提供的材料不足,建议你找个正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那样最好。
⑦ 一个朋友家开钢材店,现在质检部门检查,说钢材不合格,要罚款14000,这钱一定要罚吗
你朋友虽是来销售商但源不能以不清楚、不明白为由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作为销售者有责任和义务在销售环节把好产品质量关,保护使用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供货商提交产品质检报告复印件以作备案使用,并应当保留供销货凭证,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能追查问题产品来源。
其实很多时候销售商是明知产品质量有问题依然进货销售的,首先从进货价格低于市场同类合格产品价格就已明白产品不是正货。你朋友的情况应当是被按照《产品质量法》有关的规定处。如果已通过知程序并送达处罚决定书就已进入执行环节,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拒绝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希望提供的情况对你朋友有所帮助。
⑧ 被起诉套牌钢材公司怎么找
套牌钢材被起诉应当做好应诉准备,在收到起诉书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原告人数提交相应的副本。提交被告主体资格证明,搜集证据。准时出庭,如实阐述案情。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⑨ 国家计委、国家冶金工业局制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制止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和正常的价格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钢材的经营者,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钢材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生产企业以低于其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钢材产品,经销企业以低于其进货成本销售钢材产品,扰乱钢材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下行为属于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生产企业销售钢材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生产成本是指企业生产该产品的当月完全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应分摊的期间费用,经销企业进货成本包括经销企业的当月进货价格和相关运杂费;
(二)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或经销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三)采取折扣、补贴等办法,低价销售,使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四)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或经销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或经销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第四条国家冶金工业局定期发布钢材主要品种、规格的行业平均生产成本。第五条原则上钢材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不应低于行业平均生产成本;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不应低于其进货成本。经营者应当遵循按质论价原则,按照国家颁布的钢材产品标准和规格、等级制定具体价格,禁止混等和按统货出售。第六条生产企业以低于行业平均生产成本或经销企业低于进货成本销售钢材,造成钢材生产经营秩序混乱,并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立案调查。第七条举报人应据实反映情况,提供被举报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材料及被损害情况。被举报者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如实提供所需的帐簿、单据、凭证以及其它资料。第八条经调查认定,被举报的经营者确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下列处罚:(1)予以警告;(2)处以罚款;(3)责令其停业整顿;(4)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九条钢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及成本、费用核算制度,据实、准确记录与核定钢材的生产成本及进货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第十条冶金行业价格协调委员会及各级冶金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钢材经营者执行本规定。对生产企业低于行业平均生产成本销售的、经销企业低于进货成本销售的,可以规劝其改正;对不接受规劝,有低价倾销钢材嫌疑的,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直接举报。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冶金工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⑩ 钢材不含税销售违法吗
法律分析: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偷税漏税,这样的行为显然都是违法的,而在严重的情况下甚至还会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