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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焊管质量事故奖惩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3 13:47:27

A. 高频焊管机的调试技巧请问一下大师,高频励磁电压开到最高了,可是还加不起火,是什么问题

生产流程
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取决于产品品种,从原料到成品需要经过一系列工序,完成这些工艺过程需要相应的各种机械设备和焊接、电气控制、检测装置,这些设备和装置按照不同的工艺流程要求有多种合理布置,高频焊管典型流程:纵剪―开卷―带钢矫平―头尾剪切―带钢对焊―活套储料―成型―焊接―清除毛刺―定径―探伤―飞切―初检―钢管矫直―管段加工―水压试验―探伤检测―打印和涂层―成品。
质量影响
高频焊管生产中操作对焊接质量的影响
1 输入热量?
因为焊接工艺的主要参数之一,即焊接电流(或焊接温度)难以测量,所以用输入热量来代替,而输入热量又可用振荡器输出功率来表示:
N = Ep·Ip
式中 N——输出功率,kW;
??Ep——屏压,kV;
??Ip——屏流,A〔1〕?。
当振荡器、感应器和阻抗器确定后,振荡管槽路、输出变压器、感应器的效率也就确定了,输入功率的变化同输入热量的变化大致是成比例的。
当输入热量不足时,被加热边缘达不到焊接温度,仍保持固态组织而焊不上,形成焊合裂缝;当输入热量大时,被加热边缘超过焊接温度易产生过热,甚至过烧,受力后产生开裂;当输入热量过大时,焊接温度过高,使焊缝击穿,造成熔化金属飞溅,形成孔洞。熔化焊接温度一般在1350~1400℃为宜。
2 焊接压力?
焊接压力是焊接工艺的主要参数之一,管坯的两边缘加热到焊接温度后,在挤压力作用下形成共同的金属晶粒即相互结晶而产生焊接。焊接压力的大小影响着焊缝的强度和韧性。若所施加的焊接压力小,使金属焊接边缘不能充分压合,焊缝中残留的非金属夹杂物和金属氧化物因压力小不易排出,焊缝强度降低,受力后易开裂;压力过大时,达到焊接温度的金属大部分被挤出,不但降低焊缝强度,而且产生内外毛刺过大或搭焊等缺陷。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品种规格在实际中求得与之相适应的最佳焊接压力。根据实践经验单位焊接压力一般为20~40MPa。?
由于管坯宽度及厚度可能存在的公差,以及焊接温度和焊接速度的波动,都有可能涉及到焊接挤压力的变化。焊接挤压量一般通过调整挤压辊之间的距离进行控制,也可以用挤压辊前后管筒周差来控制。
3 焊接速度?
焊接速度也是焊接工艺主要参数之一,它与加热制度、焊缝变形速度以及相互结晶速度有关。在高频焊管时,焊接质量随焊接速度的加快而提高。这是因为加热时间的缩短使边缘加热区宽度变窄,缩短了形成金属氧化物的时间,如果焊接速度降低时,不仅加热区变宽,而且熔化区宽度随输入热量的变化而变化,形成内毛刺较大。在低速焊时,输入热量少使焊接困难,若不符合规定值时易产生缺陷。?
因此在高频焊管时,应在机组的机械设备和焊接装置所允许的最大速度下,根据不同规格品种选择合适的焊速。

B. 请问有没有PE管材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质保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表卡啊谢谢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2001-2006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Pressure Pipe Unit Manufacture Appraisal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10月27日 前 言 2004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起草意向,委托有关专家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起草。2004年6月,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先后召开4次工作会议,形成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2005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6]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6年4月,起草组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6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6年10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实施方法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特点与产品特点,按不同产品规定了许可级别、条件与要求,并确定了许可方式、许可程序,满足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保证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性能的需求。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刘金山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张永生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善江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缪春生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马夏康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郭怀力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 王晓钧、吴素云
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 忻英娣、王国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 杨红兵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 周文学
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文志雄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与要求……………………………………………………(1)
第三章 制造许可的程序…………………………………………………………………(3)
第四章 附则 …………………………………………………………………………(7) 附件 A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8)
附件 B 许可标志及其使用………………………………………………………………(13) 附件 C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15)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其制造许可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不包括安全阀的制造许可。
第三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按照产品类别、品种、许可级别和产品范围确定许可范围,具体划分见附件A。压力管道密封件、防腐蚀压力管道元件、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采用型式试验的方式取得制造许可。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所辖区内部分制造许可申请的受理和部分制造许可的审批(委托审批的许可项目见附件A)。国家质检总局具体负责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制造许可申请的受理和部分制造许可的审批。
第五条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其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上使用“许可标志”和许可证号(样式见附件B)。
第六条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相关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同一制造单位在同一城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有多处产品制造地址时,可以提出一份申请;同一制造单位的多处产品制造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第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制造产品。如果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经相应的技术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型式试验机构)审查通过。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首次取证和增项(升级)的制造单位,应当通过试制的产品证明其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对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当经型式试验合格。

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其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适应制造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许可制造产品制造需要的生产条件,包括厂房场地、原材料和产品存放保管场地、制造管理的办公条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
(三)有适应产品制造需要,并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检测手段,包括检测仪器、理化检验设备、无损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有与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条件;
(四)具备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C。

第十条 制造单位分包或者采购的原料、零部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工序或者检测工作,其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仍由制造单位对用户负责。制造单位采购的原料、零部件及压力管道元件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的,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无损检测的分包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无损检测机构资格或者能力。

第十一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许可产品制造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形成质量管理手册、管理程序、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十二条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产品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第三章 制造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 境内制造单位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境外制造单位和采取型式试验方式许可的制造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并提交电子文本);
(二)企业概况说明;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者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样本或者产品简介;
(七)质量管理手册;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注:境外制造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或者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当附中文译本或者英文译本。

第十五条 负责受理的机关对制造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单位,负责受理的机关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将一份申请表和电子文本报送审批机关,两份申请表返回申请单位,另一份申请表由负责受理的机关存档。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制造单位,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负责受理的机关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并且出具不受理决定书,并且报送审批机关:
(一)申请材料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制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由于制造单位原因,18个月内未能完成许可工作的,制造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制造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的,由制造单位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采取型式试验方式的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制造单位应当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型式许可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约请生效后将鉴定评审通知单和型式试验通知单报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 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适合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及数量试制产品。许可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应当在型式试验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许可没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接受型式试验约请后15天内派两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并且及时安排型式试验。对采取型式试验方式的许可,不需要进行鉴定评审的,型式试验机构现场取样时,还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一)核查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是否满足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
(二)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以及许可标志的使用规定;
(三)审查设计资料、工艺文件,查看制造单位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条件是否满足要求,检测手段是否与制造的产品相适应,并且跟踪检查产品制造过程。现场取样时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型式试验单位不得取样并且在15日内向审批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一般一式三份,一份申请单位保存,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一份用于办理有关许可。许可项目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许可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后,鉴定评审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现场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
(二)通过审查试制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检查实物制造质量(出厂检验项目与工序检验项目),考核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三)确认许可标志的使用方法;
(四)核实型式试验报告;
(五)确定许可产品项目及产品范围。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相关产品的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投产或者工厂搬迁的;
(二)正式投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有影响安全性能的重大改变的;
(三)停止制造1年以上又重新制造的;
(四)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型式试验有效期的;
(五)审批机关因产品安全性能有问题而提出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当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当更换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手册换版时,应当在15天内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级)、审批机关和监督检验机构。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按照下述原则处理,并且通知制造单位:
(一)生产条件没有变化的,可以继续许可范围内产品的制造;
(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制造单位应当约请原鉴定评审机构进行一次补充鉴定评审,由审批机关根据鉴定评审结果确定是否可以继续许可范围内产品的制造。办理变更时应当提交的资料及相关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如果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或者扩大许可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制造许可申请手续。

第二十五条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
(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不得超过许可范围制造产品或超过许可范围使用许可标记;
(四)不得非法提供(出卖)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或者产品铭牌;
(五)不得贴牌或被贴牌生产许可范围的产品;
(六)不得向用户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制造工作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换证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应当在提出换证申请前完成。逾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制造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制造许可有效期内制造产品的汇总表;
(二)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三)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换证时,对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许可项目无相应产品制造业绩时,应当重新试制产品并进行型式试验,换证程序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换证评审除包括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制造的行为;
(二)产品安全性能接受监督检验的情况;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五)与许可产品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
(六)许可项目产品的生产数量情况。

第二十九条 取得制造许可证(包括换证、增项)的单位及其许可范围,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A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 许可项目及其级别 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 限制范围品种(产品) 级别 A1 无缝钢管 A1 公称直径大于159mm的无缝钢管 材料、规格、标准
A2 (1)公称直径小于或者等于159mm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用无缝钢管;
(2)公称直径小于或者等于159mm的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和油气井油(套)管用无缝钢管 B (1)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其他无缝钢管; (2)各类管坯 A2 焊接钢管 A2.1 螺旋缝埋弧焊钢管 A1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螺旋缝埋弧焊钢管 材料、钢级、规格、标准 A2 (1)制造能力小于L485、1016×14.6mm的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螺旋缝埋弧焊钢管; (2)低压流体输送用螺旋缝埋弧焊钢管
B (1)制造能力小于L485、1016×14.6mm的低压流体输送用螺旋缝埋弧焊钢管;
(2)各类螺旋缝桩用管 A2.2 直缝埋弧焊钢管 A1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直缝埋弧焊钢管 A2 低压流体输送用直缝埋弧焊钢管 A2.3 直缝高频焊管 A1 (1)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 (2)油气井油(套)管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 A2 (1)制造能力小于L415、426×12mm的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 (2)低压流体输送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 B 制造能力小于L415、426×12mm的低压流体输送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 A2.4 其他焊接钢管 B 材料、规格 A3 不锈钢管、有色金属管(铝、铜、钛、铅、镍、锆等有色金属管及其合金管) A 材料、规格 A4 铸铁管 B 材料、规格 续表许可项目及其级别 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 限制范围品种(产品) 级别 A5 钢制无缝管件(包括工厂预制弯管、有缝管坯制管件) A (1)公称直径大于250mm的耐热钢钢制无缝管件; (2)公称直径大于250mm的双相不锈钢制无缝管件; (3)公称直径大于250mm,且标准抗拉强度大于540MPa的合金钢制制无缝管件 产品名称、材料、规格 B 其他无缝管件 A6 钢制有缝管件(钢板制对焊管件) B1 (1)不锈钢制有缝管件; (2)标准抗拉强度大于540MPa的合金钢制有缝管件 材料、规格 B2 其他有缝管件 A7 有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合金制管件 A 材料、规格 A8 锻制管件(限机械加工) B 规格 A9 铸造管件 B 材料、规格 A10 阀门 A1 公称压力大于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425℃的特殊工况用阀门 用途、产品名称、规格 A2 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0mm的特殊工况阀门 B 一般工况的阀门和其他特殊工况阀门 A11 锻制法兰及管接头(限机械加工) B 产品名称、规格 A12 金属波纹膨胀节 A (1)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0mm金属波纹膨胀节; (2)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0mm的金属波纹膨胀节 产品名称、规格 B 其他金属波纹膨胀节 A13 其他型式补偿器(不含聚四氟乙烯波纹管膨胀节) B 产品名称、规格 A14 金属软管 B 规格 A15 弹簧支吊架 B A16 密封件(金属垫片、非金属垫片、金属非金属复合垫片、密封填料) AX 产品名称续表许可项目及其级别 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 限制范围品种(产品) 级别 A17 紧固件(合金钢制M14以上螺柱、螺母) B 材料、规格 A18 元件组合装置 A18.1 井口装置和采油树、截流压井管汇 A 额定压力大于或者等于35MPa的井口装置和采油树、截流压井管汇 产品名称 B 其他井口装置和采油树、截流压井管汇 A18.2 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 A 额定压力大于1.6MPa的燃气调压装置 产品名称 B 各类减温减压装置 A18.3 其他组合装置 B 产品名称 A19 防腐蚀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涂敷防腐层、内衬防腐蚀材料、内搪玻璃等) AX 产品名称、规格 A20 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 AX 产品名称 A21 聚乙烯及聚乙烯复合管 材、管件 A21.1 聚乙烯管材 A1 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450mm的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 产品名称 A2 其他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 A3 流体输送用埋地聚乙烯管材 A21.2 聚乙烯管件 A1 (1)燃气用和流体输送用埋地聚乙烯电熔管件; (2)燃气用和流体输送用埋地聚乙烯热熔管件 A2 燃气用和流体输送用埋地聚乙烯多角焊制管件 A21.3 带金属骨架的聚乙烯复合管材、管件 A 产品名称、规格 A22 其他非金属及非金属复合压力管道元件(管材、管件、阀门、波纹管膨胀节) A 材料 续表许可项目及其级别 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 限制范围品种(产品) 级别 A23 阀门铸件 A23.1 铸铜件 B 各种铸铜阀体 材料 A23.2 铸铁件 B 各种铸铁阀体 A23.3 铸钢件 B1 精密铸造的铸钢件 材料 B2 砂型铸造的铸钢件 A24 锻制法兰、锻制管件、阀体锻件的锻坯 A (1)公称直径大于250mm的耐热钢制各种锻制法兰、管件、阀体锻坯; (2)公称直径大于250mm的双相不锈钢制各种锻制法兰、管件、阀体锻坯; (3)公称直径大于250mm且标准抗拉强度大于540MPa的合金钢制各种锻制法兰、管件、阀体锻坯 材料 B 其他锻制法兰、管件、阀体锻坯 A25 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钢级L360及以上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 AX 材料、规格 A26 聚乙烯管材及复合管材、管件原料(聚乙烯混配料) AX 牌号、级别注:
(1)许可级别栏中的“A级(A1、A2、A3)级”表示该许可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B级(B1、B2)” 表示该许可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制造单位申请的项目中同时含有A级项目和B级项目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审批。表中同一品种(产品)的许可项目,A级许可可以覆盖B级许可,A1级许可可以覆盖A2级许可,B1级许可可以覆盖B2级许可,以此类推,但无缝钢管、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聚乙烯管件和铸钢件除外,不能相互覆盖。在确定的许可产品基本范围内,A2级许可不包括A1级许可,B级许可不包括A级许可,以此类推。
(2)压力管道密封件、防腐蚀压力管道元件、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的制造许可方式采用型式试验方式(AX级),单独颁发制造许可证。
(3)产品限制范围是指许可品种产品的范围,一般涉及其产品名称、规格、产品标准,部分还涉及制造工艺、材料等。限制范围通过型式试验和生产条件确定。许可证书无法表明产品限制范围时,可采用许可证书加明细表方式予以详细标注。许可产品的工作压力应当大于或者等于0.1MPa,公称直径应当大于25mm。
(4)特殊工况阀门,是指用于石油天然气及化工、电站用高温(设计温度大于425℃)、高压(公称压力大于6.4MPa)、剧毒管道、低温管道(温度低于-46℃)和城镇燃气高压(公称压力大于1.6MPa)管道上使用的阀门;一般工况阀门,是指不属于特殊工况阀门的其他压力管道用阀门。阀门典型品种名称(包括特殊工况阀门和一般工况阀门):闸阀、截止阀、节流阀、球阀、止回阀、蝶阀、隔膜阀、旋塞阀、柱塞阀、疏水阀、低温阀、调节(控制)阀、减压阀(自力式)、眼镜阀(冶金工业用阀)、孔板阀(冶金工业用阀)、排污阀、减温阀、减压阀、紧急切断阀、其它阀门(无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用于石油、化工装置上的非标阀门)。
(5)元件组合装置项目中的其他组合装置,包括汇管(汇流排)、过滤器、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凝气(水)缸、绝缘接头、阻火器和其他等产品。本表未列入的其他元件组合装置,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是否按照本规则管理。 元件组合装置中不包括已纳入压力容器管理范围的产品。
(6)防腐蚀压力管道元件仅指对金属压力管道元件内、外表面复合防腐层(不含油漆)制造的许可,金属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还应当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
(7)仅对无缝钢管或有缝钢管进行扩径、减径的制造单位也应取得相应的钢管制造许可。
(8)螺旋缝埋弧焊桩用管和仅用于给排水的流体输送用埋地聚乙烯管材,制造单位可以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9)本规则所称的公称直径根据相关标准,依据不同的管材、管件,可以代表其公称外径、公称内径、通径和口径、公称尺寸。 附件B 许可标志及其使用 B1 许可标志样式如下图所示: 许可标志式样 B2 许可标志字体和尺寸许可标志“TS”采用黑体字体,标志的尺寸可根据元件的大小确定,但最小直径不应小于5mm,一般为10mm、15mm、20mm等。 B3 许可标志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被允许使用许可标志的制造单位在制造许可范围内的每个压力管道元件上(已经完成的或者是处在最终评定状态的压力管道元件和组合件上),以清晰可辨的和不易擦除的方式加贴(喷、刻、钢印等)许可标志,许可标志应当加贴(喷、刻、钢印等)在明显可见的位置,且工整、清晰; (2)许可标志后加注必须制造单位的许可证书编号(可以不含年份); (3)组成组合件的每个元件可以不分别加贴许可标记,如果在组装组合件时,元件已经贴有许可标志,则在组合后可继续携带此标志; (4)不得在压力管道元件上或者组合件上加贴可能会对许可标志含义或形式产生误导的其他标志,若加贴其他标志,必须保证许可标志的可见性和清晰性不会因此降低。 B4 其他要求 (1)安全技术规范有要求时,许可标志还应当附有参与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的编号,编号的方式、方法按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2)制造单位应当在质量手册中对许可标志的样式和具体使用方法做出规定。

C. 请问高频焊管中方管、矩形管、圆管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圆管的国家标准有,GB/T3091 GB/T9711.1.2.3
方距管的标准;

D. 什么是焊接质量在线监控技术

在焊接的过程中,软件将对每个焊缝的所有焊接过程参数进行100%的检查,并且系统会自对焊接的过程进行分析,即时地对焊缝做出质量评定,给出质量分数,对有问题或有问题趋势的焊缝进行及时地报警。系统将记录下所有的焊接过程参数(电流,电压,焊丝速度,保护气体流量及焊接时间),以及相关的产品信息(产品,批次,操作者,焊缝编号,焊接的日期及时间等)。
如电阻焊、弧焊已经实现了这样的检测。

E. 怎么提高产品质量,做好质量管理

产品的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也事关创业者的切身利益,应该引起足内够的重视。
要提高产品的容质量,应该从整个生产流程出发,从相关的环节着手,把握好每一个环节,不能够存留任何一个空挡。
每一个产品的生产都有其一定的产品要求,要想达到其质量要求,必须按照其技术要求进行生产、包装、销售。
以种植业为例,如果该创业者计划生产无公害农产品,那他就要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从产地要求、品种选择、栽培技术、土壤肥料、病虫防治各个方面,都按照无公害生产的技术要求落实。主要从进料检验、生产过程、出厂检验、售后服务等方面去控制,从而确保产品的整体质量。
由于产品要进入市场才能够获得回报,生产者还要在产品的整理、包装、运输上采取措施,使之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千万不要放入其出售的规范产品中,也就是不能够掺假。

F.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实施细则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

(原国家电力公司 国电调[2002]138号)

【标题】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电力公司

【颁布日期】2002/03/07

【实施日期】2002/03/0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保护管理

【文号】国电调[2002]138号

【题注】

【正文】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国电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 [2000] 589号文),做好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措施,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特制定《“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继电保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1.2. 《实施细则》是在原有规程、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依据《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技术措施要点》等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汇总近年来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运行方面的经验制定的。制造、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等各个部门应根据《实施细则》,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技术措施。

1.3. 《实施细则》强调了防止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但并未涵盖全部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也不是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应有的全部内容。有些措施在已颁发的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中已有明确规定,但为了强调有关措施,本次重复列出。因此,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过程中仍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规定和标准。

1.4. 新建、扩建和技改等工程均应执行《实施细则》,现有发电厂、变电站已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凡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必须立即改进,其它可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地予以更新或改造。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结合设备大修加速更换,而对不满足上述要求又不能更改的,由设计、制造和运行等单位共同研究、解决。过去颁发的反措及相关标准、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应按《实施细则》执行。

2.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

2.1. 充分发挥继电保护专业管理的职能作用,明确责任、权限和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防止由于保护不正确动作而引起系统稳定破坏和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等事故的发生。

2.2. 各级领导应重视继电保护队伍建设,加强继电保护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培训,建立培训制度,保持继电保护队伍相对稳定,并不断培养新生力量。

2.3.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应贯穿电力工业的全过程。在发、输、配电工程初设审查、设备选型、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阶段,都必须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专业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监督、报告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

2.4. 各网、省调度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发、供电企业和用户做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和运行管理工作。各发供电企业(特别是独立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都必须接受调度部门的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应将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以及相应的考核、奖惩条款列入并网调度协议中,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2.5. 继电保护新产品进入电网试运行,应经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意后,报上级调度部门批准、安监部门备案,并做好事故预想。

2.6. 不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的以及未经技术鉴定和未取得成功运行经验的继电保护产品不允许入网运行。所有入网运行继电保护装置的选型和配置,从初步设计阶段至投产运行前都必须经过相应各级调度部门的审核。

2.7. 继电保护新产品进入电网试运行,应经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意后,报上级调度部门批准、安监部门备案,并做好事故预想。

2.8. 调度部门应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和特点,编写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要求的继电保护运行整定方案和调度运行说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9.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继电保护用高频收发信机的性能,对其动作行为进行录波和分析。充分利用故障录波手段,加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分析,从中找出薄弱环节、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对策。

2.10. 继电保护的配置与整定都应充分考虑系统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尽量避免在复杂、多重故障的情况下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同时还应考虑系统运行方式变化对继电保护带来的不利影响,当遇到电网结构变化复杂、整定计算不能满足系统要求而保护装置又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的情况下,线路应遵循以下原则:

1)线路纵联保护必须投入。

2)没有振荡问题的线路,要求距离保护的一、二段不经振荡闭锁控制。

3)提高保护用通道(含通道加工设备及接口设备等)的可靠性。

4)宜设置不经任何闭锁的、长延时的线路后备保护。

5)在受端系统的关键枢纽变电所,当继电保护整定困难时,在尽量避免损失负荷的前提下,设置必要的解列点。当灵敏性与选择性难兼顾时,应首先考虑以保灵敏度为主,侧重防止保护拒动,并备案报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

2.11. 应重视发电厂的继电保护配置和整定计算,特别是与系统运行关系密切的保护,应认真校核这些保护与系统保护的配合关系。各发电公司(厂)应根据《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DL/T684-1999)的规定,定期对所辖设备的整定值进行全面复算和校核。

2.12. 继电保护双重化配置是防止因保护装置拒动而导致系统事故的有效措施,同时又可大大减少由于保护装置异常、检修等原因造成的一次设备停运现象,但继电保护的双重化配置也增加了保护误动的机率。因此,在考虑保护双重化配置时,应选用安全性高的继电保护装置,并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注意做到:

1)双重化配置的保护装置之间不应有任何电气联系。

2)每套保护装置的交流电压、交流电流应分别取自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互相独立的绕组,其保护范围应交叉重迭,避免死区。

3)保护装置双重化配置还应充分考虑到运行和检修时的安全性,当运行中的一套保护因异常需要退出或需要检修时,应不影响另一套保护正常运行。

4)为与保护装置双重化配置相适应,应优先选用具备双跳闸线圈机构的断路器,断路器与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如断路器、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等),均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3. 线路保护

3.1. 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发电厂的联络线,不允许无快速保护运行,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立即向调度部门汇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3.2. 应积极推广使用光纤通道做为纵联保护的通道方式。

3.3. 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微机型线路保护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除应符合2.11条款中的技术要求外,并注意:

1)两套保护装置应完整、独立,安装在各自的柜内,每套保护装置均应配置完整的主、后备保护。

2)线路纵联保护的通道(含光纤、微波、载波等通道及加工设备和供电电源等)、远方跳闸和就地判别装置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4. 母线保护和断路器失灵保护

4.1. 母线差动保护对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至关重要。母线差动保护一旦投入运行后,就很难有全面停电的机会进行检验。因此,对母线差动保护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的各个阶段都应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不论在新建工程,还是扩建和技改工程中都必须保证母线差动保护不留隐患地投入运行。

4.2. 为确保母线差动保护检修时母线不至失去保护、防止母线差动保护拒动而危及系统稳定和事故扩大,必要时在500千伏母线以及重要变电站、发电厂的220千伏母线采用双重化保护配置。双重化配置应符合2.11条款中的技术要求,同时还应注意做到:

1)每条母线采用两套完整、独立的母线差动保护,并安装在各自的柜内。两套母线差动保护的跳闸回路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

2)对于3/2接线形式的变电站,如有必要按双重化配置母差保护,每条母线均应配置两套完整、独立的母差保护。进行母差保护校验工作时,应保证每条母线至少保留一套母差保护运行。

3)用于母线差动保护的断路器和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切换回路、辅助变流器以及与其他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4)应充分考虑母线差动保护所接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合理分配,对确无办法解决的保护动作死区,在满足系统稳定要求的前提下,可采取起动失灵和远方跳闸等后备措施加以解决。

4.3. 采用相位比较原理的母线差动保护在用于双母线时,必须增设两母线相继发生故障时能可靠切除后一组故障母线的保护回路。

4.4. 对空母线充电时,固定连接式和母联电流相位比较式母线差动保护应退出运行。

4.5. 母联、母联分段断路器宜配置独立的母联、母联分段断路器充电保护。该保护应具备可瞬时跳闸和延时跳闸的回路。

4.6. 断路器失灵保护按一套配置。断路器失灵保护二次回路牵涉面广、依赖性高,投运后很难有机会利用整组试验的方法进行全面检验。因此,对断路器失灵保护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各个阶段都应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保证断路器失灵保护不留隐患地投入运行。

4.7. 做好电气量保护与非电气量保护出口继电器分开的反措,不得使用不能快速返回的电气量保护和非电量保护作为断路器失灵保护的起动量,并要求断路器失灵保护的相电流判别元件动作时间和返回时间均不应大于20毫秒。

4.8. 用于双母线接线形式的变电站,其母差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接点应分别串接在各断路器的跳闸回路中,不得共用。

5. 变压器保护

5.1. 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微机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非电气量保护除外)。双重化配置应符合2.11条款中的技术要求,同时还应注意做到:

1)主变压器应采用两套完整、独立并且是安装在各自柜内的保护装置。每套保护均应配置完整的主、后备保护。

2)主变压器非电量保护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回路(包括直流空气小开关及其直流电源监视回路)和出口跳闸回路,且必须与电气量保护完全分开,在保护柜上的安装位置也应相对独立。

3)两套完整的电气量保护和非电量保护的跳闸回路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

4)为与保护双重化配置相适应, 500千伏变压器高、中压侧和220千伏变压器高压侧必须选用具备双跳闸线圈机构的的断路器。断路器和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切换回路,辅助变流器以及与其他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5.2. 要完善防止变压器低阻抗保护在电压二次回路失压、断线闭锁以及切换过程交流和直流失压等异常情况下误动的有效措施。

5.3. 变压器过励磁保护的启动元件、反时限和定时限应能分别整定并要求其返回系数不低于0.96,同时应根据变压器的过励磁特性曲线进行整定计算,。

5.4. 为解决变压器断路器失灵保护因保护灵敏度不足而不能投运的问题,对变压器和发电机变压器组的断路器失灵保护可采取以下措施:

1)采用“零序或负序电流”动作,配合“保护动作”和“断路器合闸位置”三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经第一时限去解除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回路,。

2)同时再采用“相电流”、“零序或负序电流”动作,配合 “断路器合闸位置”两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经第二时限去启动断路器失灵保护并发出“启动断路器失灵保护”中央信号。

3)采用主变保护中由主变各侧“复合电压闭锁元件”(或逻辑)动作解除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元件,当采用微机变压器保护时,应具备主变“各侧复合电压闭锁动作” 信号输出的空接点。

5.5. 变压器的瓦斯保护应防水、防油渗漏、密封性好。气体继电器由中间端子箱的引出电缆应直接不允许经过渡端子接入保护柜。

6. 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

6.1. 大型机组、重要电厂的发电机变压器保护对系统和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至关重要。发电机变压器保护的原理构成复杂,牵涉面广,且与机、炉和热控等专业联系密切,在运行中发生问题也难以处理。因此,有关设计、制造单位和发电厂及其调度部门应针对发电机变压器组一次结构和继电保护的配置与二次接线方案,对发电机变压器保护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的各个阶段都应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消除隐患。

6.2. 各发电公司(厂)在对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进行整定计算时应遵循《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DL/T684-1999),并注意以下原则:

1)在整定计算大型机组高频、低频、过压和欠压保护时应分别根据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后的不同运行工况和制造厂提供的发电机组的性能、特性曲线进行。同时还需注意与汽轮机超速保护,和励磁系统过压、欠压以及过励、低励保护的整定配合关系。

2)在整定计算发电机变压器组的过励磁保护时应全面考虑主变压器及高压厂用变压器的过励磁能力,并按电压调节器过励限制首先动作,其次是发电机变压器组过励磁保护动作,然后再是发电机转子过负荷动作的阶梯关系进行。

3)在整定计算发电机定子接地保护时必须根据发电机在带不同负荷的运行工况下实测基波零序基波电压和发电机中性点侧零序三次谐波电压的有效值数据进行。

4)在整定计算发电机变压器组负序电流保护应根据制造厂提供的对称过负荷和负序电流的A值进行。

5)在整定计算发电机、变压器的差动保护时,在保护正确、可靠动作的前提下,不宜整定得过于灵敏,以避免不正确动作。

6.3. 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组微机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非电气量保护除外)保护。大型发电机组和重要发电厂的启动变保护宜采用保护双重化配置。在双重化配置中除了遵循2.11的要求外,还应注意做到:

1)每套保护均应含完整的差动及后备保护,能反应被保护设备的各种故障及异常状态,并能动作于跳闸或给出信号。

2)发电机变压器组非电量保护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回路(包括直流空气小开关及其直流电源监视回路),出口跳闸回路应完全独立,在保护柜上的安装位置也应相对独立。

3)两套完整的电气量保护和非电量保护的跳闸回路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

4)为与保护双重化配置相适应, 500千伏发电机变压器高、中压侧和220千伏变压器高压侧必须选用双跳圈机构的断路器,断路器和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切换回路,辅助变流器以及与其他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6.4. 发电机变压器组过励磁保护的启动元件、反时限和定时限应能分别整定,并要求其返回系数不低于0.96。整定计算时应全面考虑主变压器及高压厂用变压器的过励磁能力。

6.5. 认真分析和研究发电机失步、失磁保护的动作行为,共同做好发电机失步、失磁保护的选型工作。要采取相应措施来防止系统单相故障发展为两相故障时,失步继电器的不正确动作行为。设计、制造单位应将有关这些问题的计算、研究资料提供给发电厂有关部门和调度单位备案。发电机在进相运行前,应仔细检查和校核发电机失步、失磁保护的测量原理、整定范围和动作特性。在发电机进相运行的上限工况时,防止发电机的失步、失磁保护装置不正确跳闸。

6.6. 发电机失步保护在发电机变压器组以外发生故障时不应误动作,只有测量到失步振荡中心位于发电机变压器组内部并对其安全构成威胁时,才作用于跳闸。跳闸时应尽量避免断路器在两侧电势角在180度时开断。

6.7. 发电机失磁保护应能正确区分短路故障和失磁故障,同时还应配置振荡闭锁元件,防止系统振荡时发电机失磁保护不正确动作。

6.8. 2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定子接地保护应投入跳闸,但必须将基波零序基波段保护与发电机中性点侧三次谐波电压零序三次谐波段保护的出口分开,基波零序基波段保护投跳闸,发电机中性点侧三次谐波电压零序三次谐波段保护宜投信号。

6.9. 在发电机变压器组的断路器出现非全相运行时,首先应采取发电机降出力措施,然后由经快速返回的“负序或零序电流元件”闭锁的“断路器非全相判别元件”,以独立的时间元件以第一时限,启动独立的跳闸回路重跳本断路器一次,并发出“断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的动作信号。若此时断路器故障仍然存在,可采用以下措施:

1)以“零序或负序电流”任何一个元件动作、“断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和“保护动作”三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通过独立的时间元件以第二时限去解除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并发出告警信号,

2)同时经“零序或负序电流”元件任何一个元件动作以及三个相电流元件任何一个元件动作的“或逻辑”,与“断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保护动作”三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动作后,经由独立的时间元件以第三时限去启动断路器失灵保护并发出“断路器失灵保护启动的信号”。

6.10. 发电机变压器组的气体保护、低阻抗保护应参照变压器气体保护和低阻抗保护的技术要求。

6.11. 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应要求发电机制造厂提供装设发电机横差保护的条件,优先考虑配置横差保护并要求该保护中的三次谐波滤过比应大于30。

6.12. 2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组应配置专用故障录波器。

6.13.重视与加强发电厂厂用系统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与管理工作,杜绝因厂用系统保护不正确动作,扩大事故范围。

7. 二次回路与抗干扰

7.1. 严格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技术措施要点》中有关保护及二次回路抗干扰的规定,提高保护抗干扰能力。

7.2. 应认真对各项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尚未执行的要制定出计划时间表。

7.3. 应按《高压线路继电保护装置的“四统一”设计的技术原则》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中关于二次回路、保护电压二次回路切换的有关要求,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的各个阶段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认真检查二次回路,做好整组试验。不论在新建工程,还是扩建和技改工程中都必须防止二次寄生回路的形成。

7.4. 应选用具有良好抗干扰性能的、并符合电力行业电磁兼容及相关的抗干扰技术标准的继电保护装置。

7.5. 应重视接地网可靠性对继电保护装置与接地网的可靠连接安全运行关系的研究。继续做好开关站至继电保护室敷设100平方毫米铜导线、以及在继电保护室内敷设接地铜排网的反事故措施,接地铜排网应一点与主接地网可靠连接。保护装置不能采用通过槽钢接地的接地方式。发电厂的元件继电保护室亦应尽快完成铜排接地网反事故措施。

7.6. 静态型、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以及收发信机的厂、站接地电阻应符合GB/T 2887-1989和GB 9361-1988计算站场地安全技术条件所规定不大于 0.5欧姆的要求,上述设备的机箱应构成良好电磁屏蔽体并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7.7. 在实施抗干扰措施时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的规定。既要保证抗干扰措施的效果,同时也要防止损坏设备。

7.8. 对经长电缆跳闸的回路,要采取防止长电缆分布电容影响和防止出口继电器误动的措施,如不同用途的电缆分开布置、增加出口继电器动作功率,或通过光纤跳闸通道传送跳闸信号等措施。

7.9. 应注意校核继电保护通信设备(光纤、微波、载波)传输信号的可靠性和冗余度,防止因通信设备的问题而引起保护不正确动作。

7.10. 应加强对保护信息远传的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远程修改微机保护的软件、整定值和配置文件。同时还应注意防止干扰经由微机保护的通讯接口侵入,导致继电保护装置的不正确动作。

7.11. 在发电机厂房内的保护、控制二次回路均应使用屏蔽电缆,电缆屏蔽层的两侧应可靠接地。用于定子接地保护的发电机中性点电压互感器二次侧接地点应在定子接地保护柜内一点接地。

7.12. 新建和扩建工程宜选用具有多次级的电流互感器,优先选用贯穿(倒置)式电流互感器。

7.13. 为防止因直流熔断器不正常熔断而扩大事故,应注意做到:

1)直流总输出回路、直流分路均装设熔断器时,直流熔断器应分级配置,逐级配合。

2)直流总输出回路装设熔断器,直流分路装设小空气开关时,必须确保熔断器与小空气开关有选择性地配合。

3)直流总输出回路、直流分路均装设小空气开关时,必须确保上、下级小空气开关有选择性地配合。

4)为防止因直流熔断器不正常熔断或小空气开关失灵而扩大事故,对运行中的熔断器和小空气开关应定期检查,严禁质量不合格的熔断器和小空气开关投入运行。

7.14. 宜使用具有切断直流负载能力的、不带热保护的小空气开关取代原有的直流熔断器,小空气开关的额定工作电流应按最大动态负荷电流(即保护三相同时动作、跳闸和收发信机在满功率发信的状态下)的1.5~2.0倍选用。

8. 运行与检修

8.1. 进一步规范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在各个工作环节上的行为,及时编制、修订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和典型操作票,在检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通过有秩序的工作和严格的技术监督,杜绝继电保护人员因人为责任造成的“误碰、误整定、误接线”事故。

8.2. 各发、供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继电保护安装、调试与定期检验的工艺流程和二次回路验收条例(大纲),保证继电保护安装、调试与检验的质量符合相关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8.3. 应加强线路快速保护、母线差动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等重要保护的运行维护,各厂、局必须十分重视快速主保护的备品备件管理和消缺工作。应将备品备件的配备,以及母差等快速主保护因缺陷超时停役纳入技术监督的工作考核之中。线路快速保护、母线差动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等重要保护的运行时间应不低于规定时间。

8.4. 认真做好微机保护及保护信息管理机等设备软件版本的管理工作,特别注重计算机安全问题,防止因各类计算机病毒危及设备而造成微机保护不正确动作和误整定、误试验等。

8.5. 应加强继电保护微机型试验装置的检验、管理与防病毒工作,防止因试验设备性能、特性不良而引起对保护装置的误整定、误试验。

8.6. 为防止线路架空地线间隙放电干扰高频通道运行,要求有高频保护线路的原有绝缘地线均应改为直接接地运行,同时也要重视接地点的维护检查,防止产生放电干扰。

8.7. 继电保护专业要与通信专业密切配合,防止因通信设备的问题而引起保护不正确动作。

8.8. 要建立与完善阻波器、结合滤波器等高频通道加工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落实责任制,消除检修管理的死区。

8.9. 结合技术监督检查、检修和运行维护工作,检查本单位继电保护接地系统和抗干扰措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8.10. 在电压切换和电压闭锁回路、断路器失灵保护、母线差动保护、远跳、远切、联切回路以及“和电流”等接线方式有关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时,以及一个半断路器接线等主设备检修而相邻断路器仍需运行时,应特别认真做好安全隔离措施。

8.11. 结合变压器检修工作,应认真校验气体继电器的整定动作情况。对大型变压器应配备经校验性能良好、整定正确的气体继电器作为备品,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8.12. 所有的差动保护(母线、变压器、发电机的纵、横差等)在投入运行前,除测定相回路和差回路外,还必须测量各中性线的不平衡电流、电压,以保证保护装置和二次回路接线的正确性。

8.13. 母线差动保护停用时,应避免母线倒闸操作。母线差动保护检修时,应充分考虑异常气象条件的影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检修作业程序,尽可能缩短母线差动保护的检修时间。

8.14. 双母线中阻抗比率制动式母线差动保护在带负荷试验时,不宜采用一次系统来验证辅助变流器二次切换回路正确性。辅助变流器二次回路正确性检验宜在母线差动保护整组试验阶段完成。

8.15. 新投产的线路、母线和变压器和发电机变压器组等保护应认真编写启动方案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做好事故预想,并采取防止保护不正确动作的有效措施。设备启动正常后应及时恢复为正常运行方式,确保电网故障能可靠切除。

8.16. 检修设备在投运前,应认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特别是有无电压二次回路短路、电流二次回路开路和不符合运行要求的接地点的现象。

8.17. 在一次设备进行操作或检修时,应采取防止距离保护失压,以及变压器差动保护和低阻抗保护误动的有效措施。

8.18. 在运行线路、母线、变压器和发电机变压器组的保护上进行定值修改前,应认真考虑防止保护不正确动作的有效措施,并做好事故预想和防范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现场设备的安全性。

G. 什么是高频焊管

高频焊管是热轧卷板经过成型机成型后,利用高频电流的集肤效应和邻近效应,使管坯边缘加热熔化,在挤压辊的作用下进行压力焊接来实现生产。

工艺流程:
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取决于产品品种,从原料到成品需要经过一系列工序,完成这些工艺过程需要相应的各种机械设备和焊接、电气控制、检测装置,这些设备和装置按照不同的工艺流程要求有多种合理布置,高频焊管典型流程:纵剪——开卷——带钢矫平——头尾剪切——带钢对焊——活套储料——成型——焊接——清除毛刺——定径——探伤——飞切——初检——钢管矫直——管段加工——水压试验——探伤检测——打印和涂层——成品。

H. 高频焊管的优点

高频焊管是利用10~500KHz高频电流流经金属连接面产生电阻热 并施加(或不施加)压力达到金属结合的一种焊接管。高频焊管的特点是:焊接速度大,焊接热影响区小,焊接对工件可以不清理,可焊薄壁管,可焊金属管.

高频焊管焊接是利用交流电的趋肤效应和邻近效应,钢材经滚压成型后,形成一个截面断开的圆形管坯,在管坯内靠 近感应线圈中心附近旋转一个或一组阻抗器,阻抗器与管坯开口处形成一个电磁感应回路,在趋肤效应和邻近效应的作用 下,管坯开口处边缘产生强大而集中的热效应,使焊缝边缘迅速加热到焊接所需温度经压辊挤压后,熔融状态的金属实现 晶间接合,冷却后形成一条牢固的对接焊缝。

I. 谁能介绍一下,高频焊管和普通焊管有什么区别

高频焊管是使用感应加热设备快速的焊接,生产速度快。普通焊管就是使用电焊机焊接的,很慢。你可以向扬州新飞翔焊管机械了解更多。

J. 高频焊管触头打火怎么回事

高频焊管
高频焊管其特点是:焊接速度大,焊接热影响区小,焊接对工件可以不清理,可焊薄壁管,可焊金属管。
中文名
高频焊管
又称
高频感应加热
高频电流
10~500KHz
内容
产生电阻热并施加或不施加压力
快速
导航
生产流程质量影响
基本介绍
电晶体(固态)
全自动高焊焊管机设备
设备标牌
电晶体高频机它以节能环保.使用安全.寿命长.焊接品质优良等优点,深受制管,等工业的信赖,更是焊管高频的换代产品, 它也是中国高频市场的一大变革.
生产流程
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取决于产品品种,从原料到成品需要经过一系列工序,完成这些工艺过程需要相应的各种机械设备和焊接、电气控制、检测装置,这些设备和装置按照不同的工艺流程要求有多种合理布置,高频焊管典型流程:纵剪―开卷―带钢矫平―头尾剪切―带钢对焊―活套储料―成型―焊接―清除毛刺―定径―探伤―飞切―初检―钢管矫直―管段加工―水压试验―探伤检测―打印和涂层―成品。
质量影响
高频焊管生产中操作对焊接质量的影响
1 输入热量?
因为焊接工艺的主要参数之一,即焊接电流(或焊接温度)难以测量,所以用输入热量来代替,而输入热量又可用振荡器输出功率来表示:
N = Ep·Ip
式中 N——输出功率,kW;
??Ep——屏压,kV;
??Ip——屏流,A〔1〕?。
当振荡器、感应器和阻抗器确定后,振荡管槽路、输出变压器、感应器的效率也就确定了,输入功率的变化同输入热量的变化大致是成比例的。
当输入热量不足时,被加热边缘达不到焊接温度,仍保持固态组织而焊不上,形成焊合裂缝;当输入热量大时,被加热边缘超过焊接温度易产生过热,甚至过烧,受力后产生开裂;当输入热量过大时,焊接温度过高,使焊缝击穿,造成熔化金属飞溅,形成孔洞。熔化焊接温度一般在1350~140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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