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二氧化碳鋼瓶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鋼制無縫氣瓶:30年
GB13004-1999《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4.1.2條: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按報廢處理,登記後不予檢驗。氧氣瓶、氮氣瓶、二氧化碳氣瓶均屬於這類。
不過好像每3年要檢測一次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水基型滅火器——6 年;
乾粉滅火器——10 年;
潔凈氣體滅火器——10 年;
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 年;
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廢:
筒體按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的必須報廢,不允許補焊;
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於、等於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的;
內扣式器頭沒有(或未安裝)卸氣螺釘和固定螺釘的;
手輪式閥門的二氧化碳滅火器,必須更換壓把式閥門;
滅火劑量大於等於 4 ㎏的滅火器,應更換帶間歇噴射機構的器頭或增裝噴槍,無法更換的應報廢。
筒體嚴重變形的;
結構不合理的(如筒體平底的;貯氣瓶外置,進氣管從筒身上進入筒體內部的乾粉滅火器);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貼花脫落,或雖有貼花,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
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
公安部或各省(市、區)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
(1)無縫氣瓶出廠檢驗什麼擴展閱讀:
《鋼質無縫氣瓶(GB 5099-1994)》規定了鋼質無縫氣瓶(以下簡稱鋼瓶)的型式和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塗敷、包裝、運輸和貯存等。《鋼質無縫氣瓶(GB 5099-1994)》1994年12月26日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1995年8月1日開始實施。
❷ 氣瓶安全充裝規定
氣瓶安全充裝規定
氣瓶的正確充裝是保證氣瓶安全使用的關鍵之一,充裝不當,如氣體混裝、超量充裝都是危險的。
(1)禁止氣瓶混裝
氣體混裝是指同一氣瓶裝入兩種氣體或液化氣體。最常見的混裝現象是氧氣等助燃氣體與可燃氣體混裝,如原來充裝可燃氣(如氫、甲烷等)的氣瓶,未經過置換、清洗等處理,並且瓶內還有餘氣,又用來充裝氧氣。若此兩種介質在適宜的條件下發生化學反應,將會造成嚴重的爆炸事故。因此,絕不允許氣體混裝。
(2)禁止氣瓶超裝
超裝也是氣瓶破裂爆炸的常見原因。充裝過量的氣瓶受到周圍環境溫度的影響,尤其是在夏天,氣瓶內的液化氣體因升溫體積迅速膨脹,使瓶內壓力急劇增大,造成氣瓶破裂爆炸。
為防止氣瓶超裝,應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充裝工作應由專人負責,充裝人員應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考核;充裝人員應認真操作,不得擅自離崗,同時注意抽空餘液,核實瓶重。用於液化氣體灌裝的稱量器具至少每3個月校驗1次,所用稱量器具的最大稱量值為常用量值的1.5~3倍。按瓶立卡,認真記錄。灌裝鋼瓶應有專人負責重復過磅。裝置自動計量設備的,超量能自動報警並切斷閥門。
(2)無縫氣瓶出廠檢驗什麼擴展閱讀:
氣瓶安全使用
(1)防止氣瓶受熱。使用中的氣瓶不應放在烈日下暴曬,不要靠近火源及高溫區,距明火不應小於10 m;不得用高壓蒸汽直接噴吹氣瓶;禁止用熱水解凍及明火烘烤,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2)氣瓶立放時應採取防止傾倒的措施;開閥時要慢慢開啟,防止附件升壓快產生高溫;對可燃氣體的氣瓶,不能用鋼制工具等敲擊鋼瓶,防止產生火花;氧氣瓶的瓶閥及其附件不得沾油脂,手或手套上沾有油污後,不得操作氧氣瓶。
(3)氣瓶使用到最後應留有餘氣,主要用以防止混入其他氣體或雜質而造成事故。氣瓶用於有可能產生迴流(倒灌)的場合,必須有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液化石油氣氣瓶內的殘余油氣,應用有安全措施的設施回收,不得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