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工程由於甲方原因導致停工的賠償問題
建設工程中途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築市場管理,維護工程發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合理解決建設工程中途停工損失的補償事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使用於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應由發包人向承包人補償的停工損失。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責任導致中途停工的損失應該按其他法規另行處理。
第三條 中途停工後,發承包雙方均有採取措施以減少或防止擴大損失的義務。
第二章 補償原則
第四條 施工合同,補充合同和現場簽證中如對停工日期,看護費用,周轉材料和機械停滯以有約定時,應按照約定的原則作為計算補償的依據。
第五條 事前沒有約定補償原則的,雙方可另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按本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則處理。
第三章 停工日期的確定
第六條 無停工協議和簽證時,一般應按發承包雙方的書面通知或書面報告中的時間確定:根據施工合同通用條款13.2條規定,發,承包人發出書面停工通知或報告後,對方應在14天內確認停工(復工)日期,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修改者,視為同意該通知或報告中的停工(復工)日期。
第七條 現場監理工程師簽認的實際停工日期與通知或報告日期不一致時,應該以現場監理工程師簽人的日期為准。但累計日期有誤者應予以糾正。
第八條 停工日期均以日歷天計算,計算停工損失時,必須有對方收到該文件簽收手續的證據。
第九條 根據雙方確認的停工日期或根據第五六條確認的停工日期,是計算工地看護費,周轉材料和施工機械停止補償費的依據。
第四章 工地看護費用計算
第十條 為保護已完工程,現場停滯設備,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損壞和丟失,承包人在現場派駐必須的看護人員,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責任而採取的必須措施,該看護費應由發包方程承擔。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面積在5000M2以內的設看護人員2人/每晝夜,超過5000M2的設看護人員3人以上/每晝夜。
第十二條 每晝夜工資單價由雙方協議確定,協商不成的可按40元/每晝夜,即40元/每日歷天/人。
第五章 臨時設施費的補償
第十三條 合同承包價中的臨時設施費是滿足整個合同工期施工需要所支出的費用。如中途停工時,應視具體情況進行補償。
第十四條 未竣工或中途停工的工程,雙方擬解除合同辦理結算臨時 設施補償費可分別按以下的方法計算:
1、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已經完成全部臨時設施的工程,應按合同價中包括的全部臨時設施費計算。
綜合基價中的臨時設施費=綜合基價費用×0.8%
2、未完成全部臨時設施的工程,可按臨建實際搭設面積占發包方批准 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臨建面積的比例分攤:
臨時設施補償費=合同價中的臨時設施費×(臨建實際搭設面積/發包方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臨建面積)。
第十五條 工程已竣工結算時,實際工期(合同工期與停工工期之和)超出合同工期時,仍按合同價中的臨時設施費用計算。
第六章 剩餘材料(半成品)費用計算
第十六條 工程未竣工、雙方擬解除合同時,承包人為該工程所備材料(半成品)現場剩餘的部分可計算費用,由發包人負擔。
第十七條 剩餘材料(半成品)數量的確認:發承包雙方(監理工程師變可代表發包方、下同)應根據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28條約定的內容和范圍,對承包人為該工程所備剩餘的且不能轉移至其它工地的材料預予以清點,及時編制有材料(半成品)品種、規格、數量等內容的剩餘材料(半成品)清單,加蓋單位公蓋並由經辦人簽字,作為計算剩餘材料(半成品)費的依據。
第十八條 對於承包人能夠盡力將該工程所備的剩餘通用材料(半成品),轉移至其它工地的運雜費,應由發包人承擔。
第十九條 材料價格(半成品)的確定,雙方可協商定價。也可以當地造價管理部門在該工程施工期所發布的人格信息為准。剩餘材料(半成品)費用=∑材料(半成品)數量×單價。
第七章 周轉材料停止補償
第二十條 周轉材料停止補償的范圍:停工期間已支設的未澆混凝土和未拆除的腳手架:為保證後續施工需要,發包方簽證要求存放在現場的模板和腳手架。
停工後,發承包雙方應及時清點上述周轉材料的數量,組織編制有名稱,規格,數量,新舊程度的周轉材料停止清單,加蓋雙方公章,並由經辦人簽字,作為計算周轉材料停止補償費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模板可按以下方法計算補償費:
鋼模板一次攤銷量=[一次使用量*(1+損耗量)]/周轉次數。
木模板一次攤銷量=[一次使用量*(1+損耗量)*K]
模板停滯攤銷補償費=一次攤銷量*攤銷次數*相應模板單價
註:損耗量,周轉次數,損耗率,K值詳附表1,2。
攤銷次數=停工天數/28天。
第二十二條 腳手架可按以下方法計算補償費:
一次攤銷量=[一次使用量*(1-殘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
停滯攤銷補償費=一次攤銷量*攤銷次數*腳手單價。
註:殘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詳附表3,4。
攤銷次數=停滯天數/一次使用期(該次數不應超過附表中的周轉次數)。
第八章 施工機械停職補償
第二十三條 施工機械停滯補償的范圍,僅限於停工前後施工所需要的不能移動的尚未拆除的機械。停工後,發承包雙方應及時清點未拆除的數量,對可以拆除的機械應及時拆除。盡快編制有施工機械名稱,規格,數量,新舊程度的停滯機械清單,加蓋雙方公章,並由經辦人簽字,作為停滯機械補償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施工機械停滯費按《河南省統一施工機械台班費用定額》相應機械台班停滯費乘以停工日期計算。
第二十五條 根據第二十四條計算方法所的任何一種機械的停滯費均不得高於該施工機械停滯前的尚存凈值。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施工機械尚存凈值可參照附表5中的施工機械購置原值,使用年限的新舊程度計算。
第二十七條 依據本辦法計算的補償費均應按工程所在地的稅率記取稅金。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建築工程標準定額站負責解釋,各市在實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反映,以便修正。
附表1 組合式鋼模板,復合木模板周轉次數和施工損耗表
序號 名稱 周轉次數 施工損耗% 備注
1 鋼模板 50 1 包括梁卡具,柱箍損耗為2%
2 零星卡具 20 2 包括U型卡具,L型插銷,鉤頭螺栓,對拉螺栓,3型扣件
3 鋼支撐系統 120 1 包括連接桿,鋼管,扣件
4 復合木模板 5 5
5 木支撐 10 5 包括琵琶撐,支撐,墊板,拉板 附表2 木模板周轉次數和施工損耗表
序號 名稱 周轉
次數 補損率% 系數K 施工損耗率%
1 圓柱 3 15 0.2917 5
2 異形梁 5 15 0.2350 5
3 整體陽台,攔板,樓梯 4 15 0.2563 5
4 小型構件 3 15 0.2917 5
5 支撐材,墊板拉板 15 10 0.13 5 附表3 腳手架耐用周期和殘值表
序號 名稱 耐用周期(月) 規格 殘值%
1 鋼管 180 直徑48*3.5 10
2 扣件 120 5
3 底座 180 5
4 木腳手桿,板 42 10
5 竹腳手板 24 5
6 安全網及
其他 1次 0
附表4 腳手架一次性使用期表
序號 名稱 一次使用期 序號 名稱 一次使用期
1 腳手架15米內 6個月 6 腳手架90M內 25個月
2 腳手架24M內 7個月 7 腳手架110M內 32個月
3 腳手架30M內 8個月 8 滿堂腳手架 25天
4 腳手架50M內 12個月 9 挑腳手架 10天
5 腳手架70M 內 20個月 10 懸空腳手架 7.5天
附表5 主要施工機械購置原值,使用年限表
序號 名稱 規格 原值(元) 使用年限
1 塔式起重機 起重量6噸以內
2 塔式起重機 起重機8噸以內
3 自由式塔式起重機 起重力矩100以內
4 自由式塔式起重機 起重力矩200以內
5 卷揚機帶塔 牽引力3-5噸 H=40M
6 卷揚機雙筒慢速 中型 牽引力10噸
7 卷揚機雙筒慢速 中型 牽引力10噸
8 單籠施工電梯 中型75以內
9 單籠施工電梯 中型100以內
10 雙籠施工電梯 中型100以內
11 雙籠施工電梯 大型200以內
12 砼攪拌機 電動500L內
13 灰漿攪拌機 200L內
14 鋼筋調直機 直徑14以內
15 鋼筋切斷機 直徑40以內
16 鋼筋彎曲機 直徑40以內
17 對焊機 75KVA
18 木工圓鋸機 直徑1000以內
19 木工壓刨機 雙面600內
㈡ 建築工程停工損失費 包括哪些
建設工程中途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築市場管理,維護工程發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合理解決建設工程中途停工損失的補償事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使用於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應由發包人向承包人補償的停工損失。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責任導致中途停工的損失應該按其他法規另行處理。
第三條 中途停工後,發承包雙方均有採取措施以減少或防止擴大損失的義務。
第二章 補償原則
第四條 施工合同,補充合同和現場簽證中如對停工日期,看護費用,周轉材料和機械停滯以有約定時,應按照約定的原則作為計算補償的依據。
第五條 事前沒有約定補償原則的,雙方可另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按本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則處理。
第三章 停工日期的確定
第六條 無停工協議和簽證時,一般應按發承包雙方的書面通知或書面報告中的時間確定:根據施工合同通用條款13.2條規定,發,承包人發出書面停工通知或報告後,對方應在14天內確認停工(復工)日期,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修改者,視為同意該通知或報告中的停工(復工)日期。
第七條 現場監理工程師簽認的實際停工日期與通知或報告日期不一致時,應該以現場監理工程師簽人的日期為准。但累計日期有誤者應予以糾正。
第八條 停工日期均以日歷天計算,計算停工損失時,必須有對方收到該文件簽收手續的證據。
第九條 根據雙方確認的停工日期或根據第五六條確認的停工日期,是計算工地看護費,周轉材料和施工機械停止補償費的依據。
第四章 工地看護費用計算
第十條 為保護已完工程,現場停滯設備,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損壞和丟失,承包人在現場派駐必須的看護人員,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責任而採取的必須措施,該看護費應由發包方程承擔。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面積在5000M2以內的設看護人員2人/每晝夜,超過5000M2的設看護人員3人以上/每晝夜。
第十二條 每晝夜工資單價由雙方協議確定,協商不成的可按40元/每晝夜,即40元/每日歷天/人。
第五章 臨時設施費的補償
第十三條 合同承包價中的臨時設施費是滿足整個合同工期施工需要所支出的費用。如中途停工時,應視具體情況進行補償。
第十四條 未竣工或中途停工的工程,雙方擬解除合同辦理結算臨時 設施補償費可分別按以下的方法計算:
1、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已經完成全部臨時設施的工程,應按合同價中包括的全部臨時設施費計算。
綜合基價中的臨時設施費=綜合基價費用×0.8%
2、未完成全部臨時設施的工程,可按臨建實際搭設面積占發包方批准 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臨建面積的比例分攤:
臨時設施補償費=合同價中的臨時設施費×(臨建實際搭設面積/發包方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臨建面積)。
第十五條 工程已竣工結算時,實際工期(合同工期與停工工期之和)超出合同工期時,仍按合同價中的臨時設施費用計算。
第六章 剩餘材料(半成品)費用計算
第十六條 工程未竣工、雙方擬解除合同時,承包人為該工程所備材料(半成品)現場剩餘的部分可計算費用,由發包人負擔。
第十七條 剩餘材料(半成品)數量的確認:發承包雙方(監理工程師變可代表發包方、下同)應根據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28條約定的內容和范圍,對承包人為該工程所備剩餘的且不能轉移至其它工地的材料預予以清點,及時編制有材料(半成品)品種、規格、數量等內容的剩餘材料(半成品)清單,加蓋單位公蓋並由經辦人簽字,作為計算剩餘材料(半成品)費的依據。
第十八條 對於承包人能夠盡力將該工程所備的剩餘通用材料(半成品),轉移至其它工地的運雜費,應由發包人承擔。
第十九條 材料價格(半成品)的確定,雙方可協商定價。也可以當地造價管理部門在該工程施工期所發布的人格信息為准。剩餘材料(半成品)費用=∑材料(半成品)數量×單價。
第七章 周轉材料停止補償
第二十條 周轉材料停止補償的范圍:停工期間已支設的未澆混凝土和未拆除的腳手架:為保證後續施工需要,發包方簽證要求存放在現場的模板和腳手架。
停工後,發承包雙方應及時清點上述周轉材料的數量,組織編制有名稱,規格,數量,新舊程度的周轉材料停止清單,加蓋雙方公章,並由經辦人簽字,作為計算周轉材料停止補償費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模板可按以下方法計算補償費:
鋼模板一次攤銷量=[一次使用量*(1+損耗量)]/周轉次數。
木模板一次攤銷量=[一次使用量*(1+損耗量)*K]
模板停滯攤銷補償費=一次攤銷量*攤銷次數*相應模板單價
註:損耗量,周轉次數,損耗率,K值詳附表1,2。
攤銷次數=停工天數/28天。
第二十二條 腳手架可按以下方法計算補償費:
一次攤銷量=[一次使用量*(1-殘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
停滯攤銷補償費=一次攤銷量*攤銷次數*腳手單價。
註:殘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詳附表3,4。
攤銷次數=停滯天數/一次使用期(該次數不應超過附表中的周轉次數)。
第八章 施工機械停職補償
第二十三條 施工機械停滯補償的范圍,僅限於停工前後施工所需要的不能移動的尚未拆除的機械。停工後,發承包雙方應及時清點未拆除的數量,對可以拆除的機械應及時拆除。盡快編制有施工機械名稱,規格,數量,新舊程度的停滯機械清單,加蓋雙方公章,並由經辦人簽字,作為停滯機械補償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施工機械停滯費按《施工機械台班費用定額》相應機械台班停滯費乘以停工日期計算。
第二十五條 根據第二十四條計算方法所的任何一種機械的停滯費均不得高於該施工機械停滯前的尚存凈值。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施工機械尚存凈值可參照附表5中的施工機械購置原值,使用年限的新舊程度計算。
第二十七條 依據本辦法計算的補償費均應按工程所在地的稅率記取稅金。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建築工程標準定額站負責解釋,各市在實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反映,以便修正。
附表1 組合式鋼模板,復合木模板周轉次數和施工損耗表
序號 名稱 周轉次數 施工損耗% 備注
1 鋼模板 50 1 包括梁卡具,柱箍損耗為2%
2 零星卡具 20 2 包括U型卡具,L型插銷,鉤頭螺栓,對拉 螺栓,3型扣件
3 鋼支撐系統 120 1 包括連接桿,鋼管,扣件
4 復合木模板 5 5
5 木支撐 10 5 包括琵琶撐,支撐,墊板,拉板
附表2 木模板周轉次數和施工損耗表
序號 名稱 周轉次數 補損率% 系數K 施工損耗率%
1 圓柱 3 15 0.2917 5
2 異形梁 5 15 0.2350 5
3 整體陽台/攔板/樓梯 4 15 0.2563 5
4 小型構件 3 15 0.2917 5
5 支撐材,墊板拉板 15 10 0.13 5
附表3 腳手架耐用周期和殘值表
序號 名稱 耐用周期(月) 規格 殘值%
1 鋼管 180 直徑48*3.5 10
2 扣件 120 5
3 底座 180 5
4 木腳手桿,板 42 10
5 竹腳手板 24 5
6 安全網及其他 1次 0
附表4 腳手架一次性使用期表
序號 名稱 一次使用期 序號 名稱 一次使用期
1 腳手架15米內 6個月 6 腳手架90M內 25個月
2 腳手架24M內 7個月 7 腳手架110M內 32個月
3 腳手架30M內 8個月 8 滿堂腳手架 25天
4 腳手架50M內 12個月 9 挑腳手架 10天
5 腳手架70M 內 20個月 10 懸空腳手架 7.5天
附表5 主要施工機械購置原值,使用年限表
序號 名稱 規格 原值(元) 使用年限
1 塔式起重機 起重量6噸以內
2 塔式起重機 起重機8噸以內
3 自由式塔式起重機 起重力矩100以內
4 自由式塔式起重機 起重力矩200以內
5 卷揚機帶塔 牽引力3-5噸 H=40M
6 卷揚機雙筒慢速 中型 牽引力10噸
7 卷揚機雙筒慢速 中型 牽引力10噸
8 單籠施工電梯 中型75以內
9 單籠施工電梯 中型100以內
10 雙籠施工電梯 中型100以內
11 雙籠施工電梯 大型200以內
12 砼攪拌機 電動500L內
13 灰漿攪拌機 200L內
14 鋼筋調直機 直徑14以內
15 鋼筋切斷機 直徑40以內
16 鋼筋彎曲機 直徑40以內
17 對焊機 75KVA
18 木工圓鋸機 直徑1000以內
19 木工壓刨機 雙面600內
㈢ 停工期間的人工費、機械租賃費、周轉材料費用怎麼計價
停工損失費用計算說明:
一、停工人工費的計算:
1、工人退、進場費 工人退、進場費原則上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如合同未約定可參照: 工人退、進場費=退、進場人數×退、進場人員回家路費 。
2、留用工人的現場值班費 留守工人費用=留守工人人數×留守人員工資 留守工人:指的是停工期間,為維護工程不遭受破壞及現場看守施工材料所必需留守的人員。
3、下場工人遣返費 工人遣返費原則上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如合同未約定可參照: 工人遣返費=遣返人數×遣返人員返迴路費 。
二、機械設備、材料費的計算:
1、機械設備退、進場費 機械設備拆卸費:按照實際消耗人工費、機械費計算 機械設備運輸費:機械設備退場至某地點公里數×運價費用計算。
2、租賃設備租賃費:按實際發生付款憑證或租賃合同單價計算。
3、自有大型機械設備閑置費=∑各機械閑置台班數量×閑置台班費 閑置台班數量=閑置天數×閑置系數(閑置系數=機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數÷365天),機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數有相關定額,也可以到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索要相關資料。 閑置台班費:一般《施工機械台班費定額》中有規定。
4、周轉材料租賃費:按實際發生付款憑證或租賃合同單價計算。
5、自有周轉材料攤銷費:可以按租賃制考慮,租賃單價參考當地造價信息相關數據,也可以按攤銷費計算=(材料購進原值-材料報廢後殘值)÷材料預期使用時間×停工時間。
㈣ 停工損失的核算
《企業會計制度》(簡稱《制度》)規定:需要單獨計算停工損失的企業,可以在「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科目下設置「停工損失」明細科目,以匯集和分配基本生產車間因停工而發生的各種費用,也可以單獨設置「停工損失」科目;停工損失包括停工期內所支付的生產工人工資和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所耗用的燃料和動力費,以及應負擔的製造費用;對於季節性生產企業在停工期內的費用,應當採用待攤、預提的方法,由開工期內的生產成本負擔,不作為停工損失。筆者認為,對於非季節性生產企業的停工損失,無論是在「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停工損失」科目核算,還是在「停工損失」科目核算,都存在下列問題: 1.《制度》只說明用「停工損失」科目來歸集停工期內所支付的生產工人工資和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所耗用的燃料和動力費,以及應負擔的製造費用,沒有明確規定該費用的最終歸屬。 2.用「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停工損失」科目來歸集停工期內所支付的生產工人工資和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所耗用的燃料和動力費,以及應負擔的製造費用,如果當期期末結轉,則停工期內沒有相應的核算對象(產品)來承擔該費用;如果當期期末不結轉,那麼該科目就有餘額,而余額反映的內容與《制度》的規定是不相符的。因為《制度》規定:「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加工完成的各項在產品的成本。 筆者認為,企業成本核算,除採用分批法核算的外,產品製造成本的核算都是按月進行的。企業停工的原因及時間各種各樣,可以視工作中具體情況進行處理。我們可以把停工分為企業計劃內停工和企業計劃外停工。 對於企業計劃內停工,如每年安排設備大修理,是每個企業的正常停產,這期間所支付的生產工人工資和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所耗用的燃料和動力費,以及應負擔的製造費用,可以採用待攤、預提的方法,由開工期內的生產成本負擔,不作停工損失處理。 對於企業計劃外停工,如市場原因產品暫時滯銷,企業安排停產,這期間所支付的生產工人工資和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所耗用的燃料和動力費,以及應負擔的製造費用,可以用「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停工損失」或「停工損失」科目歸集後,期末直接結轉到「管理費用——停工損失」科目。這樣核算的原因有三個:①企業計劃外停工,歸根結底都是管理上的原因;②如果企業計劃外停工的損失在以後生產期內分攤,那麼就不能真實反映生產當期產品成本情況;③若在一年的最後一個月或幾個月停工,該費用又如何處理呢?不可能由以前月完工產品承擔,也不可能把今年的停工損失結轉到下年度,否則不能真實地反映當年的經營狀況。因此,企業計劃外停工的停工損失應單獨核算,並於期末結轉到「管理費用——停工損失」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