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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管腳手架擋風面積如何計算

發布時間:2023-02-14 11:13:17

㈠ 建築上的鋼管架子算平方的公式是怎麼算的

就上面的鋼管管架子,他不是以平方來計算的,他是以根數的米數來計算的

㈡ 鋼管腳手架如何計算

一、腳手架面積的計算,均按其投影面積計算腳手架面積。 

二、建築物如有高、低跨(層)且檐口高度不在同一標准步距時,分別按高低跨(層)計算計算腳手架面積,分別套用相應項目執行。 

三、突出屋面的水箱間、電梯機房、樓梯間、閉路電視間、女兒牆等按搭設的腳手架,套用相應屋面檐口高度項目執行。 

四、依附建築物的外走廊、檐廊、陽台挑出牆外寬度在1.5m以內者,利用外牆架,按里腳手架的80%計算腳手架;挑出寬度在1.5m以上者,按里腳手架計算。  

五、獨立柱按周長增3.6m乘以柱高套用相應項目高度項目,柱高15m以內按單排計算,柱高15m以上按雙排計算。 

六、砌築里腳手架、按內牆垂直投影面積計算,不扣除門窗洞口的面積。 圍牆砌築架,按砌築里腳手架項目執行,圍牆腳手架以自然地面至圍牆頂面高度乘以圍牆中心線長度計算,不扣除圍牆門所佔的面積, 但獨立門柱的砌築腳手架亦不增加。圍牆如建在斜坡上或各段高度不同時,應按各段圍牆的垂直投影面積計算。 圍牆高度超過3.6m時,如雙面抹灰者,除按規定計算該架工以外,還可以增加一道抹灰架。  

七、滿堂腳手架,按實際搭設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不扣除附牆柱、柱所佔的面積, 其基本層高以3.6m以上至5.2m為准。凡超過3.6m、在5.2m以內的天棚抹灰及裝飾, 應計算滿堂腳手架基本層;層高超過5.2m,每增加1.2m計算一個增加層,增加層的層數=(層高-5.2m)/1.2m按四捨五入取整數。利用滿堂腳手架做內牆裝飾按每100m2四周牆面垂直投影面積增加改架工1.28工日。  

八、澆灌運輸道,僅適用於不能利用其他腳手架而必須塔設的工程, 架頂面寬度不小於2m才能計算。當架高低於1.5m時,按架高3m以內相應項目乘以系數0.65。澆灌運輸道的長度,有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者,按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的規定計算。無規定者則按實際搭設的長度計算。

九、依附斜道和獨立斜道均按座計算,其高度與外腳手架的高度相同。依附斜道或獨立斜道座數,有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者,按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的規定計算。無規定者則按實際搭設座數計算。  

十、安全過道,按實際搭設的水平投影面積(架寬*架長)計算。 

十一、安全笆,按實際封閉的垂直投影面積計算。實際採用封閉材料與標准不符時,不作調整。

十二、斜挑式安全笆按實際搭設的(長×寬)斜面面積計算。 

十三、立掛安全網,按實際滿掛的垂直投影面積計算。  

十四、煙囪、水塔腳手架按不同高度及不同直徑以座計算,其直徑按相應±0.000處外徑計算。 

十五、倒錐形水塔、水箱,在地面架空預制,其四周外腳手架(包括斜道、卷揚機架在內), 按相應的單項計算,高度以水箱頂面至地面的垂直高度為准。 

十六、鋼網架高空拼裝支承操作平台按網架水平投影的面積計算;高度以15m為准,超過或低於15m者按每增減 1.5m增減其用量。 

十七、挑腳手架,按塔設長度和層數以延長米計算  

十八、懸空腳手架,按搭設水平投影面積以平方米計算


(2)鋼管腳手架擋風面積如何計算擴展閱讀:

滿堂腳手架又稱作滿堂紅腳手架,是一種在水平方向滿鋪搭設腳手架的施工工藝,多用於施工人員施工通道等,不能作為建築結構的支撐體系。滿堂腳手架為高密度腳手架,相鄰桿件的距離固定,壓力傳導均勻,因此也更加穩固。

㈢ 建築上的鋼管架子是怎麼算平方的

建築使用的外牆鋼管架子算平方方法是:外腳手架是根據建築面積,套綜合腳手架單價(每平方)計算;也有依據外牆維修、裝潢外腳手架按腳手架在牆立面上的正投影面積套單項腳手架單價(每平方)計算的。

㈣ 腳手架的安裝方法

6 腳手架

6.1一般規定

6.1.1各種腳手架應根據建築施工的要求選擇合理的構架形式,並制定搭設、拆除作業的程序和安全措施,當搭設高度超過免計算僅構造要求的搭設高度時,必須按規定進行設計計算。
6.1.2腳手架材料及配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腳手架桿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木腳手架立桿、縱向水平桿、斜撐、剪刀撐、連牆件應選用剝皮杉、落葉松木桿,橫向水平桿應選用杉木、落葉松、柞木、水曲柳。不得使用折裂、扭裂、蟲蛀、縱向嚴重裂縫以及腐朽等木桿。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於70mm,縱向水平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於80mm。
2) 竹桿應選用生長期三年以上毛竹或楠竹,不得使用彎曲、青嫩、枯脆、腐爛、裂紋連通兩節以上以及蟲蛀的竹桿。 立桿、頂撐、斜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於75mm,橫向水平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於90mm,擱柵、欄桿的有效部分小頭直徑不得小於60mm 。對於小頭直徑在60mm以上,不足90mm的竹桿可採用雙桿。
3)鋼管材質應符合Q235一A級標准,不得使用有明顯變形、裂紋、嚴重銹蝕材料。鋼管規格宜採用φ48×3.5,亦可採用φ51×3.0鋼管。
4)同一腳手架中,不得混用兩種材質,也不得將兩種規格鋼管用於同一腳手架中。
2 腳手架綁扎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鍍鋅鋼絲或回火鋼絲嚴禁有銹蝕和損傷,且嚴禁重復使用。
2)竹篾嚴禁發霉、蟲蛀、斷腰、有大節疤和摺痕,使用其它綁扎材料時,應符合其它規定。
3)扣件應與鋼管管徑相配合,並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3 腳手架上腳手板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木腳手板厚度不得小於50mm,板寬宜為200~300mm,兩端應用鍍鋅鋼絲扎緊。材質不得低於國家Ⅱ等材標準的杉木和松木,且不得使用腐朽、劈裂的木板。
2)竹串片腳手板應使用寬度不小於50mm的竹片,拼接螺栓間距不得大於600mm,螺栓孔徑與螺栓應緊密配合。
3)各種形式金屬腳手板,單塊重量不宜超過0.3kN,性能應符合設計使用要求,表面應有防滑構造。
6.1.3 腳手架搭設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鋼管腳手架中扣件式單排架不宜超過24m,扣件式雙排架不宜超過50m。門式架不宜超過60m
2 木腳手架中單排架不宜超過20m,雙排架不宜超過30m。
3 竹腳手架中不得搭設單排架,雙排架不宜超過35m。
6.1.4腳手架構造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雙排腳手架的立桿縱距及水平桿步距不應大於2.1m,立桿橫距不
應大於1.6m。
2 應按規定的間隔採用連牆件(或連牆桿)與建築結構進行連接,在腳手架
使用期間不得拆除。
3 沿腳手架外側應設置剪刀撐,並隨腳手架同步搭設和拆除。
4 雙排扣件式鋼管腳手架高度超過24m時,應設置橫向斜撐。
5 門式鋼管腳手架的頂層門架上部、連牆件設置層、防護棚設置處必須設置水平架。
6 竹腳手架應設置頂撐桿,並與立桿綁扎在一起頂緊橫向水平桿。
7 架高超過40m且有風渦流作用時,應設置抗風渦流上翻作用的連牆措施。
8 腳手板必須按腳手架寬度鋪滿、鋪穩,腳手板與牆面的間隙不應大於
200mm,作業層腳手板的下方必須設置防護層。
9 作業層外側,應按規定設置防護欄桿和擋腳板。
10腳手架應按規定採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封閉。
6.1.5腳手架荷載標准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恆荷載應符合以下規定:
包括構架、防護設施、腳手板等自重,應按《建築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選用,對木腳手板、竹串片腳手板可取自重標准值為0.35kN/m²(按厚度50mm計)。
2 施工荷載應符合下列規定:
施工荷載應包括作業層人員、器具、材料的重量:
結構作業架應取3kN /m²
裝修作業架應取2kN /m²
定型工具式腳手架按標准值取用,但不得低於1kN /m²
3 風荷載應符合下列規定:
作用於腳手架的水平風荷載標准值wk應按下式計算:
W k =µs µz Wo (6.1.5)
式中 µs——腳手架風荷載體型系數,按下表選用:
表6.1.5 腳手架的風荷載體型系數 µs
背靠建築物狀況 全封閉 敞開、開洞
µs 1.0ф 1.3ф
註:ф為擋風系數,按腳手架封閉狀況確定;ф=腳手架擋風面積/腳手架迎風面積
µz——風壓高度變化系數,按現行《建築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取用;
Wo——基本風壓,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取n=5 。
6.1.6鋼管腳手架結構設計應符合下列方法和基本計算模式:
1 鋼管腳手架的結構設計應採用概率極限狀態計演算法,同時要求其計算結果應按單一安全系數法計算的安全度進行校核:強度K1≥1.5;穩定K2≥2.0。
2 鋼管腳手架結構設計應採用以下基本計算模式:
γ。S ≤ R (6.1.6)
式中 γ。—— 結構重要性系數,取γ。≥ 1.0;
S —— 荷載效應,
R —— 結構抗力,

6.2 落地式腳手架

6.2.1落地式腳手架的基礎應堅實、平整,並應定期檢查。立桿不埋設時,每根立桿底部應設置墊板或底座,並應設置縱、橫向掃地桿。
6.2.2落地式腳手架連牆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雙排架高在50m以下或單排架在24m以下,按不大於40m²設置一處;雙排架高在50m以上,按不大於27m²設置一處。
門式鋼管腳手架架高在45m以下,基本風壓≤0.55kN/m²,按不大於48 m²設置一處;架高在45m以下,基本風壓>0.55kN/m² ,或架高在45m以上,按不大於24m²設置一處。
木腳手架按垂直不大於雙排3倍立桿步距、單排2倍立桿步距,水平不大於3倍立桿縱距設置。
竹腳手架按垂直不大於4m ,水平不大於4倍立桿縱距設置。
2 一字型、開口型腳手架的兩端,必須設置連牆件。
3 連牆件必須採用可承受拉力和壓力的構造,並與建築結構連接。
6.2.3落地式腳手架剪刀撐及橫向斜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應沿全高設置剪刀撐。架高在24m以下時,可沿腳手
架長度間隔不大於15m設置;架高在24m以上時應沿腳手架全長連續設置剪刀撐,並應設置橫向斜撐,橫向斜撐由架底至架頂呈之字型連續布置,沿腳手架長度間隔6跨設置一道。
2 碗扣式鋼管腳手架,架高在24m以下時,於外側框格總數的1/5設置斜
桿;架高在24m以上時,按框格總數的1/3設置斜桿。
3 門式鋼管腳手架的內外兩個側面除應滿設交叉支撐桿外,當架高超過
20m時,還應在腳手架外側沿長度和高度連續設置剪刀撐,剪刀撐鋼管規格應與門架鋼管規格一致。當剪刀撐鋼管直徑與門架鋼管直徑不一致時,應採用異型扣件連接。
4 滿堂扣件式鋼管腳手架除沿腳手架外側四周和中間設置豎向剪刀撐外,當腳手架高於4m時,還應沿腳手架每兩步高度設置一道水平剪刀撐。
6.2.4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的主節點處必須設置橫向水平桿,在腳手架使用期間嚴禁拆除。單排腳手架橫向水平桿插入牆內長度不應小於180mm。
6.2.5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除頂層外立桿桿件接長時,相臨桿件的對接接頭不應設在同步內。相臨縱向水平桿對接接頭不宜設置在同步或同跨內。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立桿接長除頂層外應採用對接。木腳手架立桿接頭搭接長度應跨兩根縱向水平桿,且不得小於1.5m 。竹腳手架立桿接頭的搭接長度應超過一個步距,並不得小於1.5m 。

6.3懸挑式腳手架

6.3.1 懸挑一層的腳手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懸挑架斜立桿的底部必須擱置在樓板、梁或牆體等建築結構部位,並有
固定措施。立桿與牆面的夾角不得大於30º,挑出牆外寬度不得大於1.2m。
2 斜立桿必須與建築結構進行連接固定。不得與模板支架進行連接。
3 斜立桿縱距不得大於1.5m,底部應設置掃地桿並按不大於1.5m的步距設
置縱向水平桿。
4 作業層除應按規定滿鋪腳手板和設置臨邊防護外,還應在腳手板下部掛一層平網,在斜立桿里側用密目網封嚴。
6.3.2 懸挑多層的腳手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懸挑支承結構必須專門設計計算,應保證有足夠的強度、穩定性和剛度,
並將腳手架的荷載傳遞給建築結構。懸挑式腳手架的高度不得超過24m。
2 懸挑支承結構可採用懸挑梁或懸挑架等不同結構形式。懸挑梁應採用型
鋼製作,懸挑架應採用型鋼或鋼管製作成三角形桁架,其節點必須是螺栓或焊接的剛性節點,不得採用扣件(或碗扣)連接。
3 支撐結構以上的腳手架應符合落地式腳手架搭設規定,並按要求設置連牆件。腳手架立桿縱距不得大於1.5m,底部與懸挑結構必須進行可靠連接。

6.4 吊籃式腳手架

6.4.1吊籃式腳手架吊籃平台製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吊籃平台應經設計計算並應採用型鋼、鋼管製作,其節點應採用焊接或螺栓連接,不得使用鋼管和扣件(或碗扣)組裝。
2 吊籃平台寬度宜為0.8~1.0m,長度不宜超過6m。當底板採用木板時,厚度不得小於50mm;採用鋼板時應有防滑構造。
3 吊籃平台四周應設防護欄桿,除靠建築物一側的欄桿高度不應低於0.8m外,其餘側面欄桿高度均不得低於1.2m。欄桿底部應設180mm高擋腳板,上部應用鋼板網封嚴。
4 吊籃應設固定吊環,其位置距底部不應小於800mm 。吊籃平台應在明顯處標明最大使用荷載(人數)及注意事項。
6.4.2吊籃式腳手架懸掛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懸掛結構應經設計計算,可製作成懸挑梁或懸挑架,尾端與建築結構錨固連接;當採用壓重方法平衡挑梁的傾覆力矩時,應確認壓重的質量,並應有防止壓重移位的鎖緊裝置。懸掛結構抗傾覆應專門計算。
2 懸掛結構外伸長度應保證懸掛平台的鋼絲繩與地面呈垂直。挑梁與挑梁
之間應採用縱向水平桿連成穩定的結構整體。
6.4.3吊籃式腳手架提升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提升機構的設計計算應按容許應力法,提升鋼絲繩安全系數不應小於10,提升機的安全系數不應小於2。
2 提升機可採用手搬葫蘆或電動葫蘆,應採用鋼芯鋼絲繩。手搬葫蘆可用於單跨(兩個吊點)的升降,當吊籃平台多跨同時升降時,必須使用電動葫蘆且應有同步控制裝置。
6.4.4吊籃式腳手架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使用手搬葫蘆應裝設防止吊籃平台發生自動下滑的閉鎖裝置。
2 吊籃平台必須裝設安全鎖,並應在各吊籃平台懸掛處增設一根與
提升鋼絲繩相同型號的安全繩,每根安全繩上應安裝安全鎖。
3 當使用電動提升機時,應在吊籃平台上、下兩個方向裝設對其上、下運行位置、距離進行限定的行程限位器。
4 電動提升機構宜配兩套獨立的制動器,每套制動器均可使帶有額定荷載125%的吊籃平台停住。
6.4.5吊籃式腳手架吊籃安裝完畢,應以2倍的均布額定荷載進行檢驗平台和懸掛結構的強度及穩定性的試壓試驗。
提升機構應進行運行試驗,其內容應包括空載、額定荷載、偏載及超載試驗,並應同時檢驗各安全裝置並進行墜落試驗。
6.4.6吊籃式腳手架必須經設計計算、吊籃升降應採用鋼絲繩傳動、裝設安全鎖等防護裝置並經檢驗確認。嚴禁使用懸空吊椅進行高層建築外裝修清洗等高處作業。

6.5 附著升降腳手架

6.5.1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架體結構和附著支撐結構應按「概率極限狀態法」進行設計計算;升降機構應按「容許應力計演算法」進行設計計算。荷載標准值應分別按使用、升降、墜落三種狀況確定。
6.5.2附著升降腳手架架體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架體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架體高度不應大於15m;寬度不應大於1.2m; 架體構架的全高與支撐跨度的乘積不應大於110m²。
2)升降和使用情況下,架體懸臂高度均不應大於6.0m和2/5架體高度。
2 架體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平梁架應滿足承載和架體整體作用的要求,採用焊接或螺栓連接的定型桁架梁式結構,不得採用鋼管扣件、碗扣等腳手架連接方式。
2)架體必須在附著支撐部位沿全高設置定型的豎向主框架,且應採用焊接或螺栓連接結構,並應能與水平梁架和架體構架整體作用,且不得使用鋼管扣件或碗扣等腳手架桿件組裝。
3)架體外立面必須沿全高設置剪刀撐;懸挑端應與主框架設置對稱斜拉桿;架體遇塔吊、施工電梯、物料平台等設施而需斷開處應採取加強構造措施。
6.5.3附著升降腳手架的附著支撐結構必須滿足附著升降腳手架在各種情況下的支承、防傾和防墜落的承載力要求。在升降和使用工況下,確保每一豎向主框架的附著支撐不得少於二套,且每一套均應能獨立承受該跨全部設計荷載和傾覆作用。
6.5.4附著升降腳手架必須設置防傾裝置、防墜落裝置及整體(或多跨)同時升降作業的同步控制裝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傾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傾裝置必須與建築結構、附著支撐或豎向主框架可靠連接,應採用螺栓連接,不得採用鋼管扣件或碗扣方式連接;
2)升降和使用工況下在同一豎向平面的防傾裝置不得少於二處,二處的最小間距不得小於架體全高的1/3。
2 防墜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墜裝置應設置在豎向主框架部位,且每一豎向主框架提升設備處必須設置一個;
2)防墜裝置與提升設備必須分別設置在兩套互不影響的附著支撐結構上,當有一套失效時另一套必須能獨立承擔全部墜落荷載;
3)防墜裝置應有專門的以確保其工作可靠、有效的檢查方法和管理措施。
3 同步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升降腳手架的吊點超過兩點時,不得使用手拉葫蘆,且必須裝設同步裝置。
2)同步裝置應能同時控制各提升設備間的升降差和荷載值。同步裝置應具備超載報警、欠載報警和自動顯示功能,在升降過程中,應顯示各機位實際荷載、平均高度、同步差,並自動調整使相臨機位同步差控制在限定值內。
6.5.5附著升降腳手架必須按要求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封閉嚴密,腳手板底部應用平網及密目網雙層網兜底,腳手板與建築物的間隙不得大於200mm。單跨或多跨提升的腳手架,其兩端斷開處必須加設欄桿並用密目網封嚴。
6.5.6 附著升降腳手架組裝完畢後應經檢查、驗收確認合格後方可進行升降作
業。且每次升降到位架體固定後,必須進行交接驗收,確認符合要求時,方可繼續作業。

㈤ 《腳手架的安全規則》是什麼呀先謝了。

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的方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加強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以下簡稱「附著升降腳手架」)的管理,保證施工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高層、 超高層建築工程結構上使用的由不同形式的架體、附著支承結構、升降設備和升降方式組成的各類附著升降腳手架。

第三條 各類附著升降腳手架的設計、製作、安裝、使用和拆卸都必須執行本規定,並應遵守相關現行國家和行業的規程、規范、標准和規定。

第四條 建設部對附著升降腳手架實行統一管理。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附著升降腳手架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計計算

第五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設計應執行本規定和《建築結構荷載規范》(GBJ9)、《鋼結構設計規范》(GBJ17)、《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范》(GBJ18)、《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J10)、《編制建築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標準的統一規定》(修訂稿)以及其它有關標准。

第六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架體結構和附著支承結構應按「概率極限狀態法」進行設計計算, 承載力設計表達式為:

γOS≤R

式中:γO-結構重要性系數,取0.9;

S-荷載效應;

R-結構抗力。

第七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升降結構中的升降動力設備、吊具、索具,按「容許應力設計法」進行設計計算,執行本規定和有關起重吊裝的現行規范,計算表達式為:

σ≤[σ]

式中:σ-設計應力

[σ]-容許應力

第八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各組成部分應按其結構形式、工作狀態和受力情況,分別確定在使用、升降和墜落三種不同狀況下的計算簡圖,並按最不利情況進行計算和驗算。必要時應通過整體模型試驗驗證腳手架架體結構的設計承載能力。

第九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設計中荷載標准值應分使用、升降及墜落三種狀況按以下規定分別確定:

1. 恆載標准值GK

包括架體結構、圍護設施、作業層設施以及固定於架體結構上的升降機構和其它設備、裝置的自重,其值可按現行《建築結構荷載規范》(GBJ9)附錄一確定。對於木腳手板及竹串片腳手板,取自重標准值為0.35KN/m2。

2.施工活荷載標准值QK

包括施工人員、材料及施工機具等自重;可按施工設計確定的控制荷載採用,但其取值不得小於以下規定:

結構施工按二層同時作業計算,使用狀況時按每層3KN/m2計算,升降及墜落狀況時按每層0.5KN/m2計算;

裝修施工按三層同時作業計算,使用狀況時按每層2KN/m2計算,升降及墜落狀況時按每層0.5KN/m2計算。

3.風荷載標准值WK按下式計算:

WK=kμ8·μZWο

k-風壓折減系數,在取當地基本風壓值時,取0.7;

μ8-腳手架風荷載體型系數,按表1選用

腳手架風荷載體型系數 表1

背靠建築物狀況 全封閉 敞開、開洞
μ8 1.0Φ 1.3Φ

表中:Φ為腳手架封閉情況確定的擋風系數。

Φ= 腳手架擋風面積
_______________
腳手架迎風面積

當用彩條布做腳手架圍擋時,取Φ=1.0 ;

μZ——風壓高度變化系數,按現行的《建築結構荷載規范》(GBJ9)的規定取用;

WO——基本風壓,使用狀況下按現行的《建築結構荷載規范》(GBJ9)的規定取用;升降及墜落狀況可取0.25KN/m2。

第十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各組成部分的設計應按表2的規定計入相應的荷載計算系數。

荷載計算系數 表2

設計項目 應計入的計算系數 設計方法
使用工況 升降及其墜落工況



構 構架 (γGγQΦ),γ′m —————— 概率極限

狀態法

豎向主框架 γ1(γGγQΦ) γ2(γGγQΦ)
水平梁架
附著支承結構
防傾、防墜落裝置
升降動力設備 —————— γ2 容許應力法
索具、吊具 γ1 γ2

表中:

γG-永久荷載分項系數,一般取1.2,但當有利於抗傾覆驗算時,取0.9;

γQ-可變荷載分項系數,取1.4;

Φ-可變荷載組合系數,取0.85;

γ′m-結構抗力調整系數,按《編制建築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標準的統一規定》(修訂稿)確定;

γ1,γ2-荷載變化系數,γ1=1.3,γ2=2.0

第十一條 採用「概率極限狀態」設計時,按承載力極限狀態設計的計算荷載取荷載的設計值;按使用極限狀態設計的計算荷載取荷載的標准值。

第十二條 索具、吊具按表2的規定進行設計計算時,其安全系數的取值參照相關的設計規范確定,但升降機構中使用的索具、吊具的安全系數不得小於6.0。

第十三條 對於升降動力設備,其容許荷載的取值參照相關的設計規范確定,當無規定時可取其額定荷載。

第十四條 螺栓連接強度的設計值應按表3取用;

螺栓連接強度設計值(N/mm2) 表3

鋼 號 抗拉fbt 抗剪fbv
Q235 170 130

第十五條 受壓構件的長細比應不大於150。

受彎構件的容許撓度應不超過表4規定的允許值:

受彎構件的容許撓度值 表4

構件類別 容許撓度
大橫桿 、小橫桿 L/150
水平支承結構 L/200
其他受彎構件 L/300

第十六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架體的腳手架構件部分的設計執行《編制建築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標準的統一規定》(修訂稿)。

第十七條 附著支承結構的平面布置必須依據安全要求和工程情況審慎設計,避免出現超過其設計承載能力的工作狀態。

第三章 構造與裝置

第十八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架體尺寸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架體高度不應大於5倍樓層高;

2. 架體寬度不應大於1.2m;

3. 直線布置的架體支承跨度不應大於8m;折線或曲線布置的架體支承跨度不應大於5.4m;

4. 整體式附著升降腳手架架體的懸挑長度不得大於1/2水平支承跨度和3m;單片式附著升降腳手架架體的懸挑長度不應大於1/4水平支承跨度;

5. 升降和使用工況下,架體懸臂高度均不應大於6.0m和2/5架體高度。

6. 架體全高與支承跨度的乘積不應大於110m2。

第十九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應具有足夠強度和適當剛度的架體結構;應具有安全可靠的能夠適應工程結構特點的附著支承結構;應具有安全可靠的防傾覆裝置、防墜落裝置;應具有保證架體同步升降和監控升降荷載的控制系統;應具有可靠的升降動力設備;應設置有效的安全防護,以確保架體上操作人員的安全,並防止架體上的物料墜落傷人。

第二十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架體結構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架體必須在附著支承部位沿全高設置定型加強的豎向主框架,豎向主框架應採用焊接或螺栓連接的片式框架或格構式結構,並能與水平梁架和架體構架整體作用,且不得使用鋼管扣件或碗扣架等腳手架桿件組裝。豎向主框架與附著支承結構之間的導向構造不得採用鋼管扣件、碗扣架或其它普通腳手架連接方式;

2. 架體水平梁架應滿足承載和與其餘架體整體作用的要求,採用焊接或螺栓連接的定型桁架梁式結構;當用定型桁架構件不能連續設置時,局部可採用腳手架桿件進行連接,但其長度不能大於2m,並且必須採取加強措施,確保其連接剛度和強度不低於桁架梁式結構。主框架、水平梁架的各節點中,各桿件的軸線應匯交於一點;

3. 架體外立面必須沿全高設置剪刀撐,剪刀撐跨度不得大於6.0m;其水平夾角為45°~60°,並應將豎向主框架、架體水平梁架和構架連成一體;

4. 懸挑端應以豎向主框架為中心成對設置對稱斜拉桿,其水平夾角應不小於45°;

5. 單片式附著升降腳手架必須採用直線形架體。

第二十一條 架體結構在以下部位應採取可靠的加強構造措施:

1. 與附著支承結構的連接處;

2. 架體上升降機構的設置處;

3. 架體上防傾、防墜裝置的設置處;

4. 架體吊拉點設置處;

5. 架體平面的轉角處;

6. 架體因碰到塔吊、施工電梯、物料平台等設施而需要斷開或開洞處;

7.其它有加強要求的部位。

第二十二條 物料平台必須將其荷載獨立傳遞給工程結構。在使用工況下,應有可靠措施保證物料平台荷載不傳遞給架體。物料平台所在跨的附著升降腳手架應單獨升降,並應採取加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附著支承結構必須滿足附著升降腳手架在各種工況下的支承、防傾和防墜落的承力要求,其設置和構造應符合以下規定:

1.附著支承結構採用普通穿牆螺栓與工程結構連接時,應採用雙螺母固定, 螺桿露出螺母應不少於3扣。墊板尺寸應設計確定,且不得小於80mm×80mm×8mm;

2. 當附著點採用單根穿牆螺栓錨固時,應具有防止扭轉的措施;

3.附著構造應具有對施工誤差的調整功能,以避免出現過大的安裝應力和變形;

4. 位於建築物凸出或凹進結構處的附著支承結構應單獨進行設計,確保相應工程結構和附著支承結構的安全;

5. 對附著支承結構與工程結構連接處混凝土的強度要求應按計算確定,並不得小於C10;

6. 在升降和使用工況下, 確保每一架體豎向主框架能夠單獨承受該跨全部設計荷載和傾覆作用的附著支承構造均不得少於二套。

第二十四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裝置必須與豎向主框架、附著支承結構或工程結構可靠連接,並遵守以下規定:

1.防傾裝置應用螺栓同豎向主框架或附著支承結構連接,不得採用鋼管扣件或碗扣方式;

2.在升降和使用兩種工況下,位於在同一豎向平面的防傾裝置均不得少於二處,並且其最上和最下一個防傾覆支承點之間的最小間距不得小於架體全高的1/3;

3. 防傾裝置的導向間隙應小於5mm。

第二十五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防墜裝置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防墜裝置應設置在豎向主框架部位,且每一豎向主框架提升設備處必須設置一個;

2.防墜裝置必須靈敏、可靠,其制動距離對於整體式附著升降腳手架不得大於80mm,對於單片式附著升降腳手架不得大於150mm;

3. 防墜裝置應有專門詳細的檢查方法和管理措施,以確保其工作可靠、有效;

4、防墜裝置與提升設備必須分別設置在兩套附著支承結構上,若有一套失效,另一套必須能獨立承擔全部墜落荷載。

第二十六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升降動力設備應滿足附著升降腳手架使用工作性能的要求,升降吊點超過兩點時,不能使用手拉葫蘆。升降動力控制台應具備相應的功能,並應符合相應的安全規程。

第二十七條 同步及荷載控制系統應通過控制各提升設備間的升降差和控制各提升設備的荷載來控制各提升設備的同步性,且應具備超載報警停機、欠載報警等功能。

第二十八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安全防護措施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架體外側必須用密目安全網(≥800目/100cm2)圍擋;密目安全網必須可靠固定在架體上;

2. 架體底層的腳手板必須鋪設嚴密,且應用平網及密目安全網兜底。應設置架體升降時底層腳手板可折起的翻板構造,保持架體底層腳手板與建築物表面在升降和正常使用中的間隙,防止物料墜落;

3. 在每一作業層架體外側必須設置上、下兩道防護欄桿(上桿高度1.2m,下桿高度0.6m)和擋腳板(高度180mm);

4.單片式和中間斷開的整體式附著升降腳手架,在使用工況下,其斷開處必須封閉並加設欄桿;在升降工況下,架體開口處必須有可靠的防止人員及物料墜落的措施。

第二十九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在升降過程中,必須確保升降平穩。

第四章 加工製作

第三十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構配件的製作, 必須具有完整的設計圖紙、工藝文件、產品標准和產品質量檢驗規則;製作單位應有完善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產品質量。

第三十一條 製作構配件的原、輔材料的材質及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按規定對其進行驗證和檢驗。

第三十二條 加工構配件的工裝、設備及工具應滿足構配件製作精度的要求,並定期進行檢查。工裝應有設計圖紙。

第三十三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構配件的加工工藝, 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相應規定,所用的螺栓連接件,嚴禁採用鈑牙套絲或螺紋錐攻絲。

第三十四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構配件應按照工藝要求及檢驗規則進行檢驗。對附著支承結構、防傾防墜裝置等關鍵部件的加工件要有可追溯性標識, 加工件必須進行100%檢驗。構配件出廠時,應提供出廠合格證。

第五章 安裝、使用和拆卸

第三十五條 使用前,應根據工程結構特點、施工環境、條件及施工要求編制「附著升降腳手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並根據本規定有關要求辦理使用手續,備齊相關文件資料。

第三十六條 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專項培訓。

第三十七條 組裝前,應根據專項施工組織設計要求,配備合格人員,明確崗位職責,並對有關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三十八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所用各種材料、工具和設備應具有質量合格證、材質單等質量文件。使用前應按相關規定對其進行檢驗。不合格產品嚴禁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在每次升降以及拆卸前應根據專項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四十條 整體式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控制中心應設專人負責操作,禁止其他人員操作。

第四十一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在首層組裝前應設置安裝平台,安裝平台應有保障施工人員安全的防護設施,安裝平台的水平精度和承載能力應滿足架體安裝的要求。

第四十二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安裝應符合以下規定:

1.水平梁架及豎向主框架在兩相鄰附著支承結構處的高差應不大於20mm;

2.豎向主框架和防傾導向裝置的垂直偏差應不大於5‰和60mm;

3.預留穿牆螺栓孔和預埋件應垂直於工程結構外表面,其中心誤差應小於15mm。

第四十三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組裝完畢,必須進行以下檢查,合格後方可進行升降操作:

1.工程結構混凝土強度應達到附著支承對其附加荷載的要求;

2.全部附著支承點的安裝符合設計規定,嚴禁少裝附著固定連接螺栓和使用不合格螺栓;

3.各項安全保險裝置全部檢驗合格;

4.電源、電纜及控制櫃等的設置符合用電安全的有關規定;

5.升降動力設備工作正常;

6.同步及荷載控制系統的設置和試運效果符合設計要求;

7.架體結構中採用普通腳手架桿件搭設的部分,其搭設質量達到要求;

8.各種安全防護設施齊備並符合設計要求;

9.各崗位施工人員已落實;

10. 附著升降腳手架施工區域應有防雷措施;

11.附著升降腳手架應設置必要的消防及照明設施;

12.同時使用的升降動力設備、同步與荷載控制系統及防墜裝置等專項設備,應分別採用同一廠家、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

13.動力設備、控制設備、防墜裝置等應有防雨、防砸、防塵等措施;

14.其它需要檢查的項目。

第四十四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升降操作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嚴格執行升降作業的程序規定和技術要求;

2.嚴格控制並確保架體上的荷載符合設計規定;

3.所有妨礙架體升降的障礙物必須拆除;

4、所有升降作業要求解除的約束必須拆開;

5.嚴禁操作人員停留在架體上,特殊情況確實需要上人的,必須採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並由建築安全監督機構審查後方可實施;

6.應設置安全警戒線,正在升降的腳手架下部嚴禁有人進入,並設專人負責監護;

7.嚴格按設計規定控制各提升點的同步性,相鄰提升點間的高差不得大於30mm,整體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於80mm;

8.升降過程中應實行統一指揮、規范指令。升、降指令只能由總指揮一人下達,但當有異常情況出現時,任何人均可立即發出停止指令;

9.採用環鏈葫蘆作升降動力的,應嚴密監視其運行情況,及時發現、解決可能出現的翻鏈、絞鏈和其它影響正常運行的故障;

10.附著升降腳手架升降到位後,必須及時按使用狀況要求進行附著固定。在沒有完成架體固定工作前,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離崗或下班。未辦交付使用手續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升降到位架體固定後,辦理交付使用手續前,必須通過以下檢查項目:

1.附著支承和架體已按使用狀況下的設計要求固定完畢;所有螺栓連接處已擰緊;各承力件預緊程度應一致;

2.碗扣和扣件接頭無松動;

3.所有安全防護已齊備;

4.其它必要的檢查項目。

第四十六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使用必須遵守其設計性能指標,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架體上的施工荷載必須符合設計規定,嚴禁超載,嚴禁放置影響局部桿件安全的集中荷載,並應及時清理架體、設備及其它構配件上的建築垃圾和雜物。

第四十七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在使用過程中嚴禁進行下列作業:

1.利用架體吊運物料;

2.在架體上拉結吊裝纜繩(索);

3.在架體上推車;

4.任意拆除結構件或松動連結件;

5.拆除或移動架體上的安全防護設施;

6.起吊物料碰撞或扯動架體;

7.利用架體支頂模板;

8.使用中的物料平台與架體仍連接在一起;

9.其它影響架體安全的作業。

第四十八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在使用過程中,應按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每月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不合格部位應立即改正。

第四十九條 當附著升降腳手架預計停用超過一個月時,停用前採取加固措施。

第五十條 當附著升降腳手架停用超過一個月或遇六級以上大風後復工時,必須按第四十四條的要求進行檢查。

第五十一條 螺栓連接件、升降動力設備、防傾裝置、防墜裝置、電控設備等應至少每月維護保養一次。

第五十二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拆卸工作必須按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操作規程的有關要求進行。拆除工作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除時應有可靠的防止人員與物料墜落的措施,嚴禁拋扔物料。

第五十三條 拆下的材料及設備要及時進行全面檢修保養,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必須予以報廢:

1.焊接件嚴重變形且無法修復或嚴重銹蝕;

2.導軌、附著支承結構件、水平梁架桿部件、豎向主框架等構件出現嚴重彎曲;

3.螺栓連接件變形、磨損、銹蝕嚴重或螺栓損壞;

4.彈簧件變形、失效;

5.鋼絲繩扭曲、打結、斷股,磨損斷絲嚴重達到報廢規定;

6.其它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情況。

第五十四條 遇五級(含五級)以上大風和大雨、大雪、濃霧和雷雨等惡劣天氣時,禁止進行升降和拆卸作業。並應預先對架體採取加固措施。夜間禁止進行升降作業。

第六章 管理

第五十五條 建設部對從事附著升降腳手架工程的施工單位實行資質管理,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不得施工;對附著升降腳手架實行認證制度,即所使用的附著升降腳手架必須經過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或者委託具有資格的單位進行認證。

第五十六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資質管理有關規定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新研製的附著升降腳手架應符合本規定的各項技術要求,並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試用手續,經審查合格後,只可批在一個工程上試用,試用期間必須隨時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試用成功後,再按照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取得認證資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五十八條 對已獲得附著升降腳手架資質證書的施工單位實行年檢管理制度,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律注銷資質證書:

1.使用與其資質證書所載明的附著升降腳手架名稱和型號不一致者;

2.有出借,出租資質證書、轉包行為者;

3.嚴重違反本規定,多次整改仍不合格者;

4.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或事故累計死亡達3人以上者;

第五十九條 異地使用附著升降腳手架的,使用前應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築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備案手續,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工程項目的總承包單位必須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使用的附著升降腳手架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解決措施。

附著升降腳手架組裝完畢,總承包單位必須根據本規定以及施工組織設計等有關文件的要求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升降作業。分包單位對附著升降腳手架的使用安全負責。

第六十一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發生重大事故後,應當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組織搶救工作,並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搶救人員需移動現場物件時,應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應拍照或錄相。

第六十二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築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附著升降腳手架工程的監督檢查,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建築管理司負責解釋。

附錄一:

名詞、術語

1.附著升降腳手架

僅需搭設一定高度並附著於工程結構上,依靠自身的升降設備和裝置,可隨工程結構施工逐層爬升,具有防傾覆、防墜落裝置,並能實現下降作業的外腳手架。

2.附著支承結構

直接與工程結構連接,承受並傳遞腳手架荷載的支承結構。

3.單片式附著升降腳手架

僅有兩個提升裝置並獨自升降的附著升降腳手架。

4.整體式附著升降腳手架

有三個以上提升裝置的連跨升降的附著升降腳手架。

5.架體結構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組成結構,一般由架體豎向主框架,架體水平梁架和架體構架等三部分組成。

6.架體豎向主框架

用於構造附著升降腳手架架體,垂直於建築物外立面,並與附著支承結構連接,主要承受和傳遞豎向和水平荷載的豎向框架。

7.架體水平梁架

用於構造附著升降腳手架架體,主要承受架體豎向荷載,並將豎向荷載傳遞至豎向主框架和附著支承結構的水平結構。

8.架體構造

彩用鋼管桿件搭設的與豎向主框架和水平梁架連接的附著升降腳手架架體結構部分。

9.架體高度

架體最底層桿件軸線至架體最上層橫桿(護欄)軸線間的距離。

10.架體寬度

架體內、外排立桿軸線之間的水平距離。

11.架體支承跨度

兩相鄰豎向主框架中心軸線之間的距離。

12.懸臂高度

架體的附著支承結構中最高一個支承點以上的架體高度。

13.懸挑長度

架體豎向主框架中心軸線至邊跨架體端部立面之間的水平距離。

14.防傾覆裝置

防止架體在升降和使用過程中發生傾覆的裝置。

15.防墜落裝置

架體在升降或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墜落時的制動裝置。

16.升降機構

控制架體升降運行的機構。

17.荷載控制系統

能夠反映、控制升降動力荷載的裝置系統。

參考資料:http://www.realestate.gov.cn/manage/uploadfile/Files/0003/1430/20002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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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鋼管腳手架擋風面積如何計算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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