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破產重組和破產清算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破產清算與重整的主要區別在於: 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 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等均參與重整。而參與破產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一定情況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 破產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進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擔任的角色更像是監督人,對重整活動進行監督。 3、重整企業可運用多種重整措施,除延期或減免償還債務外,還可採取向重整者無償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將債權轉為股份,轉讓經營或資產等方法。 4、對擔保物權的限制不同。 就特定財產的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5、重整程序具有強制性。 6、債務人的職權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債務人可自行管理財產,負責制定、執行重整計劃。除非債務人存在破產欺詐、無經營能力等情況。在破產清算中,債務人不可管理其財產,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❷ 資產清算重組是由哪些機構介入的
一般由財務顧問公司牽頭制訂資產清算重組方案,由律師、會計師、評估機構,以及地方政府派出人員和公司管理層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和公告。中介機構參與目的是認定資擬重組資產的公允價值,並通過一定技術手段實現無效或低效資產重組目的,最終實現股東利益的最大化。
❸ 上市公司 破產清算重組相關問題
對於股市而言,公司重組很正常,不得不說部分投資者特別喜歡買重組的股票,那麼今天我會把重組的含義和對股價的影響告訴大家。開始之前,不妨先領一波福利--【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重組是什麼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能夠將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顯著改變。企業重組是針對企業產權關系和其他債務、資產、管理結構所展開的企業的改組、整頓與整合的過程,這樣的方式可以在整體上和戰略上改善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強化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推進企業創新。
二、重組的分類
企業重組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一般而言,企業重組有下列幾種:
1、合並:就是把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成立一個全新的公司。
2、兼並:就是把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不過將其中一個企業的名稱保留。
3、收購:指一個企業將另一企業的所有權以購買股票或資產的方式獲取了。
4、接管:其實就是公司原控股股東股權持有量被超過而失去原控股地位的情況。
5、破產:是指企業處於一種長期的損失狀態,不能扭虧為盈,最後因為沒有錢償還到期債務而導致的企業失敗。不管重組形式究竟會如何呈現,對股價來說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一定要及時把握重組消息,推薦給你這個股市播報系統,及時獲取股市行情消息:【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三、重組是利好還是利空
一般情況下,公司重組是一件很好的事情,重組一般來說就是一個公司發展得較差甚至虧損,經過實力更強的公司的優質資產置入,而置換出不良資產,或者通過資產注入改善公司的資產結構,使公司擁有更強的競爭力。如果公司能夠順利進行重組的話,那麼公司一般都會脫胎換骨,虧損或經營不善的情況就能夠徹底擺脫,成為成一家優質公司。
從中國股市可以看出,對重組題材股的炒作其實就是炒預期,賭它是否會成功,只要傳出了重組公司的消息,通常市場上都會炒的特別厲害。如果在原股票資產重組後再有新的生命活力注入進來,又變成可以炒作的新股票板塊題材,股票漲停的現象會在重組之後不斷發生。相反,假若在重新組合之後缺少大量新資金的投入,又或者沒有使得公司的經營改善,這就是人們常說的股票利空,股價會繼續下跌。不知道手裡的股票好不好?直接點擊下方鏈接測一測,立馬獲取診股報告:【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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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請問清算期由誰代公司參加訴訟
公司在清算過程中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義參加訴訟;如果尚未成立清算組的,則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義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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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破產重組和破產清算有什麼區別
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對擔保物權的限制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❻ 請問一下清算期間由誰代公司參加訴訟
公司在清算過程中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義參加訴訟;如果尚未成立清算組的,則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義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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