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臨邑順方管業是否拖欠工資
用人單位應該依法按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固定日期發放工資,拖欠工資是專違法的。可以到當屬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㈡ 臨邑順方管業拖欠工資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版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權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後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屬於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