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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城鐵合金廠出過什麼事

發布時間:2023-01-24 04:00:25

1. 哪位朋友知道鄒城市魯南鐵合金廠是否已經搬遷

沒搬遷呢,停產了,那規劃的是商住用地

2. 鄒城鐵合金廠家屬院回遷房是保利的嗎

鄒城鐵合金廠家屬院回遷房不是保利的。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鄒城與保利簽訂了鐵合金廠(鄒城市工業文化創意產業園)的合作意向,但只是有一個初步合作意向,並不代表是保利的。

3. 廢棄鐵合金廠還會有污染嗎

有。污染廢棄鐵合金廠裡面的鐵露天放置,經日曬雨淋而銹蝕溶出鐵及其他種金屬,廢鐵有會和其他材質相連,如塑料、漆、電鍍層的,會帶來很大的污染。

4. 鐵合金廠排放的煙塵污染物對人體有什麼危害

主要是TSP、PM10、二氧化硫,長期接觸對身體健康有影響,特別對呼吸道、肺部影響較大。

5. 對陳恆燕的處罰結果

2001年8月23日,山東省高院依據憲法第46條、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和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終審判決此案:(1)責令陳曉琪停止對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2)陳曉琪等四被告向齊玉苓賠禮道歉;(3)齊玉苓因受教育權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7000元和間接經濟損失41045元,由陳曉琪、陳克政賠償,其餘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陳曉琪等被告賠償齊玉苓精神損害賠償費50000元。2001年11月20日,齊玉苓案執行完畢。

6. 法律案例

以下來自網路原告:齊玉苓被告:陳曉琪;陳克政;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二審判決時間:2001年8月23日一審法院:棗庄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告齊玉苓因與被告陳曉琪、陳克政、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發生侵犯姓名權、受教育權糾紛,向山東省棗庄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齊玉苓訴稱:原告經統考後,按照原告填報的志願,被告濟寧商校錄取原告為90級經財會專業委培生。由於各被告共同弄虛作假,促成被告陳曉琪冒用原告的姓名進入濟寧商校學習,致使原告的姓名權、受教育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被侵犯。請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給原告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其中包括:1.陳曉琪冒領工資5萬元;2.陳曉琪單位給予的住房福利9萬元;3.原告復讀一年的費用1000元;4.原告為將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交納的城市增容費6000元;5.原告改上技校學習交納的學費5000元;6.陳曉琪在濟寧商校就讀期間應享有的助學金、獎學金2000元;7.原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5000元、調查費1000元),賠償精神損失40萬元。

被告陳曉琪辯稱:本人使用原告齊玉苓的姓名上學一事屬實,齊玉苓的考試成績雖然過了委培分數線,但她表示過不想上委培,因此她沒有聯系過委培單位,也沒有交納委培費用,不具備上委培的其他條件。本人頂替齊玉苓上學,不侵犯其受教育權。受教育權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權利,齊玉苓據此主張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二且其訴訟請求已明顯超過了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訴訟時效。

被告濟寧商校辯稱:本校收到以齊玉苓名義寄來的委培單位證明後,及時對考試成績超過委培分數線的齊玉苓發出了錄取通知書,因此沒有侵犯原告齊玉苓的合法權益。

被告滕州八中辯稱:在齊玉苓與陳曉琪的糾紛中,本校沒有任何侵權行為,不應被列為本案被告。

被告滕州教委辯稱:在90屆中專招生考試中,從報名、考試、錄取到發放錄取通知書的各環節,本被告都嚴格執行了招生政策,在此糾紛中無任何過錯,不應為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棗庄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齊玉苓與被告陳曉琪均是被告滕州八中的90屆應屆初中畢業生,當時同在滕州八中駐地滕州市鮑溝鎮圈裡村居住,二人相貌有明顯差異,齊玉苓在90屆統考中取得成績441分,雖未達到當年錄取分數線,但超過了委培生的錄取分數線。當年錄取工作結束後,被告濟寧商校發出了錄取齊玉苓為該校90級財會專業委培生的通知書,該通知書由滕州八中轉交。

被告陳曉琪在1990年中專預選考試中,因成績不合格,失去了繼續參加統考的資格,為能繼續升學,陳曉琪從被告滕州八中將原告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領走。陳曉琪之父、被告陳克政為此聯系了滕州市鮑溝鎮政府作陳曉琪的委培單位。陳曉琪持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到被告濟寧商校報到時,沒有攜帶准考證;報到後,以齊玉苓的名義在濟寧商校就讀,陳曉琪在濟寧商校就讀期間的學生檔案,仍然是齊玉苓初中階段及中考期間形成的考生資料,其中包括貼有齊玉苓照片的體格檢查表,學期評語表以及齊玉苓參加統考的試卷等相關材料。陳曉琪讀書期間,陳克政將原為陳曉琪聯系的委培單位變更為中國銀行滕州支行。1993年,陳曉琪從濟寧商校畢業,自帶檔案到委培單位中國銀行滕州支行參加工作,被告陳克政為使被告陳曉琪冒名讀書一事不被識破,曾於1991年中專招生考試體檢時,辦理了貼有陳曉琪照片並蓋有「山東省滕州市招生委員會」鋼印的體格檢查表,還填制了貼有陳曉琪照片,並加蓋「滕州市第八中學」印章的學期評語表。1993年,陳克政利用陳曉琪畢業自帶檔案的機會,將原齊玉苓檔案中的材料抽出,換上自己辦理的上述兩表。目前在中國銀行滕州支行的人事檔案中,陳曉琪使用的姓名仍為「齊玉苓」,「陳曉琪」一名只在其戶籍中使用。

經鑒定,被告陳克政辦理的體格檢查表上加蓋的「山東省滕州市招生委員會」鋼印,確屬被告滕州教委的印章;學期評語表上加蓋的「滕州市第八中學」印章,是由被告滕州八中的「滕州市第八中學財務專章」變造而成,陳克政對何人為其加蓋上述兩枚印章一節,拒不陳述。

另查明:1990年,被告滕州八中將當年參加中專考試學生的成績及統招、委培分數線,都通知了考生本人。

1990年的招生辦法,要求報考委培志願的考生必須憑委培招生學校和委培單位的介紹信報名。為滿足這一要求,凡報考委培志願的考生事實上都是自己聯系委培單位並自己交納培費用。被告陳曉琪當時交納了5500元的委培費,原告齊玉苓既未聯系過委培單位,亦未交納過委培費用。

棗庄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被告陳曉琪停止對原告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二、被告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齊玉苓賠禮道歉;三、原告齊玉苓支付的律師代理費825元,由被告陳曉琪負擔,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被告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對此負連帶責任;四、原告齊玉苓的精神損失費35000元,由被告陳曉琪、陳克政各負擔5000元,被告濟寧商校負擔15000元,被告滕州八中負擔6000元,被告滕州教委負擔4000元,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五、鑒定費400元,由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各負擔200元;六、駁回齊玉苓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按本院核定的實際爭議數額19.5萬元計收5410元,由原告齊玉苓負擔4400元,被告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各負擔300元,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各負擔55元。

宣判後,齊玉苓不服一審判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理由是:一、陳曉琪實施的侵犯姓名權行為給本人造成的精神損害是嚴重的,應按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5條規定的賠償標准予以賠償;二、根據當年國家和山東省對招生工作的規定,報考委培不需要什麼介紹信,也不需要和學校簽訂委培合同,滕州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的「滕招辦定(1990)7號」文件中對報委培生工作的規定,違反了國家和山東省的規定,是錯誤的,不能採信。本人在參加統考前填報的志願中,已經根據棗庄市商業局在滕州市招收委培學生的計劃填報了委培志願,並表示對委培學校服從分配,因此才能進入統招兼委培生的考場參加統考,也才能夠在超過委培分數線的情況下被濟寧商校錄取,正是由於滕州八中不向本人通知統考成績,而且將錄取通知書交給陳曉琪,才使本人無法知道事實真相,一直以為成績不合格落榜了,因此也才不去聯系委培單位,沒有交納委培費用。各被上訴人的共同侵權,剝奪了本人受中專以上教育的權利,並喪失了由此產生的一系列相關利益。原審判決否認本人的受教育權被侵犯,是錯誤的。

請求二審法院判令:1.陳曉琪賠償因其侵犯本人姓名權而給本人造成的精神損失5萬元;2.各被上訴人賠償因共同侵犯本人受教育的權利(即上中專權利及相關權益)而給本人贊成的經濟損失16萬元和精神損失35萬元。

被上訴人陳曉琪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當維持。

被上訴人陳克政答辯稱:中專預選考試結束後,齊玉苓私下曾對陳曉琪表示過她不準備上委培學校。正是由於齊玉苓有這個意思表示,所以我提供了鮑溝鎮鎮政府的介紹信和委培合同。當然,以後陳曉琪使用齊玉苓的姓名上學,齊玉苓不知情,但這並不違背齊玉苓本人的意思表示,所以,我們侵犯的只是齊玉苓的姓名權,沒有侵犯齊玉苓受中專以上教育的權利,更沒有因此給其造成任何精神損害。

被上訴人濟寧商校答辯稱:侵犯齊玉苓的姓名權,完全是由陳克政精心策劃並實施的,如果有其他具體行為人明知是假,還為陳克政編造或更改檔案材料,應當追究具體行為人的責任。濟寧商校履行了自己應盡的審查義務,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濟寧商校在陳曉琪、陳克政實施的侵犯姓名權方面有故意行為,因此濟寧商校沒有給齊玉苓造成任何精神損害。

被上訴人滕州八中答辯稱:滕州八中於當年以張榜公布的形式將齊玉苓的統考成績及委培分數線進行了通知。齊玉苓合法權益在1990年就已經受到陳曉琪、陳克政的侵犯,而滕州八中的財務章是1992年4月才刻制的,以加蓋了變造的財務章讓滕州八中承擔侵權責任,於理不通。

被上訴人滕州教委答辯稱:滕州教委在1990年的中專招生工作中,從考試到錄取以及考生錄取通知書的發放,都是嚴格按招生政策規定的程序進行。齊玉苓被他人冒名上學,與我委無關。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一審認定被上訴人滕州八中已將上訴人齊玉苓的統考成績及委培分數線通知給齊玉苓本人,沒有證據證實,不能成立。

被上訴人滕州教委承認是上訴人齊玉苓本人填報了委培志願。因此被安排在統招兼委培考場參加考試。

上訴人齊玉苓在被上訴人滕州八中畢業以後,其戶口是由被上訴人陳克政持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遷出。

被上訴人陳曉琪至今仍使用上訴人齊玉苓的姓名在中國銀行滕州支行工作,自1993年8月到2001年8月,共領取工資計52043元。

滕州市1997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100元,1998年1月至1999年6月為110元,1999年7月至今為143元。

上訴人齊玉苓於1990年8月至1991年5月在山東省鄒城市第二十中學(現為第四中學)復讀,其間支出復讀費1000元。1993年6月份,齊玉苓向有關部門交納6000元城市增容費後轉為非農業戶口。同年8月,齊玉苓又就讀於鄒城市勞動技校,交納學費等費用5000元。1996年8月,齊玉苓被分配到山東魯南鐵合金總廠工作。自1998年7月,齊玉苓曾有一年多時間下崗待業。

以上事實,由棗庄市招生委員會證明、體格檢查表、學期評語表、收款憑證、文檢鑒定書、常住人口登記表、中國銀行滕州支行的證明、滕州市民政局的證明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除此以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確認了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齊玉苓所訴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侵犯姓名權、受教育權一案,存在著適用法律方面的疑難問題,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3條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研究後認為:當事人齊玉苓主張的受教育權,來源於我國憲法第46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外,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01)25號司法解釋批復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憲法第46條、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釋25號批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一、維持一審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二、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三、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於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上訴人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7000元,被上訴人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於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上訴人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按陳曉琪以齊玉苓名義領取的工資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費後計算,自1993年8月計算至陳曉琪停止使用齊玉苓姓名時止;其中1993年8月至2001年8月,共計41045元),被上訴人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五、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於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上訴人齊玉苓精神損害費50000元;六、駁回上訴人齊玉苓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0910元,由上訴人齊玉苓負擔8984元,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負擔192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910元,由齊玉苓負擔8984元,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負擔1936元。

7. 廣西八一鐵合金(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大事件

1959年7月3日,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批准鳳凰錳鐵廠和南寧八一鋼鐵廠合並成一個單位,定名為「鳳凰八一錳礦」;8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鳳凰八一錳礦宣布正式成立。
1968年10月27日,八一錳礦101號1800kVA電爐建成投產,煉出第一爐錳鐵。
1970年至1972年,冶煉廠102、103、104、105、106號1800kVA電爐相繼建成投產,並於1970年開始生產錳硅合金。
1975年9月6日,冶煉廠202號1800kVA精煉爐建成,試產中碳錳鐵成功。 1979年9月,八一錳礦獲國務院嘉獎令,授予「社會主義建設中成績優異」稱號。
1980年5月9日,冶煉廠107號1800kVA電爐建成投產。 1984年3月,冶煉廠2×5000kVA電爐改造擴建工程動工,並於1985年5月23日竣工投產。
1985年4月,冶煉廠2×12500kVA電爐工程動工,並於1987年5月16日301號錳硅爐建成試產,302號爐也於8月16日投產。
1985年6月26—27日,八一錳礦隸屬關系變更,由自治區直屬企業改屬柳州地區。8月,柳州地委、行署批准八一錳礦實行礦長負責制。
1988年5月,2×100立方米錳鐵高爐工程正式開工建設。1號和2號高爐分別於1990年1月和5月投入生產。 1988年11月10日,礦勞動服務公司 開工建設。1990年3月,鳳凰糖廠第一期工程竣工,1990/1991年榨季製糖系統試產成功。
1988年12月23—24日,礦勞動服務公司水泥廠擴改年產4.4萬噸的第二條水泥生產線無負荷聯動試機成功。 1992年1月1日,八一錳礦增掛「八一鐵合金廠」廠名。
1992年10月5日,國務院經貿委、計委、統計局、財政部、勞動部、人事部聯合組成的全國劃分企業類型協調小組劃定,八一錳礦為國家大型一檔企業。
1992年11月11日,由自治區冶建承建的利用高爐余熱發電配套工程,使高爐二次能源得到充分利用的廠內重點工程2×3000千瓦發電廠點火試產,次年2月,高爐余熱發電廠並網發電成功,正式投產。
1993年9月20日,經國家經貿部和自治區經貿委批准,八一鐵合金廠取得進出口業務自主經營權。
1995年5月18日,廠工會「職工之家」大樓落成。
1996年元月1日,原高爐分廠與法國康密勞亞洲鐵合金有限公司合資經營的「廣西康密勞鐵合金有限公司」掛牌運營。其中八一鐵合金廠占股30%。
1996年9月15日,柳州至南寧高速公路全線通車,高速公路通過八一廠區,並在廠區開通出入口。
1996年9月16日,新2×5000kVA電爐技改工程開工,並於1997年6月30日竣工投產。
1996年11月10日,公司下屬鳳凰糖廠完成日榨由1500噸擴大到2500噸技改擴建任務。
1996年3月6日,廣西八一鐵合金廠更名為「廣西八一鐵合金總廠」。
1997年8月4日,自治區黨委書記曹伯純到八一視察工作,並題名留念。
1998年元月17日,以補償貿易形式與康密勞亞洲有限公司簽訂引進300萬美元易地改造新建2×6300kVA電爐協議,2月16日工程開工建設,
1999年元月15日竣工投產。
1998年10月24日,在中國工會十三大閉幕式表彰會上,八一工會被授予「全國模範職工之家」稱號。
1998年12月31日,八一硅錳合金和錳鐵等鐵合金產品通過中國冶金工業質量體系認證中心審核,獲得GB/T19002—ISO9002—1994質量體系認證證書,並獲評為1999年度廣西名牌產品。
2000年9月20日,以補償貿易形式與香港錦華礦產貿易有限公司簽訂引進220萬美元易地改造新建2×6300kVA電爐協議,當年11月3日工程開工建設,並於2001年9月3日建成投產。
2000年10月8日,八一鐵合金總廠整體改制為廣西八一鐵合金(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集團公司下屬有一個主體生產廠冶煉廠和九家全資、控股子公司。
2001年,八一集團公司投資450萬元和200多萬元建造的2座12500kVA電爐、新建2座6300kVA電爐煙氣除塵系統治理系統工程通過柳州地區環保局達標排放驗收。
2001年,八一集團公司與北京科技大學先後簽訂「鐵合金純凈化、精品化工藝研究」合同和「鐵合金連續鑄造技術的開發」協議。
2002年3月13日,八一集團公司自主研製的組合式導電銅瓦獲得國家專利證書。
2002年6月14日,自治區黨委書記曹伯純同志再次來到八一集團公司進行調研考察。
2002年9月1日,集團公司中、小學校移交柳州地區來賓縣管理。
2002年9月16日,集團公司投資2802萬元建設的220kV輸變電工程投入運營,每年可為公司降低電費800萬元,實現線路節電1400萬千瓦時,產生直接經濟效益1000多萬元。
2002年10月,集團公司鐵合金產品質量體系通過換證現場審核,符合GB/T19001—ISO9001:2000標准要求。
2003年3月13日,八一集團公司與廣東韶關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夥伴關系協議書。
2003年3月,集團公司「換底錠模」新技術開發項目通過自治區科技廳項目成果鑒定會專家鑒定。
2003年4月7日,八一集團公司與廣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廣西大錳錳業有限公司共同出資組建的廣西匯元錳業有限公司舉行第一次股東會,會議討論並通過了《公司章程》並《出資協議書》。該公司於2003年月日注冊掛牌成立,八一集團公司占股35%。
2003年10月1日,集團公司下屬廣西鳳凰糖業有限責任公司改制被廣東省東莞糖業集團公司收購,更名為廣西來賓東糖鳳凰糖業有限公司。

8. 山東省濟寧市鄒城市魯南鐵合金廠是在市區嗎

是的,在市區,緊靠民政局,南鄰鄒城六中。

9. 誰有侵犯受教育權的事例

齊玉苓(原名齊玉玲)和陳曉琪都是滕州八中1990年應屆初中畢業生。當年陳曉琪在中專預選考試中被淘汰,齊玉苓則通過了預選考試,取得了報考統招及委培的資格,並於同年被濟寧商校財會專業錄取為委培生。沒有想到的是,由於滕州八中沒有把這一結果通知到齊玉苓本人,陳曉琪在其父陳克政的一手策劃下,領取了這份錄取通知後即以「齊玉玲」的名義進入濟寧商校就讀,畢業後又以齊玉苓的名義被分配到中國銀行滕州市支行工作至今。目前,陳曉琪人事檔案和工資單上的姓名仍然是「齊玉玲」,而「陳曉琪」只是其戶籍中使用的姓名。 由於被陳曉琪冒名頂替,齊玉苓的命運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當年中考結束後,她參加了復讀,第二年中考又慘遭失敗。1993年,她在交納了6000元城市增容費後,轉為非農業戶口,同年8月到鄒城市勞動技校就讀,3年後被分配到山東魯南鐵合金總廠工作,自1998年7月以來,有相當一段時間下崗待業。 1999年2月,齊玉苓得知事實真相後,以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業學校、滕州第八中學、滕州市教委侵害其姓名權、受教育權為由,將他們先後告上棗庄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齊玉苓的受教育權確實被侵犯,但受教育權屬於公民的憲法權利,而不是民事權利,按照慣例我國各級審判機關在審理具體案件時不能直接引用憲法。為了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山東省高院就此案是否侵犯公民的教育權專門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發布公告,針對這一請示作出司法解釋,明確指出: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山東省高法日前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陳曉琪停止對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由陳曉琪等向齊玉苓賠禮道歉;並賠償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4.8萬余元和精神損害賠償費5萬元等。

10. 鐵合金的主要污染

鐵合金生產的主要污染物有煙塵、廢渣、廢水,對環境影響最大的是煙塵。根據規定,廢氣可分為含顆粒物廢氣和含氣態污染物廢氣兩大類。鐵合金廠廢氣來源於礦熱電爐、精煉電爐、焙燒回轉窯、多層機械焙燒爐和鋁金屬法熔煉爐。鐵合金廠廢氣的排放量大,含塵濃度高,廢氣中90%是二氧化硅,還含有氯氣、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廢渣、廢水裡是鉻化合物的污染最為嚴重。
國家經貿委、環保總局等部門還在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快我國鐵合金工業結構調整的意見》中(國經貿產業[1999]633號)提出,從1999年起到2005年,停止新建各類鐵合金電爐(爐窯)和高爐。
當前國家環保部門正推出環境保護相關規章制度,及淘汰落後產能以加速產業集中管理,解決污染難以治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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