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對於發行方歸類為權益工具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投資方通常應當將其歸類為什麼
其他權益工具
發行方的賬務處理
①發行方發行的金融工具歸類為債務工具並以攤余成本計量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債務工具的面值,貸記「應付債券——優先股、永續債等(面值)」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應付債券——優先股、永續債等(利息調整)」科目。在該工具存續期間,計提利息並對賬面的利息調整進行調整等,按照有關金融負債按攤余成本後續計量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②發行方發行的金融工具歸類為權益工具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權益工具——優先股、永續債等」科目。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續期間分派股利(或利息)的,作為利潤分配處理。借記「利潤分配——應付優先股股利、應付永續債利息等」科目,貸記「應付股利——優先股股利、永續債利息等」科目。
其他權益工具
發行方的賬務處理
③發行方發行的金融工具為復合金融工具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金融工具的面值,貸記「應付債券——優先股、永續債(面值)等」科目,按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與金融工具面值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優先股、永續債等(利息調整)」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扣除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後的金額,貸記「其他權益工具——優先股、永續債等」科目。發行復合金融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分和權益成分之間按照各自占總發行價款的比例進行分攤。
④發行的金融工具本身是衍生金融負債或衍生金融資產或者內嵌了衍生金融負債或衍生金融資產的,按照有關衍生工具的規定進行處理。
② 會計 關於金融工具分類的理解
你根據這個合同可以收到權益工具,數量是不確定的,我欠你100元,我給你說到時候我還給你100元的股票,至於這100元的股票是多少股,不確定,根據當時的市場價格來算。
如果你是拿固定的權益工具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者其他 這個就不符合金融工具特徵 還是我欠你100元,我給你說到時候我就還你100股股票 至於這100股股票當時是多少錢 我不管,這個股票數量已經確定了。
③ 保險中的年金是什麼意思
保險中的年金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一次性或按期繳納保費,保險公司會按年、半年、季或月給付保險金,直至被保險人死亡或者保險合同期滿的一類險種。通俗的解釋就是客戶和保險公司簽訂合同,一次性或每年定期向保險公司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在約定的時間到期後定期向客戶返錢。
年金保險是人壽保險的一種,它的保障在於給予老年人或者是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一份經濟上的收益。它的特點有:資金安全,收益穩定,但相對來說流動性較差。年金保險按照資金用途可以分為教育金和養老金;按照保障時間可以分為短期年金和終身年金;按照時間可以分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年金保險的作用主要有:(1)充分發揮理財功能。年金保險每年返還的年金以及保底利率都是直接提現在合同裡面的,是一種比較安全的理財工具。(2)有效防範通貨膨脹風險:保險通常是採用的復利計息,並且年金保險是保證最低結算利率的。(3)防範現金流風險:年金保險是一種長期繳納的保險,是具有一定現金價值的,在資金短缺的時候可以使用年金保險保單申請貸款,通常貸款額度為保單現金價值的80%。(4)提供養老保障。人進入老年後失去了穩定的資金來源,而這時候年金保險及時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資金支持。(5)作為財富傳承的工具。年金險可以指定受益人,對於指定受益保險金,是可以不用繳納稅金的。
從本質上講,年金保險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保險,而是人們通過壽險公司進行的一項投資,它代表年金合同持有人同壽險公司之間的契約關系。當投保客戶購買年金時,保險公司為客戶提供了一定的收益保障。
④ 名詞解釋:可轉化公司債券
您好
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可轉換債券)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有債券和股票的特性,含有以下三個特點:
(1)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
(2)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
(3)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者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者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如果債券持有者不想轉換,則可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還享有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一些可轉換債券附有回售條款,規定當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持續低於轉股價(即按約定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票的價格)達到一定幅度時,債券持有人可以爸債券按約定條件回售給債券發行人。另外,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人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一些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附有強制贖回條款,規定在一定時期內,若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高於轉股價達到一定幅度並持續一段時間時,發行人可按約定條件強制贖回債券。
由於可轉換債券附有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依次,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化債券有助於降低其籌資成本。但可轉化債券在一定條件下可轉換成公司股票,因而會影響到公司的所有權。
可轉換債券兼具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較受投資者歡迎。我國證券市場早期進行過可轉換債券的試點,如深寶安、中紡機、深南玻等企業先後在境內外發行了可轉換債券。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要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並於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⑤ 發行方發行的金融工具歸類為債務工具的,應按收到的金額進行什麼會計處理
其他權益工具
發行方的賬務處理
①發行方發行的金融工具歸類為債務工具並以攤余成本計量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債務工具的面值,貸記「應付債券——優先股、永續債等(面值)」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應付債券——優先股、永續債等(利息調整)」科目。在該工具存續期間,計提利息並對賬面的利息調整進行調整等,按照有關金融負債按攤余成本後續計量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②發行方發行的金融工具歸類為權益工具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權益工具——優先股、永續債等」科目。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續期間分派股利(或利息)的,作為利潤分配處理。借記「利潤分配——應付優先股股利、應付永續債利息等」科目,貸記「應付股利——優先股股利、永續債利息等」科目。
其他權益工具
發行方的賬務處理
③發行方發行的金融工具為復合金融工具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金融工具的面值,貸記「應付債券——優先股、永續債(面值)等」科目,按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與金融工具面值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優先股、永續債等(利息調整)」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扣除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後的金額,貸記「其他權益工具——優先股、永續債等」科目。發行復合金融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分和權益成分之間按照各自占總發行價款的比例進行分攤。
④發行的金融工具本身是衍生金融負債或衍生金融資產或者內嵌了衍生金融負債或衍生金融資產的,按照有關衍生工具的規定進行處理。
⑥ 怎樣區分金融負債權益工具以及復合權益工具
對的, 業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並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照該金融工具整體的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後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發行該非衍生金融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
⑦ 可轉換債券帶來了哪些特殊的會計問題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照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作為一項復合金融工具,其會計處理不同於普通公司債券,最大的特點是在初始確認時需要對轉換權進行分拆。除此之外,還可能由於轉換權的結算是否與固定數量的普通股股票掛鉤、債券是否包含贖回選擇權或回售選擇權、當事人是否行使選擇權、轉換價格的修改(特別向下修正條款)以及與可轉換公司債券相關的遞延所得稅等若干特殊事項而使其在會計處理上存在著特別之處。
一、轉換權的結算是否與固定數量的普通股股票掛鉤
可轉換公司債券屬於復合金融工具,但這種「復合」並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主合同的債權性與轉換權的權益性之間的復合,因為其中的轉換權雖然在分拆之後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作為權益來確認的,但也可能仍然確認為金融負債,具體的確認形式取決於轉換權的結算是否與固定數量的普通股股票掛鉤。《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第七條規定:企業發行的、將來須用或可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①該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業沒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②該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業只有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其中,所指權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過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所以,無論是非衍生工具還是衍生工具,在用於結算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為固定數量時,該金融工具(轉換權)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否則應當確認為金融負債。
[例1]A公司於2009年年初公開發行了面值為1000萬元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票面利率為4%,一次還本付息,期限為3年,該債券的發行價格為1080萬元,發行費用為60萬元,取得凍結資金利息收入20萬元。債券發行文件約定,債券購買人可選擇自2011年年初至債券到期日之前轉換為普通股股票,轉換條件為本利和每100元轉25股,每股面值1元。假設A公司發行該債券時二級市場上與之類似但沒有轉股權的債券市場利率為8%.
(1)發行日:
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10000000×0.794+10000000×4%×3×0.794=8892800(元)
註:0.794為8%的三年期復利現值系數。
轉換權,即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10800000-8892800=1907200(元)
由於衍生工具須交付A公司固定數量的普通股股票進行結算,所以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
發行費用凈額(扣除凍結資金利息收入)在兩者之間按照其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
負債成分分攤的金額=(600000-200000)×(8892800/10800000)=329362.96(元)
權益成分分攤的金額=(600000-200000)-329362.96=70637.04(元)
借:銀行存款(10800000-600000+200000)10400000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10000000-(8892800-329362.96)] 1436562.96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1000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907200-70637.04) 1836562.96
(2) 2009年年底計息(假設不考慮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問題,下同):A公司按照實際利率法計算利息費用。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存在著發行費用和凍結資金利息收入,所以需要計算實際利率,而不能簡單地將市場利率作為實際利率。採用內插法計算出的實際利率為9.37%.
借:財務費用(8892800-329362.96)×9.37% 802394.05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應計利息)
(10000000×4%) 400000
——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402394.05
[例2]接例1,假如轉換條件改為本利和每100元轉換為在轉換時與A公司普通股股票市場價格等值的股票。
(1)發行日:由於按照A公司普通股股票市場價格等值的股票進行轉換,即轉換權(衍生工具)用以結算的A公司股票是非固定數量的;所以,應該將分拆的轉換權確認為金融負債(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借:銀行存款 10400000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1436562.96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10000000
衍生工具——般票轉換權 1836562.96
(2) 2009年年底:計息的會計處理同例1.但股票轉換權的公允價值變動的處理與例1不同。
假如按照相關的期權估價模型計算的轉換權的公允價值為1 600 000元,所對應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衍生工具——股票轉換權(1836562.96-1600000)
23656296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36562.96
二、債券是否包含贖回選擇權或回售選擇權
贖回選擇權是指債券發行人在一定時間和條件下可以提前贖回未到期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回售選擇權是指債券持有人在指定日期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賣回給債券發行人。
對於包含贖回選擇權或回售選擇權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而言,在會計處理上需要考慮按照實際利率法計量利息費用時對攤銷期限的確定問題。《國際會計准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實施指南第6段指出:在使用實際利率法時,主體通常將實際利率計算中包括的所有費用、支付或收取的貼息、交易費用及其他溢價或折價,在金融工具的預計期限內攤銷。然而,如果存在一個與費用、支付或收取貼息、交易費用及其他溢價或折價相關的更短的期間,則應採用此更短的期限攤銷。可以看出,如果可轉換公司債券包含了贖回選擇權或回售選擇權,那麼企業有可能將債券發行日至預計的贖回日或回售日作為攤銷期間。
[例3]接例1,假如債券發行文件約定:如果A公司股票市場價格大幅度上漲,A公司可以在2011年年初按照1100萬元的價格贖回可轉換公司債券,同時按2%的利率向債券購買入支付截至贖回日的利息補償金。
(1)發行日:假如A公司估計本公司股票價格在未來期間很可能上漲,即贖回的可能性較大,那麼在會計處理上應該將2009年年初至2011年年初作為攤銷期間。
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10000000×0.857+10000000×(4%+2%)×2×0.857=9598400(元)
註:0.857為8%的二年期復利現值系數。
權益成分的公允價值=10800000-9598400=1201600(元)
發行費用凈額在兩者之間按照其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
負債成分分攤的金額=400000×(9598400/10800000)=355496.30(元)
權益成分分攤的金額=400000-355496.3=44503.70(元)
借:銀行存款(10800000-600000+200000) 10400000
⑧ 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的規定
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優先股、永續債等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下簡稱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以下對上述兩項會計准則合稱金融工具准則)以及其他企業會計准則等,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的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經相關監管部門批准,企業發行的優先股、永續債(例如長期限含權中期票據)、認股權、可轉換公司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
二、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
企業應當按照金融工具准則的規定,根據所發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條款及其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法律形式,結合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分類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一)金融負債。
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負債:
1.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2.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4.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二)權益工具。
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後的資產中剩餘權益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發行方應當將發行的金融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
1.該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方,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2.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該金融工具的,如該金融工具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義務;如為衍生工具,企業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結算該金融工具。
(三)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
1.通過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結算。
如果企業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以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來履行一項合同義務,則該合同義務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有些金融工具雖然沒有明確地包含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義務的條款和條件,但有可能通過其他條款和條件間接地形成合同義務。
如果發行的金融工具將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結算,那麼該工具導致企業承擔了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義務。如果該工具要求企業在潛在不利條件下通過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結算(例如,該工具包含發行方簽出的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結算的期權),該工具同樣導致企業承擔了合同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發行方對於發行的金融工具應當歸類為金融負債。
2.通過自身權益工具結算。
如果發行的金融工具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需要考慮用於結算該工具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是作為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替代品,還是為了使該工具持有人享有在發行方扣除所有負債後的資產中的剩餘權益。如果是前者,該工具是發行方的金融負債;如果是後者,該工具是發行方的權益工具。
3.對於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金融工具的分類,應當區分衍生工具還是非衍生工具。
對於非衍生工具,如果發行方未來沒有義務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則該非衍生工具是權益工具;否則,該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負債。
對於衍生工具,如果發行方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則該衍生工具是權益工具;如果發行方以固定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可變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在轉換價格不固定的情況下以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可變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則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金融負債或金融資產。
(四)或有結算條款和結算選擇權。
1.或有結算條款。
或有結算條款,指是否通過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導致該金融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結算,需要由發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如股價指數、消費價格指數變動,利率或稅法變動,發行方未來收入、凈收益或債務權益比率等)的發生或不發生(或發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結果)來確定的條款。除下列情況外,對於附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發行方應將其歸類為金融負債:
(1)要求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或有結算條款幾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關情形極端罕見、顯著異常或幾乎不可能發生。
(2)只有在發行方清算時,才需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
(3)按照本規定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2.結算選擇權。
對於存在結算選擇權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規定發行方或持有方能選擇以現金凈額或以發行股份交換現金等方式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如果合同條款中所有可能的結算方式均表明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的,則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
(五)可回售工具或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按比例交付凈資產的工具。
1.可回售工具。
如果發行方發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條款中約定,持有方有權將該工具回售給發行方以獲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者在未來某一不確定事項發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時,自動回售給發行方的,則為可回售工具。在這種情況下,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可回售金融工具,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
(1)賦予持有方在企業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凈資產的權利。企業凈資產,是指扣除所有優先於該工具對企業資產要求權之後的剩餘資產。按比例份額是指清算時將企業的凈資產分拆為金額相等的單位,並且將單位金額乘以持有方所持有的單位數量。
(2)該工具所屬的類別次於其他所有工具類別。該工具在歸屬於該類別前無須轉換為另一種工具,且在清算時對企業資產沒有優先於其他工具的要求權。
(3)該類別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徵(例如它們必須都具有可回售特徵,並且用於計算回購或贖回價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4)除了發行方應當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或贖回該工具的合同義務外,該工具不滿足金融負債定義中的任何其他特徵。
(5)該工具在存續期內的預計現金流量總額,應當實質上基於該工具存續期內企業的損益、已確認凈資產的變動、已確認和未確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包括該工具的任何影響)。
2.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按比例交付凈資產的工具。
某些金融工具的發行合同約定,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這種清算確定將會發生並且不受發行方的控制,或者發生與否取決於該工具的持有方。對於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
(1)賦予持有方在企業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凈資產的權利。
(2)該工具所屬的類別次於其他所有工具類別。該工具在歸屬於該類別前無須轉換為另一種工具,且在清算時對企業資產沒有優先於其他工具的要求權。
(3)在次於其他所有類別的工具類別中,發行方對該類別中所有工具都應當在清算時承擔按比例份額交付其凈資產的同等合同義務。
3.對發行方發行在外的其他金融工具的要求。
分類為權益的可回售工具,或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除應具備上述特徵外,其發行方應當沒有同時具備下列特徵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
(1)現金流量總額實質上基於企業的損益、已確認凈資產的變動、已確認和未確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包括該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響)。
(2)實質上限制或固定了可回售工具或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按比例交付凈資產的工具的持有方所獲得的剩餘回報。
在運用上述條件時,對於發行方與上述可回售或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工具持有方簽訂的非金融合同,如果其條款和條件與發行方和其他方之間可能訂立的同等合同類似,不應考慮該非金融合同的影響。但是,如果不能做出此判斷,則不得將該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
(六)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原則的運用。
1.根據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的原則,金融工具發行條款中的一些約定將影響發行方是否承擔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義務。例如,發行條款規定強制付息,將導致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的義務,則該義務構成發行方的一項金融負債。
如果發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條款中包含在一定條件下轉換成發行方普通股的約定(例如可轉換優先股中的轉換條款),該條款將影響發行方是否沒有交付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的義務或者是否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
因此,企業發行各種金融工具,應當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合同條款及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法律形式,運用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的原則,正確地確定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的會計分類,不得依據監管規定或工具名稱進行會計處理。
2.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對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進行分類時,企業應當考慮集團成員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間達成的所有條款和條件。如果集團作為一個整體由於該工具而承擔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義務,則該工具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企業發行的可回售工具或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按比例交付凈資產的工具,如果滿足本規定要求在其財務報表中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在其母公司的合並財務報表中對應的少數股東權益部分,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三、復合金融工具
企業應當對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進行評估,以確定所發行的工具是否為復合金融工具。企業所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可能同時包含金融負債成分和權益工具成分。
企業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同時包含金融負債成分和權益工具成分的,應於初始計量時先確定金融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權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再從復合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中扣除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作為權益工具成分的價值。
四、重分類
由於發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條款約定的條件或事項隨著時間的推移或經濟環境的改變而發生變化,可能導致已發行金融工具重分類。
發行方原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類為權益工具之日起,發行方應當將其重分類為金融負債,以重分類日該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重分類日權益工具的賬面價值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權益。
發行方原分類為金融負債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類為金融負債之日起,發行方應當將其重分類為權益工具,以重分類日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計量。
五、投資方購入金融工具的分類
金融工具投資方(持有人)考慮持有的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是權益工具還是債務工具投資時,應當遵循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和本規定的相關要求,通常應當與發行方對金融工具的權益或負債屬性的分類保持一致。例如,對於發行方歸類為權益工具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投資方通常應當將其歸類為權益工具投資。
六、主要會計處理
企業應當按照金融工具准則和本規定的相關要求,對發行的金融工具進行相關會計處理。
(一)金融工具會計處理的基本原則。
企業發行的金融工具應當按照金融工具准則和本規定進行初始確認和計量;其後,於每個資產負債表日計提利息或分派股利,按照相關具體企業會計准則進行處理。即企業應當以所發行金融工具的分類為基礎,確定該工具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等的會計處理。對於歸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無論其名稱中是否包含「債」,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應當作為發行企業的利潤分配,其回購、注銷等作為權益的變動處理;對於歸類為金融負債的金融工具,無論其名稱中是否包含「股」,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原則上按照借款費用進行處理,其回購或贖回產生的利得或損失等計入當期損益。
發行方發行金融工具,其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交易費用,如分類為債務工具且以攤余成本計量的,應當計入所發行工具的初始計量金額;如分類為權益工具的,應當從權益中扣除。
(二)科目設置。
金融工具發行方應當設置下列會計科目,對發行的金融工具進行會計核算:
1.發行方對於歸類為金融負債的金融工具在「應付債券」科目核算。「應付債券」科目應當按照發行的金融工具種類進行明細核算,並在各類工具中按「面值」、「利息調整」、「應計利息」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發行方發行的符合流動負債特徵並歸類為流動負債的金融工具,以相關流動性質的負債類科目進行核算,本規定在賬務處理部分均以「應付債券」科目為例)。
對於需要拆分且形成衍生金融負債或衍生金融資產的,應將拆分的衍生金融負債或衍生金融資產按照其公允價值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對於發行的且嵌入了非緊密相關的衍生金融資產或衍生金融負債的金融工具,如果發行方選擇將其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則應將發行的金融工具的整體在「交易性金融負債」等科目核算。
2.在所有者權益類科目中增設「4401其他權益工具」科目,核算企業發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歸類為權益工具的各種金融工具。本科目應按發行金融工具的種類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主要賬務處理。
1.發行方的賬務處理。
(1)發行方發行的金融工具歸類為債務工具並以攤余成本計量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債務工具的面值,貸記「應付債券——優先股、永續債等(面值)」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應付債券——優先股、永續債等(利息調整)」科目。
在該工具存續期間,計提利息並對賬面的利息調整進行調整等的會計處理,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中有關金融負債按攤余成本後續計量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2)發行方發行的金融工具歸類為權益工具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其他權益工具——優先股、永續債等」科目。
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續期間分派股利(含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工具所產生的利息,下同)的,作為利潤分配處理。發行方應根據經批準的股利分配方案,按應分配給金融工具持有者的股利金額,借記「利潤分配——應付優先股股利、應付永續債利息等」科目,貸記「應付股利——優先股股利、永續債利息等」科目。
(3)發行方發行的金融工具為復合金融工具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金融工具的面值,貸記「應付債券——優先股、永續債(面值)等」科目,按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與金融工具面值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優先股、永續債等(利息調整)」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扣除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後的金額,貸記「其他權益工具——優先股、永續債等」科目。
發行復合金融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分和權益成分之間按照各自占總發行價款的比例進行分攤。與多項交易相關的共同交易費用,應當在合理的基礎上,採用與其他類似交易一致的方法,在各項交易之間進行分攤。
(4)發行的金融工具本身是衍生金融負債或衍生金融資產或者內嵌了衍生金融負債或衍生金融資產的,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中有關衍生工具的規定進行處理。
(5)由於發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條款約定的條件或事項隨著時間的推移或經濟環境的改變而發生變化,導致原歸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重分類為金融負債的,應當於重分類日,按該工具的賬面價值,借記「其他權益工具——優先股、永續債等」科目,按該工具的面值,貸記「應付債券——優先股、永續債等(面值)」科目,按該工具的公允價值與面值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優先股、永續債等(利息調整)」科目,按該工具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如資本公積不夠沖減的,依次沖減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發行方以重分類日計算的實際利率作為應付債券後續計量利息調整等的基礎。
因發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條款約定的條件或事項隨著時間的推移或經濟環境的改變而發生變化,導致原歸類為金融負債的金融工具重分類為權益工具的,應於重分類日,按金融負債的面值,借記「應付債券——優先股、永續債等(面值)」科目,按利息調整余額,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優先股、永續債等(利息調整)」科目,按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貸記「其他權益工具——優先股、永續債等」科目。
(6)發行方按合同條款約定贖回所發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按贖回價格,借記「庫存股——其他權益工具」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注銷所購回的金融工具,按該工具對應的其他權益工具的賬面價值,借記「其他權益工具」科目,按該工具的贖回價格,貸記「庫存股——其他權益工具」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如資本公積不夠沖減的,依次沖減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發行方按合同條款約定贖回所發行的分類為金融負債的金融工具,按該工具贖回日的賬面價值,借記「應付債券」等科目,按贖回價格,貸記「銀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7)發行方按合同條款約定將發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轉換為普通股的,按該工具對應的金融負債或其他權益工具的賬面價值,借記「應付債券」、「其他權益工具」等科目,按普通股的面值,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如轉股時金融工具的賬面價值不足轉換為1股普通股而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支付的,還需按支付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
2.投資方的賬務處理。
投資方購買發行方發行的金融工具,應當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及本規定進行分類和計量。
如果投資方因持有發行方發行的金融工具而對發行方擁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和《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進行確認和計量;投資方需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的規定編制合並財務報表。
(四)財務報表中的列示和披露。
1.發行方列示和披露。
(1)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實收資本」項目和「資本公積」項目之間增設「其他權益工具」項目,反映企業發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賬面價值,並在「其他權益工具」項目下增設「其中:優先股」和「永續債」兩個項目,分別反映企業發行的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優先股和永續債的賬面價值。在「應付債券」項目下增設「其中:優先股」和「永續債」兩個項目,分別反映企業發行的分類為金融負債的優先股和永續債的賬面價值。如屬流動負債的,應當比照上述原則在流動負債類相關項目列報。
(2)企業應當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實收資本」欄和「資本公積」欄之間增設「其他權益工具」欄,並在該欄中增設「優先股」、「永續債」和「其他」三小欄。 將「(三)所有者投入和減少資本」項目中的「所有者投入資本」項目改為「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並在該項目下增設「2.其他權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資本」項目,以下順序號依次類推。「(四)利潤分配」項目中「對所有者(或股東)的分配」項目包含對其他權益工具持有者的股利分配。
(3)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附註中增加單獨附註項目,披露發行在外的所有歸類為權益工具或金融負債的優先股、永續債等金融工具的詳細情況,包括發行時間、數量、金額、到期或日續期情況、轉股條件、轉換情況、會計分類以及股利或利息支付等信息。披露格式如下:
XX.發行的優先股、永續債等金融工具的披露
XX-1.期末發行在外的優先股、永續債等金融工具情況表 發行在外的
金融工具 發行
時間 會計
分類 股利率或
利息率 發行
價格 數量 金額 到期日或
續期情況 轉股
條件 轉換
情況 工具1 工具2 工具3 …… 合計 × × × × × × × 說明: ① 「會計分類」欄應填寫「金融負債」、「權益工具」或「復合金融工具」等,對於整體指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在「會計分類」欄中只需註明「整體指定」即可。
② 「轉股條件」欄應當披露合同中是否包含強制轉股、自願轉股等條款。
③「金額」欄以發行價格乘以發行數量填列。
XX-2.條款披露
(1)工具1的主要條款說明:
包括本金是否可贖回,企業是否有權自主決定股利或利息支付政策,是否可轉換為普通股以及發行合同關於轉股價格或數量的約定等其他影響該類工具會計分類的重要特徵。
(2)工具2的主要條款說明:
……
如果企業受特定監管規則約束,還需披露該金融工具是否被相關監管部門認定為合格的監管資本以及對本企業監管資本水平的影響。
XX-3.發行在外的優先股、永續債等金融工具變動情況表 發行在外的金融工具 年初 本期增加 本期減少 期末 數量 賬面價值 數量 賬面價值 數量 賬面價值 數量 賬面價值 工具1 工具2 工具3 …… 合計 XX-4.發行方應披露股利(或利息)的設定機制。如果發行方發行的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為累積的,即發行方當期未分配的股利或利息可累積至以後期間分配的,應當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累積未分配的股利;如果發行方發行的其他權益工具為可參與剩餘利潤分配的,即可與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餘利潤分配的,應當披露可參與分配的事實及分配的方法等信息。
XX-5.發行方應當披露如下歸屬於權益工具持有者的相關信息。披露格式如下: 項目 年初數/本期數 期末數/上期數 1.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權益(股東權益) (1)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持有者的權益 (2)歸屬於母公司其他權益持有者的權益 其中:凈利潤 綜合收益總額 當期已分配股利 累積未分配股利 2.歸屬於少數股東的權益 (1)歸屬於普通股少數股東的權益 (2)歸屬於少數股東其他權益工具持有者的權益 2.投資方列示和披露
持有優先股、永續債等金融工具的投資方,應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相關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優先股、永續債等金融工具的會計分類、賬面價值等相關信息。
七、對每股收益計算的影響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的規定計算每股收益。企業存在發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的,在計算每股收益時,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計算。
在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基本每股收益中的分子,即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不應包含其他權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其中,對於發行的不可累積優先股等其他權益工具應扣除當期宣告發放的股利,對於發行的累積優先股等其他權益工具,無論當期是否宣告發放股利,均應予以扣除。
基本每股收益計算中的分母,為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股數。
對於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餘利潤分配的其他權益工具,在計算普通股每股收益時,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不應包含根據可參加機制計算的應歸屬於其他權益工具持有者的凈利潤。
(二)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
企業發行的金融工具中包含轉股條款的,即存在潛在稀釋性的,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考慮的因素與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相同。
八、銜接規定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規定發布前企業對金融工具的處理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採用追溯調整法,如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則採用未來適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