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家限制钢铁产量是利好还是利空啊
当然是利好。钢铁行业本身具有大起大落的特点,任由市场自由竞争和自生自灭,只会导致重专复建设和低属水平竞争。
钢产量已经过剩,其实现在动手已经滞后。
通过国家对钢铁产业的有效调整,既可优化先进的企业的经营环境,还可降低钢铁企业采购成本,提高我国钢铁企业整体水平。
② 钢材生产企业是否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是。
今后国家原则上不批准新建钢铁企业。我国首部《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草案目前已制订完毕并上报国务院。有关专家指出,它的出台将促使国内约2亿吨的粗钢产能被逐步淘汰,取而代之的是完全符合产业导向的新产能。新建钢铁企业的项目原则上也不会获得国家批准。
据了解,这是一个涵盖面相当宽泛的产业政策,其核心内容包括政策目标、产业技术政策、产业规划政策、布局调整政策、企业组织结构政策、行业准入政策和贸易政策等。在市场准入方面,除用水指标外,土地、能耗和环保也将成为重要因素。
专家认为,中国目前2.7亿吨的粗钢产能中有2亿吨不符合新的产业政策,将会被逐步淘汰和取代,未来政策出台后将以税收的高低来引导钢铁产业投资,让那些产能小、耗能大的钢铁企业通过市场机制自行退出。
据介绍,在市场准入方面,国家将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对于类似“铁本”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项目,根据新政策将一律不得贷款。而那些未经审批、违规或越权审批的项目,不得批准用地,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不予免税,不予工商登记,不发放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上市、扩股、配股,不得供电。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罗冰生指出,2004年与2003年相比,我国钢铁产业的集中度有了明显提高。年产能500万吨的钢铁企业从13家增加到了15家,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45%,比上年提高近1个百分点。近日引起全球业界沸腾的铁矿石价格谈判以矿石供应商的全胜而告终,虽然欧美与中国钢铁企业对日本率先接受71.5%的铁矿石价格涨幅多有抱怨,但是日本钢铁企业自有化解之法。据资料显示,日本前六大钢铁企业的产量约占据日本全国产量的90%,而新日铁、JFE、住友金属等巨头的产品结构合理,使其生产的高附加值产品较少受到原材料成本影响。因此调整产业结构和提高产业集中度已是中国钢铁业的当务之急。到2020年,国内排名前十位的钢铁企业集团钢产量占全国产量的比例要争取达到70%以上。
③ 国家对“十小”行业进行整治,请问:“小炼钢”到底是个什么概念有什么标准
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范围和要求 ……… 2000年对使用以下生产设备的小钢铁厂予以关停:土焦生产设备(含地方改良焦生产设备)和土烧结生产设备,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烧结机,50立方米以下(含50立方米)的小高炉,公称容量10吨以下(含10吨)的小转炉(含侧吹转炉)、小电炉(机械行业生产铸钢件的小电炉除外),1800千伏安以下(含1800千伏安)铁合金电炉;1998年产钢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小炼钢厂,横列式小型材、线材轧机年产量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小轧钢厂;坚决取缔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其他炼钢设备。 3200千伏安以下(含3200千伏安)小铁合金电炉要在2001年底前关停。 生产热烧结矿的烧结机,100立方米以下(含100立方米)小高炉,公称容量15吨以下(含15吨)小转炉,年产普碳钢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的小炼钢厂,横列式小型材、线材轧机年产量25万吨以下(含25万吨)的小轧钢厂,要在2002年底前关停。 属上述关停范围内的在建小钢铁厂立即停止建设。
④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第二章安全保障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七条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第九条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第十条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有关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⑤ 钢材“以产顶进”退(免)税规定
一、钢材“以产顶进”退(免)税的概念
钢材“以产顶进”退(免)税,是指列名钢铁企业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国产钢材、顶抵加工企业向国外购买钢材,其加工企业加工产品出口后,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钢材的增值税采取“免、抵”税办法,对加工出口企业购进钢材视同进口,按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税收管理。其目的是落实国家“以产顶进”政策,鼓励加工企业使用国产钢材,它是鼓励国内贸易的一项措施。
由于我国现行政策对出口企业购买国产钢材和进口国外钢材加工出口的货物,都实行了进口保税政策,对钢材加工出口企业的货物出口采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予以免税,对采取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在退税中对进口料件(进口钢材或以产顶进钢材)都进行了抵扣,因而它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国民待遇和公平、公正竞争原则。
二、企业范围
实施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企业包括国税发[1999]68号文件列名的钢铁企业,即列名钢铁企业总公司及其经钢铁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订定的子公司;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认定的跨省子公司;直接对外签约并自行组织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出口企业(含外贸企业)。
三、列名钢铁企业的税收管理
(一)列名钢铁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冶金工业局下达的钢材“以产顶进”计划内,按照核定的数量,同加工出口企业签定销售合同,按不含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
(二)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生产销售“以产顶进”钢材所耗用外购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钢材监管小组出具的《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普通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手续。
(四)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须在“以产顶进”钢材销售并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3个月内,依据加工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进行核销。3个月内尚未收到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机关须及时通知监管小组,并停止办理其“以产顶进”国产钢材“免、抵”税的审批手续。
(五)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如发生退货,由加工出口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已“免、抵”税“以产顶进”钢材的手续,主管加工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向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发函告知已退货,同时列名钢铁企业也应及时主动向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
四、加工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管理
(一)加工出口企业配颂应在钢材运抵后5天内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购进已免税钢材的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出具“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
(二)加工出口企业须在加工货物出口后3个月内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海关签章的“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加工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手续。
(三)对加工出口企业利用已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加工生产的货物,比照现行有关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免)、退税管理。
(四)对加工出口的产品,如果是以来料加工方式出口,按目前统一规定予以免税;凡以进料加工或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按目前进料加工复出口或一般贸易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五)出口企业未将“以产顶进”钢材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追缴已免、抵的税款。如出口企业未经加工培逗郑将钢材直接出口,应按增值税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税款。
(六)加工出口企业如将已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转为国内销售的,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的税款。
监管小组要协指简助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向加工出口企业追缴税款,并立即停止向该企业供应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
五、违章处理
列名钢铁企业及加工出口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免、抵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处罚,并取消列名钢铁企业经营“以产顶进”钢材的资格。
⑥ 河北唐山4家钢铁企业未落实减排要求、生产记录造假,企业为何这样做
近日,生态环境部部长对河北唐山钢铁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4家企业均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高负荷生产,未能落实减排要求,普遍存在生产记录造假问题,甚至出现互相爆料、删除生产记录等问题来应对检查。目前,责任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十四五”计划提出,要夯实污染防治基础。从过去的“坚决打一场反污染的硬仗”到现在的“深入打一场反污染的硬仗”,这个词的变化意味着污染防治正在向深处发力,也意味着将触及更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最终从根源上解决污染问题。
对于当前的新形势,各地要有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对于企业污染数据造假暴露出的产业化水平低、转型升级不到位、相关部门治理不到位、存在“隐性死角”等问题,各方应下功夫,拿出更多新的切实可行的措施。一方面,监管要更细致。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环保“千里眼”和“顺风耳”,解决以往环保监管中“多点、广面、少人”的困境,及时发现和关注污染源;另一方面,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制造持续高压冲击的同时,要积极帮助“老大难”企业转型升级,彻底根除污染根源。
⑦ 钢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质量管理,确保钢铁工业产品的质量,贯彻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冶金部负责钢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其他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搞重复发证。第三条凡实施钢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有关部门不得安排生产计划,不得供应原材料、动力和提供生产资金。第四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标准);
3.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5.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6.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第五条冶金部下设钢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钢铁司),其职责:
1.审核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的执行;
2.审核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
3.审核检验测试单位;
4.接受企业申请并协助各专业司、局组织检查和评审;
5.规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期限;
6.颁发生产许可证;
7.仲裁、调解有关颁发和注销生产许可证的争议。第六条冶金部各专业司、局负责按产品(或产品类别)拟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负责拟出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负责提出产品的检验测试单位并组织落实检验、测试工作;在接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转来的企业申请后,负责组织检验测试单位并吸收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有关人员参加,严格按照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对申请企业的有关产品和生产技术条件进行检查和评审,写出审查意见,然后报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第七条在冶金部钢铁司内,有关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工作由技术质量处负责,本实施办法第六条所定的职责由各专业处履行。第八条冶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每年向国家经委报审发证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产品的检验测试单位名单。由国家经委批准后,统一公布执行。第九条根据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计划,规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期限,在此期限内,生产该产品的所有企业(包括非冶金系统企业)都必须提出申请,过期不予办理。新建和转产该产品的企业可以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随时提出申请。第十条申请时要逐项如实地填写包括以下内容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产品执行的有关标准,完整的技术指标检测数据和主要的质量分析数据;
2.产品的生产工艺规程和生产设备运转状况;
3.产品的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情况;
4.产品的生产与计量检验人员的技术构成情况;
5.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情况。
申请书要一式三份,两份报冶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一份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第十一条冶金部重点企业直接向冶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地方企业(包括非冶金系统企业)经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厅、局审查同意,并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签署意见后,向冶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由冶金部组织审查。审查合格的产品颁发生产许可证书,并报国家经委统一公布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名单。第十二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经审查不合格者,允许企业进行半年时间的整顿,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第十三条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特点,规定生产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具体有效期在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中说明。有效期从批准之日算起。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该产品时,应在有效期满半年前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确定延长有效期或重新颁发生产许可证。
⑧ 钢铁行业为啥控制非计划产量呢怎么办
钢铁行业控制非计划产量主要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
1. 保障市场稳定。过高的产量会导致供过于求,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对钢铁企业埋岩拆和整个行业的发展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控制非计划产量有助于保持市场供需平衡,维护市场的稳定。
2. 减轻环境压力。钢铁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CO2和其他污染物,超出环保部门核定的废气排放限值,会导致环境污染甚至危害健康。通过控制非计划产量,可以减少空气污染和废水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3. 提高效益。过度生产不仅会增加成本,而且还会降低产品质量。通过控制非计划产量,可有效提高生产效率和工厂运营效益,提升产品竞争力。
控制非计划产量的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加强生产计枣敏划管控。将生产计划、库存、订单等数据集中管理,制定完善的生产计划,确保实现计划内的产量,减少非计划产量。
2. 加强管弯枣理和监督。严格落实钢铁行业的生产标准、环保要求和安全生产规范,对违规生产行为进行处罚,提高生产企业的自律意识。
3. 优化工艺流程。通过优化设备及工艺流程等措施,提高设备利用率和生产效率,降低非计划产量。
4. 多元化销售渠道。通过多渠道销售,扩大市场份额,提高产品的竞争力,降低非计划产量带来的风险。
综上所述,钢铁行业控制非计划产量是为了保障市场稳定、减轻环境压力并提高效益。控制非计划产量的方法可以从加强生产计划管控、加强管理和监督、优化工艺流程和多元化销售渠道等方面入手。
⑨ 国家计委、国家冶金工业局制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制止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和正常的价格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钢材的经营者,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钢材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生产企业以低于其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钢材产品,经销企业以低于其进货成本销售钢材产品,扰乱钢材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下行为属于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生产企业销售钢材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生产成本是指企业生产该产品的当月完全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应分摊的期间费用,经销企业进货成本包括经销企业的当月进货价格和相关运杂费;
(二)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或经销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三)采取折扣、补贴等办法,低价销售,使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四)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或经销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或经销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第四条国家冶金工业局定期发布钢材主要品种、规格的行业平均生产成本。第五条原则上钢材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不应低于行业平均生产成本;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不应低于其进货成本。经营者应当遵循按质论价原则,按照国家颁布的钢材产品标准和规格、等级制定具体价格,禁止混等和按统货出售。第六条生产企业以低于行业平均生产成本或经销企业低于进货成本销售钢材,造成钢材生产经营秩序混乱,并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立案调查。第七条举报人应据实反映情况,提供被举报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材料及被损害情况。被举报者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如实提供所需的帐簿、单据、凭证以及其它资料。第八条经调查认定,被举报的经营者确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下列处罚:(1)予以警告;(2)处以罚款;(3)责令其停业整顿;(4)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九条钢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及成本、费用核算制度,据实、准确记录与核定钢材的生产成本及进货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第十条冶金行业价格协调委员会及各级冶金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钢材经营者执行本规定。对生产企业低于行业平均生产成本销售的、经销企业低于进货成本销售的,可以规劝其改正;对不接受规劝,有低价倾销钢材嫌疑的,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直接举报。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冶金工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⑩ 工信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地条钢”行为,“地条钢”是什么
工信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行为,地条钢是什么呢,给大家简单说一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普及。钢铁生产销售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落实“三去一降一补”的任务。各地有关部门要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要坚决彻底清除“地条钢”,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落实。
二、进一步全面排查,严厉打击。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深入排查工作,确保全方面覆盖,打击弄虚作假,禁止违法违规建设。继续做好涉嫌生产销售“地条钢”排查工作,供电部门要监测涉钢企业的用电情况,对出现用电异常的涉钢企业及时检查,通报相关部门,抓紧调查处理。
三、落实责任,严肃问责。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考核、问责的力度。对于不作为、乱作为、包庇纵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监管不力的,要查处。所有涉事企业和政府的失职人员必须严厉追责到位。
四、进一步完善机制。抓紧研究强有力的监管机制,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公安、安监、电力等部门。
五、进一步优化服务,推进发展。认真组织开展产能工作“回头看”。加强事后监管,综合运用信息技术、大数据等现代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推动钢铁行业的转型升级,提升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