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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联单公路舱单无缝号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12-18 03:10:35

无缝钢管型号8613 是什么意思

8613,前面的86代表的是无缝管外径,后面的13指的是壁厚,即13的壁厚,单位都是mm

⑵ 国际物流的海运单证知识-国际物流基础知识

2017年关于国际物流的海运单证知识-国际物流基础知识

为了保证进出口货物的安全交接,在整个运输过程中需要编制各种单据。这些单证各有其特定的用途,彼此之间又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下面,我为大家讲讲国际物流的海运单证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收货单(MATESRECEIPT)

受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是船舶收到货物的收据及货物已经装船的凭证。船上大副根据理货人员在理货单上所签注的日期、件数及舱位,并与装货单进行核对后,签署大副收据。托运人凭大副签署过的大副收据,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已装船提单。

由于上述三份单据的主要项目基本一致,我国一些主要口岸的做法是将托运单、装货单、收货单、运费通知单等合在一起,制成一份多达9联的单据。

各联作用如下:

第一联由订舱人留底,用于缮制船务单证。

第二、三联为运费通知联,其中一联留存,另一联随帐单向托运人托收运费。

第四联装货单经海关加盖放行章后,船方才能收货装船。

第五联收货单及第六联由配舱人留底。

第七、八联为配舱回单。

第九联是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货物装船完毕后,港区凭以向托运人收取港杂费。

托运单(BOOKINGNOTE)

托运单俗称"下货纸",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托运。

装货单(SHIPPINGORDER)

装货单是接受了托运人提出装运申请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凭以命令船长将承运的货物装船的单据。

装货单既可用作装船依据,又是货主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申报手续的主要单据之一,所以装货单又称“关单",对托运人而言,装货单是办妥货物托运的证明。对船公司或其代理而言,装货单是通知船方接受装运该批货物的指示文件。

海运提单(BILL OFLADING)

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

装货清单(LODINGLIST)

装货清单是承运人根据装货单留底,将全船待装货物按目的港和货物性质归类,依航次、靠港顺序排列编制的装货单汇总清单,其内容包括装货单编号、货名、件数、包装形式、毛重、估计尺码及特种货物对装运的要求或注意事项的说明等。

装货清单是船上大副编制配载计划的主要依据,又是供现场理货人员进行理货,港方安排驳运,进出库场以及承运人掌握情况的业务单据。

舱单(MANIFEST)

舱单是按照货港逐票罗列全船载运货物的汇总清单。它是在货物装船完毕之后,由船公司根据收货单或提单编制的。其主要内容包括货物详细情况,装卸港、提单号、船名、托运人和收货人姓名、标记号码等,此单作为船舶运载所列货物的证明。

货物积载图(CARGO PLAN)

货物积载图是按货物实际装舱情况编制的舱图。它是船方进行货物运输、保管和卸货工作的参考资料,也是卸港据以理货、安排泊位、货物进舱的'文件。

提货单(DELIVERYORDER)

提货单是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随同有效的担保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的凭证。

附:提单种类

指示提单

ORDER B/L 通常有未列名指示(仅写ORDER),列名指示(ORDER OF SHIPPER 或ORDER OFCONSIGNEE**COMPANY;ORDER OF **BANK)。此种提单通过指示人背书后可以转让。

不记名提单

BLANK B/L或OPEN B/L 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 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

清洁提单 CLEAN B/L 货物交运时,表面情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批注。

不清洁提单

FOUL B/L 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已装船提单

SHIPPED or BOARD B/L 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或待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PING B/L 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

直达提单

DIRECT B/L 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

THROUGH B/L 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

MT B/L 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班轮提单 LINER B/L 班轮是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班轮可分定线定期和定线不定期两种。

租船合同提单

CHARTER PARTY B/L 一般指用租船承运租船人的全部货物,船东签给租船人的提单,或者并非全部装运租船人的货物,而由船东或租船人所签发的提单。

记名提单

STRAIGHT B/L 只有提单上指名的收货人可以提货的提单,一般不具备流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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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细则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二、海关编号

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收发货人

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的。

(四)使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收发货人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一致。

四、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六、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申报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七、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一)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或9位组织机构代码任一项。没有代码的应填报“NO”。

(三)有10位海关注册编码或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加工企业编码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编码;没有编码的应填报其中文名称。

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

八、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一)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非邮件方式进出境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不复运出(入)境而留在境内(外)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留赠转卖物品等,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二)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如下:

1.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报“非保税区”(代码0);

2.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保税区”(代码7);

3.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填报“监管仓库”(代码1);

4.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填报“保税仓库”(代码8);

5.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外运入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内中心外的货物,填报“物流中心”(代码W);

6.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外运入园区或从园区内运往境内园区外的货物,填报“物流园区”(代码X);

7.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等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8.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代码H);

9.经横琴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运往境内区外或从境内经二线制定申报通道进入综合试验区的货物,以及综合试验区内按选择性征收关税申报的货物,填报“综合试验区”(代码T)。

10.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包括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之间的流转、调拨货物,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货物,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等货物。

九、运输工具名称

本栏目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启用公路舱单后,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进口

(1)水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2)铁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

(3)航空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

(4)公路及其他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

2.出口

(1)水路运输: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AIN”);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UCK”)。

(2)铁路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3)航空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三)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集中申报”。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航次号

本栏目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运输车辆的8位进出境日期〔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货物运输批次号。

3.铁路运输:填报列车的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5.邮件运输:填报运输工具的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进口

(1)水路运输: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公路运输: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8位进境日期。

(4)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5)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2.出口

(1)水路运输: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航次号;境内铁路、公路运输填报6位启运日期〔顺序为年(2位)、月(2位)、日(2位)〕。

(2)铁路拼车拼箱捆绑出口: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三)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一、提运单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1.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免予填报;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进口

(1)水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5)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2.出口

(1)水路运输: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2)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三)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二、申报单位

自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

本栏目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相关栏目,包括报关人员、申报单位签章。

十三、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前两位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是参照国际标准编制的贸易方式代码。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特殊情况下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式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口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低值辅料”。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监管方式填报。

(二)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属非保税加工的,填报“一般贸易”。

外商投资企业全部使用国内料件加工的出口成品,填报“一般贸易”。

(三)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监管方式填报。

(四)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未完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料件内销”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成品减免”或“进料成品减免”,进口报关单本栏目按照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五)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运出口的,填报“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退运出口,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口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分别填报“来料料件复出”、“来料边角料复出”、“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

(六)备料《加工贸易手册》中的料件结转转入加工出口《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七)保税工厂的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八)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九)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未获得收入,销毁处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填报“料件销毁”;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填报“边角料销毁”。

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获得收入的,填报为“进料边角料内销”或“来料边角料内销”。

十四、征免性质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持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按照《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填报。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二)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属非保税加工的,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三)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情况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四)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代码0299)。

(五)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五、备案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及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本栏目应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本栏目应填报总册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对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二)涉及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三)涉及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如香港CEPA、澳门CEPA)的报关单,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和原产地证书编号。

(四)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准予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进口或结转进口(转入),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十六、贸易国(地区)

本栏目填报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进口填报购自国,出口填报售予国。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或贸易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

十七、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启运国(地区)填报进口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启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

⑷ 什么是舱单啊,和报关单有什么区别呢谢谢

舱单指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或传输的真实、准确反映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情况的纸质载货清单或电子数据。

与报关单的区别:

(1)含义不同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Manifest )指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或传输的真实、准确反映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情况的纸质载货清单或电子数据。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2)包含内容不同

舱单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和装(乘)载舱单。

按货物的流转状态、贸易性质还有海关监管方式的不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按进出口状态分: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

2. 按表现形式分:纸质报关单; 电子数据报关单。

3. 按使用性质分: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绿色);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蓝色); 一般贸易及其他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 需国内退税的出口贸易报关单(浅黄色)。

4. 按用途分: 报关单录入凭单;预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报关单;报关单证明联。

(3)作用不同

在对外贸易中舱单是向海关报关时必须交验的单据之一。

报关单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证书。

(4)形成不同

舱单是一份按卸货港顺序逐票列明全船实际载运货物的明细表。它是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由船公司的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或提单编制的,编妥后再送交船长签认。

报关单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

⑸ 海运中,舱单指的是什么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Manifest )指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或传输的真实、准确反映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情况的纸质载货清单或电子数据。

舱单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和装(乘)载舱单。

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的信息的舱单。

预配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旅客信息的舱单。

装(乘)载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旅客信息的舱单。



(5)六联单公路舱单无缝号是什么扩展阅读:

舱单的形成

舱单是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由船公司的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或提单编制的,编妥后再送交船长签认。

进境:载有货物、物品的,仓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电子数据

出境: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仓单主要数据;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⑹ 美标无缝钢管 管壁厚度号 是如何规定的如国标无缝钢管管子表号是有计算公式的

美标无缝钢管的壁厚等级系列的表示方法在不同执行标准中所表示的方法各不内相同。美标钢管壁厚主容要有三种表示方法:
1) 以美标钢管表号(Sch)表示:
对于碳素钢无缝管壁厚有:Sch10、20、30、40、60、80、100、120、140、160等10个等级(若SCH数字后面加S,表示是美标不锈钢管壁厚);
对于不锈钢壁厚系列有:5S、10S、40S、80S四个等级
2)以美标无缝钢管重量表示,如STD(标准重量),XS(加厚钢管),XXS(特厚美标钢管)
3)以美标钢管壁厚尺寸表示,即“管外径×壁厚”

⑺ 中石油中石化加油卡刮刮卡六联单是什么

中石油石化加油卡刮刮卡六联单是什么?全国收购国六️零号柴油.提油卡!六联单!刮刮卡!电解铜!陈化粮!白糖!内控车!罚没房等大宗物资!验亮资!拉小票!拉流水!充足贸易款在账!相关干净资质均可挂靠!可代缴大小款.上网费!核实完真实性一次性完税清居间费,推荐客户的渠道,可以在居间协议的原利润之上奖励100万~800万,欢迎有实力的居间人合作,共赢。 诚信合作,真实渠道对接全国收购国六️零号柴油.提油卡!六联单!刮刮卡!电解铜!陈化粮!白糖!内控车!罚没房等大宗物资!验亮资!拉小票!拉流水!充足贸易款在账!相关干净资质均可挂靠!可代缴大小款.上网费!核实完真实性一次性完税清居间费,推荐客户的渠道,可以在居间协议的原利润之上奖励100万~800万,欢迎有实力的居间人合作,共赢。 诚信合作,真实渠道对接

⑻ 一般什么情况下报关需要用到舱单

一般报关的数据到跟预配舱单的数据一致的情况下,报关需要用到舱单。
订舱后会放箱单下来,报关行拿到箱单数据(船名/航次/箱封号)就可以报关了,当然箱单数据(船名/航次/箱封号)要跟预配一致。
海运舱单是指进出境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的真实、准确反映运输工具所载货物情况的纸质载货清单。
它是由船公司或其船代缮制的,是出口货物配载的清单,船公司的舱单信息直接反映了出口货物情况,在报关和清关时,是海关办理依据。
舱单的流程如下:
1、船公司根据每一水订舱单上客户的资料缮制出正确的舱单。
2、传真给码头船舶计划组作装船计划。
3、装船前,船公司会及时的把舱单送到各部门的手上,有船代,海关,商检,边检,船上业务,集装箱公司,码头等。
接下来是联检,联检完后海关会在相应的舱单上盖章,这个录单部门就是根据装船后有海关盖章的舱单录入的,是报关的依据。
(8)六联单公路舱单无缝号是什么扩展阅读:
舱单管理办法:
一、体例与结构:
相对于原管理办法,《办法》作了较大的改动,条文从原来的十三条增加至现今的四十条,增加了铁路列车、公路车辆舱单管理和舱单变更等内容。
包括总则、进境舱单管理、出境舱单管理、舱单变更和附则五章。
同时,整合、细化了进境舱单和出境舱单提前向海关传输的时限,填补了海关对铁路列车、公路车辆舱单管理的立法空白。
为了表述准确,将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和舱单等基础概念解释(见第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原管理办法由于客观原因,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海关对海运和空运舱单电子数据交换的管理。
《办法》根据目前各种运输方式发展的现状和海关监管要求,扩大了适用范围,包括了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
《办法》还突破了以前舱单只针对货物的局限,将物品(包括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等)及旅客舱单纳入《办法》进行管理。
《办法》对舱单重新作了界定,并按进出境方式对舱单进行了分类,包括进境的原始舱单和出境的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此外,《办法》对涉及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管理的一些常用术语作了统一解释。

⑼ 无缝钢管的出厂编号指的是炉号还是批号

炉号:一般是指钢材,钢管及其再生品的最原始的炉子编号。
就是在炼一批钢种第多少炉次,根据这个炉次的编号能够查询到此炉次的钢确质量情况及工艺情况,因为炼的每炉钢都有化验数据记载。每出一炉都要做成分检测和力学测试,不同炉出的钢成分和性能是有差别的。
“批”是指在同一个炉子中同一批量生产的钢材,每批产品都要做力学分析、工艺性能考察等,批号是钢材发展证明。根据此批次能查到此批钢材的原始数据,也能根据这个批号查到炉号。一个炉号可以分为几个批号,同一炉号同一批号的钢板可以尺寸不一样,材质不一样但必须是同一级别钢板;一炉可以有多批,跟热处理工艺有关。
有时,还会看到批次号,批次号:如Q235这种材料厂家很多,生产出来肯定也有很多炉,然后发货的时候就要按批来发,每发一批就有一个批次号。所以,同样的批号,不同的炉号很可能的,但是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就可以把有问题的这一炉查出来。
所以正规大厂生产的所有钢类产品都要标识炉号;生产号;用于追踪产品的质量;具体比如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等。
参考网络资料:http://ke..com/view/94249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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