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实施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结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对《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 D7001-2005)等压力管道监督检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合修订,形成《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 1.3 基本要求 压力管道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承担监检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依据本规则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或者压力管道施工[以下简称制造(施工)]过程实施的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监检机构和受检单位应当签订监检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应当进行监检而未经监检或者监检不合格的压力管道元件和压力管道,不得投入使用。
Ⅱ 螺旋焊管的检验工艺
原材料检验——校平检验——对接焊检验——成型检验——内焊检验——外焊检验——切管检验——超声波检验——坡口检验——外形尺寸检验——X射线检验——水压试验——最终检验
为保证产品质量,我们制定了完善的质量计划,现场工作程序及检验、试验计划。 本项目的防腐要求与国内其它项目相比有较大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
·内防腐材料国内一般采用水泥砂浆,本项目采用无毒环氧涂料(厚度0.4mm)。
·外防腐涂层电火花试验电压国内一般为3000伏,最高不超过5000伏,本项目为10千伏。针对以上要求,我们着重抓好以下二方面的工作:
·严格打砂工作程序以保证除锈质量,并在1小时内完成内外底漆的喷涂,这是保证防腐质量的根本。
·在制定防腐工艺时我们特别要求玻璃丝布首先浸透环氧煤沥青涂剂,半机械滚缠,并对玻璃丝布由人工用滚筒推平的方法操作,以保证外涂层的均匀细密。
·内外防腐的管子,放在露天堆场达4个月检验,内涂层没有黄色麻点等不良现象,外防腐层电火花试验仍可达10千伏的要求。 下面,我把螺旋焊管与直缝焊管技术特性做一个简单的比较:
·材料的冶金性能
直缝埋弧焊管是用钢板生产的,而螺旋焊管是用热轧卷板生产的。热轧带钢机组轧制工艺具有一系列的优点,具有获得生产优质管线钢的冶金工艺能力。例如,在输出台架上装有水冷却系统以加速冷却,这就允许使用低合金成分来达到特殊的强度等级和低温韧性,从而改进钢材的可焊性。但这一系统在钢板生产厂基本没有。卷板的合金含量(碳当量)往往低于相似等级的钢板,这也提高了螺旋焊管的可焊性。
更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螺旋焊管的卷板轧制方向不是垂直钢管轴线方向(其夹解取决于钢管的螺旋角),而直缝钢管的钢板轧制方向垂直于钢管轴线方向,因而,螺旋焊管材料的抗裂性能优于直缝钢管。
·焊接工艺
从焊接工艺而言,螺旋焊管与直缝钢管的焊接方法一致,但直缝焊管不可避免地会有很多的丁字焊缝,因此存在焊接缺陷的机率也大大提高,而且丁字焊缝处的焊接残余应力较大,焊缝金属往往处于三向应力状态,增加了产生裂纹的可能性。
而且,根据埋弧焊的工艺规定,每条焊缝均应有引弧处和熄弧处,但每根直缝焊管在焊接环缝时,无法达到该条件,由此在熄弧处可能有较多的焊接缺陷。
·强度特点
管子在承受内压时,通常在管壁上产生两种主要应力,即径向应力δY和轴向应力δX。焊缝处合成应力δ=δY(l/4sin2α+cos2α)1/2,其中,α为螺旋焊管焊缝的螺旋角。
螺旋焊管焊缝的螺旋角一般为50-75度,因此螺旋焊缝处合成应力是直缝焊管主应力的60-85%。在相同工作压力下,同一管径的螺旋焊管比直缝焊管壁厚可减小。
根据以上特点可知:
A?螺旋焊管发生爆破时,由于焊缝所受正应力与合成应力比较小,爆破口一般不会起源于螺旋焊缝处,其安全性比直缝焊管高。
B.当螺旋焊缝附近存在与之相平行的缺陷时,由于螺旋焊缝受力较小,故其扩展的危险性不如直焊缝大。
C.由于径向应力是存在于钢管上的最大应力,所以焊缝处于垂直应力这一方向时承受最大载荷。即直缝承受的载荷最大,环向焊缝承受的载荷最小,螺旋缝介于二者之间。
·静压爆破强度
经有关对比试验,验证了螺旋焊管与直缝焊管的屈服压力与爆破压力实测值和理论值基本吻合,偏差接近。但无论是屈服压力还是爆破压力,螺旋焊管均低于直缝焊管。爆破试验还显示出螺旋焊管爆破口的环向变形率明显大于直缝焊管。由此证实,螺旋焊管的塑性变形能力优于直缝焊管,爆破口一般只局限于一个螺距内,这是螺旋焊缝对裂口的扩展起了有力的约束作用所致。
·韧性和疲劳强度
管道发展的趋势是大口径、高强度。随着钢管直径的加大、所用钢级的提高,产生韧性断裂尖稳扩展的趋势越大。根据美国有关研究机构的试验表明,螺旋焊管与直缝焊管虽然同为一个级别,但螺旋焊管具有较高的冲击韧性。
输送管线由于输量的变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钢管是承受随机交变载荷的作用。了解钢管的低循环疲劳强度,对判断管线的使用寿命具有重要的意义。
按测定结果,螺旋焊管的疲劳强度与无缝管和电阻焊管相同,试验的数据与无缝管和电阻管分布在同一区内,而比一般的埋弧直缝焊管要高。
·现场可焊性
现场的可焊性主要是由钢管的材质和端口配合尺寸公差决定的。
考虑到钢管安装施工的要求,钢管加工生产的连续性的和外形几何尺寸的一致性尤为重要。
螺旋焊管的生产是基本上在同一工况条件下稳定的连续流程:而直缝焊管制作工序是分段的,包括整板/压头/预卷/点焊/焊接/精整/组对等多道工序过程。这是螺旋焊管生产区别于直缝焊管生产的重要特征。
稳定的生产工况非常便于焊接质量的控制和几何尺寸的保证。由于螺旋焊管管型规整、焊缝均匀分布,相对于直缝焊管,螺旋钢管有非常好的管口椭圆度和端面垂直度,保证了现场钢管焊接组对时的组对精度。
·对输送介质流动特性的影响
输送管线中的压降和管子的长度、流体粘滞系数、流体速度、流体阻力系数都成正比,而和管子的内径成反比。而流体阻力系数既与雷诺数有关,又与管子内壁表面的粗糙度有关。经测定,管子内壁表面的粗糙度所起的影响要比局部隆起的面积(如螺旋形的焊缝或纵长的焊缝、甚至包括内环形焊缝)所起的影响大十倍。
·生产与管理
螺旋焊缝钢管的生产能体现出优质高效的优势。一台螺旋焊管机组的生产量相当于5-8台直缝焊管设备,如何使多台卷管设备生产线都能够达到同一制作标准,即按统一的生产工艺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生产以满足焊接质量要求与管道制造等级将是一项繁重的工作。
多头生产势比增加工程管理与质量监督的工程量。多台直缝卷管机组及相应的焊接设备,其操作人员的操作技能、质量意识、分布的点和控制程序的差异将带来生产管理、计划进度、检查验收、交付协调等方面的诸多困难,极易造成管理与协调上的忙乱和生产厂家与施工单位的质量推诿。
·质量保证
按照螺旋焊管生产标准的规定,螺旋焊缝钢管的主要检验/控制项目包括:
外形尺寸:钢管外径、壁厚、椭圆度、弯曲度、管端垂直度、
长度外观质量:焊缝余高、错边、钢管表面、分层、夹杂、焊缝缺陷判定
化学成分
焊接接头拉伸试验
静水压试验
酸蚀检验
无损检验
而直缝焊管没有相应的生产标准。
一般螺旋焊管机组均采用在线连续检验方式来保证焊缝的的焊接质量,这是螺旋焊管生产区别于直缝焊管生产的另一重要特征。连续检验有利于焊接缺陷的监控、焊接质量的稳定、焊接等级的保证。
由于生产工艺的限制,直缝焊管极难实现连续不间断检验。这将使焊接隐患与质量问题的出现机率增加,甚至影响将来管线运行的整体工作可靠性。
·生产资质
螺旋焊管生产厂家应持有国家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制度要求螺旋焊管的生产厂家首先应通过国家认定的权威检定机构的审查考核,具备相应的生产手段、检验设备,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有效,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等级和质量规范的要求,经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后发证。所以螺旋焊管生产厂家均有较为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的运作程序。
直缝焊管生产厂家没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
·价格分析
由于热轧卷板的材质技术性能和生产技术工艺要求较高,故一方面国内符合标准的生产厂家比钢板生产厂家要少,另一方面其生产工艺和品质等级决定其市场价位亦高于热轧钢板。这是螺旋焊管的市场售价高于直缝焊管的主要原因。对于钢管销售价格的组成,材料价格是主导甚至是决定性因素。
认真考察螺旋焊管与直缝焊管的价格差异,螺旋焊管的价位略高于直缝焊管是由于生产主材的价格差异所致。然而钢管制作仅只是项目工程的一部份,若考虑到工程整体质量、项目综合造价等因素,螺旋焊管仍具有整体优势。
定尺长度与价格
生产定尺长度管比通常长度管的成材率下降幅度较大,生产企业提出加价要求是合理的。加价幅度各企业不尽一致,一般为基价基础上加价10%左右。定尺长度应在通常长度范围内,是合同中要求的某一固定长度尺寸。但实际操作中都切出绝对定尺长度是不大可能的,因此标准中对定尺长度规定了允许的正偏差值。若标准中无倍尺长度偏差及切割余量规定时,应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倍长尺度同定尺长度一样,会给生产企业带来成材率大幅度降低,因此生产企业提出加价是合理的,其加价幅度同定尺长度加价幅度基本相同。
等离子切割烟尘
等离子在切割工件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化金属蒸气、臭氧、氮氧化物烟尘,会严重污染周围环境。解决烟尘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等离子烟尘全部吸入到除尘设备中,从而防止空气污染。
而对于螺旋焊管等离子切割,除尘的难点是:
1、等离子枪的喷嘴在切割时空气同时向两个反方向吹出,从而使烟尘从螺旋钢管的两端冒出,而安装在螺旋钢管的一个方向的吸气口是很难将烟尘很好回收。
2、吸入口外围冷空气从机器空隙外进入吸入口且风量很大,使螺旋钢管内烟尘和冷空气的总量大于除尘器吸入的有效风量,从而切割烟尘彻底吸收变得不可能完成。
3、由于切割部位距离除尘吸入口较远,到达吸入口处的风力难以抽动烟尘。
为此,吸尘罩的设计原则是:
1、除尘器吸入的风量要大于等离子切割所产生的烟尘和管道内部空气的总量,应该是在螺旋钢管内部形成一定量的负压腔,而且尽量不让外界的空气大量进入螺旋钢管,才能有效地将烟尘吸进除尘器。
2、在螺旋钢管切割点以后的位置将烟尘堵住,吸入口处尽量避免冷空气进入螺旋钢管内部,在螺旋钢管内部空间形成一个负压
将烟尘挡板安装在螺旋钢管内部随行小车上并置于等离子枪切割点大约500mm处,在螺旋钢管切断后停留一下,达到将烟尘全部吸收。注意烟尘挡板需准确定位在切断后的位置。此外为使支撑烟尘挡板的随行小车与螺旋钢管转动相互吻合,必须让随行小车的走轮角度与内辊角度保持一致。
对于直径大约800mm的大口径螺旋焊管等离子切割,可以采用该方法;对于直径小于800mm,管径小烟尘不能从出管方向冒出,不必安装内部挡板。但在成型器烟尘吸入口处,必须有遮挡冷空气进入的外部挡板。
Ⅲ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有没有实施
你好,没有实施。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暂缓实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质检办特函〔2013〕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1-2013)(以下简称《监检规则》)原计划拟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方案》要求,总局正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审批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研究推动行政许可工作改革,拟取消调整《监检规则》中涉及的部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为确保《监检规则》的实施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改革的配套和衔接,经研究,决定暂缓实施《监检规则》。
特此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3年6月13日
Ⅳ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第七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八条 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种设备。
第三章 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
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
3.拒绝监督检验的;
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未设立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无专门明确的,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执行。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报告和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
第四章 检查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抽查方式。
其中,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在市、县级监管部门抽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带队参加。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自身安全。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如下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地方法规,以及其他特种设备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3)。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第二十一条 检查时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格式见附4),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二十三条 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在用特种设备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四)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注明其间采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履行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职责,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取得同意。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 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或者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
复查的现场检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一)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二)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三)出现第二十三条情形但按该条最后一款规定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
(四)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发现本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上述情形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时,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三十条 接到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报告或通报的监管部门或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及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接到报告的监管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在辖区内组织排查、整治,必要时应当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直至质检总局。
(二)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法启动相应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其中,撤销、吊销、暂停许可案件由许可实施机关办理,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监管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
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机构,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可约请相关机构给予配合。
第三十二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参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对特种设备销售和进口单位一般仅安排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应采用监管部门统一执法文书。
第三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
第三十七条 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质检总局印发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同时废止。
Ⅳ 螺旋钢管部标允许下差范围,国标允许下差范围
螺旋钢管部标允许下差范围:SY/T5037-2000,标称外径D<508,正负12.5%T>508,正负10.0%T。
国标允许下差范围:GB/9711.1-1997,标称外径D<508,负12.5%T、正15%T>508,负10.0%T、正17.5T。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
1、国标和厚度不一样。国标厚度下差允许范围0.5mm以内;部标下差允许范围是1mm以内。
2、国标全部采用超声波探测,部标采取抽检的方式。
(5)监督检验规则螺旋焊管扩展阅读:
螺旋钢管的常用标准一般分为:SY/T5037-2008(部标、也叫普通流体输送管道用螺旋缝埋弧焊钢管)、GB/T9711.1-2008(国标、也叫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有GB/T9711.2 B级钢管))、API-5L(美国石油协会、也叫管线钢管;分为PSL1和PSL2两个级别)、SY/T5040-2008(桩用螺旋焊缝钢管)。
SY/T5037-2008是石油部设标准一般都称做部标。GB/T9711.1-2008国家螺旋管,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A级。
一般低压流体输送用螺旋缝高频焊钢管(SY5039-2000)是以热轧钢带卷作管坯,经常温螺旋成型,采用高频搭接焊法焊接用于一般低压流体输送用螺旋缝高频焊钢管。
桩用螺旋焊缝钢管(SY5040-2000)是以热轧钢带卷作管坯,经常温螺旋成型,采用双面埋弧焊接或高频焊接制成的,用于土木建筑结构、码头、桥梁等基础桩用钢管。
Ⅵ 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拓展资料:
在用压力管道材质与介质不相容,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缺陷;但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经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在1至3年检验周期内和限定的条件下使用的在用压力管道。
法律依据: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Ⅶ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Ⅷ 焊管执行标准
法律分析:焊接钢管的国家执行标准如下:
1、GB/T3091-1993(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主要用于输送水、煤气、空气、油和取暖热水或蒸汽等一般较低压力流体和其他用途管。其代表材质Q235A级钢。
2、GB/T3092-1993(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主要用于输送水、煤气、空气、油和取暖热水或蒸汽等一般较低压力流体和其它用途管。其代表材质为:Q235A级钢。
3、GB/T14291-1992(矿用流体输送焊接钢管)主要用于矿山压风、排水、轴放瓦斯用直缝焊接钢管。其代表材质Q235A、B级钢。
4、GB/T12770-1991(机械结构用不锈钢焊接钢管)主要用于机械、汽车、自行车、家具、宾馆和饭店装饰及其他机械部件与结构件。其代表1Cr17、00Cr19Ni11、1Cr18Ni9、0Cr18Ni11Nb等。
5、GB/T12771-1991(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主要用于输送低压腐蚀性介质。代表材质为0Cr13、0Cr19Ni9、00Cr19Ni11、0Cr18Ni11Nb、0017Cr17Ni14Mo2等。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Ⅸ 焊管执行标准
法律分析:焊接钢管的国家执行标准如下:
1、GB/T3091-1993(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主要用于输送水、煤气、空气、油和取暖热水或蒸汽等一般较低压力流体和其他用途管。其代表材质Q235A级钢。
2、GB/T3092-1993(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主要用于输送水、煤气、空气、油和取暖热水或蒸汽等一般较低压力流体和其它用途管。其代表材质为:Q235A级钢。
3、GB/T14291-1992(矿用流体输送焊接钢管)主要用于矿山压风、排水、轴放瓦斯用直缝焊接钢管。其代表材质Q235A、B级钢。
4、GB/T12770-1991(机械结构用不锈钢焊接钢管)主要用于机械、汽车、自行车、家具、宾馆和饭店装饰及其他机械部件与结构件。其代表1Cr17、00Cr19Ni11、1Cr18Ni9、0Cr18Ni11Nb等。
5、GB/T12771-1991(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主要用于输送低压腐蚀性介质。代表材质为0Cr13、0Cr19Ni9、00Cr19Ni11、0Cr18Ni11Nb、0017Cr17Ni14Mo2等。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