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甘肅省廢舊金屬收購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廢舊金屬收購經營管理工作,合理開發利用再生資源,防止盜竊犯罪,堵塞銷贓渠道,維護社會治安和經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廢舊金屬包括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舊機電設備及廠礦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可以利用的各種金屬邊角廢料等。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城鄉居民使用過的廢舊金屬工具、農具和自行車、人力車的金屬零部件以及生活性廢舊金屬器皿、裝飾品和迷信品等。
廢鋼鐵包括廢鋼、廢鐵、廢次鋼材和鋼鐵材料加工後的廢物等。
廢有色金屬包括銅、鋁、鉛、鋅、錫、鎳等材料的廢料、加工廢物、廢舊零件和廢舊包裝罐等。
廢舊機電設備包括廢、舊的或不能利用的各類機電設備、以及報廢的車輛船舶和各類機械零部件、配件與軍隊退役廢棄裝備等。第三條廢舊金屬回收利用管理的原則是:統一管理,合法經營,加強回收,合理利用。第四條省計劃委員會設立甘肅省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負責全省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收購經營的宏觀管理,在廢舊金屬管理方面的職責是:
(一)對全省的廢舊金屬回收、利用、加工進行統一管理,綜合平衡,組織協調,統籌安排,
(二)負責全省廢舊金屬回收、利用計劃編制與執行情況的檢查落實,審批下達省供銷聯社、省物資局編制上報的廢舊金屬回收利用年度計劃;
(三)組織廢舊金屬回收、串換、加工利用與合理調撥;
(四)配合物價管理部門做好廢舊金屬的物價監督管理工作;
(五)管理廢舊金屬出省審批工作。第五條廢舊金屬的收購經營業務,仍由供銷和物資兩個系統承擔。
設立收購經營廢舊金屬專營企業,須經地(州、市)以上計劃委員會審批同意,並向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特種行業登記和企業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第六條除供銷、物資兩個系統外,不允許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參與收購經營工作。
對現有收購廢舊金屬的集體單位和個體戶,由各級工商、公安機關進行清理,並停止其廢舊金屬的收購經營活動。第七條不準跨區域收購經營廢舊金屬。外地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本省境內收購廢舊金屬。
廠礦、油田、鐵路、施工工地附近區域內不準設立廢舊金屬收購站、點。第八條凡本省內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出售的廢舊金屬,一律由供銷、物資兩系統廢舊金屬回收部門設立的專點憑單位證明收購,不是專點的,不許收購。一律不許現金交易。
個人出售自用或揀拾的廢舊金屬,只能由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廢舊金屬收購站、點收購,其他收購站、點一律不得收購。
個人出售生產性廢舊金屬,必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所在街道、村委會可以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廢舊金屬收購單位憑證件登記收購,無證件的一律不得收購。第九條嚴禁從個人手中收購下列物品:
(一)鋼鐵、銅、鎳、鋁、鉛、鋅等生產性金屬原材料;
(二)鐵路、油田、供電、郵電、礦山、水利、測繪專用等器材;
(三)市政公用設施;
(四)軍用器械和設施;
(五)貴重稀有金屬;
(六)各類機械零部件。第十條企業廢舊金屬實行內部回收。所有國營、集體企業的邊角廢料、更換報廢設施及設備、剩餘材料等廢舊金屬,一律由單位內部統一回收後,由專業回收部門按計劃統一上交調撥,不準進入回收市場。第十一條以廢舊金屬為原料的加工企業所需廢舊金屬,由當地供銷、物資回收部門按當地計劃部門的計劃安排負責供應。加工企業不得直接設點收購廢舊金屬,不準自行串換,更不準與非廢舊金屬回收部門或個人簽訂收購合同,已簽訂的收購合同一律無效。第十二條加強廢舊金屬購銷價格管理。凡國家實行最高限價的,必須執行最高限價,尚未實行限價的,由省物價委員會參照省計劃委員會再生產資源管理辦公室提出的參考價格核定本省的市場購銷價格,供省內執行,並在收購站、點張榜公布。
嚴禁抬價爭購和轉手倒賣,嚴禁變相提價買賣廢舊金屬。第十三條凡以廢鋼鐵為原料的小電爐、小高爐,一律要經省、地計委審批,所需廢鋼鐵納入計劃供應。未經批準的供銷、物資部門不得供應廢鋼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