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氣瓶的使用年限和檢驗標志是怎樣劃分的
1、鋼制無縫氣瓶:30年,GB13004-1999《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4.1.2條: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按報廢處理,登記後不予檢驗。氧氣瓶、氮氣瓶、二氧化碳氣瓶均屬於這類。
2、液化石油氣鋼瓶:15年,GB8334-1999《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4.3條:對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任何類型鋼瓶,登記後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3、鋼制焊接氣瓶:12年、20年,GB13075-1999《鋼質焊接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第4.1.2條:對使用年限超過12年的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以及使用期限超過20年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按報廢處理,登記後不予檢驗。氨氣瓶屬於這類,按本人理解應該是12年。
4、溶解乙炔氣瓶:GB13076-1991《溶解乙炔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第7.1.2、7.2.3、7.3.2、7.5.3條規定:存在相應缺陷的氣瓶應予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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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使用注意事項:
1、氣瓶的使用與維護。氣瓶使用不當或維護不良可以直接或間接造成爆炸,著火燃燒或中毒傷亡事故。
2、氣瓶使用前的檢查。從氣體充裝站或氣瓶儲存庫接收氣瓶時,應對所接收的氣瓶進行逐只檢查。
3、近距離移動氣瓶,應手盤瓶後轉動瓶底,移動距離較遠時,可用輕便小車運送,嚴禁拋、滾、滑翻。氣瓶在工地使用時應將其放在專用車輛上或將其固定使用。
4、使用氧氣或氧化性氣體氣瓶時,操作者應仔細檢查雙手、手套、工具、減壓器、瓶閥等有無沾染油脂,凡有油脂的,必須脫脂干凈後方能操作。
5、氧氣瓶和氧化性氣體氣瓶與減壓器或匯流排連接處的密封墊,不得採用可燃性材料。
Ⅱ 氣瓶檢驗和報廢年限是多少
氣瓶的正常使用年限是15年,未超過15年使用年限的煤氣瓶,應每4年檢測一次;超過使用年限的,要強制報廢。
國家標准《液化石油氣鋼瓶》已於2007年2月1日起實施。該標准規定,按GB5842-2006標准製造的鋼瓶設計使用年限為8年,該設計使用年限並非為鋼瓶報廢年限,鋼瓶報廢年限由檢驗評定確定。
目前,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報廢年限和定期檢驗周期仍按現行的國家標准《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執行,但對於護罩用螺絲聯接到瓶體的鋼瓶,如鋼瓶本體上沒有任何永久性製造日期鋼印和其他永久性的原始鋼印的。
按國家標准《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規定應不予檢驗,一律按報廢處理。各鋼瓶檢驗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標准《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進行鋼瓶定期檢驗。
檢驗合格的鋼瓶必須有永久性的原始製造日期鋼印,嚴禁檢驗單位將上述報廢鋼瓶翻新後流回到充裝環節。各地查到此類翻新的報廢鋼瓶,一律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解體報廢,並對翻新報廢鋼瓶的單位依法予以處罰,以消除不安全隱患。
也就是說一個氣瓶的正常使用年限是15年,未超過15年使用年限的煤氣瓶,應每4年檢測一次;超過使用年限的,要強制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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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使用
防止氣瓶受熱。使用中的氣瓶不應放在烈日下暴曬,不要靠近火源及高溫區,距明火不應小於10 m;不得用高壓蒸汽直接噴吹氣瓶;禁止用熱水解凍及明火烘烤,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氣瓶立放時應採取防止傾倒的措施;開閥時要慢慢開啟,防止附件升壓快產生高溫;對可燃氣體的氣瓶,不能用鋼制工具等敲擊鋼瓶,防止產生火花;氧氣瓶的瓶閥及其附件不得沾油脂,手或手套上沾有油污後,不得操作氧氣瓶。
氣瓶使用到最後應留有餘氣,主要用以防止混入其他氣體或雜質而造成事故。氣瓶用於有可能產生迴流(倒灌)的場合,必須有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液化石油氣氣瓶內的殘余油氣,應用有安全措施的設施回收,不得自行處理。
加強氣瓶的維護。氣瓶外壁的油漆層既能防腐,又是識別的標志,可防止誤用和混裝,要保持好漆面的完整和標志的清晰。瓶內混進水分會加速氣瓶內壁的腐蝕,在充裝前一定要對氣瓶進行乾燥處理。氣瓶使用單位不得自行改變充裝氣體的品種、擅自更換氣瓶的顏色標志。
確實需要更換時應提出申請,由氣瓶檢驗單位負責對氣瓶進行改裝。負責改裝的單位根據氣瓶製造鋼印標志和安全狀況,確定氣瓶是否適合於所要換裝的氣體。改裝時,應對氣瓶的內部進行徹底清理、檢驗、打鋼印和塗檢驗標志,換裝相應的附件,更換改裝氣體的字樣、色環和顏色。
Ⅲ 報廢氣瓶的處理方法
氣瓶的正常使用年限是15年,未超過15年使用年限的煤氣瓶,應每4年檢測一次;超過使用年限的,要強制報廢。氣瓶的破壞性處理必須採用壓扁或將瓶體解體的方式進行。禁止將未作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交予他人。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予以破壞性處理。氣瓶的破壞性處理必須採用壓扁或將瓶體解體的方式進行。禁止將未作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交予他人。
先必須由具備氣瓶檢驗資質的機構對鋼瓶進行破壞處理後,再交還給企業所有者,企業才能將廢舊鋼瓶賣到廢品收購站。液化氣鋼瓶作為特種設備,其回收不能直接進入廢品收購站,必須先通過氣瓶檢驗機構報廢處理。
可以聯系就近的燃氣充裝站,充裝站工作人員會上門取煤氣罐,煤氣罐經過折價後,可以舊換新,交由正規部門進行正確處理。煤氣罐過期標志:
1、查看罐頭上是否帶有螺絲,如果有,則是超年限煤氣罐,需及時更換。
2、查看煤氣罐護欄上的日期,也可查看開關下面鋁牌上的日期標識。一般煤氣罐的使用年限是15年,到期應報廢,否則會引發火災或爆炸這樣重大的特種設備安全事故。
煤氣罐過期的危害:
1.超過使用期限的煤氣罐可能會出現瓶壁腐蝕、閥門密封性減弱等問題,繼續使用容易導致氣瓶漏氣,引起煤氣中毒、火災或爆炸,非常容易造成特種設備安全事故。
2.將報廢的煤氣罐改裝後繼續使用,會讓使用者放鬆警惕,使得危害變得更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第四十一條
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予以破壞性處理。氣瓶的破壞性處理必須採用壓扁或將瓶體解體的方式進行。禁止將未作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交予他人。
Ⅳ 廢舊氣體鋼瓶回收規定
法律分析:各區(市)政府要選擇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氣瓶充裝許可證》的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作為廢舊氣瓶回收、置換單位,統一回收廢舊氣瓶,鎮、街道辦事處可以作為廢舊氣瓶回收單位。
法律依據:《關於開展廢舊液化石油氣鋼瓶回收置換報廢處理工作的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各有關單位:
目前,我市在用的超過使用年限、腐蝕損傷嚴重等廢舊液化石油氣鋼瓶(以下簡稱廢舊氣瓶)數量眾多,安全風險大,使用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為消除事故隱患,保障燃氣使用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經市政府同意,自即日起至2019年底,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廢舊氣瓶回收、置換、報廢處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二、嚴格按照規定標准回收報廢處理廢舊氣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氣瓶,應當交有關單位回收,統一進行強制報廢處理:
1.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氣瓶;
2.護罩用螺絲聯接到瓶體的氣瓶;
3.護罩脫落或者其焊接接頭斷裂以及瓶體的對接接頭出現裂紋的氣瓶;
4.底座脫落、變形、腐蝕、破裂、磨損以及其他缺陷影響直立的氣瓶;
5.瓶體存在裂紋、鼓包、皺折、夾層和肉眼可見的容積變形等缺陷及有明顯火焰燒灼跡象的氣瓶;
6.閥座有裂紋、傾斜、塌陷及螺紋有裂紋缺陷的氣瓶;
7.其他損傷、腐蝕嚴重及有明顯焊接缺陷的氣瓶。
Ⅳ 氧氣瓶幾年報廢
一、液化復石油氣瓶:制YSP-15 、YSP-10、YSP-5.0、 YSP-2.0、 YSP-0.5型鋼瓶,自製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的檢驗周期均為4年,第四次的檢驗有效期為3年;YSP-50型鋼瓶,每3年檢驗一次。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均按報廢處理;
二、鋼質無縫氣瓶:盛裝腐蝕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如氧氣瓶、氫氣瓶等),每3年檢驗一次;盛裝惰性氣體(如氮氣瓶、氬氣瓶等)的氣瓶每5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登記後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三、溶解乙炔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
四、鋼質焊接氣瓶: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1次,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如液氨鋼瓶、液氯鋼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滿12年報廢,盛裝其它氣體的氣瓶滿20年報廢。
Ⅵ 二氧化碳鋼瓶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鋼制無縫氣瓶:30年
GB13004-1999《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4.1.2條:對使用年限超過年的氣瓶按報廢處理,登記後不予檢驗。氧氣瓶、氮氣瓶、二氧化碳氣瓶均屬於這類。
不過好像每3年要檢測一次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水基型滅火器——6 年;
乾粉滅火器——10 年;
潔凈氣體滅火器——10 年;
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 年;
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廢:
筒體按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的必須報廢,不允許補焊;
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於、等於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的;
內扣式器頭沒有(或未安裝)卸氣螺釘和固定螺釘的;
手輪式閥門的二氧化碳滅火器,必須更換壓把式閥門;
滅火劑量大於等於 4 ㎏的滅火器,應更換帶間歇噴射機構的器頭或增裝噴槍,無法更換的應報廢。
筒體嚴重變形的;
結構不合理的(如筒體平底的;貯氣瓶外置,進氣管從筒身上進入筒體內部的乾粉滅火器);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貼花脫落,或雖有貼花,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
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
公安部或各省(市、區)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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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質無縫氣瓶(GB 5099-1994)》規定了鋼質無縫氣瓶(以下簡稱鋼瓶)的型式和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塗敷、包裝、運輸和貯存等。《鋼質無縫氣瓶(GB 5099-1994)》1994年12月26日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1995年8月1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