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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賣鋼材怎麼經營

發布時間:2025-06-02 20:11:39

A. 華西村是怎樣一步步發家致富的

華西村是那個年代最著名的富裕村,也是中國政治經濟的一個光環。一提到華西村,估計1980年以前出生的中國人90%都是知道的。兄弟我是一個70後江陰人,華西村距我家不是很遠,但我也從來沒有去過那裡,似乎江陰本地人更喜歡媒體中報道的華西村,而對真實的華西村關心的並不多。 媒體喜歡報道結果,而其過程往往不太容易知道或者不太便於報道。「華西村的村民年收入達到多少多少,每個家庭都有別墅,每個家庭都有汽車多少多少輛。」諸如此類的報道,恍然讓人來到了傳說中的天堂。但是如果我們把華西村看作一個經濟實體,我們就會有很多疑問,其中一個最主要的就是,它是如何做到的,是不是像傳說中講的那樣,華西村經濟的告訴發展是社會主義優越性的體現? 幾乎沒有人知道華西村是如何起步的,即使像鳳凰周刊這樣的客觀媒體也沒有調查出個四五六來,它的發家史完全是個謎。坊間傳聞,當年華西村的吳仁寶是靠倒賣鋼材起家的,但是真實情況可能將永遠局限於吳氏家族內若干核心人物。 我猜測,華西村在起步的時候亟有可能做過兩件事情:一、向村民集資;二、從事過某種基本原材料的投機。 在八十年代,一個村裡的企業是不可能從銀行貸到款的,除了集資以外,我們很難想像它能通過正規渠道獲得啟動資金。 華西村的起步據說是從小五金廠開始的,但78年之後就突然間「脫穎而出」了,賺到了兩百萬,到了88年,華西村產值過億元。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期間,價格雙軌制能帶來大量的利潤,我們同樣很難想像吳仁寶拿著鐵錘集合了一些農民做些簡單的小五金,在市場經濟剛開始的時候,實現了凈利潤200萬元。但是如果吳仁寶是用集資來的錢對鋼材進行投機,那麼其原始資本的積累就容易解釋多了,據說為了某些原因,中紀委也對其進行過調查。時過境遷,這些原罪性的事件已經沒有討論的必要。 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吳仁寶沒有將賺來的錢用於自己揮霍,而是利用這些錢打造了一個人人富裕的神話。在名義上,吳仁寶把錢分給了村民,但是他們沒有支配權,錢財還是要統收統支的,於是一個烏托邦式的理想似乎變成了現實,共產主義社會在江陰大地上出現了。 分析吳仁寶這么做的動機,有二:1、擾亂社會金融秩序和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的罪名很大,他需要為自己的所作所為找一個解釋;2、搞類共產主義的經濟組織以取悅當政者,以實現自己的政治抱負。 吳仁寶本身是一個官,他的對政治是相當了解的。在此我想起了,呂不韋與其父的對話:「謂其父曰:『耕田之利幾倍?』曰:『十倍』,『珠玉之贏幾倍?』曰:『百倍』,『立主定國之贏幾倍?』曰:『無數』」。吳仁寶是一個膽大心細的政治投機者,當時的他可能對核心領導層的斗爭不太了解,但他卻憑直覺找到了這個切入點。80-90年代,面對市場經濟改革,中國政府核心領導層有著激烈的斗爭,保守派和改革派相互傾軋,可以試想一下,如果有這樣一個經濟機構,它能通過市場經濟這種形式來完成共產主義的目標,則這將大大減少「改革派」的施政的阻力? 在得到保守派和改革派的一致認可後,華西村的春天在真正是來臨了。全國幾乎所有的媒體幾乎都在報道華西村,一夜之間華西村家喻戶曉了,當然這也是吳仁寶所希望的。但是,北京方面可不傻,他們知道吳仁寶是一個好的新聞噱頭,但是他不具備應有的政治才能,是一個一心想做官,但是又沒有什麼文化的農民投機政客,這也就註定了他只能做個村長。 雖然在政治上吳仁寶沒有任何作為,但是從報紙到雜志到電台到電視,地毯式的報道,極大的提高了華西村的知名度和美譽度,這是吳仁寶沒有想到過的,但卻是華西村日後發展的核心優勢。 這讓我聯想起了80年代日本企業在央視鋪天蓋地的廣告宣傳,當時的廣告價格與現在的廣告價格相比簡直可以忽略不計,而日本人的戰略觀念可見一斑。而吳仁寶的歪打正著,使得其對於品牌的推廣成本幾乎為零,而效果卻比日本企業更好。 在華西村集團真正的財務報表上,他的銷售費用可能是很低的,而政府對華西村的宣傳行為將其品牌價值推高到了幾乎無窮大。從這個時候開始,吳仁寶一定覺得他的生意越來越好做了,當然利潤也一定水漲船高。 在民營企業還處於邊緣地帶時,其生存環境是比較差的,國有企業不願意與其打交道,銀行也不願意借錢給他,但是一旦民營企業擁有了國家信用,則情況就完全不同了,於是一個以政府信用為基礎的神話出現了,中國第一個首富村屹立在了江南大地上。 隨著時間的推移,吳仁寶的一套集權制管理必將出現問題,現在他從煙到酒,從織布到煉鋼,能做的他幾乎都在做,隨著國家給他墊付的銷售費用卻日益減少,吳仁寶的經營成本將被逐步推高,政治掛帥很難再為華西村提供新的支持,事實上,將來江湖上對華西村的質疑聲也越來越多,這至少表明,他不是一個優秀的企業。

B. 鋼材市場 什麼叫倒票

經營鋼材,進行承兌匯票的貼現,即業內所稱的「倒票」。
「倒票」,就是倒賣「銀行回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銀行申請並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銀行承兌匯票是由銀行承擔付款責任的短期債務憑證,期限一般在6個月內。持有匯票的人,可以向銀行要求貼現取得現款。取得現金時,需向銀行支付一定利息。「答中間業務」,就是以低於銀行利息的標准將匯票貼現,並將現金外借或給其他企業做保證金,賺取更大利潤。這是一種「只賺不賠」的生意。

C. 鋼材市場管理制度範本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加強鋼材管理的決定》、《關於加強有色金屬管理的決定》和我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廈門市鋼材市場經;國務院鋼材市場領導小組批准建立,在市生產資料貿易中心(廈禾路819號)設置交易廳,是國家控制下的有領導、有組織的對外計劃外鋼材(包括生鐵、有色金屬等,下同)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場所。
第三條 鋼材市場由市物資部門主辦,市計委、工商、物價、稅務、審計、銀行、財政等部門依法參與監督管理。
第四條 下列鋼材必須通過市場銷售:
1、縣以上鋼材生產企業自銷的鋼材(由國家和市物資部門組織的產需銜接和統籌資源的除外);
2、進口的鋼材(不包括經貿部門以進養出的和省市納入導向安排的減免稅進口的鋼材);
3、國家和地方投放市場的鋼材;
4、用廢鋼材加工串換的鋼材;
5、使用單位庫存多餘,因品種規格不對路,各級主管部門供銷機構銷售的確屬本系統多餘的鋼材;
6、合法經營單位從市外組織調入的鋼材;
7、非生產經營或非使用單位,經市計委審查批准,市工商局核發一次性經營臨時執照的鋼材。
第五條 下列鋼材銷售可以不通過鋼材市場:
1、縣及縣以下鋼鐵企業用自產鋼生產的鋼材;
2、各級物資企業及其供應網點直接供應用戶和按物資管理部門指定方向銷售的鋼材;
3、各部門供銷機構及其網點供應本部門直屬直供企業的鋼材;
4、受物資部門委託的縣以下鄉鎮企業供銷公司和縣以下供銷社,按核準的經營范圍銷售的鋼材。
第六條 入場經營資格的審查
1、進場交易者必須是經過審批,具有鋼材經營資格的經營企業,生產鋼材的企業和使用鋼材的單位。
2、按第四條規定出售鋼材的銷方,原則上必須進場設點、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副本)及有關證件,向市場管理辦公室申辦入場登記手續後,方可亮牌出售。
3、出售第四條規定所列第4至第5項內容的鋼材,銷方必須在銷售前向鋼材市場管理辦公室領取《鋼材調劑、串換、經營審批表》,經銷方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並報鋼材市場管理辦公室審查批准後,方可入場銷售。
第七條 進場鋼材的交易原則和交易方式
1、進場交易活動應在國家產業政策傾斜供應原則的指導下進行交易,優先滿足本市生產維修、出口創匯、優質名牌、市場熱銷產品和重點的基建、技術引進等項目的需要。
2、交易方式可採取現貨或期貨交易;也可採取產需直接成交;也可委託相應經營范圍的物資經營企業或委託市場代購、代銷、代儲、代運、代調劑、代結算。
3、場內交易必須做到資源、價格、交易、結算「四公開」,不允許現金交易。
第八條 進場鋼材的流向(銷售對象)
1、鋼鐵生產企業按規定自銷的資源,可銷售給合法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生產企業。
2、物資經營企業,可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也可銷售給不同地區、不同層次的物資經營企業。
3、企業主管部門的供銷機構和使用單位其庫存多餘或品種不對路的資源,可直接交給使用單位和有直屬、直供任務的物資供應機構,也可交物資經營企業收購或代銷。
4、非生產、經營或非使用鋼材單位,經批准一次性經營的鋼材資源,只能銷售給批準的對象。
5、物資協作聯營企業組織的開發資源,原則上應銷售給使用單位。
第九條 市場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1、投放市場的鋼材一律實行明碼標價,成交價原則上供需雙方協商議定;國家或省有規定統一最高限價的,按規定執行。
2、投入市場的鋼材必須持有生產企業開具的產品合格證或質保書(進口鋼材則要有商檢證書);沒有產品合格證或質保書的產品或具有使用價值的次品由銷售單位出具質量說明書。
3、按國家規定必須進入鋼材市場銷售的鋼材,原則上應通過銀行結算,不得現金交易,並一律使用經物資部門加蓋「廈門市鋼材市場專用章」的統一發票專本。
4、市場鋼材資源量大、交易頻繁的銷售單位,必須在銷售前及時向市場管理辦公室按月申報預期銷售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生產廠名、地址等,經市場管理辦公室及主管稅務機關審查後發放相適應的統一發票專本。銷售單位銷售後定期以月報形式向市場管理辦公室報送實際銷
售情況。
市場內的其他銷售單位銷售鋼材,統一由鋼材市場服務機構代開發票。
5、凡在鋼材市場上現貨交易的鋼材,銷售單位(包括市場服務機構)開具的發票必須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駐市場管理機構核檢驗訖,加蓋「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鋼材交易驗證專用章」後方能生效。否則,銀行不予辦理結算手續,運輸部門不得為其運輸。
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駐市場管理機構驗證蓋章的銷售發票是企業銷售鋼材合法交易有憑據,除有其他特殊情況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不再重復檢查。
6、凡在鋼材市場上期貨交易的鋼材,銷售單位必須使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監制的經濟合同文本,並及時會同購方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駐場管理機構申辦鑒證手續。
7、經市鋼材市場管理辦公室批準的經營單位,也可不進場設點銷售,但要服從市場管理辦公室的統一管理,使用鋼材市場統一發票,其單筆鋼材交易量在10萬元以上必須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到鋼材市場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駐市場管理機構申辦驗證蓋章;每月定期以月報形式向市場
管理辦公室報送實際銷售情況並交驗當月統一發票存根。
8、市內有關單位(部門)組織鋼材展銷會、調劑會;應由主辦單位事先向市鋼材市場管理辦公室申報,由市場管理辦公室派員到會依法監督並辦理驗證蓋章。
9、納入市場統一管理成交的鋼材,銷售單位必須照章納稅。除國家和地方投放市場的鋼材外,按照「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的原則,市場管理辦公室可按成交額1.5—2%的標准向銷售單位收取管理服務費,主要用於支付服務和辦公辦案費用等支出。
10、經市計委審批的計劃內外鋼材相互串換銷售或計劃內轉計劃外銷售的價差收入,不得進入企業利潤,必須單獨立帳,專項使用,使用單位的價差收入,用於購回同類適用品種的價差補貼。
第十條 下列交易行為為非法交易
1、無照經營;
2、超越核定的經營范圍;
3、不使用統一發票或不開發票的現金交易;
4、擅自將計劃內鋼材轉為計劃外銷售;
5、在鋼材交易中以次充好,以少充多,以假充真;
6、為鋼材投機倒把活動提供貨源、支票、現金、銀行帳戶及其他方便條件的,或為其代出證明、發票、代訂合同的;
7、就地倒賣鋼材,或以協作、串換為名倒賣牟利;
8、加價倒賣訂貨合同或提貨憑證,利用經濟合同騙買騙賣的;
9、在交易活動中偷漏稅費;
10、違反國家和省最高限價或巧立明目亂加價收費的;
11、不按規定進入指定場所公開交易,逃避監督管理的。
第十一條 法律責任
1、構成前條第1、2、3、4、5、6、7、8項違法違章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2、構成前條第3、6、9項違法違章行為的,由稅務局、海關依照規定查處。
3、構成前條第10項違法違章行為的,由物價管理機關查處。
4、構成前條第11項違法違章行為的,由市場管理辦公室轉請有關職能機關依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具體管理措施,由市場管理辦公室直接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廈門市鋼材市場管理辦公室。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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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個人倒賣鋼材沒有店面是不是算無證經營

個人倒賣,剛才沒有店面,是不是算不正經用?沒有店面不算無證經營,沒有營業執照才算不正經呢

E. 甘肅省廢舊金屬收購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廢舊金屬收購經營管理工作,合理開發利用再生資源,防止盜竊犯罪,堵塞銷贓渠道,維護社會治安和經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廢舊金屬包括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舊機電設備及廠礦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可以利用的各種金屬邊角廢料等。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城鄉居民使用過的廢舊金屬工具、農具和自行車、人力車的金屬零部件以及生活性廢舊金屬器皿、裝飾品和迷信品等。
廢鋼鐵包括廢鋼、廢鐵、廢次鋼材和鋼鐵材料加工後的廢物等。
廢有色金屬包括銅、鋁、鉛、鋅、錫、鎳等材料的廢料、加工廢物、廢舊零件和廢舊包裝罐等。
廢舊機電設備包括廢、舊的或不能利用的各類機電設備、以及報廢的車輛船舶和各類機械零部件、配件與軍隊退役廢棄裝備等。第三條廢舊金屬回收利用管理的原則是:統一管理,合法經營,加強回收,合理利用。第四條省計劃委員會設立甘肅省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負責全省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收購經營的宏觀管理,在廢舊金屬管理方面的職責是:
(一)對全省的廢舊金屬回收、利用、加工進行統一管理,綜合平衡,組織協調,統籌安排,
(二)負責全省廢舊金屬回收、利用計劃編制與執行情況的檢查落實,審批下達省供銷聯社、省物資局編制上報的廢舊金屬回收利用年度計劃;
(三)組織廢舊金屬回收、串換、加工利用與合理調撥;
(四)配合物價管理部門做好廢舊金屬的物價監督管理工作;
(五)管理廢舊金屬出省審批工作。第五條廢舊金屬的收購經營業務,仍由供銷和物資兩個系統承擔。
設立收購經營廢舊金屬專營企業,須經地(州、市)以上計劃委員會審批同意,並向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特種行業登記和企業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第六條除供銷、物資兩個系統外,不允許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參與收購經營工作。
對現有收購廢舊金屬的集體單位和個體戶,由各級工商、公安機關進行清理,並停止其廢舊金屬的收購經營活動。第七條不準跨區域收購經營廢舊金屬。外地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本省境內收購廢舊金屬。
廠礦、油田、鐵路、施工工地附近區域內不準設立廢舊金屬收購站、點。第八條凡本省內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出售的廢舊金屬,一律由供銷、物資兩系統廢舊金屬回收部門設立的專點憑單位證明收購,不是專點的,不許收購。一律不許現金交易。
個人出售自用或揀拾的廢舊金屬,只能由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廢舊金屬收購站、點收購,其他收購站、點一律不得收購。
個人出售生產性廢舊金屬,必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所在街道、村委會可以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廢舊金屬收購單位憑證件登記收購,無證件的一律不得收購。第九條嚴禁從個人手中收購下列物品:
(一)鋼鐵、銅、鎳、鋁、鉛、鋅等生產性金屬原材料;
(二)鐵路、油田、供電、郵電、礦山、水利、測繪專用等器材;
(三)市政公用設施;
(四)軍用器械和設施;
(五)貴重稀有金屬;
(六)各類機械零部件。第十條企業廢舊金屬實行內部回收。所有國營、集體企業的邊角廢料、更換報廢設施及設備、剩餘材料等廢舊金屬,一律由單位內部統一回收後,由專業回收部門按計劃統一上交調撥,不準進入回收市場。第十一條以廢舊金屬為原料的加工企業所需廢舊金屬,由當地供銷、物資回收部門按當地計劃部門的計劃安排負責供應。加工企業不得直接設點收購廢舊金屬,不準自行串換,更不準與非廢舊金屬回收部門或個人簽訂收購合同,已簽訂的收購合同一律無效。第十二條加強廢舊金屬購銷價格管理。凡國家實行最高限價的,必須執行最高限價,尚未實行限價的,由省物價委員會參照省計劃委員會再生產資源管理辦公室提出的參考價格核定本省的市場購銷價格,供省內執行,並在收購站、點張榜公布。
嚴禁抬價爭購和轉手倒賣,嚴禁變相提價買賣廢舊金屬。第十三條凡以廢鋼鐵為原料的小電爐、小高爐,一律要經省、地計委審批,所需廢鋼鐵納入計劃供應。未經批準的供銷、物資部門不得供應廢鋼鐵。

F. 私人可以自己買鋼鐵之類的金屬進行儲存倒賣嗎

不可以,這是違法行為,需要有營業執照才能買賣。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准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規定。其登記事項包括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等,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G. 鋼材市場管理主要是哪幾個方面

第一條 為加強成都市鋼材市場管理,整頓鋼材流通秩序,保護合法
經營,制止非法交易,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鋼材管理的決定》,結合我
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屬(含市屬)以下企事業單位和中央在
蓉企事業單位、外地駐蓉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成都市鋼材市場是國務院鋼材市場領導小組批准建立的計劃
外鋼材合法交易場所。其宗旨是:廣泛吸收鋼廠自銷鋼材和社會資源,組
織指導鋼材交易活動,為交易雙方提供多功能的綜合配套服務,發展社會
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 第四條 成都市鋼材市場由成都市物資局主辦,市生產資料市場管理
辦公室組織管理,日常事務由市鋼材市場管理辦公室承辦。市鋼材市場管
理辦公室的主要任務是: (一)為供需雙方提供交易場所,制定市場交易規則,組織管理鋼材
市場的交易活動,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二)宣傳貫徹國家關於鋼材經營和市場管理的政策、法規,按照國
家宏觀調控的要求和產業政策,對交易活動和鋼材資源流向進行指導; (三)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審查進場資源和進場交易雙方的購銷
資格,對場內和通過市場的交易票據進行審查並加蓋「鋼材市場專用章」
。 (四)向上二級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及時反映鋼材市場的動態、情況
和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正確完成和上報統計報表。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稅務、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派
員進場依法監督鋼材市場的交易活動。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1·依法查處場內違法違章交易和不按規定的場外交易; 2·加強經濟合同管理,調解、仲裁經濟合同糾紛,查處違章違法經
濟合同; 3.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宣傳、咨詢; 4·對通過鋼材市場成交的鋼材資源的來源、去向和交易雙方的資格
及交易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驗證。 (二)物價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1·開展價格政策、法規的宣傳、咨詢,調解價格糾紛; 2·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出現的價格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及時予以解
決; 3·對鋼材市場成交鋼材價格及收費進行管理、監督; 4.依法查處違反價格政策、法規的交易行為。 第六條 為方便供需雙方,成都市鋼材市場下設水碾河交易廳(市金
屬公司內)、西門交易廳(成都物資貿易中心內)、鹽市口交易廳(市生
產資料服務公司內)、蜀都大廈交易廳(西南物資市場內)和少城交易廳
(成都市建材公司大廈內)。各交易廳均由市鋼材市場管理辦公室設立管
理組統一管理。 第七條 進入鋼材市場交易的,必須是具備鋼材經營資格的合法經營
企業和生產、使用鋼材的單位。進場單位須待本單位的《企業法人執照》
或《營業執照》,到市鋼材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進場證》方可進場交易
;零星使用鋼材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需入場采購鋼材的,可憑本單位
介紹信辦理臨時進手續。 第八條 以下鋼材必須通過鋼材市場公開銷售: (一)縣以七鋼廠按國家政策規定允許自銷的鋼材(由物資部門和主
管部門組織產需銜接的除外); (二)國家和地方投放市場的鋼材; (三)有進出口鋼材經營權的外貿企業進口的鋼材(以進養出的除外
); (四)有鋼材經營權的企業經營的計劃外鋼材(物資部門的鋼材經營
企業和主管部門供銷機構供應直屬直供企業的部分除外); (五)使用鋼材單位庫存多餘、積壓和不合使用的鋼材(一噸以下零
星調劑除外); (六)用廢鋼鐵加工、串換的鋼材(市供銷社物資回收公司除外); (七)不具有鋼材經營資格的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臨時經
營的鋼材; (八)國家和省、市政府規定必須通過鋼材市場銷售的其他鋼材。 第九條 鋼材市場的進場單位應將可供資源直接進入鋼材市場(含各
交易廳,下同)銷售。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也可視為「通過鋼材市場銷售」: (一)供方將資源委託鋼材市場代銷; (二)市鋼材市場管理辦公室派員進入鋼廠辦理審查手續並加蓋「鋼
材市場專用章」; (三)供方定期(定量)向市鋼材市場管理辦公室報送已成交的專用
發票或根據專用發票製作的有效憑據(須經本單位鑒章),由市鋼材市場
管理辦公室審查並加蓋「鋼材市場專用章」。 第十條 本市各單位銷售(含調劑串換)的計劃外鋼材,必須使用「
成都市鋼材市場專用發票」。凡必須通過鋼材市場銷售的部分,供方須持
已成交的專用發票第一、七聯交根據專用發票製作的有效憑據一式兩份,
送交市鋼材市場管理辦公室(含各交易廳管理組,下同)審查,並加蓋「
鋼材市場專用章」。在鋼材市場組織的交易會、調劑會上成交的鋼材』亦
須在發票或合同上加蓋「鋼材市場專用章」。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必須通過鋼材市場銷售的鋼材,凡未用
「鋼材市場專用發票」或未加蓋「鋼材市場專用章」的,銀行不辦理結算
,運輸部門不予承運,購銷雙方的財務部門不得入帳。 第十二條 各鋼材使用單位和主管部門的供銷機構按規定必須通過鋼
材市場銷售的資源,應在交易前向市鋼材市場管理辦公室上報資源表(包
括品種、材質、規格、數量、來源、進價、銷價、進貨、銷售原因、銷售
原因)。計劃內轉計劃外銷售的,還應提交計劃分配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
的批准文件。停、緩建項目的剩餘鋼材,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手續
和其他有關文件。上述資源經市鋼材市場管理辦公室批准後,始得銷售。 第十三條 凡通過鋼材市場銷售的鋼材,必須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和
規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縣及縣以下鋼鐵企業自產自銷的鋼材,縣級物資企業和物
資供應站及受物資部門委託的縣以下供銷社、鄉鎮企業供銷公司按國家規
定去向銷售的鋼材;可不通過鋼材市場,但必須接受當地物資、工商行政
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通過鋼材市場銷售的鋼材,由供方按銷售額代收不超過3
%的管理費(在「專用發票」收費欄中填列),用於市鋼材市場管理辦公
室的日常管理費用。 第十六條 在鋼材市場的交易活動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無照經營和超范圍經營; (二)轉手倒賣合同、提貨憑證、調拔單、批件、發貨 (三)違反國家價格規定和收費標准; (四)不使用鋼材市場專用發票; (五)擅自將計劃內鋼材轉計劃外銷售; (六)不執行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 (七)在商品質量、性能、規格、技術標准等方面欺騙客戶; (八)應通過鋼材市場交易的鋼材進行場外交易,不如蓋「鋼材市場
專用章」; (九)偷稅漏稅。 第十七條 有前條第(一)、(二)、(三)、(四)、(五)、(
六)、(七)、(九)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稅務、銀
行、技術監督等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有第(八)項行為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酌情給予批評教育、沒收非法所得、處以成交額10%以內
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鋼材經營資格。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按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
五日內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
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申
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
強制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在本市未建立有色金屬市場前,計劃外有色金屬的交易參
照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條 零星使用鋼材的機關、團體等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物資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物價局接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 倒賣鋼鐵違法嗎

法律分析:是運輸途中賣了他人的鋼材,可以涉嫌職務侵佔。我國刑法早就取消投機倒把罪,倒賣鋼材不觸犯刑法不會判刑。如果倒賣鋼材涉嫌其他犯罪比如偷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要以涉嫌的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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