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車禍骨折後續取鋼板費用誰承擔
一、車禍骨折後續取鋼板費用誰承擔
1、車禍骨折後續取鋼板費用保險公司承擔。交通事故導致骨折,行內固定治療的,部分地區可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傷者可以先行進行傷殘等級鑒定,起訴第一次的手術費用以及傷殘賠償金等費用。待拆除鋼板的手術結束後,再行起訴二次手術費用。在法院許可的情況下,亦可以申請對後續治療費用進行鑒定,也就是對拆除鋼板的醫療費用進行評估,保險公司連同第一次治療費用一起賠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骨折打鋼板算幾級傷殘
骨折打鋼板一般可以鑒定為9級傷殘,具體情況基於實際的傷殘後果而定:
1、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的可以認定為10年;骨折後行內固定手術,可以評定為九級傷殘,沒有行內固定手術,可以評定為十級傷殘。具體是幾級傷殘必須用於工傷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為准。也就是說,工傷鑒定的級別絕不是簡單的根據身體某一個部位的骨折就可以推斷出來了,想要知道准確結果必須申請工傷鑒定;
2、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2. 骨折取鋼板算工傷嗎
法律分析:一般是取鋼板後。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狹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勞動能力鑒定也稱勞動鑒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鑒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鑒定問題。符合評殘標准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 拆鋼板可以評傷殘嗎
法律分析:取鋼板後不會影響傷殘等級評定的。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4. 傷者家屬要用進口鋼板花了八萬多保險公司會理賠嗎
正常情況下是要按責任進行賠償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交通事故而造成對方傷害的,應根據事故責任賠償對方醫療費等損失,而在醫療過程中所使用的固定鋼板的費用在性質上也屬於醫療費用范圍之內,應予賠償。
而如果傷者是使用的進口鋼板的,只要該鋼板是醫療所必須的或合理使用的,且其費用是基本合理的,對於該鋼板費用的賠償要求,法院一般都會予以支持;而如果當事人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也可以由法院直接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或第三者責任險內直接進行賠償,如果保險金額足夠的話,無需當事人個人來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人,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人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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