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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個夫妻一方管經濟

發布時間:2021-02-21 12:11:02

⑴ 夫妻一方經濟詐騙,另一方要不要負民事責任

你好,我從債務繼承和借條的合法要件兩個方面回答你的問題。
首先,假設這張借條具專有法律效力,也應屬屬於你父親的個人債務,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沒有承擔的義務,你父親只能用他的個人財產來清還自己的債務。你的母親沒有必要承擔。
其次,一般來說,在司法實踐中,雙方當事人為情人關系,或者同居期間所寫的欠條很多都不會被認可!按照法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附上相似的一個案件,法院已經審結,可能對你有所幫助:

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並不構成詐騙或者敲詐罪,不過在離婚訴訟的案件中,無過錯一方可以像有過錯一方提起損害賠償。

⑵ 法院有經濟官司,夫妻可以離婚嗎財產可以一方擁有嗎

夫妻雙來方是否離婚,與法院有經源濟官司並不存在著必然的關系。而很多人選擇離婚,其實目的就是為了轉移財產。尤其是在離婚協議當中明文規定,讓其中的一方擁有所有的財產,以此來規避可能遇到的法律賠償。在實際當中,這已經涉嫌違法。一旦被查實,很有可能觸犯了隱匿轉移財產罪。不但個人的信用記錄遭殃,更重要的可能會因此而承擔刑事處罰,讓自己在承受經濟損失的同時喪失人身自由。

⑶ 夫妻一方經濟詐騙,另一方要不要負民事責任法律上有沒有什麼規定

1、夫妻來關系存續期間,對自於用於共同生活的債務,需要共同償還。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對於夫妻一方經濟詐騙導致的退贓債務,認定為一方的犯罪所得,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公安機關進行追贓。如果另一方明知是詐騙所得而使用的,,根據涉案金額確定是否依法追究隱瞞、掩飾犯罪所得犯罪刑事責任。
《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⑷ 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有何規定

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一、如何界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具體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合法婚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第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為的,從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第三、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8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第四、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期間,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第四、戀愛或訂婚期間,不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二、什麼是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是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內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法律設立夫妻財產制,調整夫妻財產關系,對保護夫妻的合法權利和財產利益,維護平等、和睦的家庭關系,並保障夫妻與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三、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婚後所得」,是指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一種共同共有關系。即夫妻雙方做為共有人對全部夫妻財產不區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所有權。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處理。
四、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及注意事項:
1、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1)工資、獎金。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實際中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依核准登記,以個體工商戶名從事工商經營;按照規定,以農村承包經營的名義從事商品經營;以個人合夥的名義從事合夥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等規定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於夫妻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一方或雙方共同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無爭議。對於夫妻一方以其個人財產投資、個人經營、個人或者未經對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個人經營的,因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依本條第2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於自己人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秘密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知識產權是人身權與財產權的結合,其中的財產權指知識產權人依法享有利用其知識產權獲取利益的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於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對於婚後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只歸知識產權人專有,不因婚姻關系而發生共有。
第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要應根據期待權(期待利益)與既得權(既得利益)的理論及有關法律來解決。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就其知識產品尚未與他人訂立使用或,也未自己使用實施,該項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只是一種期待權,該項財產權利不能歸夫妻共有;如作為知識產權人的夫妻一方已與他人簽訂了使用,無論知識產權人是否已實施得到報酬,該報酬即為夫妻共有財產。
第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後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但是,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共同財產制關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組成的生活共同體,而不是個人,在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經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財產,同個人的工資收入、知識產權收益一樣,都是滿足婚姻共同體存在的必要財產,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法定繼承的財產歸夫妻共有,並沒有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在遺囑繼承中,可以將遺囑人交由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視為留給整個家庭的財產,如果遺囑人的本意是只給夫妻一方,不允許其配偶分享,則可以在遺囑中指明,確定該財產只歸一方所有,根據本條第四項和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該遺產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一方的特有財產了。關於贈與的財產,可以將贈與夫妻一方的財產視為贈與整個家庭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贈與人只想贈與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贈與合同中指明該財產只歸其中的一方所有。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項規定屬於概括性規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在不斷地擴大,共同財產的種類在不斷地增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是包括一是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第2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包括:一是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資產;二是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三是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四是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五是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六是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只限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後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得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前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後所得的財產,是指財產權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
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3)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關系。對於夫妻一方婚後所得的財產,除了依照婚姻法第18條規定或者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以之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於某些婚後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主張應歸其個人財產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無法確定到底為一方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後民得的財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五、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這是關於夫妻如何對共同財產行使所有權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應當不分份額地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不能根據夫妻雙方經濟收入的多少來確定其享有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多少。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一方在處分共同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事後不得以自己未參加處分為由否認處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對方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行為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無從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屬於擅自處分行為的,該處分行為有效。一方因擅自處分行為給配偶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因一方擅自處分行為所負的債務,應由該方以個人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見》第十七條規定,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⑸ 夫妻一方涉嫌經濟犯罪,另一方要承擔什麼

要看另一方知不知情了,如果知情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不知情就沒什麼事。上繳房產要看涉案金額的多少,如果你家有錢把贓款全都補還就不會沒收房產,而且你家人的處罰也有所減輕。

⑹ 配偶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什麼

配偶又稱「夫妻」,合法婚姻中的男女雙方互為配偶。它是其他親屬關系(回血親、姻親)賴以發生的基答礎。
配偶關系因婚姻的成立而發生,配偶在婚姻法和繼承法里意義重大。內地和台灣對於夫妻若採取類似共同財產制,則在分配遺產時,妻子都有優先分一半的權利,而香港法律對於未立遺囑者的遺產分配,妻子有優先繼承全部土地財產的權利。這些配偶優先分配權,都使得妻子可分到最大份的遺產。

⑺ 夫妻雙方有一方獨攬家庭經濟,觸犯什麼法律

夫妻對於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置權,因日常生活開銷需要處置共同財產,任意一方都具有處置權。

⑻ 夫妻一方控制了另一方的經濟權,比如管著另一方的工資,對方是否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
這個都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話,幹嘛不直接離婚?
這種事情只能家裡解決,可以掛失工資卡,重新辦一張,然後兩人吵架
可以通過談判取回一部分財權。。

⑼ 夫妻雙方一方有經濟官司,另一方有牽連嗎

怎麼確定是另一方的,需要證據證明,正常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權債務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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