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位朋友知道邹城市鲁南铁合金厂是否已经搬迁
没搬迁呢,停产了,那规划的是商住用地
2. 邹城铁合金厂家属院回迁房是保利的吗
邹城铁合金厂家属院回迁房不是保利的。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邹城与保利签订了铁合金厂(邹城市工业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合作意向,但只是有一个初步合作意向,并不代表是保利的。
3. 废弃铁合金厂还会有污染吗
有。污染废弃铁合金厂里面的铁露天放置,经日晒雨淋而锈蚀溶出铁及其他种金属,废铁有会和其他材质相连,如塑料、漆、电镀层的,会带来很大的污染。
4. 铁合金厂排放的烟尘污染物对人体有什么危害
主要是TSP、PM10、二氧化硫,长期接触对身体健康有影响,特别对呼吸道、肺部影响较大。
5. 对陈恒燕的处罚结果
2001年8月23日,山东省高院依据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终审判决此案:(1)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陈晓琪等四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3)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和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2001年11月20日,齐玉苓案执行完毕。
6. 法律案例
以下来自网络原告:齐玉苓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二审判决时间:2001年8月23日一审法院: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齐玉苓因与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发生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纠纷,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齐玉苓诉称:原告经统考后,按照原告填报的志愿,被告济宁商校录取原告为90级经财会专业委培生。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其中包括:1.陈晓琪冒领工资5万元;2.陈晓琪单位给予的住房福利9万元;3.原告复读一年的费用1000元;4.原告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交纳的城市增容费6000元;5.原告改上技校学习交纳的学费5000元;6.陈晓琪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应享有的助学金、奖学金2000元;7.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调查费1000元),赔偿精神损失40万元。
被告陈晓琪辩称:本人使用原告齐玉苓的姓名上学一事属实,齐玉苓的考试成绩虽然过了委培分数线,但她表示过不想上委培,因此她没有联系过委培单位,也没有交纳委培费用,不具备上委培的其他条件。本人顶替齐玉苓上学,不侵犯其受教育权。受教育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齐玉苓据此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二且其诉讼请求已明显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
被告济宁商校辩称:本校收到以齐玉苓名义寄来的委培单位证明后,及时对考试成绩超过委培分数线的齐玉苓发出了录取通知书,因此没有侵犯原告齐玉苓的合法权益。
被告滕州八中辩称:在齐玉苓与陈晓琪的纠纷中,本校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不应被列为本案被告。
被告滕州教委辩称:在90届中专招生考试中,从报名、考试、录取到发放录取通知书的各环节,本被告都严格执行了招生政策,在此纠纷中无任何过错,不应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齐玉苓与被告陈晓琪均是被告滕州八中的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当时同在滕州八中驻地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居住,二人相貌有明显差异,齐玉苓在90届统考中取得成绩441分,虽未达到当年录取分数线,但超过了委培生的录取分数线。当年录取工作结束后,被告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苓为该校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该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
被告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中,因成绩不合格,失去了继续参加统考的资格,为能继续升学,陈晓琪从被告滕州八中将原告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领走。陈晓琪之父、被告陈克政为此联系了滕州市鲍沟镇政府作陈晓琪的委培单位。陈晓琪持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到被告济宁商校报到时,没有携带准考证;报到后,以齐玉苓的名义在济宁商校就读,陈晓琪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的学生档案,仍然是齐玉苓初中阶段及中考期间形成的考生资料,其中包括贴有齐玉苓照片的体格检查表,学期评语表以及齐玉苓参加统考的试卷等相关材料。陈晓琪读书期间,陈克政将原为陈晓琪联系的委培单位变更为中国银行滕州支行。1993年,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自带档案到委培单位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参加工作,被告陈克政为使被告陈晓琪冒名读书一事不被识破,曾于1991年中专招生考试体检时,办理了贴有陈晓琪照片并盖有“山东省滕州市招生委员会”钢印的体格检查表,还填制了贴有陈晓琪照片,并加盖“滕州市第八中学”印章的学期评语表。1993年,陈克政利用陈晓琪毕业自带档案的机会,将原齐玉苓档案中的材料抽出,换上自己办理的上述两表。目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的人事档案中,陈晓琪使用的姓名仍为“齐玉苓”,“陈晓琪”一名只在其户籍中使用。
经鉴定,被告陈克政办理的体格检查表上加盖的“山东省滕州市招生委员会”钢印,确属被告滕州教委的印章;学期评语表上加盖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印章,是由被告滕州八中的“滕州市第八中学财务专章”变造而成,陈克政对何人为其加盖上述两枚印章一节,拒不陈述。
另查明:1990年,被告滕州八中将当年参加中专考试学生的成绩及统招、委培分数线,都通知了考生本人。
1990年的招生办法,要求报考委培志愿的考生必须凭委培招生学校和委培单位的介绍信报名。为满足这一要求,凡报考委培志愿的考生事实上都是自己联系委培单位并自己交纳培费用。被告陈晓琪当时交纳了5500元的委培费,原告齐玉苓既未联系过委培单位,亦未交纳过委培费用。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二、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三、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四、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被告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被告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被告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五、鉴定费400元,由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各负担200元;六、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按本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19.5万元计收5410元,由原告齐玉苓负担4400元,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各负担300元,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各负担55元。
宣判后,齐玉苓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理由是:一、陈晓琪实施的侵犯姓名权行为给本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严重的,应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的赔偿标准予以赔偿;二、根据当年国家和山东省对招生工作的规定,报考委培不需要什么介绍信,也不需要和学校签订委培合同,滕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滕招办定(1990)7号”文件中对报委培生工作的规定,违反了国家和山东省的规定,是错误的,不能采信。本人在参加统考前填报的志愿中,已经根据枣庄市商业局在滕州市招收委培学生的计划填报了委培志愿,并表示对委培学校服从分配,因此才能进入统招兼委培生的考场参加统考,也才能够在超过委培分数线的情况下被济宁商校录取,正是由于滕州八中不向本人通知统考成绩,而且将录取通知书交给陈晓琪,才使本人无法知道事实真相,一直以为成绩不合格落榜了,因此也才不去联系委培单位,没有交纳委培费用。各被上诉人的共同侵权,剥夺了本人受中专以上教育的权利,并丧失了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相关利益。原审判决否认本人的受教育权被侵犯,是错误的。
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陈晓琪赔偿因其侵犯本人姓名权而给本人造成的精神损失5万元;2.各被上诉人赔偿因共同侵犯本人受教育的权利(即上中专权利及相关权益)而给本人赞成的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35万元。
被上诉人陈晓琪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维持。
被上诉人陈克政答辩称:中专预选考试结束后,齐玉苓私下曾对陈晓琪表示过她不准备上委培学校。正是由于齐玉苓有这个意思表示,所以我提供了鲍沟镇镇政府的介绍信和委培合同。当然,以后陈晓琪使用齐玉苓的姓名上学,齐玉苓不知情,但这并不违背齐玉苓本人的意思表示,所以,我们侵犯的只是齐玉苓的姓名权,没有侵犯齐玉苓受中专以上教育的权利,更没有因此给其造成任何精神损害。
被上诉人济宁商校答辩称: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完全是由陈克政精心策划并实施的,如果有其他具体行为人明知是假,还为陈克政编造或更改档案材料,应当追究具体行为人的责任。济宁商校履行了自己应尽的审查义务,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济宁商校在陈晓琪、陈克政实施的侵犯姓名权方面有故意行为,因此济宁商校没有给齐玉苓造成任何精神损害。
被上诉人滕州八中答辩称:滕州八中于当年以张榜公布的形式将齐玉苓的统考成绩及委培分数线进行了通知。齐玉苓合法权益在1990年就已经受到陈晓琪、陈克政的侵犯,而滕州八中的财务章是1992年4月才刻制的,以加盖了变造的财务章让滕州八中承担侵权责任,于理不通。
被上诉人滕州教委答辩称:滕州教委在1990年的中专招生工作中,从考试到录取以及考生录取通知书的发放,都是严格按招生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齐玉苓被他人冒名上学,与我委无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滕州八中已将上诉人齐玉苓的统考成绩及委培分数线通知给齐玉苓本人,没有证据证实,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滕州教委承认是上诉人齐玉苓本人填报了委培志愿。因此被安排在统招兼委培考场参加考试。
上诉人齐玉苓在被上诉人滕州八中毕业以后,其户口是由被上诉人陈克政持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迁出。
被上诉人陈晓琪至今仍使用上诉人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自1993年8月到2001年8月,共领取工资计52043元。
滕州市1997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00元,1998年1月至1999年6月为110元,1999年7月至今为143元。
上诉人齐玉苓于1990年8月至1991年5月在山东省邹城市第二十中学(现为第四中学)复读,其间支出复读费1000元。1993年6月份,齐玉苓向有关部门交纳6000元城市增容费后转为非农业户口。同年8月,齐玉苓又就读于邹城市劳动技校,交纳学费等费用5000元。1996年8月,齐玉苓被分配到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自1998年7月,齐玉苓曾有一年多时间下岗待业。
以上事实,由枣庄市招生委员会证明、体格检查表、学期评语表、收款凭证、文检鉴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的证明、滕州市民政局的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除此以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齐玉苓所诉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一案,存在着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研究后认为:当事人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46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外,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1)25号司法解释批复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25号批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三、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自1993年8月计算至陈晓琪停止使用齐玉苓姓名时止;其中1993年8月至2001年8月,共计41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000元;六、驳回上诉人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10元,由上诉人齐玉苓负担8984元,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负担19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10元,由齐玉苓负担8984元,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负担1936元。
7. 广西八一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大事件
1959年7月3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批准凤凰锰铁厂和南宁八一钢铁厂合并成一个单位,定名为“凤凰八一锰矿”;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凰八一锰矿宣布正式成立。
1968年10月27日,八一锰矿101号1800kVA电炉建成投产,炼出第一炉锰铁。
1970年至1972年,冶炼厂102、103、104、105、106号1800kVA电炉相继建成投产,并于1970年开始生产锰硅合金。
1975年9月6日,冶炼厂202号1800kVA精炼炉建成,试产中碳锰铁成功。 1979年9月,八一锰矿获国务院嘉奖令,授予“社会主义建设中成绩优异”称号。
1980年5月9日,冶炼厂107号1800kVA电炉建成投产。 1984年3月,冶炼厂2×5000kVA电炉改造扩建工程动工,并于1985年5月23日竣工投产。
1985年4月,冶炼厂2×12500kVA电炉工程动工,并于1987年5月16日301号锰硅炉建成试产,302号炉也于8月16日投产。
1985年6月26—27日,八一锰矿隶属关系变更,由自治区直属企业改属柳州地区。8月,柳州地委、行署批准八一锰矿实行矿长负责制。
1988年5月,2×100立方米锰铁高炉工程正式开工建设。1号和2号高炉分别于1990年1月和5月投入生产。 1988年11月10日,矿劳动服务公司 开工建设。1990年3月,凤凰糖厂第一期工程竣工,1990/1991年榨季制糖系统试产成功。
1988年12月23—24日,矿劳动服务公司水泥厂扩改年产4.4万吨的第二条水泥生产线无负荷联动试机成功。 1992年1月1日,八一锰矿增挂“八一铁合金厂”厂名。
1992年10月5日,国务院经贸委、计委、统计局、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联合组成的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划定,八一锰矿为国家大型一档企业。
1992年11月11日,由自治区冶建承建的利用高炉余热发电配套工程,使高炉二次能源得到充分利用的厂内重点工程2×3000千瓦发电厂点火试产,次年2月,高炉余热发电厂并网发电成功,正式投产。
1993年9月20日,经国家经贸部和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八一铁合金厂取得进出口业务自主经营权。
1995年5月18日,厂工会“职工之家”大楼落成。
1996年元月1日,原高炉分厂与法国康密劳亚洲铁合金有限公司合资经营的“广西康密劳铁合金有限公司”挂牌运营。其中八一铁合金厂占股30%。
1996年9月15日,柳州至南宁高速公路全线通车,高速公路通过八一厂区,并在厂区开通出入口。
1996年9月16日,新2×5000kVA电炉技改工程开工,并于1997年6月30日竣工投产。
1996年11月10日,公司下属凤凰糖厂完成日榨由1500吨扩大到2500吨技改扩建任务。
1996年3月6日,广西八一铁合金厂更名为“广西八一铁合金总厂”。
1997年8月4日,自治区党委书记曹伯纯到八一视察工作,并题名留念。
1998年元月17日,以补偿贸易形式与康密劳亚洲有限公司签订引进300万美元易地改造新建2×6300kVA电炉协议,2月16日工程开工建设,
1999年元月15日竣工投产。
1998年10月24日,在中国工会十三大闭幕式表彰会上,八一工会被授予“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称号。
1998年12月31日,八一硅锰合金和锰铁等铁合金产品通过中国冶金工业质量体系认证中心审核,获得GB/T19002—ISO9002—1994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并获评为1999年度广西名牌产品。
2000年9月20日,以补偿贸易形式与香港锦华矿产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引进220万美元易地改造新建2×6300kVA电炉协议,当年11月3日工程开工建设,并于2001年9月3日建成投产。
2000年10月8日,八一铁合金总厂整体改制为广西八一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下属有一个主体生产厂冶炼厂和九家全资、控股子公司。
2001年,八一集团公司投资450万元和200多万元建造的2座12500kVA电炉、新建2座6300kVA电炉烟气除尘系统治理系统工程通过柳州地区环保局达标排放验收。
2001年,八一集团公司与北京科技大学先后签订“铁合金纯净化、精品化工艺研究”合同和“铁合金连续铸造技术的开发”协议。
2002年3月13日,八一集团公司自主研制的组合式导电铜瓦获得国家专利证书。
2002年6月14日,自治区党委书记曹伯纯同志再次来到八一集团公司进行调研考察。
2002年9月1日,集团公司中、小学校移交柳州地区来宾县管理。
2002年9月16日,集团公司投资2802万元建设的220kV输变电工程投入运营,每年可为公司降低电费800万元,实现线路节电1400万千瓦时,产生直接经济效益1000多万元。
2002年10月,集团公司铁合金产品质量体系通过换证现场审核,符合GB/T19001—ISO9001:2000标准要求。
2003年3月13日,八一集团公司与广东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协议书。
2003年3月,集团公司“换底锭模”新技术开发项目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项目成果鉴定会专家鉴定。
2003年4月7日,八一集团公司与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大锰锰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广西汇元锰业有限公司举行第一次股东会,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公司章程》并《出资协议书》。该公司于2003年月日注册挂牌成立,八一集团公司占股35%。
2003年10月1日,集团公司下属广西凤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被广东省东莞糖业集团公司收购,更名为广西来宾东糖凤凰糖业有限公司。
8. 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鲁南铁合金厂是在市区吗
是的,在市区,紧靠民政局,南邻邹城六中。
9. 谁有侵犯受教育权的事例
齐玉苓(原名齐玉玲)和陈晓琪都是滕州八中1990年应届初中毕业生。当年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被淘汰,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并于同年被济宁商校财会专业录取为委培生。没有想到的是,由于滕州八中没有把这一结果通知到齐玉苓本人,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领取了这份录取通知后即以“齐玉玲”的名义进入济宁商校就读,毕业后又以齐玉苓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至今。目前,陈晓琪人事档案和工资单上的姓名仍然是“齐玉玲”,而“陈晓琪”只是其户籍中使用的姓名。 由于被陈晓琪冒名顶替,齐玉苓的命运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当年中考结束后,她参加了复读,第二年中考又惨遭失败。1993年,她在交纳了6000元城市增容费后,转为非农业户口,同年8月到邹城市劳动技校就读,3年后被分配到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自1998年7月以来,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 1999年2月,齐玉苓得知事实真相后,以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业学校、滕州第八中学、滕州市教委侵害其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将他们先后告上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齐玉苓的受教育权确实被侵犯,但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不是民事权利,按照惯例我国各级审判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不能直接引用宪法。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山东省高院就此案是否侵犯公民的教育权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发布公告,针对这一请示作出司法解释,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山东省高法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由陈晓琪等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4.8万余元和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等。
10. 铁合金的主要污染
铁合金生产的主要污染物有烟尘、废渣、废水,对环境影响最大的是烟尘。根据规定,废气可分为含颗粒物废气和含气态污染物废气两大类。铁合金厂废气来源于矿热电炉、精炼电炉、焙烧回转窑、多层机械焙烧炉和铝金属法熔炼炉。铁合金厂废气的排放量大,含尘浓度高,废气中90%是二氧化硅,还含有氯气、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废渣、废水里是铬化合物的污染最为严重。
国家经贸委、环保总局等部门还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我国铁合金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中(国经贸产业[1999]633号)提出,从1999年起到2005年,停止新建各类铁合金电炉(炉窑)和高炉。
当前国家环保部门正推出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制度,及淘汰落后产能以加速产业集中管理,解决污染难以治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