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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钢船舶危化品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6-19 08:46:04

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原则

您好,由于问题不够精准,本篇回答整理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理、危化品泄漏应急处理措施、危险气体泄漏的应急处置三部分内容,希望帮助大家了解到应急措施的重要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理

近年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较为频繁,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影响往往都很恶劣。因此,从业人员懂得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爆炸品

灭火方法:用水冷却达到灭火目的,但不能采取窒息法或隔离法。禁止使用砂土覆盖燃烧的爆炸品,否则会由燃烧转为爆炸。扑救有毒性的爆炸品火灾时,灭火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

撒漏处理:对爆炸物品撒漏物,应及时用水湿润,再撒以锯末或棉絮等松软物品收集后,保持相当湿度,报请消防人员处理,绝对不允许将收集的撒漏物重新装入原包装内。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灭火方法:将未着火的气瓶迅速移至安全处;对已着火的气瓶使用大量雾状水喷洒;火势不大时,可用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灭火器扑救。

撒漏处理:运输中发现气瓶漏气时,特别是有毒气体,应迅速将气瓶移至安全处,并根据气体性质做好相应的防护,人站在上风处,将阀门旋紧。大部分有毒气体能溶解于水,紧急情况时,可用浸过清水的毛巾捂住口鼻进行操作,若不能制止,可将气瓶推入水中,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易燃液体

灭火方法:消灭易燃液体火灾的最有效方法是采用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扑救。

撒漏处理:及时用砂土或松软材料覆盖吸附后,集中至空旷安全处处理。覆盖时,要注意防止液体流入下水道、河道等地方,以防污染环境。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灭火方法:根据易燃固体的不同性质,可用水、砂土、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剂来灭火,但必须注意:遇水反应的易燃固体不得用水扑救,如铝粉、钛粉等金属粉末应用干燥的砂土、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有爆炸危险的易燃固体如硝基化合物禁用砂土压盖;遇水或酸产生剧毒气体的易燃固体,如磷的化合物和硝基化合物(包括硝化棉)、氮化合物、硫磺等,燃烧时产生有毒和刺激性气体,严禁用硝碱、泡沫灭火剂扑救,扑救时必须注意戴好防毒面具;赤磷在高温下会转化为黄磷,变成自燃物品,处理时应谨慎。

扑灭自燃物品火灾时也要注意:此类物品灭火时,一般可用干粉、砂土(干燥时有爆炸危险的自燃物品除外)和二氧化碳灭火剂灭火。与水能发生反应的物品如三乙基铝、铝铁溶剂等禁用水扑救;黄磷被水扑灭后只是暂时熄灭,残留黄磷待水分挥发后又会自燃,所以现场应有专人密切观察,同时扑救时应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

扑灭遇湿易燃物品时也应注意:此类物品发生火灾时,应迅速将未燃物品从火场撤离或与燃烧物进行有效隔离,用干砂、干粉进行扑救;与酸或氧化剂等反应的物质,禁用酸碱和泡沫灭火剂扑救;活泼金属禁用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应用苏打、食盐、氮或石墨粉来扑救;锂的火灾只能用石墨粉来扑救。

撒漏处理:上述三类货物撒漏时,可以收集起来另行包装。收集的残留物不能任意排放、抛弃。对与水反应的撒漏物处理时不能用水,但清扫后的现场可以用大量水冲刷清洗。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灭火方法: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过氧化物只能用砂土、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剂扑救;扑救时应佩戴防毒面具。

撒漏处理:在装卸过程中,由于包装不良或操作不当,造成氧化剂撒漏时,应轻轻扫起,另行包装,但不得同车发运,须留在安全地方,对撒漏的少量氧化剂或残留物应清扫干净。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灭火方法:扑灭毒害品及感染性物品火灾时应注意:氰化物发生火灾时,不得用酸碱灭火器扑救,可用水及砂土扑救;灭火人员扑灭毒害品的火灾时应根据其性质采取相应的灭火方法。扑救时尽可能站在上风方向,并戴好防毒面具。

撒漏处理:固体毒害品及感染性物品,可在扫集后装入容器中;液体毒害品及感染性物品应用棉絮、锯末等松软物浸润,吸附后收集,盛入容器中。

腐蚀品

灭火方法:无机腐蚀品或有机腐蚀品直接燃烧时,除具有与水反应特性的物质外,一般可用大量的水扑救。但宜用雾状水,不能用高压水柱直接喷射物品,以免飞溅的水珠带上腐蚀品灼伤灭火人员。

撒漏处理:液体腐蚀品应用干砂、干土覆盖吸收,扫干净后,再用水洗刷。大量溢出时可用稀酸或稀碱中和。中和时,要防止发生剧烈反应。用水洗刷撒漏现场时,只能缓慢地浇洗或用雾状水喷淋,以防水珠飞溅伤人

来源:中国网络网


危化品泄漏应急处理措施

疏散与隔离

在生产、储运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首先要启用应急产品防止扩散,紧接着要疏散无关人员,隔离泄漏污染区。

如果是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大量泄漏,一定要第一时间拨打“119”报警。

切断火源

切断火源对化学品泄漏处理特别重要,如果泄漏物是易燃物,则必须立即消除泄漏污染区域内的各种火源。

自我防护

参加泄漏处理的人员应对泄漏的化学品性质和反映特性有充分的了解,要于高处和上风处进行处理,要严禁单独行动,身边一定要有监护人。

泄漏控制

如果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要在统一指挥下,通过关闭有关阀门,切断与之相连的设备、管线,停止作业,或改变工艺流程等方法来控制化学品的泄漏。

除此之外,要防止泄漏物扩散,殃及周围的建筑物、车辆及人群,万一控制不住泄漏口,一定要及时处置泄漏物,严密监视,防止火灾爆炸。

泄漏物的处置

气体泄漏物应及时合理的通风。

少量液体泄漏物可用可用砂土或其他不燃吸附剂吸附后做处理。

固体泄漏物应采用适当的工具收集,再用水冲洗地面。

来源:内蒙古化工


危险气体泄漏的应急处置

1、氢气(H2)

易燃易爆气体

一旦发生大的泄漏,应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即隔离,严格限制进入。疏散无关人员并建立警戒区。切断火源,尽可能切断泄漏气源,打开所有的门窗,让其自然通风,加速扩散。如有可能,将漏出气体用排风机送至空旷地方或装设适当喷头烧掉。

2、一氧化碳(CO)

易燃易爆、剧毒气体

区域人员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上风无一氧化碳处。泄漏区附近禁止吸烟、消除所有明火、火花或火焰。切断电源,禁止用水直接冲击泄漏物或泄漏源,喷雾状水抑制或改变蒸汽云流向,抽排(室内)或强力通风(室外)。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闭性空间。如有可能,将漏出气体用排风机送至空旷地方或装设适当喷头烧掉。也可以用管路导至炉中、凹地焚烧。漏气容器不能再用,且要经过技术处理以消除可能剩下的气体。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作业时所有设备应接地。制定可行的堵漏方案,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堵漏。

3、硫化氢(H2S)

易燃易爆、有毒气体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隔离至气体散尽。切断火源,合理通风,切断气源,喷雾状水稀释、溶解,注意收集并处理废水。抽排(室内)或强力通风(室外)。如有可能,将残余气体或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水洗塔或与塔相连的通风橱内或使其通过三氯化铁水溶液,管路装止回装置以防止溶液倒吸。

4、天然气(沼气)

易燃易爆气体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防治泄漏物进入受限制的空间(如下水道等),以避免发生爆炸。如有可能,将漏出气体用防爆排风机送至空旷地方或装设适当喷头烧掉。

5、丙烯(C3H6)

易燃易爆气体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隔离至气体散尽。消除所有点火源(泄漏区附近禁止吸烟、消除所有明火、火花或火焰)。控制泄漏,切断气源。喷雾状水稀释、溶解。防止泄漏物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如有可能,将漏出气体用排风机送至空旷地方或装设适当喷头烧掉。

6、丙烷(C3H8)

易燃易爆气体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隔离至气体散尽。消除所有点火源(泄漏区附近禁止吸烟、消除所有明火、火花或火焰)。控制泄漏,切断气源。喷雾状水稀释、溶解。防止泄漏物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如有可能,将漏出气体用排风机送至空旷地方或装设适当喷头烧掉。

7、乙炔(C2H2)

易燃易爆气体

区域人员立即撤离泄漏区到上风区,疏散无关人员并建立警戒区,切断泄漏源,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堵漏,但不得使用金、银、铜质工具。消除所有点火源(泄漏区附近禁止吸烟、消除所有明火、火花或火焰)。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闭性空间。禁止接触和跨越汇漏物。用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流向。

8、环氧乙烷(C2H4O)

易燃易爆气体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即进行隔离。尽可能切断泄漏源,用工业覆盖层或吸附/吸收剂盖住泄漏点附近的下水道等地方,防止气体进入。合理通风,加强扩散。喷雾状水稀释、溶解。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如有可能,将漏出气体用排风机送至空旷地方或装设适当喷头烧掉。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9、液化石油气

易燃易爆气体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建立警戒区。消除所有点火源(泄漏区附近禁止吸烟、消除所有明火、火花或火焰)。控制泄漏,切断气源。喷雾状水抑制或改变蒸汽流向。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堵漏或翻转泄漏的容器(钢瓶)以免液体漏出。防止泄漏物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禁止接触和跨越泄漏物。喷雾状水稀释。如有可能,将漏出气体用排风机送至空旷地方或装设适当喷头烧掉。

10、氯化氢(HCL)

遇水后有强腐蚀性气体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即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穿防毒(化)服。从上风向进入现场。采取措施,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氨水(稀碱水)或雾状水中和、溶解。如有可能,将残余气体或漏出气体导到收集系统或中和溶液。处置产生的废水和漏气容器妥善处理。

11、氯气(Cl2)

剧毒气体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向,并立即进行隔离(警戒),严格限制出入。从上风向进入现场,避免与乙炔、松节油、氨等物质接触。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水或稀碱水溶解、中和。也可结合抽排(室内)或强力通风(室外)。如有可能,将泄漏的氯气或液氯导至收集系统或中和溶液,也可将漏气钢瓶浸入石灰乳液中,处置产生的废水和漏气容器妥善处理。

12、氨气(NH3)

易爆、剧毒气体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隔离至气体散尽,切断火源。现场喷含盐酸的雾状水中和、稀释、溶解,然后抽排(室内)或强力通风(室外)。也可将残余气体或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水洗塔或与塔相连的通风橱内。禁止接触和跨越泄漏物。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堵漏或翻转泄漏的容器(钢瓶)以免液体漏出。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闭性空间。

13、一氧化氮(NO)

有毒气体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立即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并隔离至气体散尽。关闭泄漏阀门,切断泄漏源,勿使泄漏物与可燃物质(木材、纸、油等)接触,喷雾状水稀释、溶解,合理通风,加速扩散。有条件可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应将吸入有毒气体的患者立即送医院诊治。

14、二氧化氮(NO2)

剧毒气体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隔离严格限制出入,至气体散尽。尽可能切断泄漏源。若是气体,合理通风,加速扩散。若是液体,用大量水冲洗,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若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喷雾状水冷却和吸收蒸汽。

15、二氧化硫(SO2)

有毒气体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即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至气体散尽。从上风处进入现场,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气体进入下水道,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水稀释、溶解。如有可能,可用捕集器使气体通过碱性溶液吸收,中毒人员应立即脱离中毒现场,静卧、保暖、吸氧,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洗眼结膜囊后送医院治疗。

16、煤气

易燃易爆、有毒气体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隔离至气体散尽。切断火源,尽可能切断泄漏器阀门,或采用堵漏技术和工具堵漏。合理通风,加速扩散。防止泄漏煤气进入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闭性空间。如有可能将漏出气体用排风机送至空旷地方或装设喷头烧掉,也可以用管路导至炉中或空旷地焚烧。

17、光气(COCL2碳酰氯)

易燃易爆有毒气体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隔离直至气体散尽。下风向撤离至500米。切断气源。现场喷氨水或其它稀碱液中和。然后抽排(室内)或强力排风(室外)。也可将残余气或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水洗塔相连的通风橱内。禁止接触和跨越泄漏物。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堵漏或翻转泄漏的容器以避免液体漏出。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闭性空间。漏气容器不能再用,且要经过技术处理以消除可能剩下的气体。

来源:化工设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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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闻来源:交通部

㈢ 危化品的报废处理有哪些规定

直接交给可以处理危化品处理有资质的公司就可以啦。一般都都会按环保要求进行无害化话处理的

㈣ 危化物品管理处罚条例

法律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二十三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间提前预报告。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船舶载运尚未在《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GB12268)或者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内列明但具有危险物质性质的货物,应当按照载运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申报。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通报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申报手续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处理(EDP)或者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船名、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以及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证书或者文书的情况。
对于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船舶需提供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船舶应当在申报时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申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船舶进、出港口的决定。
对于申报资料明确显示船舶处于安全适航、适装状态以及所载危险货物属于安全状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批准船舶进、出港口。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船舶进、出港口:
(一)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二)申报显示船舶未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或者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
(三)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之前;
(四)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
(五)本港尚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
(六)交通部规定不允许船舶进出港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船舶载运需经国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货物,或者载运需经两国或者多国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货物,应在装货前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书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船舶从境外载运有害废料进口,国内收货单位应事先向预定抵达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附送出口国政府准许其迁移以及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进口的书面材料,提供承运的单位、船名、船舶国籍和呼号以及航行计划和预计抵达时间等情况。
船舶出口有害废弃物,托运人应提交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出口,以及最终目的地国家政府准许其进口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八条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5万总吨以上的油轮、散装化学品船、散装液化气船从境外驶向我国领海的,不论其是否挂靠中国港口,均应当在驶入中国领海之前,向中国船位报告中心通报:船名、危险货物的名称、装载数量、预计驶入的时间和概位、挂靠中国的第一个港口或者声明过境。挂靠中国港口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报。

㈥ 目前我国针对危险品运输都应遵循哪些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

有危化学品的运输规定

㈦ 危险物船舶运送及贮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的管理工作行为,维护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运(航)管机构。县级以上运(航)管机构根据本规范负责具体实施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管理工作。本规范中县级以上含县级,设区的市简称市级。
第三条 各级运(航)管机构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研究制定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管理及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企业资质的审核、经营资质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对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企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经营资质条件
第四条 申请经营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符合以下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五条 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公司所经营的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下列最低标准要求:
(一)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
(二)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
(三)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
(四)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5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第六条 经营的船舶应当具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七条 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第九条 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相应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第十条 企业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的,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上述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第十一条 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注:1.最高管理层是指企业副经理(含与副经理相同级别的总船长、总轮机长)以上级别的高层管理人员,最高管理层人员可以兼任该企业的海务或机务主管。2.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是指曾经取得过上述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并在船舶上担任过相应的职务。3.专职管理人员资格不受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限制。)
第三章 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二条 经营资质审批分为筹建审批、开业审批和扩大经营范围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的应提供以下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至第九项、第十四项项材料;申请开业的应提供以下第一至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十二项、第十四项材料;申请扩大经营范围的企业应提供以下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七项至第十一项、第十四项材料。涉及企业改制的还应提供以下第十三项材料。
(一)申请书(筹建、开业(改制)、扩大经营范围);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五)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对于申请筹建尚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无需提供验资证明),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六)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开业的,提供劳动部门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等及其复印件;
(八)企业最高层(至少1人)、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按配备数)应持有与公司所经营船舶种类相对应的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九)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十)按照《*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船舶入级证书》,以及《*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二)《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十三)改制企业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改制文件;
(十四)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的企业,及已取得普通货船运输的企业需增加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项目的,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运(航)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县级运(航)管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仔细核对申请材料中复印件与其原件是否一致(内容一致的,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章)、复印件内容是否清晰和完整。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注初审意见并行文上报上一级运(航)管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市级运(航)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情况,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办法》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市级运(航)管机构根据申请内容和评估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一)符合申请经营省内内河(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条件的,应作出许可决定,并且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统一为批准之日起至第5年4月30日止(超过5周年的,有效期截止第4年的4月30日),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经营区域’+‘船种’+运输”。
(二)符合申请经营省际内河(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条件的,应在《水路运输业户筹建(开业)申请书》上签注同意上报意见,并行文随同材料上报省级运管机构。
(三)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或限期补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运管机构自收到市级运(航)管机构上报的文件和申报材料后,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转报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补正材料或退回材料,对市级运(航)机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组织复评。
第四章 新增船舶运力审批
第十九条 新建造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船必须办理新增运力许可手续。已具有国内经营资格的船舶在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之间转让(或经营权变更),不必办理新增运力手续,新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提供《营运证注销证明书》。
第二十条 新增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船舶,需提交以下第一项至第六项材料,新增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船舶,需提交以下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材料。
(一)《水路运输新增运力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三)水路运输业当年核查报告书复印件;
(四)可行性报告;
(五)造船或购置船舶意向合同书及资金来源证明(申请日上月的财务报表、银行出具的对帐单或申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光船租赁提供光租船舶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六)按规定要求提供企业安全符合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企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新增运力已全部开工建造的证明;
(八)企业与货主签订的长期运输协议及其复印件,且企业自有运力(含在建船舶)明显不能满足协议约定运量要求的证明材料(企业自有船舶报废后更新运力的,可不受本条限制);
(九)企业对新增船舶的所有权不低于51%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十)除因航道水深、码头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市场特殊需求只能使用小型船舶外(证明材料),新增单船运力应不低于2000载重吨;
(十一)新增化学品船、1000载重吨以上的油船应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国内入级检验或入级检验并取得证书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新增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船舶的企业,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运(航)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县级运(航)管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仔细核对申请材料中复印件与其原件是否一致(内容一致的,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章)、复印件内容是否清晰和完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注初审意见上报上一级运(航)管机构;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运(航)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内容和实际情况,作出审核决定:
(一)对符合新增省内内河(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力条件的,在《水路运输新增运力申请书》上签注同意意见,并送申请人一份。
(二)对符合新增省际内河(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力条件的,在《水路运输新增运力申请书》上签注同意意见后,形成请示文件一并上报省级运管机构。请示文件应分类说明建造、购置、光租的船舶艘数及总吨位。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补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二十四条 省级运管机构自收到市级运(航)管机构上报的材料后,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补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五章 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
第二十五条 新建造船舶经营省际内河(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的,须提交以下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至第七项材料;已具有国内经营资格的船舶在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之间转让(或经营权变更)的,须提交以下第一至第五项、第七项材料:
(一)“四客一危”《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内河类填写)(附件五),《船舶营运证》申领表(海运类填写)(附件六)和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新增运力的批复文件及其复印件;
(二)《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三)按规定应办理的“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 及其复印件或委托管理企业的相关材料;
(四)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光船租赁证书(光船船舶提供)、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六)交通运输部长航局批复文件或交通运输部批复文件及其复印件;
(七)与船舶相对应的船员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新建造船舶经营省内内河(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的,须提交以下第一至第四项、第六项至第七项材料;已具有国内经营资格的船舶在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之间转让(或经营权变更)的,须提交以下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材料:
(一)“四客一危”《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内河类填写),《船舶营运证》申领表(海运类填写);
(二)《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三)按规定应办理的“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 及其复印件或委托管理企业的相关材料;
(四)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光船租赁证书(光船船舶提供)、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六)市级运(航)管机构签注同意意见的《水路运输新增运力申请书》。
(七)与船舶相对应的船员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运(航)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运(航)管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仔细核对申请材料中复印件与其原件是否一致(内容一致的,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章)、复印件内容是否清晰和完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上签注意见上报市级运(航)管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市级运(航)管机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一)符合省内内河《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条件的,在“四客一危”《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上签注同意意见,符合省内沿海《船舶营业运输证》办理条件的,在《船舶营运证》申领表上签注同意意见,及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经营区域’+‘船种’+运输”。
(二)符合省际内河《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条件的,在“四客一危”《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上签注同意意见,符合省际沿海《船舶营业运输证》办理条件的,在《船舶营运证》申领表上签注同意意见,及时打印《船舶营业运输证》主页(不加盖公章),上报省级运管机构。
(三)不符合条件的,应限期补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三十条 省级运管机构自收到申请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材料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 “四客一危”《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船舶营运证》申领表上签注意见上报有发证资格的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限期补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三级运(航)管机构在收到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好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后,应在2日内将其寄送给下一级运(航)管机构或当事人。市级运(航)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年度核查合格证》。
第六章 证件补办、注销、换发、变更、报备
第三十二条 申请水路运输证件的遗失补办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补办《水路运输许可证》:
1.《水路运输证件补办申请表》;
2.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作废声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补办《船舶营业运输证》:
1.《水路运输证件补办申请表》;
2.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作废声明;
3.“四客一危”《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内河类填写),《船舶营运证》申领表(海运类填写);
4.《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5.按规定应办理的“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 及其复印件或委托管理企业的相关材料;
6.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光船租赁证书(光船船舶提供)、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水路运输证件注销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水路运输许可证》注销:
1.《水路运输经营证件注销表》;
2.《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
1.《水路运输经营证件注销表》;
2.《船舶营业运输证》主页和其他页面原件;
3. 海事部门注销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 申请水路运输经营证件换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路运输许可证》换发:
1.原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换证申请;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4.年度核查报告书(省际的应由省级运管机构加盖合格专用章)。
(二)《船舶营业运输证》换发:
1.原船舶营业运输证主页;
2.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光船租赁证书(光租船舶提供)及其复印件;
4.按规定应办理“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 及其复印件或委托管理企业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址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
1.变更申请表(报交通部需行文);
2.企业名称变更文件;
3.原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企业股东的简历、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企业的验资证明及其复印件;
6.股东会决议或变更后的企业章程;
7.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二)法人代表变更:
1.变更申请表;
2.原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股东会决议或变更后的企业章程;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表简历、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办公地址变更:
1.变更申请表;
2.原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股东会决议或变更后的企业章程;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新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申请企业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报备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内容未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增加新股东的,还应提供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中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简历、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变更注册资本后,还应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报备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
(二)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申请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报备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
(二)变更后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第三十九条 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报备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在办理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变更手续即可。
(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企业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以及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最高管理层持证人员发生变动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备案表》;
2.变更后的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任职文件、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第四十条 申请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报备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除应按《安全生产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外,还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海事部门作出事故结论意见后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申请证件补办、注销、换发、变更、报备的,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运(航)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十二条 县级运(航)管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仔细核对申请材料中复印件与其原件是否一致(内容一致的,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章)、复印件内容是否清晰和完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上报市级运(航)管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市级运(航)管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属于《水路运输许可证》注销的,时间为2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属于省内运输的,及时办结,属于省际的,将材料转报省级运管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应限期补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四十四条 省级运管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将材料转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限期补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四十五条 省、市、县三级运(航)管机构在收到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好的证件后,应在2日内将其寄送给下一级运(航)管机构或当事人。市级运(航)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年度核查合格证》。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运(航)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监督检查工作。市级运(航)管机构应定期组织本级和下属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提高依法行政和规范监管能力。
第四十七条 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年度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核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并实行预警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除年度核查外,市级运(航)管机构每年对企业的定期检查应不少于2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3月至4月和9月至10月,定期检查重点是企业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不定期检查由市级运(航)管机构根据需要开展。县级运(航)管机构检查每季度1次。
第四十九条 各级运(航)管机构对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企业实施依法监督检查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运证执法人员参加。
(二)进入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企业进行检查,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调阅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对达不到《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视情况确定,其中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况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营企业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运力规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该船舶并未由该经营企业实际拥有并经营的,应当继续进行整改。
第五十一条 对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其他规定的,按照《*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当企业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在15日内向所在地运(航)管机构备案,同时提交《水运企业项目变更报备申报表》及附件。
(一) 企业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发生变化;
(六)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七)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第五十三条 市级运(航)管机构对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动态监管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并根据记分情况,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实施相应等级的预警。对列入橙色预警的经营者,在预警期内至少安排一次不定期抽查,对列入红色预警的经营者,在预警期内每季度安排一次不定期抽查。预警管理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年度核查
第五十四条 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年度核查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交通运输部或长江航务管理局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年度核查的内容包括:
(一)核查《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公司经营资质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核查经营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核查运输船舶是否具有经营资格、相关证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报废船舶继续营运的情况,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事故;
(四)了解年度生产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㈧ 危险化学品运输要求

一、车辆方面

1.行车前

加强车辆检查,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防止带病上路,同时要重点检查车辆标志标识是否齐全。

2.运输途中

要严防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发生,每行驶两小时要查看一下车厢内部、底部四周有无液体泄漏,如有应及时堵塞漏源,以免污染环境。

3.规范装载货物

危险化学品货物装载要匀称平衡、整体固定,做到一车一货。

二、人员方面

1. 驾驶员

不要疲劳驾驶。夏季昼长夜短,气温高,加上各种蚊虫滋扰,驾驶员休息不好,行车中易疲劳、瞌睡,精神涣散,给行车安全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2. 遵守交通法规

按照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运输、不同危化品不得混装。不得私自变更行驶路线。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遇有雨雾等天气时要加大距离,如遇车辆打滑不能猛打方向。

3. 装卸人员

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如果雷雨天气装卸时,应确认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进入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禁止随身携带火种;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严禁吸烟;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三、自然方面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尽量合理选择行驶的时间,避免夜晚在高速公路滞留。夏天应提倡白天休息夜间行车,以防液体膨胀。节假日免费通行期间,尽量不要安排出车。夏季柏油路面曝晒易产生“虚光”,影响驾驶员正确判断路面情况。

夏季炎热温度高,长时间的行车,尤其是在下长坡、陡坡时,频繁会造成刹车失灵;在高温天气里,爆胎事故更是频繁发生;高温天气行车时开空调、长时间堵车怠速也会造成水温过高,这些都是会酿成灾祸的原因。

承运货物自燃、爆炸或因交通事故碰撞造成燃烧爆炸。高温条件下,危险品货物有的极具挥发性且易燃易爆,遇明火或剧烈碰撞,特别容易造成重特大事故。

拓展资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安全职责

1.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熟悉本单位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2.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手续,对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数量准确,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库手续,完成当月原材料、产成品盘寸报表;定期清点库存,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按生产计划提前上报采购计划,保证生产;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关要求对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5.定期对库房进行定时通风,通风时不得远离仓库。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盗;

6.对因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职工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原料和产品流失;

7.对危险化学品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分垛储存、摆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并指导进入仓库的职工正确佩带劳保用品;

9.定期对仓库内及其周围的卫生进行清扫;

10.按时完成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㈨ “危化品”运输新规多,要注意哪些事项

进出厂区手续办理
保卫人员应严格把好进出厂手续的办理工作,对所有外来车辆必须登记,登记表格须填写清晰、详细,认真记录好货物类型、进出厂时间。并严格禁止进入厂区的车辆内带有烟火易燃易爆品,车辆进出门须经公司押运人员签字方可放行。
装卸作业要求
1作业现场应统一指挥,有明确固定的指挥信号,以防作业混乱发生事故。作业现场装卸搬运人员和机具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非装卸搬运人员,均不准在作业现场逗留。
2对各种装卸设备,必须制定具体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由经过操作训练的专职人员操作,以防事故发生。
3在装卸搬运危险品操作前,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预先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细致地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及操作设备。工作完毕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物质必须清除,防止相互抵触的物质引起化学反应。对操作过氧化剂物品的工具,必须清洗后方可使用。
4人力装卸搬运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不可冒险违章操作。
5装卸危险品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震动摔碰。液体铁桶包装卸垛,不宜用快速溜放办法,防止包装破损。对破损包装可以修理的,必须移至安全地点,整修后再搬运,整修时不得使用可能发生火花的工具。
6散落在地面上的物品,应及时清除干净。对于扫起来的没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应采用合适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置,以确保安全。
7两种性能相互抵触的物质,不得同时装卸。对怕热、怕潮物质,装卸时要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人员防护要求
1操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根据不同的危险特性,应分别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对有毒的腐蚀性物质更要注意,在操作一段时间后,应适当呼吸新鲜空气,避免发生中毒事故。操作完毕后,应对防护用具进行清洗或消毒,保证人身安全。各种防护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专储保管。
2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洗手、洗脸、漱口、淋浴。中途不得饮食、吸烟,并且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防止沾染皮肤,黏膜等。
3装卸现场应备有清水、苏打水和稀醋酸等,以备急用。如装卸人员出现头晕、头痛等中毒现象,应按救护知识进行急救,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治疗。
各类化学品装卸安全事项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储存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钢瓶是压力容器,装卸搬运作业时,应用抬架或搬运车,防止撞击、拖拉、摔落,不得溜坡滚动;搬运前应检查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搬运时不要把钢瓶阀对准人身,注意防止钢瓶安全帽跌落;装卸有毒气体钢瓶时,应穿戴防毒用具;剧毒气体钢瓶要当心漏气,防止吸人有毒气体;搬运氧气钢瓶时,工作服和装卸工具不得沾有油污;易燃气体严禁接触火种,在炎热的季节搬运作业应安排在早晚阴凉时进行。
2易燃液体
其闪点低、汽化快、蒸气压力大,又容易和空气混合成爆炸性的混合气,在空气中浓度达到一定范围时,不仅火焰能导致起火燃烧或蒸气爆炸,其他如火花、火星或发热表面都能使其燃烧或爆炸。因此,在装卸搬运作业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室内装卸搬运作业前应先进行通风;搬运过程中不能使用黑色金属工具,必须使用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装卸机具应装有防止产生火花的防护装置;在装卸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滚动、摩擦、拖拉;夏季运输要安排在早晚阴凉时间进行,雨雪天作业要采取防滑措施;罐车运输要有接地链。
3易燃固体
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容易被外部火源点燃,而且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气体。在装卸搬运时除按易燃液体的要求处理外,其作业人员禁止穿带铁钉的鞋,不可与氧化剂、酸类物质共同搬运。搬运时散落在地面上和车厢内的粉末,要随即抹擦干净。装运时要捆扎牢固,使其不摇晃。
4遇水燃烧物质
这类物品在相互作用时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有毒气体和热量,由于反应异常迅速,反应时放出的气体和热量又多,放出来的可燃性气体能迅速地在周围空气中达到爆炸极限,一旦遇明火或由于自燃就会引起爆炸,所以在搬运装卸作业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注意防水、防潮,雨雪天没有防雨设施不准作业;若有汗水应及时擦干,绝对不能直接接触遇水燃烧物质;在装卸搬运中不得翻滚、撞击、摩擦、倾倒,必须做到轻拿轻放;电石桶搬运前预先放气,使桶内乙炔气放尽,然后搬动;须两人抬扛,严禁滚桶、重放、撞击、摩擦,防止引起火花;工作人员必须站在桶身的侧面,避免人身冲向电石桶面或底部,以防爆炸伤人;不得与其他类别危险化学品混装混运。
5氧化剂
在装运时除了注意以上规定外,应单独装运,不得与酸类、有机物及自燃、易燃、遇湿易燃的物品混装混运,一般情况下氧化剂也不得与过氧化物配装。
6毒害品及腐蚀物品
尤其是剧毒物品,少量进入人体或接触皮肤,即能造成局部刺激或中毒。腐蚀物品具有强烈腐蚀性,除对人体,动、植物体,纤维制品,金属等能造成破坏外,甚至会引起燃烧。
危化品物流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注意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即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培训,了解所运载的危化品性质、危害特性及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桶装危化品装载看似简单,其实很有讲究。装载要匀称、平衡,做到一车一货;各种化学危险品不能混装,以免泄漏后产生化学反应;桶与桶之间不能留有空隙,空隙要用废纸板或编织袋充填;汽车排气管要装阻火器;铁底板车厢的,还应铺上一层草包或芦苇席,以免行驶中滑动,而后再用绳子将货物捆成一个整体固定,确保装载牢固。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隐患是从泄漏开始的,由于行车中车辆颠簸震动,往往容易造成包装破损,破损又往往集中在3个方面:
①桶盖没拧紧或密封圈失效;
②铁桶的焊缝处及桶筋由于摩擦破损;
③桶底在行驶中位移造成破损。
因此,每行驶两小时要查看一下,桶盖上有无溢出,用专用扳手再拧紧一下,如密封圈失效应更换;铁桶之间的充填物有无跌落;车厢底部四周有无泄漏液体,如有,应查出漏桶,将漏点朝上;捆绑的绳索有否松动等。值得提醒的是,在高温季节,液体会膨胀,更换密封圈时要慢慢打开,等泄放气体后再行打开,避免开盖过急液体喷出伤人。
运输危化品要选择道路平整的国道主干线,不能图路近而走情况复杂的道路。行车要远离城镇及居民区,非通过不可时,要再检查一次,确认安全无泄漏后再过境。不能在城市街道、人口密集区停车休息、吃饭。特别是槽车运输危化品,由于罐体全部暴露在外,在夏天应提倡白天休息,夜间行车,以防液体膨胀。在行车中要避开车辆、人员高峰期。万一发生泄漏,个人力量无法施救时,要迅速开往空旷地带,远离人群、水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扩大隔离范围,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危化品有毒性、腐蚀性,稍不注意就容易污染环境,特别是液体产品容易污染土地和水源。经过长途运输,外包装一般都有一定破损,卸货时尤要注意。没有专用站台的地方要铺跳板或木杠,用绳子拉住桶缓缓落地,或用废轮胎垫地,起到缓冲作用。要告之货主,对危化品要搁置一段时间,等各种性能平稳后再使用。值得提醒的是,如发现车厢里有泄漏的痕迹,不要急于清洗,要先用锯末或沙子清扫一遍,让其干透、蒸发后,在远离水源的地方用水冲洗,以免污染环境。
在危险化学品储运过程中,静电危害也是对储运生产安全的最大威胁。所以各生产单位对静电的防范工作都是很重视的。但由于各种危险化品性质的差异,静电产生和防范措施也有所不同。

㈩ 2020年危化品运输车辆新规定具体内容

一、迅速行动:

全力做好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执法,严格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加强港口危化品储存和作业安全管理,强化港口危化品集中区域重大风险评估和管控。

严格水路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严禁超范围、超能力和船舶带病运输;加强危化品车辆停放、船舶停泊安全管理。

二、举一反三:

全面加强行业其他重点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防范。紧盯长途客运班线和跨省旅游包车运输风险,城市公交和轨道交通危险品进站上车和大客流安全风险。

客渡船、客滚船、旅游船和邮轮等涉客运输恶劣天气条件下航行风险,公路水运工程高危施工和驻地安全风险,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部位火灾风险,严格落实管控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三、压实责任:

切实抓实抓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行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总体部署,迅速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全面排查和突出问题治理,全力补短板、固底板、强弱项、堵漏洞,着力推进提升行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四、超前部防:

切实抓好防汛防台和常态化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当前夏季汛期,自然灾害多发、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特点,加强信息跟踪和形势研判,强化预防预警,创新监管服务方式,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五、强化应急:

科学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加强应急值守待命,完善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提高事故应急反应能力,科学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阅读全文

与玻璃钢船舶危化品处理规定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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