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杭萧钢构怎么在大盘大涨时停牌
当听说股票出现停牌的时候,股民都是云里雾里的不知怎么办好,好的坏的,真是分不清了。其实,不用忧心遇到两种停牌的情况,然而碰到第三种情况的时候,你就需要格外的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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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停牌是什么意思?一般会停多久?
股票停牌通俗的解释就是“某一股票临时停止交易”。
至于停多久,停牌一个小时就恢复如初的股票还是有的,而有的股票恢复就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停牌1000多天以上都是很有可能的,恢复时间的长短,还是要看下面停牌的原因。
二、什么情况下会停牌?股票停牌是好是坏?
股票停牌的原因有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分别是:
(1)发布重大事项
公司的(业绩)信息披露、重大影响问题澄清、股东大会、股改、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情况。
因为重大的事项导致停牌,期间时间不一,肯定是在20个交易日以内。
比如重大问题澄清,可能就1个小时,股东大会它是一个交易日,资产重组与收购兼并等这些相对于比较复杂的情况,停牌时间到底有多久,反正少不了几年。
(2)股价波动异常
如果说股价出现了很异常的波动,比如出现了这样的状况深交所有条规定:“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停牌1小时,预计在十点半就复牌了。
(3)公司自身原因
如公司涉嫌违规交易、造假(虚假业绩)等,这种停牌时间要视情况而定。
停牌是以上三种状况,预示着好事的是(1)(2)两种停牌,而如果遇到(3)则比较麻烦。
就拿前两种的情况来分析这件事,要是股票复牌那就代表了利好,就好比这种利好信号,假如能提早知道就能够提前规划。拿到了这个股票法宝对你大有用处,提醒你哪些股票会停牌、复牌,还有分红等重要信息,每个股民都必备: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轻松把握一手信息
就算知道停牌和复牌的日子也不行,知道这个股票好不好以及布局问题才是最重要的问题?
三、停牌的股票要怎么操作?
在复牌后有些股票可能会大涨,有些股票可能会大跌,重点的地方是要分析手中股票是否具有成长性,这些东西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考虑。
大家要学会冷静,不要自乱阵脚,这是很重要的,对股票进行全面的分析,这是首要的。
从一个才踏入此领域的新人来说,判断股票的好坏是一件令人非常头大的事情,关于诊股的方法 ,学姐根据情况总结出了一些经验与方法,可以提供各种方法帮助投资新手,能够立刻区分出好的股票与坏的股票:【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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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行政部工作日志格式
导语:工作计划实际上有许多不同种类,它们不仅有时间长短之分,而且有范围大小之别。以下是我为大家分享的行政部工作日志格式,欢迎借鉴!
在这一年里,凭借前几年的蓄势,杭萧钢构不但步入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实现了更快的效益增长,而且成功地实现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从此,一个杭萧钢构以崭新姿态展现在世人面前,一个更具朝气和活力的、以维护股东利益为己任的新杭萧诞生了。
公司上市后,管理水平必将大幅度提高,这不仅仅是市场竞争的外在要求,更是自身发展壮大的内在要求。对于市场部来说,全面提升管理水平,与公司同步发展,既是一种压力,又是一种动力。为了完成公司xx年合同额三十亿的总体经营管理目标,市场部特制订xx年工作计划如下。
一、信息网络管理
1. 建立直接领导关系
市场部是负责公司信息网络建设与维护、信息收集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营销副总经理的领导。市场部信息管理员与各区域市场开发助理之间是一种直接领导关系,即在信息网络建设、维护、信息处理、考核方面对市场开发助理直接进行指导和指挥,并承担信息网络工作的领导责任。
2. 构架新型组织机构
3. 增加人员配置:
(1)信息管理员:市场部设专职信息管理员3名,分管不同区域,不再兼任其它工作。
(2)市场开发助理:浙江省六个办事处共设市场开发助理两名,其它各办事处所辖区域均设市场开发助理一名。
4. 强化人员素质培训
春节前完成对各区域的市场部信息管理员和市场开发助理的'招聘和培训,使xx年新的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市场部在人员素质方面有充分的保障。认真选择和慎重录用市场开发助理,切勿滥竽充数。
5. 加大人员考核力度
在人员配置、资源保证、业绩考核等方面对信息网络建立和维护作出实施细则规定,从制度上对此项工作作出保证。建立市场信息管理员定期巡回分管区域指导信息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并根据各区域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分析和研究,以督促其在短期内按规定建立和健全信息管理的工作。
6. 动态管理市场网络
市场开发助理与信息管理员根据信息员提供的信息数量(以个为单位)、项目规模、信息达成率、发展下级信息员数量四项指标对信息网络成员进行定期的动态评估。在分析信息员/单位的分类的基础上,信息管理员和市场开发助理应结合信息员的背景资料进行细致地分析,确定其通过帮助后业绩增长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强信息的管理,在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和保密性等方面做好比上一年更好。
7. 加强市场调研,以各区域信息成员/单位提供的信息量和公司在各区域的业务进展情况,将以专人对各区域钢结构业务的发展现状和潜在的发展趋势,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通过调研获取第一手资料,为公司在各区域的机构设置各趋合理和公司在开拓新的市场方面作好参谋。
二、品牌推广
1、为进一步打响“杭萧钢构”品牌,扩大杭萧钢构的市场占有率,xx年乘公司上市的东风,初步考虑四川省省会成都、陕西省省会西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辽宁省会沈阳、吉林省的长春、广东省会广州、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以及上海市举办品牌推广会和研讨会,以宣传和扩大杭萧钢构的品牌,扩大信息网络,创造更大市场空间,从而为实现合同翻番奠定坚实的市场基础。
2、在重点或大型的工程项目竣工之际,邀请有关部门在现场举办新闻发布会,用竣工实例展示和宣传杭萧钢构品牌,展示杭萧钢构在行业中技术、业绩占据一流水平的事实,树立建筑钢结构行业中上市公司的典范作用和领导地位,使宣传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进一步做好广告、资料等方面的宣传工作。在各个施工现场制作和安装大型宣传条幅或广告牌,现场展示企业实力;及时制作企业新的业绩和宣传资料,补充到投标文件中的业绩介绍中和发放到商各人员手中,尽可能地提升品牌推广的深度和力度。
4、加强和外界接触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素质教育工作,树立良好的企业员工形象和先进的企业文化内涵,给每一位与杭萧钢构人员接触的人都能够留下美好而深刻的印象,从而对杭萧钢构及钢结构有更清晰和深层次的认识。
三、客户接待
1、督促全体人员始终以热诚为原则,有礼有节地做好各方面客人的的接待工作,确保接待效果一年好于一年。
2、在确保客户接待效果的提前下,将尽可能地节省接待费用,以降低公司的整体经营成本,提高公司利润水平。
3、继续做好来访客户的接待档案管理工作,将潜在客户和合同客户的档案分类保存,准确掌握项目进程,努力配合商务部门和办事处促成项目业务。
4、调整部门人员岗位,招聘高素质的职员充实接待力量。随着业务量的不断扩大,来访客户也日渐增多,市场部负责接待的人员明显不足。为了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做好接待工作,落实好人员招聘工作也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
③ 需要一个关于民法的案例。
附媒体评论:
凤凰网 第一财经日报
杭萧钢构118名投资者历时两年索赔成功
赔付比例82%获赔金额合计约400万元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到期之后的一周内完成调解,多数投资者获得成功调解,少数个案单独开庭审理,希望这种求大同存小异的策略为以后全国类似案件的审理开创良好的范例。]”
2007年证券市场第一大案杭萧钢构(600477.SH)案之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两年来历尽波折,昨日终获成功调解,118名投资者将获得杭萧钢构的一次性现金赔付约400万元,投资者律师团希望杭州中院对该案的“求大同存小异”处理策略能够成为今后全国类似案件的范例。
两年艰辛索赔路
杭萧钢构案是2007年证券市场第一大案,也是全流通市场时代的第一要案。从“暂停受理”到“中止诉讼”到“恢复受理”,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一案两年来历尽波折。
杭萧钢构2007年初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了344亿元的安哥拉安居房工程,在此过程中出现了股价异动,而杭萧钢构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合同信息,并作出了误导性陈述;4月30日,证监会发布针对杭萧钢构及其高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萧钢构被罚以40万元;5月14日,杭萧钢构公告公布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致歉声明;6月,投资者据此向杭萧钢构提起索赔诉讼,但两年来历经“暂停受理”、“中止诉讼”、“恢复受理”之波折,方进展到调解程序。
在今年5月14日为期两年的诉讼时效到期之时,一共有127名投资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单独立案,总计索赔金额590万元。
“从杭萧钢构案件看,尽管证监会的案件调查速度比过去有改观,两个月时间完成大案调查和审理,但地方法院在面对如何审理这种史无前例、经验不多的证券案件时仍显得相对迟缓。”监管部门人士直言。
82%赔付比例
5月19日上午9点,在杭州中院民二庭的主持下,代表127名投资者的律师团和杭萧钢构代理律师开始谈判调解方案。首先双方一致认定2007年2月12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4月28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5月16日为虚假陈述基准日,也即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之间买入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遭遇损失的投资者可获赔偿,接下来,双方律师谈判焦点主要集中于认定投资者索赔资格和金额、确定赔付金额比例。
双方律师花费了整整一天的时间来谈判,最终一致认定118名投资者的近500万元索赔金额有效,并将以82%的比例获得一次性现金赔付,总计约400万元将在6月30日之前由杭萧钢构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投资者,昨天上午杭州中院向双方发放了调解书,正式宣布调解成功。
“投资者律师团提出90%的赔付比例,杭萧钢构方律师提出70%的赔付比例,最终在还算比较和谐的气氛中达成了82%的比例,各方还算比较满意。”上海新闻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表示。
调解程序认定118名投资者的索赔资格和金额,但其余9名投资者则予以个案形式处理,其中7名投资者涉及资格认定问题,双方律师经讨论认为不具备资格应予撤诉,其中2名投资者则因为索赔金额标准问题而选择于昨日上午开庭,择日判决。
或成同类案件审理范本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是杭州中院接到的第一起证券市场民事纠纷案,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到期之后的一周内完成调解,多数投资者获得成功调解,少数个案单独开庭审理,希望这种求大同存小异的策略为以后全国类似案件的审理开创良好的范例。”薛洪增律师和宋一欣律师对CBN表示。
昨日未参加调解而单独开庭的2名投资者是由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代理的,索赔金额70多万元。之所以有索赔金额标准争议,是这2名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卖出了一部分杭萧钢构股票且有盈利40多万元,另一部分股票是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且有亏损70多万元。
被告杭萧钢构律师认为,这应该将盈利和亏损抵消合并之后计算索赔金额,即为30多万元。薛洪增律师认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那么只有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的股票才符合案件性质,若亏损才可获得赔偿。
国内外对于此类证券民事索赔案件的金额如何确定,素有争议,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精通证券法的副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对简单,有待改进。“比如同一公司涉及多次虚假、误导性陈述时,有多个互相对应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但投资者为避免更多损失可能并非等待最后一个揭露日再卖出,那么在任何一个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卖出股票且亏损的投资者是否能索赔,这就没有规定。”“比如也没有规定诱多型虚假陈述如何索赔,在2007年2月12日到15日之间卖出杭萧钢构的投资者反而丧失了其后数个涨停板的盈利机会。”
立法和司法机关能否推进共同诉讼在证券维权方面的突破?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一位人士此前向CBN表示,正在研究引进共同诉讼制度的可能性。“共同诉讼节省成本,有利于证券市场维权。”
新浪财经
最快审结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杭萧钢构案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9日 19:48 新浪财经
编者按: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已经成长为全球最大规模的证券市场之一,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欺诈事件层出不穷,股市甚至流行着“无股无庄”的说法,绝大部分股民遭受亏损,甚至不得不忍痛割肉。
面对诸多丑恶现象,广大股民奋起抗争,律师和媒体也积极介入,推动中国法治不断向前。由此,发动了一件又一件的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而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不得不提到杭萧钢构(8.00,0.03,0.38%)案。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系杭州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 2000 年12 月28 日经批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11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477。
杭萧钢构2007年初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了344亿元的安哥拉安居房工程。10几亿市值的小上市公司,300多亿的超大金额,贫穷的非洲国家,不可思议的超级大单,夸张的连续涨停,悬疑的案情,完全可以媲美好莱坞大片,引起了大家的极大关注。
2007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
2007年4月30日, 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决定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证监会的处罚决定经媒体报道后在资本市场产生了较大反响,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 陈艳军等127名原告分别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讼称因杭萧钢构在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形,因杭萧钢构实施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陈艳军等人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受误导而遭受损失, 请求法院判令杭萧钢构向陈艳军等人分别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案件总标的近600万元。
5月19日上午,在杭州中院主审法官的主持下,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等五名原告律师,与被告杭萧钢构的代理律师和公司代表在杭州中院七楼会议室就杭萧钢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进行了磋商洽谈。
双方律师对该案损失计算的时间节点基本意见一致,即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2月12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7年4月2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07年5月16日。凡在2007年2月12日至4月28日之前购买杭萧钢构股票,直至2007年4月30日(含)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遭受损失的原告,均可获得赔偿。
5月20日,双方当事人就其中的118件案件达成协议并签订民事调解书:杭萧钢构于2009年6月30日前,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按照82%的比例以现金形式向各原告分别支付赔偿金额,案件受理费各半负担。对于尚未提起诉讼的杭萧钢构投资者,因超过诉讼时效将不能获得赔偿。
该案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一周之内通过调解圆满结案,在证券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尚属首例。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杭萧钢构案调解终破局
118位投资者将获赔400万元
■ 本报记者 傅光云 实习生 黄烨
发自上海
在经历了“暂停受理”、“中止诉讼”等波折后,持续两年的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一案昨日终于有了最后结果: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就127件系列案件中的118件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案件也基本结束。118位投资者将获得杭萧钢构的一次性现金赔付约400万元。
“经过原告被告双方适当让步后,案件才最终得以解决。目前,双方对这样的结果也都相对比较满意。”对于该案件的最终结果,作为原告5位代理律师之一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告诉记者,在剩余的9件案件中,7件需经当事人协商另行处理,或可通过法院调解来解决,另外2件因当事人之间尚存较大争议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回顾该案件,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是损失界定和赔付比例。”厉健表示,具体包括:哪些原告符合赔付的条件?按哪种计算方式进行赔付?赔付的数额在什么范围之内?
据了解,当初双方争论的焦点在最终达成的协议中已经作出相关说明:在2009年6月30日前,杭萧钢构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按82%的比例以现金形式向各原告分别支付赔偿金额,此外,案件相关的受理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以股民傅先生提供的资料为例,其原先诉讼中提出的实际损失计算清单为20万元左右,经过调解后,傅先生将最终得到杭萧钢构方面赔付的17万元左右的费用。
“具体来说,该案件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7年4月2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定为2007年5月16日,并按照流通A股10560万股计算。如果原告股民在2007年4月28日至5月16日之间将股票抛售,则会按照这个阶段的实际价格来算。但如果超过了2007年5月16日这个期限,则会按两个时间段之间的平均价即基准价每股14.64元来进行相关赔付。”厉健向记者介绍。此系列案件原告人数众多,案件总标的近600万元。经谈判,最终双方认定118位投资者的近500万元索赔金额有效,并将以82%的比例获得一次性现金赔付,总计约400万元将在6月30日之前由杭萧钢构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投资者。
此外,厉健还表示,该案件具有很好的启示作用:“相对于上市公司,如今股民不再是弱势群体,他们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同时,股民一旦遇到类似案件,也要对最终结果充满信心,因为目前已有不少相关的判决先例,法院在这方面的经验也越来越丰富。对于相关的政府部门来说,在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中,也应及时作出处罚或调解决定,避免股民遭受更大的损失。”
【案件回放】
杭萧钢构案是2007年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大案,也是全流通市场时代的第一要案。
2007年2月,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344亿元的安哥拉安居房工程。受此消息影响,在2007年2月12日至3月19日的10个交易日(当中数次停牌)中,杭萧钢构股价由4.24元飙升至10.75元,累计涨幅159%。但杭萧钢构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合同信息,并作出了误导性陈述。
2007年4月,证监会发布针对杭萧钢构及其高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萧钢构被罚以40万元。5月14日,杭萧钢构公告公布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致歉声明。
2007年6月,众多投资者向杭萧钢构提起索赔诉讼,但两年来历经“暂停受理—中止诉讼—恢复受理”种种波折,该案件才进展到调解程序。
《国际金融报》 (2009-05-21 第05版)
媒体报道 股票的 热门哦~ 公开的,随便用,爱我吧~
④ 台风概念股票有哪些
台风概念股票有杭萧钢构(600477)、龙元建设(600491)、精工钢构(600496)、东南网架(002135)、福建水泥(600802)、海螺水泥(600585)等等。
其中概念股是指具有某种特别内涵的股票。而这一内涵通常会被当作一种选股和炒作题材,成为股市的热点。其有具体的名称,事物题材等。
股市概念具有十分大的广告效应,一支不起的个股,如果一旦被贴上XX概念标签后,就有可能受到投资者密切关注。更有甚者,可以借此翻身,一夜爆红。比如主营矿泉水的某某公司,多年来名气和业绩都较为一般,股票也交易平淡;可自从开办了一个直播卖矿泉水的网站后,打成了网络概念股,成功跻身市场热榜,热度的高升,股价也跟着一路飙升。
需要一个关于民法的案例。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杭萧)为国内首家钢结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477),被列入住建部首批建筑钢结构定点企业、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杭萧钢构与浙江大学、同济大学、福州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等多所著名院校和研究所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拥有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杭萧钢构参编、主编30多项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规程规范,90多项工程获鲁班奖、中国钢结构金奖、省(市)钢结构金奖等行业奖项。在楼承板、内外墙板、梁柱节点、结构体系、构件形式、钢结构住宅、防腐防火和施工工法等方面先后获得200余项国家专利成果。
附媒体评论:
凤凰网第一财经日报
杭萧钢构118名投资者历时两年索赔成功
赔付比例82%获赔金额合计约400万元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到期之后的一周内完成调解,多数投资者获得成功调解,少数个案单独开庭审理,希望这种求大同存小异的策略为以后全国类似案件的审理开创良好的范例。]”
2007年证券市场第一大案杭萧钢构(600477SH)案之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两年来历尽波折,昨日终获成功调解,118名投资者将获得杭萧钢构的一次性现金赔付约400万元,投资者律师团希望杭州中院对该案的“求大同存小异”处理策略能够成为今后全国类似案件的范例。
两年艰辛索赔路
杭萧钢构案是2007年证券市场第一大案,也是全流通市场时代的第一要案。从“暂停受理”到“中止诉讼”到“恢复受理”,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一案两年来历尽波折。
杭萧钢构2007年初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了344亿元的安哥拉安居房工程,在此过程中出现了股价异动,而杭萧钢构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合同信息,并作出了误导性陈述;4月30日,证监会发布针对杭萧钢构及其高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萧钢构被罚以40万元;5月14日,杭萧钢构公告公布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致歉声明;6月,投资者据此向杭萧钢构提起索赔诉讼,但两年来历经“暂停受理”、“中止诉讼”、“恢复受理”之波折,方进展到调解程序。
在今年5月14日为期两年的诉讼时效到期之时,一共有127名投资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单独立案,总计索赔金额590万元。
“从杭萧钢构案件看,尽管证监会的案件调查速度比过去有改观,两个月时间完成大案调查和审理,但地方法院在面对如何审理这种史无前例、经验不多的证券案件时仍显得相对迟缓。”监管部门人士直言。
82%赔付比例
5月19日上午9点,在杭州中院民二庭的主持下,代表127名投资者的律师团和杭萧钢构代理律师开始谈判调解方案。首先双方一致认定2007年2月12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4月28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5月16日为虚假陈述基准日,也即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之间买入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遭遇损失的投资者可获赔偿,接下来,双方律师谈判焦点主要集中于认定投资者索赔资格和金额、确定赔付金额比例。
双方律师花费了整整一天的时间来谈判,最终一致认定118名投资者的近500万元索赔金额有效,并将以82%的比例获得一次性现金赔付,总计约400万元将在6月30日之前由杭萧钢构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投资者,昨天上午杭州中院向双方发放了调解书,正式宣布调解成功。
“投资者律师团提出90%的赔付比例,杭萧钢构方律师提出70%的赔付比例,最终在还算比较和谐的气氛中达成了82%的比例,各方还算比较满意。”上海新闻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表示。
调解程序认定118名投资者的索赔资格和金额,但其余9名投资者则予以个案形式处理,其中7名投资者涉及资格认定问题,双方律师经讨论认为不具备资格应予撤诉,其中2名投资者则因为索赔金额标准问题而选择于昨日上午开庭,择日判决。
或成同类案件审理范本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是杭州中院接到的第一起证券市场民事纠纷案,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到期之后的一周内完成调解,多数投资者获得成功调解,少数个案单独开庭审理,希望这种求大同存小异的策略为以后全国类似案件的审理开创良好的范例。”薛洪增律师和宋一欣律师对CBN表示。
昨日未参加调解而单独开庭的2名投资者是由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代理的,索赔金额70多万元。之所以有索赔金额标准争议,是这2名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卖出了一部分杭萧钢构股票且有盈利40多万元,另一部分股票是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且有亏损70多万元。
被告杭萧钢构律师认为,这应该将盈利和亏损抵消合并之后计算索赔金额,即为30多万元。薛洪增律师认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那么只有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的股票才符合案件性质,若亏损才可获得赔偿。
国内外对于此类证券民事索赔案件的金额如何确定,素有争议,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精通证券法的副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对简单,有待改进。“比如同一公司涉及多次虚假、误导性陈述时,有多个互相对应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但投资者为避免更多损失可能并非等待最后一个揭露日再卖出,那么在任何一个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卖出股票且亏损的投资者是否能索赔,这就没有规定。”“比如也没有规定诱多型虚假陈述如何索赔,在2007年2月12日到15日之间卖出杭萧钢构的投资者反而丧失了其后数个涨停板的盈利机会。”
立法和司法机关能否推进共同诉讼在证券维权方面的突破?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一位人士此前向CBN表示,正在研究引进共同诉讼制度的可能性。“共同诉讼节省成本,有利于证券市场维权。”
新浪财经
最快审结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杭萧钢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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