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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脚手架挡风面积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3-02-14 11:13:17

㈠ 建筑上的钢管架子算平方的公式是怎么算的

就上面的钢管管架子,他不是以平方来计算的,他是以根数的米数来计算的

㈡ 钢管脚手架如何计算

一、脚手架面积的计算,均按其投影面积计算脚手架面积。 

二、建筑物如有高、低跨(层)且檐口高度不在同一标准步距时,分别按高低跨(层)计算计算脚手架面积,分别套用相应项目执行。 

三、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闭路电视间、女儿墙等按搭设的脚手架,套用相应屋面檐口高度项目执行。 

四、依附建筑物的外走廊、檐廊、阳台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内者,利用外墙架,按里脚手架的80%计算脚手架;挑出宽度在1.5m以上者,按里脚手架计算。  

五、独立柱按周长增3.6m乘以柱高套用相应项目高度项目,柱高15m以内按单排计算,柱高15m以上按双排计算。 

六、砌筑里脚手架、按内墙垂直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的面积。 围墙砌筑架,按砌筑里脚手架项目执行,围墙脚手架以自然地面至围墙顶面高度乘以围墙中心线长度计算,不扣除围墙门所占的面积, 但独立门柱的砌筑脚手架亦不增加。围墙如建在斜坡上或各段高度不同时,应按各段围墙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围墙高度超过3.6m时,如双面抹灰者,除按规定计算该架工以外,还可以增加一道抹灰架。  

七、满堂脚手架,按实际搭设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附墙柱、柱所占的面积, 其基本层高以3.6m以上至5.2m为准。凡超过3.6m、在5.2m以内的天棚抹灰及装饰, 应计算满堂脚手架基本层;层高超过5.2m,每增加1.2m计算一个增加层,增加层的层数=(层高-5.2m)/1.2m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利用满堂脚手架做内墙装饰按每100m2四周墙面垂直投影面积增加改架工1.28工日。  

八、浇灌运输道,仅适用于不能利用其他脚手架而必须塔设的工程, 架顶面宽度不小于2m才能计算。当架高低于1.5m时,按架高3m以内相应项目乘以系数0.65。浇灌运输道的长度,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者,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规定计算。无规定者则按实际搭设的长度计算。

九、依附斜道和独立斜道均按座计算,其高度与外脚手架的高度相同。依附斜道或独立斜道座数,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者,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规定计算。无规定者则按实际搭设座数计算。  

十、安全过道,按实际搭设的水平投影面积(架宽*架长)计算。 

十一、安全笆,按实际封闭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实际采用封闭材料与标准不符时,不作调整。

十二、斜挑式安全笆按实际搭设的(长×宽)斜面面积计算。 

十三、立挂安全网,按实际满挂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十四、烟囱、水塔脚手架按不同高度及不同直径以座计算,其直径按相应±0.000处外径计算。 

十五、倒锥形水塔、水箱,在地面架空预制,其四周外脚手架(包括斜道、卷扬机架在内), 按相应的单项计算,高度以水箱顶面至地面的垂直高度为准。 

十六、钢网架高空拼装支承操作平台按网架水平投影的面积计算;高度以15m为准,超过或低于15m者按每增减 1.5m增减其用量。 

十七、挑脚手架,按塔设长度和层数以延长米计算  

十八、悬空脚手架,按搭设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钢管脚手架挡风面积如何计算扩展阅读:

满堂脚手架又称作满堂红脚手架,是一种在水平方向满铺搭设脚手架的施工工艺,多用于施工人员施工通道等,不能作为建筑结构的支撑体系。满堂脚手架为高密度脚手架,相邻杆件的距离固定,压力传导均匀,因此也更加稳固。

㈢ 建筑上的钢管架子是怎么算平方的

建筑使用的外墙钢管架子算平方方法是:外脚手架是根据建筑面积,套综合脚手架单价(每平方)计算;也有依据外墙维修、装潢外脚手架按脚手架在墙立面上的正投影面积套单项脚手架单价(每平方)计算的。

㈣ 脚手架的安装方法

6 脚手架

6.1一般规定

6.1.1各种脚手架应根据建筑施工的要求选择合理的构架形式,并制定搭设、拆除作业的程序和安全措施,当搭设高度超过免计算仅构造要求的搭设高度时,必须按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6.1.2脚手架材料及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手架杆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脚手架立杆、纵向水平杆、斜撑、剪刀撑、连墙件应选用剥皮杉、落叶松木杆,横向水平杆应选用杉木、落叶松、柞木、水曲柳。不得使用折裂、扭裂、虫蛀、纵向严重裂缝以及腐朽等木杆。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0mm,纵向水平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0mm。
2) 竹杆应选用生长期三年以上毛竹或楠竹,不得使用弯曲、青嫩、枯脆、腐烂、裂纹连通两节以上以及虫蛀的竹杆。 立杆、顶撑、斜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mm,横向水平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0mm,搁栅、栏杆的有效部分小头直径不得小于60mm 。对于小头直径在60mm以上,不足90mm的竹杆可采用双杆。
3)钢管材质应符合Q235一A级标准,不得使用有明显变形、裂纹、严重锈蚀材料。钢管规格宜采用φ48×3.5,亦可采用φ51×3.0钢管。
4)同一脚手架中,不得混用两种材质,也不得将两种规格钢管用于同一脚手架中。
2 脚手架绑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镀锌钢丝或回火钢丝严禁有锈蚀和损伤,且严禁重复使用。
2)竹篾严禁发霉、虫蛀、断腰、有大节疤和折痕,使用其它绑扎材料时,应符合其它规定。
3)扣件应与钢管管径相配合,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 脚手架上脚手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脚手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板宽宜为200~300mm,两端应用镀锌钢丝扎紧。材质不得低于国家Ⅱ等材标准的杉木和松木,且不得使用腐朽、劈裂的木板。
2)竹串片脚手板应使用宽度不小于50mm的竹片,拼接螺栓间距不得大于600mm,螺栓孔径与螺栓应紧密配合。
3)各种形式金属脚手板,单块重量不宜超过0.3kN,性能应符合设计使用要求,表面应有防滑构造。
6.1.3 脚手架搭设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脚手架中扣件式单排架不宜超过24m,扣件式双排架不宜超过50m。门式架不宜超过60m
2 木脚手架中单排架不宜超过20m,双排架不宜超过30m。
3 竹脚手架中不得搭设单排架,双排架不宜超过35m。
6.1.4脚手架构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双排脚手架的立杆纵距及水平杆步距不应大于2.1m,立杆横距不
应大于1.6m。
2 应按规定的间隔采用连墙件(或连墙杆)与建筑结构进行连接,在脚手架
使用期间不得拆除。
3 沿脚手架外侧应设置剪刀撑,并随脚手架同步搭设和拆除。
4 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高度超过24m时,应设置横向斜撑。
5 门式钢管脚手架的顶层门架上部、连墙件设置层、防护棚设置处必须设置水平架。
6 竹脚手架应设置顶撑杆,并与立杆绑扎在一起顶紧横向水平杆。
7 架高超过40m且有风涡流作用时,应设置抗风涡流上翻作用的连墙措施。
8 脚手板必须按脚手架宽度铺满、铺稳,脚手板与墙面的间隙不应大于
200mm,作业层脚手板的下方必须设置防护层。
9 作业层外侧,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10脚手架应按规定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
6.1.5脚手架荷载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恒荷载应符合以下规定:
包括构架、防护设施、脚手板等自重,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选用,对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可取自重标准值为0.35kN/m²(按厚度50mm计)。
2 施工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荷载应包括作业层人员、器具、材料的重量:
结构作业架应取3kN /m²
装修作业架应取2kN /m²
定型工具式脚手架按标准值取用,但不得低于1kN /m²
3 风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作用于脚手架的水平风荷载标准值wk应按下式计算:
W k =µs µz Wo (6.1.5)
式中 µs——脚手架风荷载体型系数,按下表选用:
表6.1.5 脚手架的风荷载体型系数 µs
背靠建筑物状况 全封闭 敞开、开洞
µs 1.0ф 1.3ф
注:ф为挡风系数,按脚手架封闭状况确定;ф=脚手架挡风面积/脚手架迎风面积
µ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用;
Wo——基本风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n=5 。
6.1.6钢管脚手架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方法和基本计算模式:
1 钢管脚手架的结构设计应采用概率极限状态计算法,同时要求其计算结果应按单一安全系数法计算的安全度进行校核:强度K1≥1.5;稳定K2≥2.0。
2 钢管脚手架结构设计应采用以下基本计算模式:
γ。S ≤ R (6.1.6)
式中 γ。—— 结构重要性系数,取γ。≥ 1.0;
S —— 荷载效应,
R —— 结构抗力,

6.2 落地式脚手架

6.2.1落地式脚手架的基础应坚实、平整,并应定期检查。立杆不埋设时,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垫板或底座,并应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6.2.2落地式脚手架连墙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双排架高在50m以下或单排架在24m以下,按不大于40m²设置一处;双排架高在50m以上,按不大于27m²设置一处。
门式钢管脚手架架高在45m以下,基本风压≤0.55kN/m²,按不大于48 m²设置一处;架高在45m以下,基本风压>0.55kN/m² ,或架高在45m以上,按不大于24m²设置一处。
木脚手架按垂直不大于双排3倍立杆步距、单排2倍立杆步距,水平不大于3倍立杆纵距设置。
竹脚手架按垂直不大于4m ,水平不大于4倍立杆纵距设置。
2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
3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并与建筑结构连接。
6.2.3落地式脚手架剪刀撑及横向斜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沿全高设置剪刀撑。架高在24m以下时,可沿脚手
架长度间隔不大于15m设置;架高在24m以上时应沿脚手架全长连续设置剪刀撑,并应设置横向斜撑,横向斜撑由架底至架顶呈之字型连续布置,沿脚手架长度间隔6跨设置一道。
2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架高在24m以下时,于外侧框格总数的1/5设置斜
杆;架高在24m以上时,按框格总数的1/3设置斜杆。
3 门式钢管脚手架的内外两个侧面除应满设交叉支撑杆外,当架高超过
20m时,还应在脚手架外侧沿长度和高度连续设置剪刀撑,剪刀撑钢管规格应与门架钢管规格一致。当剪刀撑钢管直径与门架钢管直径不一致时,应采用异型扣件连接。
4 满堂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除沿脚手架外侧四周和中间设置竖向剪刀撑外,当脚手架高于4m时,还应沿脚手架每两步高度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6.2.4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主节点处必须设置横向水平杆,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单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插入墙内长度不应小于180mm。
6.2.5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除顶层外立杆杆件接长时,相临杆件的对接接头不应设在同步内。相临纵向水平杆对接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外应采用对接。木脚手架立杆接头搭接长度应跨两根纵向水平杆,且不得小于1.5m 。竹脚手架立杆接头的搭接长度应超过一个步距,并不得小于1.5m 。

6.3悬挑式脚手架

6.3.1 悬挑一层的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挑架斜立杆的底部必须搁置在楼板、梁或墙体等建筑结构部位,并有
固定措施。立杆与墙面的夹角不得大于30º,挑出墙外宽度不得大于1.2m。
2 斜立杆必须与建筑结构进行连接固定。不得与模板支架进行连接。
3 斜立杆纵距不得大于1.5m,底部应设置扫地杆并按不大于1.5m的步距设
置纵向水平杆。
4 作业层除应按规定满铺脚手板和设置临边防护外,还应在脚手板下部挂一层平网,在斜立杆里侧用密目网封严。
6.3.2 悬挑多层的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挑支承结构必须专门设计计算,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
并将脚手架的荷载传递给建筑结构。悬挑式脚手架的高度不得超过24m。
2 悬挑支承结构可采用悬挑梁或悬挑架等不同结构形式。悬挑梁应采用型
钢制作,悬挑架应采用型钢或钢管制作成三角形桁架,其节点必须是螺栓或焊接的刚性节点,不得采用扣件(或碗扣)连接。
3 支撑结构以上的脚手架应符合落地式脚手架搭设规定,并按要求设置连墙件。脚手架立杆纵距不得大于1.5m,底部与悬挑结构必须进行可靠连接。

6.4 吊篮式脚手架

6.4.1吊篮式脚手架吊篮平台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篮平台应经设计计算并应采用型钢、钢管制作,其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不得使用钢管和扣件(或碗扣)组装。
2 吊篮平台宽度宜为0.8~1.0m,长度不宜超过6m。当底板采用木板时,厚度不得小于50mm;采用钢板时应有防滑构造。
3 吊篮平台四周应设防护栏杆,除靠建筑物一侧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0.8m外,其余侧面栏杆高度均不得低于1.2m。栏杆底部应设180mm高挡脚板,上部应用钢板网封严。
4 吊篮应设固定吊环,其位置距底部不应小于800mm 。吊篮平台应在明显处标明最大使用荷载(人数)及注意事项。
6.4.2吊篮式脚手架悬挂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挂结构应经设计计算,可制作成悬挑梁或悬挑架,尾端与建筑结构锚固连接;当采用压重方法平衡挑梁的倾覆力矩时,应确认压重的质量,并应有防止压重移位的锁紧装置。悬挂结构抗倾覆应专门计算。
2 悬挂结构外伸长度应保证悬挂平台的钢丝绳与地面呈垂直。挑梁与挑梁
之间应采用纵向水平杆连成稳定的结构整体。
6.4.3吊篮式脚手架提升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升机构的设计计算应按容许应力法,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提升机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
2 提升机可采用手搬葫芦或电动葫芦,应采用钢芯钢丝绳。手搬葫芦可用于单跨(两个吊点)的升降,当吊篮平台多跨同时升降时,必须使用电动葫芦且应有同步控制装置。
6.4.4吊篮式脚手架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手搬葫芦应装设防止吊篮平台发生自动下滑的闭锁装置。
2 吊篮平台必须装设安全锁,并应在各吊篮平台悬挂处增设一根与
提升钢丝绳相同型号的安全绳,每根安全绳上应安装安全锁。
3 当使用电动提升机时,应在吊篮平台上、下两个方向装设对其上、下运行位置、距离进行限定的行程限位器。
4 电动提升机构宜配两套独立的制动器,每套制动器均可使带有额定荷载125%的吊篮平台停住。
6.4.5吊篮式脚手架吊篮安装完毕,应以2倍的均布额定荷载进行检验平台和悬挂结构的强度及稳定性的试压试验。
提升机构应进行运行试验,其内容应包括空载、额定荷载、偏载及超载试验,并应同时检验各安全装置并进行坠落试验。
6.4.6吊篮式脚手架必须经设计计算、吊篮升降应采用钢丝绳传动、装设安全锁等防护装置并经检验确认。严禁使用悬空吊椅进行高层建筑外装修清洗等高处作业。

6.5 附着升降脚手架

6.5.1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和附着支撑结构应按“概率极限状态法”进行设计计算;升降机构应按“容许应力计算法”进行设计计算。荷载标准值应分别按使用、升降、坠落三种状况确定。
6.5.2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高度不应大于15m;宽度不应大于1.2m; 架体构架的全高与支撑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m²。
2)升降和使用情况下,架体悬臂高度均不应大于6.0m和2/5架体高度。
2 架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梁架应满足承载和架体整体作用的要求,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的定型桁架梁式结构,不得采用钢管扣件、碗扣等脚手架连接方式。
2)架体必须在附着支撑部位沿全高设置定型的竖向主框架,且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结构,并应能与水平梁架和架体构架整体作用,且不得使用钢管扣件或碗扣等脚手架杆件组装。
3)架体外立面必须沿全高设置剪刀撑;悬挑端应与主框架设置对称斜拉杆;架体遇塔吊、施工电梯、物料平台等设施而需断开处应采取加强构造措施。
6.5.3附着升降脚手架的附着支撑结构必须满足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各种情况下的支承、防倾和防坠落的承载力要求。在升降和使用工况下,确保每一竖向主框架的附着支撑不得少于二套,且每一套均应能独立承受该跨全部设计荷载和倾覆作用。
6.5.4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设置防倾装置、防坠落装置及整体(或多跨)同时升降作业的同步控制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倾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倾装置必须与建筑结构、附着支撑或竖向主框架可靠连接,应采用螺栓连接,不得采用钢管扣件或碗扣方式连接;
2)升降和使用工况下在同一竖向平面的防倾装置不得少于二处,二处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架体全高的1/3。
2 防坠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坠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部位,且每一竖向主框架提升设备处必须设置一个;
2)防坠装置与提升设备必须分别设置在两套互不影响的附着支撑结构上,当有一套失效时另一套必须能独立承担全部坠落荷载;
3)防坠装置应有专门的以确保其工作可靠、有效的检查方法和管理措施。
3 同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升降脚手架的吊点超过两点时,不得使用手拉葫芦,且必须装设同步装置。
2)同步装置应能同时控制各提升设备间的升降差和荷载值。同步装置应具备超载报警、欠载报警和自动显示功能,在升降过程中,应显示各机位实际荷载、平均高度、同步差,并自动调整使相临机位同步差控制在限定值内。
6.5.5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按要求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严密,脚手板底部应用平网及密目网双层网兜底,脚手板与建筑物的间隙不得大于200mm。单跨或多跨提升的脚手架,其两端断开处必须加设栏杆并用密目网封严。
6.5.6 附着升降脚手架组装完毕后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升降作
业。且每次升降到位架体固定后,必须进行交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作业。

㈤ 《脚手架的安全规则》是什么呀先谢了。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加强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以下简称“附着升降脚手架”)的管理,保证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层、 超高层建筑工程结构上使用的由不同形式的架体、附着支承结构、升降设备和升降方式组成的各类附着升降脚手架。

第三条 各类附着升降脚手架的设计、制作、安装、使用和拆卸都必须执行本规定,并应遵守相关现行国家和行业的规程、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部对附着升降脚手架实行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附着升降脚手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计计算

第五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设计应执行本规定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J1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的统一规定》(修订稿)以及其它有关标准。

第六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和附着支承结构应按“概率极限状态法”进行设计计算, 承载力设计表达式为:

γOS≤R

式中:γO-结构重要性系数,取0.9;

S-荷载效应;

R-结构抗力。

第七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结构中的升降动力设备、吊具、索具,按“容许应力设计法”进行设计计算,执行本规定和有关起重吊装的现行规范,计算表达式为:

σ≤[σ]

式中:σ-设计应力

[σ]-容许应力

第八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各组成部分应按其结构形式、工作状态和受力情况,分别确定在使用、升降和坠落三种不同状况下的计算简图,并按最不利情况进行计算和验算。必要时应通过整体模型试验验证脚手架架体结构的设计承载能力。

第九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设计中荷载标准值应分使用、升降及坠落三种状况按以下规定分别确定:

1. 恒载标准值GK

包括架体结构、围护设施、作业层设施以及固定于架体结构上的升降机构和其它设备、装置的自重,其值可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附录一确定。对于木脚手板及竹串片脚手板,取自重标准值为0.35KN/m2。

2.施工活荷载标准值QK

包括施工人员、材料及施工机具等自重;可按施工设计确定的控制荷载采用,但其取值不得小于以下规定:

结构施工按二层同时作业计算,使用状况时按每层3KN/m2计算,升降及坠落状况时按每层0.5KN/m2计算;

装修施工按三层同时作业计算,使用状况时按每层2KN/m2计算,升降及坠落状况时按每层0.5KN/m2计算。

3.风荷载标准值WK按下式计算:

WK=kμ8·μZWο

k-风压折减系数,在取当地基本风压值时,取0.7;

μ8-脚手架风荷载体型系数,按表1选用

脚手架风荷载体型系数 表1

背靠建筑物状况 全封闭 敞开、开洞
μ8 1.0Φ 1.3Φ

表中:Φ为脚手架封闭情况确定的挡风系数。

Φ= 脚手架挡风面积
_______________
脚手架迎风面积

当用彩条布做脚手架围挡时,取Φ=1.0 ;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按现行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的规定取用;

WO——基本风压,使用状况下按现行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的规定取用;升降及坠落状况可取0.25KN/m2。

第十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各组成部分的设计应按表2的规定计入相应的荷载计算系数。

荷载计算系数 表2

设计项目 应计入的计算系数 设计方法
使用工况 升降及其坠落工况



构 构架 (γGγQΦ),γ′m —————— 概率极限

状态法

竖向主框架 γ1(γGγQΦ) γ2(γGγQΦ)
水平梁架
附着支承结构
防倾、防坠落装置
升降动力设备 —————— γ2 容许应力法
索具、吊具 γ1 γ2

表中:

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一般取1.2,但当有利于抗倾覆验算时,取0.9;

γQ-可变荷载分项系数,取1.4;

Φ-可变荷载组合系数,取0.85;

γ′m-结构抗力调整系数,按《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的统一规定》(修订稿)确定;

γ1,γ2-荷载变化系数,γ1=1.3,γ2=2.0

第十一条 采用“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时,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计算荷载取荷载的设计值;按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的计算荷载取荷载的标准值。

第十二条 索具、吊具按表2的规定进行设计计算时,其安全系数的取值参照相关的设计规范确定,但升降机构中使用的索具、吊具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0。

第十三条 对于升降动力设备,其容许荷载的取值参照相关的设计规范确定,当无规定时可取其额定荷载。

第十四条 螺栓连接强度的设计值应按表3取用;

螺栓连接强度设计值(N/mm2) 表3

钢 号 抗拉fbt 抗剪fbv
Q235 170 130

第十五条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应不大于150。

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应不超过表4规定的允许值:

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值 表4

构件类别 容许挠度
大横杆 、小横杆 L/150
水平支承结构 L/200
其他受弯构件 L/300

第十六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的脚手架构件部分的设计执行《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的统一规定》(修订稿)。

第十七条 附着支承结构的平面布置必须依据安全要求和工程情况审慎设计,避免出现超过其设计承载能力的工作状态。

第三章 构造与装置

第十八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尺寸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架体高度不应大于5倍楼层高;

2. 架体宽度不应大于1.2m;

3. 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8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5.4m;

4. 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的悬挑长度不得大于1/2水平支承跨度和3m;单片式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的悬挑长度不应大于1/4水平支承跨度;

5. 升降和使用工况下,架体悬臂高度均不应大于6.0m和2/5架体高度。

6. 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m2。

第十九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应具有足够强度和适当刚度的架体结构;应具有安全可靠的能够适应工程结构特点的附着支承结构;应具有安全可靠的防倾覆装置、防坠落装置;应具有保证架体同步升降和监控升降荷载的控制系统;应具有可靠的升降动力设备;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以确保架体上操作人员的安全,并防止架体上的物料坠落伤人。

第二十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架体必须在附着支承部位沿全高设置定型加强的竖向主框架,竖向主框架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的片式框架或格构式结构,并能与水平梁架和架体构架整体作用,且不得使用钢管扣件或碗扣架等脚手架杆件组装。竖向主框架与附着支承结构之间的导向构造不得采用钢管扣件、碗扣架或其它普通脚手架连接方式;

2. 架体水平梁架应满足承载和与其余架体整体作用的要求,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的定型桁架梁式结构;当用定型桁架构件不能连续设置时,局部可采用脚手架杆件进行连接,但其长度不能大于2m,并且必须采取加强措施,确保其连接刚度和强度不低于桁架梁式结构。主框架、水平梁架的各节点中,各杆件的轴线应汇交于一点;

3. 架体外立面必须沿全高设置剪刀撑,剪刀撑跨度不得大于6.0m;其水平夹角为45°~60°,并应将竖向主框架、架体水平梁架和构架连成一体;

4. 悬挑端应以竖向主框架为中心成对设置对称斜拉杆,其水平夹角应不小于45°;

5. 单片式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采用直线形架体。

第二十一条 架体结构在以下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构造措施:

1. 与附着支承结构的连接处;

2. 架体上升降机构的设置处;

3. 架体上防倾、防坠装置的设置处;

4. 架体吊拉点设置处;

5. 架体平面的转角处;

6. 架体因碰到塔吊、施工电梯、物料平台等设施而需要断开或开洞处;

7.其它有加强要求的部位。

第二十二条 物料平台必须将其荷载独立传递给工程结构。在使用工况下,应有可靠措施保证物料平台荷载不传递给架体。物料平台所在跨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应单独升降,并应采取加强措施。

第二十三条 附着支承结构必须满足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各种工况下的支承、防倾和防坠落的承力要求,其设置和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附着支承结构采用普通穿墙螺栓与工程结构连接时,应采用双螺母固定, 螺杆露出螺母应不少于3扣。垫板尺寸应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80mm×80mm×8mm;

2. 当附着点采用单根穿墙螺栓锚固时,应具有防止扭转的措施;

3.附着构造应具有对施工误差的调整功能,以避免出现过大的安装应力和变形;

4. 位于建筑物凸出或凹进结构处的附着支承结构应单独进行设计,确保相应工程结构和附着支承结构的安全;

5. 对附着支承结构与工程结构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要求应按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C10;

6. 在升降和使用工况下, 确保每一架体竖向主框架能够单独承受该跨全部设计荷载和倾覆作用的附着支承构造均不得少于二套。

第二十四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装置必须与竖向主框架、附着支承结构或工程结构可靠连接,并遵守以下规定:

1.防倾装置应用螺栓同竖向主框架或附着支承结构连接,不得采用钢管扣件或碗扣方式;

2.在升降和使用两种工况下,位于在同一竖向平面的防倾装置均不得少于二处,并且其最上和最下一个防倾覆支承点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架体全高的1/3;

3. 防倾装置的导向间隙应小于5mm。

第二十五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防坠装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防坠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部位,且每一竖向主框架提升设备处必须设置一个;

2.防坠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其制动距离对于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不得大于80mm,对于单片式附着升降脚手架不得大于150mm;

3. 防坠装置应有专门详细的检查方法和管理措施,以确保其工作可靠、有效;

4、防坠装置与提升设备必须分别设置在两套附着支承结构上,若有一套失效,另一套必须能独立承担全部坠落荷载。

第二十六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升降动力设备应满足附着升降脚手架使用工作性能的要求,升降吊点超过两点时,不能使用手拉葫芦。升降动力控制台应具备相应的功能,并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规程。

第二十七条 同步及荷载控制系统应通过控制各提升设备间的升降差和控制各提升设备的荷载来控制各提升设备的同步性,且应具备超载报警停机、欠载报警等功能。

第二十八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架体外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800目/100cm2)围挡;密目安全网必须可靠固定在架体上;

2. 架体底层的脚手板必须铺设严密,且应用平网及密目安全网兜底。应设置架体升降时底层脚手板可折起的翻板构造,保持架体底层脚手板与建筑物表面在升降和正常使用中的间隙,防止物料坠落;

3. 在每一作业层架体外侧必须设置上、下两道防护栏杆(上杆高度1.2m,下杆高度0.6m)和挡脚板(高度180mm);

4.单片式和中间断开的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在使用工况下,其断开处必须封闭并加设栏杆;在升降工况下,架体开口处必须有可靠的防止人员及物料坠落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升降过程中,必须确保升降平稳。

第四章 加工制作

第三十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构配件的制作, 必须具有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检验规则;制作单位应有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第三十一条 制作构配件的原、辅材料的材质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规定对其进行验证和检验。

第三十二条 加工构配件的工装、设备及工具应满足构配件制作精度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工装应有设计图纸。

第三十三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构配件的加工工艺, 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应规定,所用的螺栓连接件,严禁采用钣牙套丝或螺纹锥攻丝。

第三十四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构配件应按照工艺要求及检验规则进行检验。对附着支承结构、防倾防坠装置等关键部件的加工件要有可追溯性标识, 加工件必须进行100%检验。构配件出厂时,应提供出厂合格证。

第五章 安装、使用和拆卸

第三十五条 使用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要求编制“附着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本规定有关要求办理使用手续,备齐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项培训。

第三十七条 组装前,应根据专项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配备合格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并对有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八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所用各种材料、工具和设备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材质单等质量文件。使用前应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严禁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在每次升降以及拆卸前应根据专项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十条 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控制中心应设专人负责操作,禁止其他人员操作。

第四十一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在首层组装前应设置安装平台,安装平台应有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的防护设施,安装平台的水平精度和承载能力应满足架体安装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水平梁架及竖向主框架在两相邻附着支承结构处的高差应不大于20mm;

2.竖向主框架和防倾导向装置的垂直偏差应不大于5‰和60mm;

3.预留穿墙螺栓孔和预埋件应垂直于工程结构外表面,其中心误差应小于15mm。

第四十三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组装完毕,必须进行以下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升降操作:

1.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附着支承对其附加荷载的要求;

2.全部附着支承点的安装符合设计规定,严禁少装附着固定连接螺栓和使用不合格螺栓;

3.各项安全保险装置全部检验合格;

4.电源、电缆及控制柜等的设置符合用电安全的有关规定;

5.升降动力设备工作正常;

6.同步及荷载控制系统的设置和试运效果符合设计要求;

7.架体结构中采用普通脚手架杆件搭设的部分,其搭设质量达到要求;

8.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备并符合设计要求;

9.各岗位施工人员已落实;

10. 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区域应有防雷措施;

11.附着升降脚手架应设置必要的消防及照明设施;

12.同时使用的升降动力设备、同步与荷载控制系统及防坠装置等专项设备,应分别采用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13.动力设备、控制设备、防坠装置等应有防雨、防砸、防尘等措施;

14.其它需要检查的项目。

第四十四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升降操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升降作业的程序规定和技术要求;

2.严格控制并确保架体上的荷载符合设计规定;

3.所有妨碍架体升降的障碍物必须拆除;

4、所有升降作业要求解除的约束必须拆开;

5.严禁操作人员停留在架体上,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上人的,必须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由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后方可实施;

6.应设置安全警戒线,正在升降的脚手架下部严禁有人进入,并设专人负责监护;

7.严格按设计规定控制各提升点的同步性,相邻提升点间的高差不得大于30mm,整体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mm;

8.升降过程中应实行统一指挥、规范指令。升、降指令只能由总指挥一人下达,但当有异常情况出现时,任何人均可立即发出停止指令;

9.采用环链葫芦作升降动力的,应严密监视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可能出现的翻链、绞链和其它影响正常运行的故障;

10.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到位后,必须及时按使用状况要求进行附着固定。在没有完成架体固定工作前,施工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下班。未办交付使用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到位架体固定后,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前,必须通过以下检查项目:

1.附着支承和架体已按使用状况下的设计要求固定完毕;所有螺栓连接处已拧紧;各承力件预紧程度应一致;

2.碗扣和扣件接头无松动;

3.所有安全防护已齐备;

4.其它必要的检查项目。

第四十六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必须遵守其设计性能指标,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严禁超载,严禁放置影响局部杆件安全的集中荷载,并应及时清理架体、设备及其它构配件上的建筑垃圾和杂物。

第四十七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进行下列作业:

1.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索);

3.在架体上推车;

4.任意拆除结构件或松动连结件;

5.拆除或移动架体上的安全防护设施;

6.起吊物料碰撞或扯动架体;

7.利用架体支顶模板;

8.使用中的物料平台与架体仍连接在一起;

9.其它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第四十八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不合格部位应立即改正。

第四十九条 当附着升降脚手架预计停用超过一个月时,停用前采取加固措施。

第五十条 当附着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六级以上大风后复工时,必须按第四十四条的要求进行检查。

第五十一条 螺栓连接件、升降动力设备、防倾装置、防坠装置、电控设备等应至少每月维护保养一次。

第五十二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拆卸工作必须按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拆除工作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除时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与物料坠落的措施,严禁抛扔物料。

第五十三条 拆下的材料及设备要及时进行全面检修保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予以报废:

1.焊接件严重变形且无法修复或严重锈蚀;

2.导轨、附着支承结构件、水平梁架杆部件、竖向主框架等构件出现严重弯曲;

3.螺栓连接件变形、磨损、锈蚀严重或螺栓损坏;

4.弹簧件变形、失效;

5.钢丝绳扭曲、打结、断股,磨损断丝严重达到报废规定;

6.其它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遇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升降和拆卸作业。并应预先对架体采取加固措施。夜间禁止进行升降作业。

第六章 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设部对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的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施工;对附着升降脚手架实行认证制度,即所使用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

第五十六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新研制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应符合本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并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试用手续,经审查合格后,只可批在一个工程上试用,试用期间必须随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试用成功后,再按照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取得认证资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五十八条 对已获得附着升降脚手架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实行年检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注销资质证书:

1.使用与其资质证书所载明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名称和型号不一致者;

2.有出借,出租资质证书、转包行为者;

3.严重违反本规定,多次整改仍不合格者;

4.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或事故累计死亡达3人以上者;

第五十九条 异地使用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使用的附着升降脚手架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解决措施。

附着升降脚手架组装完毕,总承包单位必须根据本规定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升降作业。分包单位对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六十一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组织抢救工作,并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抢救人员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拍照或录相。

第六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负责解释。

附录一:

名词、术语

1.附着升降脚手架

仅需搭设一定高度并附着于工程结构上,依靠自身的升降设备和装置,可随工程结构施工逐层爬升,具有防倾覆、防坠落装置,并能实现下降作业的外脚手架。

2.附着支承结构

直接与工程结构连接,承受并传递脚手架荷载的支承结构。

3.单片式附着升降脚手架

仅有两个提升装置并独自升降的附着升降脚手架。

4.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

有三个以上提升装置的连跨升降的附着升降脚手架。

5.架体结构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组成结构,一般由架体竖向主框架,架体水平梁架和架体构架等三部分组成。

6.架体竖向主框架

用于构造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垂直于建筑物外立面,并与附着支承结构连接,主要承受和传递竖向和水平荷载的竖向框架。

7.架体水平梁架

用于构造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主要承受架体竖向荷载,并将竖向荷载传递至竖向主框架和附着支承结构的水平结构。

8.架体构造

彩用钢管杆件搭设的与竖向主框架和水平梁架连接的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结构部分。

9.架体高度

架体最底层杆件轴线至架体最上层横杆(护栏)轴线间的距离。

10.架体宽度

架体内、外排立杆轴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11.架体支承跨度

两相邻竖向主框架中心轴线之间的距离。

12.悬臂高度

架体的附着支承结构中最高一个支承点以上的架体高度。

13.悬挑长度

架体竖向主框架中心轴线至边跨架体端部立面之间的水平距离。

14.防倾覆装置

防止架体在升降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倾覆的装置。

15.防坠落装置

架体在升降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坠落时的制动装置。

16.升降机构

控制架体升降运行的机构。

17.荷载控制系统

能够反映、控制升降动力荷载的装置系统。

参考资料:http://www.realestate.gov.cn/manage/uploadfile/Files/0003/1430/20002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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