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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包方质量管控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19 09:03:08

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求

二、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质量控制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由此可知,工程质量不仅应当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设计文件等要求,还应当满足合同要求。因此,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发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从合同上控制工程质量。

排查挂靠经营等借用资质行为

工程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在挂靠经营过程中,往往是没有施工资质或低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借用高等级施工单位的资质。既然实际施工人是不具有施工资质或低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则他们在施工质量控制方面发生质量风险的概率往往更高,比如方法因素风险、人为因素风险、机械设备风险等。因此,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首先应进行挂靠经营等借用资质行为的排查,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

委托专业监理机构进行质量把控

由于建设工程的专业性极强,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无法驾驭工程的生产建设,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专业知识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做到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使用、不予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不得付款,切实防范工程质量风险。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工程质量管控需要工程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建立起约束工程各参与主体的质量责任体系尤为重要。

1

首先,建设单位应做到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就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施公开招投标等。

2

其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同时,设计单位应就其设计图纸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便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

3

再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其施工质量负责,履行工程保修责任。

同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尽职尽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地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未经验收不得同意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

❷ 施工分包质量管理办法

1、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图纸会审
分包合同或协议书签订后,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将分包工程的施工图纸发放给分包单位,并组织分包单位参加业主(总包方)或监理方组织的施工图会审会议。
2、对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图纸会审后,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应对分包单位编制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3、分包工程开工后,项目经理部应督促其进行技术交底,并通过质量安全检查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 对材料、半成品、施工设备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 对施工工序质量的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质检人员应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工序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发出质量问题通知单令其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力仍有质量隐患的,应予以清退。
(3) 对现场施工人员的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应对分包工程的现场施工人员资格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核实,特别是对要求持证上岗的人员。
(4) 分包工程质量由分包单位对项目经理部负责,项目经理部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问题对业主(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4、分包工程结算时,应预留工程保修金,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施工原因引起)由分包单位承担。保修期满,预留保修金或余额全部退回(不计利息)。

❸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一、质量管理机构责任制
⑴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规范、规程、验证标准和规章制度
⑵负责公司的质量管理,检查公司质量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参加上级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和核验工作。负责组织优质工程的申报工作。
⑶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质量目标,审批项目质量计划,对项目质量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指导项目部质检员的工作。
⑷编制年度创优计划,对项目部在质量过程控制中采用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审定,
⑸对在施工程进行巡查、监控
⑹参加项目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监督、核查项目部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⑺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对未通过预验收的工程,项目部不准进行竣工验收
⑻负责工程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工作,掌握工程质量动态。编制汇总质量报表、质量分析,并上报公司总工、总经理及技术质量部
⑼及时上报发生的质量事故,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对事故的处理效果进行验收检查。
二、项目经理质量管理责任制
⑴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⑵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方针政策和上级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贯彻落实企业制订的工程质量责任制,负责对项目全体员工进行质量意识的教育
⑶确定在施工程的质量方针目标,定期组织质量大检查,掌握工程质量状况
⑷负责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奖惩办法,定期召开质量工作会议,制定创优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和奖励措施,组织签订落实各级创优工程考核
⑸对不合格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⑹组织、管理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竣工交验工作
三、主任工程师(质量总监)质量管理责任制
⑴组织编制项目的质量计划,报上级质量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⑵定期组织质量人员验证质量计划的实施效果,当项目质量控制中存在问题或隐患时,应提出解决措施
⑶参加图纸会审
⑷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应向承担施工的负责人或分包人进行书面交底,质量交底资料应办理签字手续并归档保存 ⑸施工过程中,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设计变更在执行前及时向施工人员进行书面交底
⑹监督有关人员做好施工过程的质量自检、专检和交接检,保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⑺负责各种原材料、设备进场的质量验收,严把材料、设备质量关
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执行产品的监视和测量工作程序,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全面验证
⑼对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报告提及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具体执行《程序文件》中不合格品的控制工作程序
⑽组织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将验证情况上报上级质量部门
⑾组织项目部质量、材料、试验等有关人员编制汇总项目质量情况月报及质量分析
四、生产副经理质量责任制
⑴协助项目经理制订项目、管理的总方针、总目标
⑵定期检查方针、目标的执行情况,确保总目标的实现
⑶负责项目全面质量管理教育,帮助项目建立和指导QC小组活动和整理成果资料,表彰全面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有成效的优秀QC小组。在项目上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⑷严格按质量要求组织施工
⑸协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项目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监督落实项目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⑹组织工长,班组长进行工序自检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对每道工序的质量负责
⑺对项目不合格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对违章作业拒不改正的人,有教育处理的责任
⑻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预检、交工验收
⑼负责物资进场验收,工程分包工作
五、质量员质量管理责任制
⑴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制定的各类技术规程、规范、工艺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各种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⑵对进场的原材料、半成品进行检查,杜绝不合格原材料、半产品的使用
⑶负责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对重要部位、隐蔽部位进行检查和施工班组间交接检查
⑷加强工程质量业务管理,建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台帐
⑸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及时上报
⑹负责对本工程项目内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和评定,对工程进行预隐检查,办理主体结构的完工和签订手续
⑺参加上级质量部门对本项目的质量检查和现场会,并负责介绍情况和提供所需的各项质量资料
⑻及时上报年、季、月工程质量统计报表和工程质量小结。

❹ 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1、 目的
制订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以确保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得到控制,并最终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以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方的要求。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策划、施工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质量和服务的控制。
3、 职责
3.1项目经理部是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3.2其他部门配合项目经理部做好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
4、工作程序
4.1策划
4.1.1组织准备
总经理确定每个项目的项目经理,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配备相应的人员,以满足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需要。
4.1.2技术交底
项目经理部应按规定接收设计文件,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与项目施工有关的人员应通过学习设计文件,参加图纸会审(工程参建单位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熟悉和了解工程特点、设计意图,掌握相关的工程技术和质量要求,并从施工的角度提出设计修改和优化意见。
4.1.3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策划
对于确定的建筑装饰装修合同,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技术、质量、预算、采购等人员),依据项目招投标策划情况,合同要求及技术交底情况,对该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进行策划,形成项目策划书,包括:
(1) 项目质量目标和要求:质量目标包括单项单位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目标,可包含检验批优良率、合格率的目标。
(2) 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人员及岗位职能分配、图表或说明内容。
(3) 施工管理依据的文件清单和文本,包括国家法律、地方法规的要求。
(4) 劳动力配置计划、临时设施和施工机具配置计划、主要工程物资采购计划、分包计划、施工方案编制计划,施工详图出图计划等资源的需求和配置方案。
(5) 施工场地、道路、水电、消防、临时设施规划,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6) 质量关键点及其控制措施,关键工序施工方案,特殊过程管理方案。本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含隐蔽工程,按制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标准》执行。
(7) 进度计划及控制措施。
(8) 检验试验计划(各工序、施工阶段需要进行的检验试验的指标与检测方法),质量检查和验收流程(包含预检、隐检、交接检的时间、频次、验收标准和方法)。
(9) 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包括预案、应急方案、事故报警、抢救险情等)。
(10) 对违规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流程(包括不合格品及质量事故的评审、处置和改进)。
(11) 应收集的信息及其传递流程(包括应收集的信息内容、收集者、收集方法以及沟通和传递的方法)。
(12) 与工程建设有关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分包方、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相关部门等)的沟通方式。
(13) 施工管理应形成的记录清单、记录表式和保存要求。
(14) 质量管理和技术措施。
(15)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其它要求。
4.1.4项目策划书须得到发包方或监理方的认可。则相应项目质量计划、施工方案等报审表应经发包方或监理方审批。
4.1.5项目策划书的动态管理
当项目的施工要求发生变化时,项目经理部对项目策划书进行评审,并适当地进行调整,对调整情况再次向企业相关部门领导以及发包方、监理方报批。项目经理部按新的文件要求组织施工。公司工程技术部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2施工设计
本公司建筑装饰装修,无设计资质,由项目经理部按分包管理要求,进行委托设计,选择合适的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出图时间进行控制,工程技术部队设计过程进行跟踪,对设计输出进行评审和确认。
4.3施工准备
4.3.1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项目策划书要求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内容如下:
(1)办理开工手续。
(2)项目工程的划分与编号,以便控制、检查、评定和监督。
(3)技术准备,包括施工交底等(4.3.3)。
(4)现场准备,包括:工程定位和标高的基准控制,施工平面布置。
(5)材料准备,包括:工程材料设备选型、采购或租赁,进场安装验收。
(6)施工机械设备准备,包括:办理、采购材料设备并组织进场,选择分包并组织进场,搭建临时设施。
4.3.2项目经理部按规定向监理方或发包方进行报审、报验。公司项目经理确认工程项目施工已经具备开工条件后向监理方、发包方提出开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4.3.3施工交底
项目经理组织工程技术部,向参与施工和质量检查的人员(包括发包方的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交底以书面方式进行并辅以口头说明,其目的是使施工人员和质检人员对工程特点、技术质量要求、施工方法与措施方面有全面系统了解,以便于科学的组织施工,避免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交底内容:
(1) 施工范围、工程量、工作量和施工进度要求。
(2) 施工图纸的解说
(3) 施工方案措施。
(4) 操作工艺和保证质量安全的措施。
(5) 工艺质量标准和评定方法。
(6) 技术检验和检查验收要求。
(7) 技术记录内容和要求。
(8) 其它施工注意事项。
交底应形成记录,记录的形式按项目所在地技术资料的管理规定执行。
4.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4.4.1项目经理部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控制。包括:
(1)正确使用施工图纸、设计文件,验收标准及适用的施工工艺标准、作业指导书。适用时,对施工过程实施样板引路;
(2)调配符合规定的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按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策划规定,配备适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机具、检测设备;
(4)施工过程监控
项目经理部应按图纸规范和方案等要求组织施工,按检验试验计划及时进行检查、监测。对施工过程的检查、监测包括:对工序的内部检查、技术复核,施工过程参数的监测和必要的统计分析活动;
(5)根据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对施工作业环境进行控制;
(6)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工程技术部对此进行指导,项目经理部对此进行监控;
(7)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项目经理对施工队、分包方、分供方的施工进度、工作进度进行管理控制,确保满足施工进度计划,并保证施工质量;
(8)采取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
项目经理制订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确保相应责任人,通过施工作业时的相互监督、巡回检查等方法,确保施工全过程做到防盗、防火、消防及物资的维护;
(9) 对不稳定和能力不足的施工过程、突发事件实施监控;
(10) 对分包方的施工过程实施监控,详见分包管理制度要求。
4.4.2施工过程的确认
主要针对隐蔽工程的事先确认,包括:
(1) 对工艺标准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并对操作人员上岗资格进行鉴定;
(2) 对施工机具进行认可;
(3) 定期或在人员、材料、工艺参数、设备发生变化时,重新进行确认。
4.4.3公司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过程及进度标识,确保施工过程具有可追溯性。可采用以下措施:
(1)记录人员做好过程记录,包括施工日志、检验和试验报告等表明施工过程状态;
(2)施工现场标识:根据施工过程特点建立标识,根据施工进度变化调整标识,根据施工变化突发情况改变标识,施工完工后撤销标识。标识的管理需与施工进度相匹配,与施工需求相适宜。通过记录可对施工过程进行追溯性。
4.4.4施工过程信息沟通
项目经理部负责做好与工程建设有关方:顾客、监理、设计、分包方等的信息沟通工作,包括:
(1) 工程信息(包括与工程有关的要求);
(2) 合同的处理,包括对其的修改;
(3) 建设方问询的处理、建设方反馈、包括投诉。
4.4.5项目经理组织建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记录,包括:
(1)施工日记和专项施工记录;
(2)交底记录;
(3)上岗培训记录和岗位资格证明;
(4)施工机具和检验、测量及试验设备的管理记录;
(5)图纸的接收和发放、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
(6)监督检查和整改、复查记录;
(7)质量管理相关文件;
(8)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结果中规定的其他记录。
施工记录应符合记录管理制度的记录控制要求,并在工程竣工交付后由项目经理负责移交给公司档案室存档。
4.5服务
4.5.1工程移交和移交期间的防护
工程移交和移交期间,由项目经理制订成品保护措施,确定相关责任人,通过施工作业时的相互监督、巡回检查等方法,确保工程防盗、防火、消防及各物资、设施的维护。
4.5.2服务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实施
公司管理组织制订服务管理制度,由项目经理部按服务管理制度要求,做好用户服务工作,包括:
(1) 保修;
(2) 非保修范围内的维修;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
4.5.3项目经理部按服务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处理各项目阶段的服务需要信息,包括:收集信息、作出响应、有效实施服务措施、及时测量服务效果,进一步改进服务。
4.5.4项目经理部根据上述4.5.3服务信息收集及处理情况,用于质量分析和改进。
5相关文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策划书》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QY/QP-10-2011《分包管理制度》
QY/QP-04-2011《记录管理制度》
QY/QP-12-2011《服务管理制度》
6记录
QR10.1.1施工日志
QR10.1.2隐蔽工程确认记录

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 )。

B
答案解析:
[解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回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答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❻ 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3、质量与安全控制

建筑施工企业对于项目质量与施工安全的控制,是整个施工阶段的主要和重点风险管控内容。为实现质量与安全控制目标,施工企业应重视以下两方面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内容。

工程质量控制

做好施工准备的控制

施工项目部及时索取工程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对设计图纸的学习和审核,领会设计意图,掌握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形成会审记录;编制能指导现场施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主要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计划,分解和确定各阶段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确认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检查验收内容、标准。

严格工程材料的采购使用

各类工程材料是工程建设的物质条件,材料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采购和使用的工程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规定。要严格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进入现场的工程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并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需复试检测的建材必须经复试合格才能使用;使用进口的工程材料必须符合我国相应的质量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同时,还应注意设计、施工过程对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的合理选用,不能混用。

及时修正工程质量问题

对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后者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相关措施;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产品,应制定防止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有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

安全生产控制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与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按照“分项保分部、分部保单位工程”的原则,制定每一个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安全目标,将相关质量、安全责任到人,明确质量、安全管理的监控重点。

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应保障措施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包括: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单独设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与安全防护服装;设立专人监察施工人员防护用具佩戴、使用;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具、机械设备等。

❼ 我国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我国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A. 建筑工程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B.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C.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D.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E.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❽ 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章 工程部管理细则及职责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保持平整,施工道路畅通,危险地点应设有明显标志,夜间设红灯。
2、施工现场必须悬挂安全标志牌和警告标志,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二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禁止穿高跟鞋、托鞋及易滑的鞋进入现场,严禁酒后工作。
3、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能上下抛掷料具,架上作业人员禁止打闹。严禁各种施工作业人员登窗作业。
4、对挖深沟槽工作,应按规定的放坡系数放坡,严防片帮、坍塌事故。
5、对建设工程所留的洞口、梯口、漏斗等应设帮围栏或做临时封闭,防止掉人。
6、现场电线架设,高不低于3•5米,临时电线也必须由工长指派电气专业人员安装。电表箱、闸处要有门上锁,有专人负责,有电金属机具要有接地,接零装置。
7、运输机械必须有安全限位器,制动装置,严禁职工乘坐运输吊盘。
8、各种机械设备、机具不得带病运行,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保险装置,非专业人员禁止操作。
9、分包作业的联合体不得招用童工、年老体弱和患有各种疾病的作业人员。
10、对于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蛮干的施工作业人员,应令其停工整改,必要时采取一定的经济处罚。
11、分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负责认真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遵守公司项目部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向项目部报告工伤事故并参与调查,处理善后事宜。

卫生管理制度
一、卫生管理的范围为工程部办公室。
二、卫生清理的标准是: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档案柜内各类书籍资 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柜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废弃 纸张、物品摆放整齐、图纸摆放整齐;桌椅摆放端正;复印机、打印机 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
三、卫生清理实行轮流值日制度,由部门负责人统一安排,全体员工监督执行。每天的卫生达标情况由档案员统一记录。
四、为保持好办公室卫生,每位员工应加强自律:档案、文件查阅后及时 归位;图纸翻阅完后及时整理;废弃纸张统一摆放,定位。

施工成本管理制度
工程成本核算是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一个及其重要环节,为了搞好工程成本核算,必须从管理要求出发,贯彻“算管结合,算为管用”的原则。加强成本管理,降低费用开支,及时反馈,指导施工,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1、通过工程成本核算,将各项施工费用按照它的用途和一定程序,直接计入或分配计入各项工程,正确算出各项工程的实际成本,将它与预算成本进行比较,及时反馈到各相关部门,实现全过程控制。
2、及时准确的计结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从而反映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检查各项费用耗用情况和执行情况,挖掘降低工程成本的潜力,节约活劳动和物化劳动。
3、各部门协助财务部落实成本控制的实施,为修订预算定额,施工定额提供依据。
4、及时准确记录现场施工内容的数量(厚度、高度、宽度等)情况,及时发现现场实际施工与图纸的差异,依据图纸在施工规范的范围内指导施工队节约成本。
5、及时准确记录工程进度,掌握施工情况,随时指出现场施工内容。
6、 及时登记出、入库票。及时分析材料耗用。及时控制,工程完工后3天内做出分项分析、分包分析、栋号分析。
7、在完成分析、反馈过程后,召开会议把分析结果公开化,从而指导、督促施工队节约成本。
8、工程竣工,相关资料齐全,5天内核算出实际成本。
9、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预算部门对单位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材料、人工费做好成本预测预控工作。

岗位职责制度
项目经理工作职责
1、 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2、全面履行、实施公司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
3、参与签订或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签订分包合同。
4、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工作,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5、协助公司机关组织做好工程索赔工作,办理工程结算,确保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
6、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种报表,自觉接受各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7、负责综合管理体系的实施。
8、负责根据施工状况(计划完成情况与进度部位)调配劳动力。
9、参加甲方或监理公司组织召开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的工作会。
10、负责编制各分包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劳务款、设备物资款及材料款的台帐与款项的拨付。
11、对所管的项目施工现场、环境、安全和一切安全防护设施的完整、齐全、有效、符合要求负责任。
12、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必须把安全工作同时贯穿到具体环节、班组中去。对查出的问题责成队、班组限期整改。
13、及时按工程进度报送材料订购单,配合材料采购。

预算员工作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抓好生产施工全过程的经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工程造价的政策规定,加强业务学习。
2、负责建立健全项目部经营管理措施与相关台帐。
3、负责签定与施工项目有关的经济合同、施工合同及材料设备供应合同。协助材料设备部做好材料加工定做,对进场材料数量、质量把关。
4、负责同甲方办理因设计变更发生费用款项的确认手续。负责编制工程概预算、洽商变更及工程结算和工程索赔资料的收集、汇总。
5、负责向因甲方原因给施工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费用索赔数。
6、负责施工成本、人工成本控制与使用,制定措施降低成本。
7、审核分包单位施工队伍的资质,严格控制不具备专业素质的外包人员施工。
8、运用质量否决权,对不合格的项目及时进行处理,做到勤检查、勤督促、勤教育,加强作业层的控制力度,防止质量隐患的发生。

施工员工作职责
1、学习掌握施工图和相关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把图纸问题解决在施工之前
2、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项目其他管理措施的讨论,按各自承担的专业范围,认真贯彻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项目其他管理措施。
3、熟悉施工图纸,掌握施工工艺,抓好工艺搭接,根据施工生产计划安排,按《项目质量计划》规定的活动顺序,向作业班组或包工队下达施工任务,进行书面技术交底、质量交底和安全交底,必要时进行操作交底。
4、随时检查班组(含包工队)施工的工序质量,对关键工序、特殊过程要以专项作业指导书进行详细交底,必要时对作业指导书进行补充,并亲自监控把关,作好施工记录。
5、严格按照质量标准施工,及时验收工序质量,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时,责令班组或包工队返修或返工,直至合格。出现不合格工序时,按质量部门和上级规定的纠正方案认真执行,并请求复验。
6、认真填写质量记录,连同施工日志和有关技术资料,经质检部门检查签认的质量记录,为工序质量等级的唯一性标识,必须完整保存,按规定时间及时整理,交资料员归档。
7、管理施工中的各种标识。
8、及时按工程进度报送材料订购单,配合材料采购。
9、组织和参加主体结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和签署。
10、负责编制施工技交底(包括施工、质量、安全施工方法,要求合符安全质量标准),并 在每一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贯彻落实。
11、及时认真地做好所属工程施工技术记录、资料的记载、签署、收集、整理、归档。
12、具体地解决、处理图纸和施工中的难题,消除质量通病,确保工程安全生产无事故。
13、要对施工现场机械的安全运行负责。施工现场的机械要定期进行保养、维修。机械管理人员每月要检查机械的运行状况,每周要对机械的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普查,发现故障要及时进行排除。并监督检查各类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情况,确保施工现场的机械技术状况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施工生产的安全使用。
14、监督检查机械操作人员的作业情况,做好机械使用的安全交底,并留有记录。严格要求机械操作手切实遵守操作规程,发现违章作业应立即纠正。对新的操作手要进行指导帮助并定期进行考核,严禁无上岗证人员单独作业,杜绝非操作人员操作机械,严防事故发生。
15、对租赁的机械设备要进行有效地管理。要对所租赁的机械设备认真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所租赁的机械设备的完好和安全可靠,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16、施工过程督促检查作业班组(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

材料采购员工作职责
1、具有较强的市场,懂得行业特点,善于对外经营,了解材料性能,务实精明。
2、根据施工任务安排,会同有关人员编制月、季、年度工程材料采购计划,报领导审批后确定材料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3、熟悉材料品种、规格、性能及用途,掌握材料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根据工程需要和采购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采购任务。
4、坚持勤俭办企业,精打细算,工程材料的采购必须做到优质、价廉、近距、便运,尽量降低材料成本,及时办理托运,验收和财务结报手续。
5、采购工作必须按《采购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一是供方应为合格的供应商并经通过评审、领导确认的供货单位,预防上当受骗;二是所采购物资必须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6、深入现场掌握材料、设备、构配件用量和库存情况,负责催货,严格把好材料、构配件质量关,确保符合质量要求。
7、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督促有关人员管好、用好现场施工工程材料,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清。
8、定期组织材料清库盘点,发现变质、变形、过期等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组织整理及处理。
9、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材料保管员工作职责
1、建立进出库材料台帐,认真办理进出库材料各种手续,确认无误后及时登记。
2、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合理地存放各类材料及构配件。
3、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有事请假。
4、每日上、下班前,要检查库房、库区、场区周围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存在,门窗是否完好,如有异常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安全员反映。
5、收料时必须严格执行“三验制”,即验数量、验质量、验规格型号。
6、做好每季度库存物资的盘点,做好帐、册、单据等的日清月结,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7、熟练掌握使用防火防盗设施和器材,保持本仓库区内的消防设备、器具的完整、清洁,做好仓库内设施器材的保护,无丢失、无损坏、不得挪作他用,保证随时可以使用到位。对危险品物资要专放,对易燃易爆物品要采取隔离措施,单独存放。消灭不安全的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8、仓库内严禁明火及吸烟,禁止携入火种。对入库人员有进行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的义务。
9、工作时间不得将钥匙乱扔乱放;人离库时应立即锁门,不得擅离职守。
10、领料人员和其它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库房,如需领料人员进库搬运的物资,要在库内点交清楚,不得在搬运中点交,以防出现差错和丢失。
11、任何人不得随意将私人物品存入库内。
12、发料时,必须核对限额数量,严格按照预算员编制的限额领料单发料,做到品种、型号、数量无差错,发料时手续完备齐全,保存完好。

警卫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施工现场门前三包责任制。
2、严格履行警卫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3、熟悉消防器材的性能与使用方法,熟悉消防法规、治安管理条例。
4、熟知施工现场暂舍消防设备、消火栓的位置, 会报火警、匪警。
5、严格执行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治安、消防规章与措施,定期向安保部门汇报及反映工作中的情况与问题。
6、负责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煤气中毒、防施工人员持械聚众斗欧事故发生。
7、发现火险、治安隐患,立即汇报,并采取可行防范措施,防止和制止事故的发生。
8、对进场行为可疑人员,主动上前询问,落实来访登记制度。
9、严格执行持物出门条检查制度,防止国家及个人财产丢失。

施工班(组)长工作职责
1、施工班(组)长是具体施工操作的组织者,是把设计意图的技术措施要求变成现实的直接指挥者,对本班(组)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2、认真执行上级各项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措施的要求,严格按图纸施工,切实保证本工序的施工质量。
3、发现投入施工的材料有异,必须向上级反映。拒绝使用质量不合格的材料,避免因材料问题造成质量事故的发生。
4、对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以利事故的分析和处理,隐瞒或谎报,均应追究班(组)长的责任。

操作者工作职责
1、施工(生产)的操作者是直接将设计意图付诸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对工程质量起决定作用的责任者。因此说,操作者应对工程质量负直接操作责任。
2、坚持按技术操作规程、技术交底及图纸要求施工。凡因违反上述要求,造成质量事故的,均应负直接操作责任。
3、对本岗位、本工序操作负责,做到三不,即:不合格的材料、配件不使用;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不承接;本道工序质量不合格不交出(交工)。
4、虚心接受质量检查员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出现质量问题,主动提供真实情况,不隐瞒、不谎报,否则追究操作者的责任。

❾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❿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与此同时,施工企业应关注评优门槛的地域性及奖项性差异。如不同地区对于参评工程有着不同的规模要求,上海市要求公共建筑面积需达到10000平方米,北京市则要求公共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鲁班奖还要求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的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达到行业领先水平,以及住宅工程的入住率达到40%以上。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掌握着公司生存、发展的命脉,事关其形象、口碑和声誉;建设优质工程还将为其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施工企业应完善质量管理体制,将创优目标和职责落实到所有项目参与者身上,并将质量管理和创优管理贯穿至整个施工过程中,从而为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提供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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