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鋼管檢驗報告有效期幾年
法律分析:一般檢驗報告有效期應該是一年(上面應有明確標註:送樣日期、檢驗日期、及有效期);型式檢驗報告應該是3年(上面同樣會標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鋼管生產技術標准》 第十四條 鋼管生產企業應當具備完善的鋼管生產、試驗與檢測條件 。生產、試驗、檢測設備的精度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❷ 特種設備至少多久檢查一次
法律分析:特種設備至少每月都檢查一次。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❸ 特種設備每幾年檢測一次
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
法律依據:
《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第五條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其中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每2年1次。(二)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旋臂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每2年1次,其中吊運熔融金屬和熾熱金屬的起重機每年1次。
❹ 特種設備多久進行一次自檢
每年至少檢驗一次,進行全面檢驗的年度可不進行年度檢驗。全面檢驗:新建管道一般於投用後3年內進行首次全面檢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
❺ 特種設備多少時間檢查一次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法律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❻ 特種設備檢查多久一次
法律分析:特種設備檢驗周期:如鍋爐類:外部檢驗一般需要每年一次,內部檢驗需要一般每兩年一次,水壓試驗需要一般每六年一次。如起重機械: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機械式停車等設備每兩年一次,其中吊運熔融金屬和熾熱金屬的起重機每年一次。如電梯,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
法律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❼ 特種設備應每幾年檢測一次
法律分析:特種設備至少每年都檢查一次。特種設備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和設施的總稱。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維修、改造,必須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實施,並依法取得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相關業務。不同設備的檢查周期是不一樣的,一般來說至少是每年檢查一次,氣瓶等設備2年檢查一次。特種設備必須定期檢驗,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處2萬元以下罰款。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壓力容器盛裝危化品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
❽ 特種設備自檢多久一次
法律分析:特種設備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和設施的總稱。化工界中,納入我國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有3種:承壓類設備,即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
1. 鍋爐
外部檢驗:每年檢驗一次。
內部檢驗:每2年檢驗一次。
超水壓試驗:每6年檢驗一次。
2. 壓力容器
汽車罐車、鐵路罐車、罐式集裝箱。
年度檢驗: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全面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級、2級的,汽車罐車每5年至少檢驗一次,鐵路罐車每4年至少檢驗一次,罐式集裝箱每5年至少檢驗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汽車罐車每3年至少檢驗一次,鐵路罐車每2年至少檢驗一次,罐式集裝箱每2.5年至少檢驗一次。
耐壓試驗:每6年檢驗一次。
3. 氣瓶
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
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
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5年檢驗一次。
液化石油氣鋼瓶,按國家標准進行檢驗。在用的YSP-15型、YSP-10型、YSP-5.0型、 YSP-2.0型、 YSP-0.5型鋼瓶,自製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的檢驗周期均為4年,第四次的檢驗周期為3年;YSP-50型鋼瓶,每3年檢驗一次。
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5年檢驗一次。
4. 壓力管道
長輸管道
年度檢驗:每年至少檢驗一次,進行全面檢驗的年度可不進行年度檢驗。
全面檢驗:新建管道一般於投用後3年內進行首次全面檢驗。
公用管道
年度檢驗:每年至少檢驗一次,進行全面檢驗的年度可不進行年度檢驗。
全面檢驗:GB1-級次高壓燃氣管道全面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8年,GB1-級次高壓燃氣管道、中壓燃氣管道、GB2級管道全面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12年,以PE管或鑄鐵為管道材料的管道全面檢驗周期不超過15年。
工業管道
全面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級和2級的,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6年;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應判廢。
GC1、GC2級壓力管道的全面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6年;按照基於風險檢驗(RBI)的結果確定的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9年;GC3級管道的全面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9年。
5. 安全閥
固定式壓力容器用安全閥
安全閥一般每年至少校驗一次。對於彈簧直接截荷式安全閥,在滿足相應的條件後,校驗周期可延長為3年或5年。
工業管道用安全閥
每年至少校驗一次,特殊情況按相應的技術規范規定執行。
對於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在滿足相應的條件後,校驗周期最多可以延長為3年。
鍋爐用安全閥
鍋爐用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安全閥的校驗一般在鍋爐運行狀態下進行。
6. 壓力表
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7. 爆破片
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法律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