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什麼
你好:\x0d\x0a不知道你是否用過支付寶?財付通?或者有聽說過,這就是第三方支付平台\x0d\x0a\x0d\x0a簡單的話,你如果要付款給對方的銀行賬戶,但你又覺得不安全,不想馬上直接到帳給對方,所以你用支付寶,你把錢先支付到支付寶上,這時,對方知道你已經付了款,但對方這時是收不到款的,他就可以發貨(如果你是買東西的話),等你收到貨後,你覺得貨沒問題了,再操作一次,把支付寶的款確認付款到對方的支付寶上,這個平台就是第三方平台。\x0d\x0a\x0d\x0a希望對你有幫助。
B. 第三方網路支付平台有哪些法律風險
第三方網路支付平台有的法律風險是:1.主體資格和經營范圍的風險;2.資金安全的風險,資金包括兩類,第一類結算,第二類虛擬帳戶的資金;3.期權安全的風險;4.洗錢的風險;5.反套現的風險;6.連帶責任的風險。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 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特別許可的除外。
C. 互聯網金融對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哪些監管措施
1.國內第三方支付的有關監管政策
從國務院107號文、央行5號文,到央行暫停二維碼支付及虛擬信用卡、79號文暫停新增銀行卡收單業務,再到近日央行和銀監會聯合下發的10號文,在中國第三方支付十多年的發展歷程中,第三方支付首次被如此逐漸加碼的監管,下面將重新梳理監管部門的各種文件和監管措施,以便理解監管措施、理清框架和順序。
2014年1月13日,國辦107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金融機構跨市場理財業務和第三方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協調。明確了第三方支付的監管主體和職責。
3月13日,央行支付結算司發出《關於暫停支付寶公司線下條碼(二維碼)支付業務意見的函》。
3月14日,原本還處於內部小范圍討論的《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版本流出,對支付轉賬限額的管理引起熱議。
3月22日,建設銀行便迅速下調了快捷支付限額,至此工行、農行、中行、建行等四大行均收緊了快捷支付限額,其中,工行還統一了快捷支付介面。
4月10日,銀監會和央行聯手發出《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4〕10號),從保護客戶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出發,對有針對性的問題細化了規范,涉及客戶身份認證、信息安全、交易限額、交易通知、賠付責任、第三方支付機構資質和行為、銀行的相關風險管控等。
2.國外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模式
美國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主要從三個角度來進行:
一是從業機構監管的角度,將第三方支付公司是為貨幣服務機構,不需獲得銀行業務許可證,而是以發放牌照的方式管理和規范,明確規定初始資本金、自由流動資金、投資范圍限制等方面內容。
二是從功能監管的角度,將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滯留的資金視為負債,通過提供存款延伸保險服務實現對其監管。
三是對於監管范圍和職責分工,規定所有貨幣服務機構都必須在美國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行網路上注冊,開業前要通過認定。
歐盟對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監管主要通過對電子貨幣的監管實現。規定第三方支付媒介職能是商業銀行貨幣或電子貨幣,必須取得銀行業執照或電子貨幣公司的執照才能開展業務。對第三方支付機構所從事的金融業務監管要求如同傳統銀行業金融機構一樣,從資本監管、投資范圍、業務風險、信息披露四個角度進行監管。
D. 互聯網金融對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哪些監管措施
目前,我國關於第三方支付的法規主要有:
人民銀行《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人民銀行《關於銀行卡收單業務外包管理的通知》
人民銀行《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遠程開立人民幣賬戶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等10部委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證監會《關於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
人民銀行《非銀行機構網路支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發改委《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關於完善銀行卡刷卡手續費定價機制有關問題意見>的徵求意見函》
E.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不足,怎樣改進
二、第三方支付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 信用體系不完善。
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參與者主要有買家和賣家, 第三方支付企業作為中介機構, 提供中介服務, 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交易的可靠性, 為資金的安全性提供保障, 但是支付參與者的信用問題可能會增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風險。同樣, 當第三方支付平台由於運營不善, 不能按時將資金交由收款方時, 也會產生信用風險。信用體系發展的不完善會對整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運營產生極大的影響, 進而影響整個經濟環境的穩定。
(二) 操作不合規導致金融風險暴露。
在第三方支付的運行過程中, 主要存在洗錢風險、套現風險等。這些不合規的操作會導致金融體系的不健康運行, 嚴重情況下會導致金融風險。
相對於傳統金融而言, 第三方支付平台更容易成為不法分子洗錢的場所。首先, 雖然第三方平台現已實現實名制, 但是對於平台而言, 這些信息的真假是很難確認的;其次, 第三方支付平台作為一個中介, 將資金的來源方和接收方隔離, 因此很難准確判斷某一筆資金的流向;最後, 由於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斷發展, 現在已經支持跨境支付結算, 因此為黑錢流出境內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渠道。
支付寶推出的螞蟻花唄業務是一款消費信貸業務, 用戶在進行消費時, 可以預支螞蟻花唄的額度, 享受「先消費、後付款」的消費體驗。但是, 最近一段時間, 微信中的一些微商就打出「花唄套現」的旗號, 來對一些有現金需求的人群提供服務。這種惡意的套現行為不但違反了市場交易規則, 不利於健全市場的建立, 同時也損害了商業銀行的利潤, 降低了銀行的收入。
(三) 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國並沒有專門針對第三方支付的國家立法。當前出台的與第三方支付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2010)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10) 、《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 (2012) , 這些法律文件屬於低效力、低階位的部門章程, 約束力不如一些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強, 並不能完全解決所有第三方支付機構存在的問題。
(四) 市場准入制度不完善, 市場退出機制缺乏。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 在我國境內申請第三方支付性質企業的營業許可權, 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億元。在歐盟國家中, 第三方支付企業的注冊金要求折換成人民幣大概為282萬元。相比較之下, 中國的注冊資本要求相對較高, 這就極大地限制了一些企業進入第三方支付市場。雖然說准入門檻是為了從主體層面加強約束, 但是過於嚴格的要求會對整個市場的發展產生制約。同樣對於退出機制而言, 並沒有明確約束企業在什麼情況下會撤銷其經營資格, 這成為許多已經取得牌照企業的「免死金牌」, 因此他們可能會無視監管規則的約束, 粗放發展。
三、促進我國第三方支付發展的建議
(一) 加快信用體系及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首先, 我國應加快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評級進程, 構建完整的社會信用監管體系, 增強社會公眾的信用評級意識, 以此促進第三方支付市場的健康發展;其次, 收集交易雙方個人信息並利用大數據分析客戶的信用等級後納入個人信用信息資料庫中, 這樣有利於個人徵信系統的完善;再次, 應加快促進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於消費者充分了解商品的實際情況, 也可以使第三方支付企業在尋求利潤增長的同時兼顧產品的安全性;最後, 熱議的裸貸問題表明我國消費者信息保護制度的不完善, 第三方支付平台擁有眾多注冊用戶的個人信息, 它有義務保證注冊用戶的信息安全不被泄露, 因此要採用強制手段, 加大對第三方支付機構泄露個人信息行為的懲處力度, 更好地保護用戶的個人信息。
(二) 規范市場操作, 加強反洗錢、反套現監管。
我國現如今已經實現了賬戶的實名制, 但由於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能准確地檢驗信息的真實性, 因此想從根源上解決信息虛假問題, 必須嚴格規范注冊制度, 嚴格約束注冊流程, 要求注冊用戶提供包括身份證、戶口本、駕駛證、護照等在內的一系列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 並進行圖像採集或者指紋採集來減少他人冒用身份信息開設賬戶的風險;其次, 第三方支付機構作為一個獨立的中介支付平台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並不能很完備的了解客戶信息, 因此建議第三方支付平台藉助外部力量, 例如與商業銀行合作, 要求商業銀行開放網關介面, 使兩者達到資源共享的目的, 或者藉助外部的誠信評級體系來完善自身平台對客戶的信用等級評價體系, 以此來保證注冊用戶的真實性。再者對於政府監管層面, 應強化監管機制, 銀監會、央行與第三方支付體系一同打擊洗錢、套現行為。
(三) 加強立法, 促進法律體系完善。
我國當前有關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大多以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主, 法律位階過低、權責不明確、內容模糊導致我國法律對第三方支付體系的約束力不足。為了保障第三方支付體系的健康運營, 我國應盡早設立一部第三方支付體系的單行法, 提高立法層次, 明確法律主體及對應的義務, 加強執法力度和監管約束力, 提高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部門的溝通協作的能力;其次要利用法律明確我國監管方式, 我國之前關於第三方支付體系的監管大多採用的是靜態監管以及事前監管的方式, 但是伴隨著第三方支付業務的發展和規模的擴大, 靜態監管並不能及時地發現體系運行過程中的風險, 因此我們可以借鑒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的監管舉措, 採用動態監管模式, 第三方支付機構除了要定期向監管部門報送運行情況外, 還要接受監管部門不定期的實地或者非實地的調查, 這樣有助於及時發現問題, 進行管控。
(四) 完善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
完善的市場准入制度, 是為了使有實力的企業進入市場, 「渾水摸魚」的企業遠離市場。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歐盟等發達國家的市場准入原則, 適當降低市場准入金或者將實繳資本金改變為認繳資本金, 這樣可以減輕第三方支付企業的資金負擔, 促進行業的創新發展。同時, 也應建構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 特別是被動退出機制。完善清算退出制度, 建立清算小組, 核算企業的資產狀況, 將消費者的權益放在首位, 保證客戶的知情權。
(五) 加強行業自律性監管。
對於第三方支付行業而言, 法律的修正並不能完全跟上創新的速度, 因此行業內部監管是對法律的一個有效補充。作為我國支付清算行業的自律性組織的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承擔更多的責任, 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基礎資料庫建設, 參照傳統金融行業建立系統全面的統計體系和風險預警體系, 制定符合本行業發展的自律公約和准則, 以保證行業在合法合規的軌道上運營。
(六) 盡快將第三方支付納入宏觀審慎評估 (MPA) .
中國人民銀行於2017年8月4日發布的《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 (2017) 》中提出, 探索將規模較大、具有系統重要性特徵的互聯網金融業務納入宏觀審慎監管框架, 對其進行宏觀審慎評估 (MPA) , 防範系統性風險。第三方支付系統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在近年來發展迅速, 具有規模較大、業務復雜程度較高的特徵, 應加快將其納入MPA的進程。第三方支付體系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是國家加強對互聯網監管的一個重要舉措, 也意味著監管方式將從以前的短期監管為主調整為長期監管機制建設為主, 各行各系統的監管分工會更加明確, 更關注對經濟發展影響較大的問題, 對系統性影響不大的某些互聯網金融活動經過規范後, 仍具有一定的創新空間, 這將有利於營造出鼓勵創新、有序競爭、規范運作的行業發展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