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违反防疫规定的处罚
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的话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事处罚的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结果的危害性来处罚,最高可判死刑。2. 妨碍防疫工作处罚规定
法律分析:疫情防控期间不配合防控工作的,情节较轻的会处以警告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会处以罚款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3. 撬开防疫铁栏违法吗
违法的。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路南各个小区都已经实行了封闭式管理,对进出人员进行防疫检查。可是有人却为了抄近道回家,不惜破坏隔离护栏网,钻进小区。面对这些违法行为,路南公安果断出手、重拳打击。
这样的案例还不少,比如1月14日上午9时许,路南公安分局文北派出所接到社区工作人员报案,辖区一男子不服从疫情管控,掰断小区的隔离护栏,破坏小区封闭,便于其外出。接报警后,路南警方高度重视,办案民警通过走访摸排调查取证,于当日11时成功锁定破坏隔离护栏的刘某并将其抓获。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刘某交代其认为小区的护栏影响其出行、遂手持铁棍将小区护栏强行拆除三排的违法事实。目前,违法行为人刘某华被处以行政处罚。
防疫检查是为了更好地控制疫情扩散,也请市民们不要为了图方便,随意破坏隔离护栏,并主动配合社区工作人员和民警的检查,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
4. 破坏护栏如何处罚
破坏护栏如何处罚在交通道路上很多设施都是保护车辆和人们的安全的,并且很多设施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如果破坏护栏如何处罚,破坏其他的交通设施会进行怎样的处罚,我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破坏护栏如何处罚”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隔离栅、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对于保障行车安全、减轻潜在事故程度,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交通安全设施,在法律上也给予了一定的保护。
一、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对于保障行车安全、减轻潜在事故程度,起着重要作用。良好的安全设施系统应具有交通管理、安全防护、交通诱导、隔离封闭、防止眩光等多种功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隔离栅、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等。
1、道路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有 警告标志 、 禁令标志 、 指示标志 、 指路标志 、 旅游区标志 、 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 辅助标志 。设置交通标志的目的是给道路通行人员提供确切的信息,保证交通安全畅通。高速公路上车速高,车道数多,标志尺寸比一般道路上的大得多。
2、路面标线
路面标线有禁止标线、指示标线、警告标线,是直接在路面上用漆类喷刷或用混凝土预制块等铺列成线条、符号,与道路标志配合的交通管制设施。路面标线种类较多,有行车道中线、停车线竖面标线、路缘石标线等。标线有连续线、间断线、箭头指示线等,多使用白色或黄色漆。
3、安全护栏
公路上的安全护栏既要阻止车辆越出路外,防止车辆穿越中央分隔带闯入对向车道;同时还要能诱导驾驶员的视线。
4、隔离栅
隔离栅是高速公路的基础设施之一,它使高速公路全封闭得以实现,并阻止人畜进入高速公路。它可有效地排除横向干扰,避免由此产生的交通延误或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效益的发挥。隔离栅按其使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金属网、钢板网、刺铁丝和常青绿篱几大类。
5、道路照明
道路照明主要是为保证夜间交通的安全与畅通,大致分为连续照明、局部照明及隧道照明。照明条件对道路交通安全有着很大的影响,视线诱导标一般沿车道两侧设置,具有明示道路线形、诱导驾驶员视线等用途。对有必要在夜间进行视线诱导的路段,设置反光式视线诱导标。
6、防炫设施
防炫设施的用途是遮挡对向车前照灯的炫光,分防炫网和防炫板两种。防炫网通过网股的宽度和厚度阻挡光线穿过,减少光束强度而达到防止对向车前照灯炫目的目的;防炫板是通过其宽度部分阻挡对向车前照灯的光束。
二、法律链接:对于破坏交通事故设施的惩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因为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对于交通运输安全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关系到公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破坏这些设施将引起极为严重的后果。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加以规定,对交通设施加以严格的保护,以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
《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对该罪规定了非常重的法定刑,体现了对此类对象的严格保护。因为一旦此类对象遭到破坏,将造成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是: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所侵害的对象是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与行车、行船和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交通设施,而且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该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对于你提出的“破坏护栏如何处罚”问题,我已经整理出来了,破坏护栏一般情况就是赔偿和罚款,如果造成严重的后果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给车辆甚至船只航空等造成毁坏的话有可能还会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破坏护栏如何处罚 @20195. 违反防疫规定的处罚
违反防疫的规定有两种处罚方式,一种是治安处罚,一种是追究刑事责任,具体适用哪种处罚方式,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存在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问题,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或拘留。
(一)治安处罚
1、对于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对于违反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对于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刑事法律责任
1、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115条第2 款规定,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第291条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 北京昌平封控小区两人擅自翻越护栏前往外地,他们二人会被如何处罚
首先违反了小区的封闭式规定,会受到物业公司的经济处罚;其次是违反了北京防疫部门的防疫规定,会受到防疫部门的一个隔离处罚以及现金罚款;再者是违反了公安部门的一个社会治安,依照情况的严重性可能会受到拘留的处罚。笔者认为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具体的一个处罚来源以及处罚的情况。
一、违反了小区的封闭式规定,会受到物业公司的经济处罚
对于这两名私自翻越小区的围墙而后违反小区的封闭式规定,前往外地从事一些经济活动的居民,在物业公司向相关的居委会进行上报情况后,会由相关的公共机关部门对其进行核实处理,并且追踪其行踪,带回派出所进行口供笔录处理,而后物业公司也会按照先前对小区业主所通知的封闭式管理文件的约定对这两名业主进行经济上的罚款,用以改正他们的不良行为,维护小区的管理秩序。
注意实行:对于小区的业主而言,疫情当下平时应该主动遵守相关的防疫规定,并且积极配合小区物业公司的管理,为疫情的消除做出自己一份坚实的力量贡献。
7. 破坏公路护栏设施的处罚规定
法律分析:擅自拆除交通护栏会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受到200-2000元的严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8. 违反防疫规定的处罚
违反防疫规定的处罚如下: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违反防疫规定的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的话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事处罚的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结果的危害性来处罚,最高可判死刑,应当对防疫规定引起重视,不要忽视疫情期间的特别注意事项,否则违反了防疫相关规定,不仅可能面临治安处罚,还有可能会涉及到犯罪。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9. 破坏防疫工作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传染病防治法明确,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另外,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违法犯罪行为。1、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为。2、拒不配合隔离措施的行为。3、暴力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4、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5、哄抬物价的行为。6、制假售假的行为。7、造谣传谣的行为。8、利用疫情诈骗的行为。9、出售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10、其他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同时第二款规定,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0. 破坏防疫设施什么罪
扰乱社会秩序,依法进行行政拘留。
【拓展资料】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迅速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公安机关也进一步加大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近日,原州区公安分局果断出击,查处两起涉及疫情防控违法行为,当事人分别因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和谎报疫情、扰乱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1月28日18时许,东海园区幼儿园清洁工连某某(女、汉族、现年45岁)对该园区西一门因疫情防控临时关闭的栅栏强行攀爬破坏后离开现场。原州区公安分局北塬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及时调查走访、跟踪比对,于1月29日11时许将违法嫌疑人连某某抓获,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陈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1月29日10时许,古雁街道办事处西城路居委会工作人员在回中巷供销车队家属院门口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时,该家属院住户陈某某向工作人员虚报小区住有一名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患者,并对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无理指责,辱骂、推搡社区工作人员。原州区公安分局南关派出所经查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陈某某谎报疫情、扰乱秩序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不容乐观,抗击疫情不仅仅是哪个部门的责任,更需要全民参与,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每个人都要主动了解防疫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带头约束自己的行为,为疫情防控尽责尽力,争取早日战胜疫情,迎接健康美好生活。
当前,正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全国上下万众一心抗击疫情,自一级响应措施启动以来,仍有部分人置防疫工作于不顾、任意妄为,无故破坏疫情防控设施,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逾越法律红线。
2月7日,辽阳市白塔区无业人员韩某,在新兴街与中心路交通岗西南角路口,用刀具破坏青年街某封闭小区的防疫警戒设施,社区工作人员劝阻,韩某不但不予配合,还持刀对上前劝阻的社区工作人员及附近的热心居民进行追逐、恐吓和辱骂。接到群众举报后,公安干警迅速出警,将韩某制服,缉拿归案。案发后,白塔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
2月10日,案件移送白塔区检察院后,该院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案证据,经审查后认为韩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持凶器追逐、恐吓、辱骂社区工作人员,破坏防疫工作秩序,情节恶劣,造成周围群众恐慌的严重后果,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韩某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