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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发布时间:2023-01-24 21:27:12

❶ 废铁回收属于什么行业

行业主要上市企业:废钢行业主要公司包括宝钢股份(600019)、鞍钢股份(000898)、华菱钢铁(000932)、华宏科技(002645)、天奇股份(002009)等。

本文核心数据:废钢产量及消耗量、废钢价格、废钢进出口等

1、废钢产量持续增长

社会废钢铁资源的供给结构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由原来的“地条钢”企业占用的近亿吨废钢资源都转到正规主流钢铁企业。废钢铁市场供给结构和流向实现了优化,废钢铁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快速增长的废钢资源将对钢铁工业的流程结构、钢厂布局、资源消耗、能源消耗和碳排放产生重要影响。初步统计2021年全国废钢铁资源产量总量接近3亿吨。

5、2019-2022年废钢价格整体呈现波动上升趋势

2019年年废钢价格整体较为稳定。2020年,在国家政策利好刺激下,国内企业复工复产稳步推进,行业逐步恢复正常经营。在全面复工复产的背景下,行业运行良好,价格大幅反弹。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再生钢铁原料》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可自由进口。2021年,我国对废钢的需求量一度升高,废钢市场供需处于紧平衡状态,废钢价格也一路飙升。至2021年5月份废钢价格达到顶峰,为3990元/吨,随后趋于平稳,2021年10-12月份价格份稍有下降,2022年废钢价格逐步回升。

综合来看,随着我国废钢回收体系、加工配送体系的不断完善,废钢在回收环节以及加工环节将更加规范,这对保证废钢的质量和产生量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从进出口情况来看,从2021年1月1日起放开再生钢铁原料进口限制后,我国再生钢铁原料进口逐步增加。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废钢行业市场需求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

❷ 废钢回收加工环评怎么办

法律分析:单纯废铁回收是不需要做环评的,但是如果带加工、再利用等程序就需要办理环评手续了。一个项目需要不需要环评和环评是报告书还是报告表是根据国家环保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所规定的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需要环评,如果废品收购站只是单纯的回收废品物是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废铁回收加工环评要求

1、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及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企业建设应有

2、规范化设计要求。

(1)、建设废钢铁加工配送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2)、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土地供应政策,以及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3、规模工艺和装备

(1)、新建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改造、扩建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废旧不锈钢及其它废旧特种钢加工配送企业年加工能力应达到3万吨以上。

(2)、新建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3万平米,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小于1.5 万平米;改造、扩建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2万平米,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小于1万平米;废旧不锈钢及其它废旧特种钢加工配送企业厂区面积不小于1万平米,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小于5千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若土地为租用,合同期限不少于15 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❸ 废钢产业该怎么做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废钢铁资源总量已超过1.2亿吨,成为世界上废钢铁产生量最多的国家。在乐观的形势下,还应看到世界经济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国内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对该产业的影响。 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钢铁工业,多年来承受着国内原料供应严重不足和节能环保的巨大压力。国际上的资源巨头,几年来把铁矿石价格大幅提升,钢铁行业的利润率不足3%,长此下去,将难以维持。 在铁矿石严重依赖进口,价格持续高涨的情况下,废钢铁资源利用问题近几年已引起国内外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 此前,国家又明确“十二五”期间我国要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并把“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列入“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印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也把回收行业列入了节能环保这一战略性新兴产业。 废钢铁,是再生资源中数量最大,与生产关系最紧密,可无限循环利用的钢铁生产的绿色原料。废钢铁的高效利用,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长期依赖铁矿石进口的瓶颈,也可直接为钢铁工业节能降碳发挥特殊功效。 废钢铁的产生、回收、加工、配送、利用是一条钢铁从产品到回收再利用的大循环工程。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特点是一个分布面广,网点加公司数十万家,涉及到上千万职工的庞大队伍。这样一个群体进入体系建设,必须建立在管理有序、行为规范、网络完善、制度严谨、分拣处理良好,并引入先进技术设备的基础之上。不断提高企业干部职工的素质,强化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得来源较复杂的各类型废钢铁从回收源头做到逐步按品种、成分进行分拣,按轻、重料型进行分类,在废钢铁原料收集阶段就能把好关。回收体系的规范操作,将为废钢铁加工配送体系提供清洁废钢原料。我国目前钢铁生产用废钢铁有56%是社会回收企业提供的,今后这个比例还会逐渐加大。 我国废钢铁回收市场自“十一五”以来,秩序有所好转,但是仍有大量的“游击队”占有不少资源,对市场有很大的冲击,他们收废钢给小钢厂,小钢厂生产的钢材再卖给小包工队,一条不开票的暗道,扰乱了正常的回收、加工利用体系,使废钢的价格和质量受到严重影响。据分析我国有约3000~5000万吨的废钢铁资源流入这一暗道,如不加以正确疏导后患无穷。维持回收体系和加工配送体系的正常运行将有利于遏制“游击队”行为。 对利废企业实行增值税增加抵扣比例的办法,亦可鼓励钢厂多吃废钢,吃好废钢,扶持企业原料供应进入良性循环,有百利而无一害。 预计“十二五”期间中国经济增速将有所放缓,钢铁生产也进入转变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的时期,加大废钢铁的用量,提高废钢铁的质量,降低铁钢比是废钢产业的主要目标。(本文根据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常务副会长王镇武在“2012第五届中国金属循环应用国际研讨会”上演讲整理而成,有删改)

❹ 废钢铁回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如果是从事废钢铁回收后再买出,而不加工处理的,属于商贸企业(商业)(小型微利企业中的是其他行业)。如果经加工处理(只整理、简单压制包装不算加工),属于制造业——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

❺ 我们的冶炼钢铁厂最近想进口国外的废钢铁,听说申请批文有许多硬性要求条件,请问具体什么

请参照环保部的公告 2009年第66号

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一、进口废钢铁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进口废钢铁,是指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铸铁废碎料”、“其他合金钢废碎料”、“镀锡钢铁废碎料”、“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钢铁废料(机械加工指车、刨、铣、磨、锯、锉、剪、冲加工)”、“未列明钢铁废碎料”和“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钢铁加工利用:
(一)钢铁冶炼企业;(中钢、宝钢、等)
(二)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
(三)进口废五金定点单位,即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进口量少,批额不能超过其加工能力的10%)
(四)外籍设备修理企业,即承担外籍船舶或者其他外籍机械设备修理业务,并产生无法退运出境废钢铁的企业;
(五)特钢铸件出口回收企业,即从事出口特殊成分钢铁铸造件的生产、加工业务,并对已出口产品的报废件、破碎件、边角余料等进行回收利用的企业。
三、一般规定
进口废钢铁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三)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四)有相关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六)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选择的进口企业必须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必须在进口企业所持《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已登记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范围内;
(七)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者将所进口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许可证载明的加工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八)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四、钢铁冶炼企业的特殊规定
钢铁冶炼企业进口废钢铁,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述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符合国家钢铁产业政策;
(二)具有加工利用进口废钢铁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或者政策的要求。
五、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的特殊规定
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进口废钢铁,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述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有附一所列的废钢铁加工处理或者利用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自行进口废钢铁,不得由其他企业代理进口;
(三)近两年内没有将所进口废钢铁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符合本规定的钢铁冶炼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六、进口废五金定点单位的特殊规定
进口废五金定点单位进口废钢铁,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述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有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以下简称“废五金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资格,且当年已取得废五金类废物进口许可证;
(二)申请数量不超过当年进口废五金类废物批准量的10%,进口企业和口岸与废五金类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进口企业和口岸一致;
(三)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将所进口废钢铁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符合本规定的钢铁冶炼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七、外籍设备修理企业的特殊规定
外籍设备修理企业进口废钢铁,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述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近一年内正常从事外籍船舶或者其他外籍机械设备修理的业务,并产生无法退运出境的废钢铁;
(二)仅限于向海关申报进口修理外籍设备产生的无法退运出境的废钢铁。
八、特钢铸件出口回收企业的特殊规定
特钢铸件出口回收企业进口废钢铁,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述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近一年内正常从事特殊成分钢铁铸造件出口的生产、加工业务;
(二)具有对已出口特殊成分钢铁铸造件产品的报废件、破碎件、边角余料等进行回收利用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或者政策的要求。
九、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废钢铁,须按照进口自动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程序提交《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可从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http://ncswm.mep.gov.cn下载),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首次申请进口废钢铁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2.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证明废钢铁加工处理、利用能力以及进口数量合理性的材料,如生产设备型号和规格、数量以及有关合理可信的说明和计算材料。其中:
(1)钢铁冶炼企业应提交有关符合国家钢铁产业政策(有关政策摘要见附二)的材料。
(2)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应提交与符合本规定的钢铁冶炼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以及有关其加工配送废钢铁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证明材料,并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一)。
(3)进口废五金定点单位应提交与符合本规定的钢铁冶炼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
(4)外籍设备修理企业应提交“最近一年内正常从事外籍船舶或者其他外籍机械设备修理的业务,并产生无法退运出境的废钢铁”的证明材料,可以是维修外籍设备的合同、维修时间、数量、重量以及所产生废钢铁数量的汇总清单等。
(5)特钢铸件出口回收企业应提交“最近一年内正常从事出口特殊成分钢铁铸造件的生产、加工业务”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已出口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汇总清单,以及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已出口产品的报废件、破碎件、边角余料回收合同等。
3.加工利用企业(进口废五金定点单位除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文件(或者试运行批准文件)等的复印件。
4.加工利用企业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制度样本。
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钢铁所使用的许可证号、进口口岸、进口时间、进口重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废钢铁的数量、时间和最终流向;所产生不可利用固体废物的最终流向等。有关废钢铁进口、运输、销售等合同、发票、付汇单据、加工利用企业与进口企业的资金往来单据,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固体废物)流向的有关合同及运输单据等原始凭证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自行监测的,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5.加工利用企业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6.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应提交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代理进口合同原件。
代理进口合同中,应当订明以下条款:
(1)所进口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
(2)所进口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
(3)不得将所进口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许可证载明的加工利用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7.废物出口者签章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8.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近一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三)。
9.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二)非首次进口废钢铁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2.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证明废钢铁进口数量合理性的材料,如生产设备型号和规格、数量以及有关合理可信的说明和计算材料。其中:
(1)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进口废五金定点单位应提交与符合本规定的钢铁冶炼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
(2)外籍设备修理企业应提交“最近一年内正常从事外籍船舶或者其他外籍机械设备修理的业务,并产生无法退运出境的废钢铁”的证明材料,可以是维修外籍设备的合同、维修时间、数量、重量以及所产生废钢铁数量的汇总清单等。
(3)特钢铸件出口回收企业应提交“最近一年内正常从事出口特殊成分钢铁铸造件的生产、加工业务”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已出口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汇总清单,以及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已出口产品的报废件、破碎件、边角余料回收合同等。
3.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应提交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代理进口合同原件。
代理进口合同中,应当订明以下条款:
(1)所进口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
(2)所进口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
(3)不得将所进口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许可证载明的加工利用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4.废物出口者签章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5.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对加工利用企业近一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三)。
6.有关未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证明材料,如上批次废物进口资金流的证明材料。加工利用企业自行进口的,应提供付汇证明;委托其他企业进口的,应提供进口企业的付汇证明,以及加工利用企业与进口企业的资金往来证明等。
7.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进口废五金定点单位应当提交有关未将所进口废钢铁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符合本规定的钢铁冶炼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证明材料,如上批次进口废钢铁买卖相关资金往来的材料。
8.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以上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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