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主工销售钢材的,是属于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呢
销售钢材的属于商业企业,如果你有加工或者半加工,就是工业企业。
2. 民营钢厂归哪个部门管
民营的话,归民资委,就是民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民营企业,简称民企、公司或企业类别的名称,民营企业的概念在经济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是民营企业是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经营、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
3. 钢材行业的主管部门是什么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简称中钢协,国资委冶金机关服务局),是中国钢铁行业内全国性行业组织。容
协会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宗旨,坚持依靠企业办协会的工作方针,坚持市场导向,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不断提高中国钢铁工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促进钢铁工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为建设钢铁强国而努力奋斗。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撤销后,行业职能和部分行政职能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行使,并由钢铁工业协会管理原冶金工业部的部分事业单位和代管其他200多个协会。协会领导(协会会长/副会长)大都是由副部级领导调任。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有权限制贸易公司进口铁矿石。
4. 钢材来料加工归哪个部门管,属于质量技术监督局还是工商的管
钢材来料加工要看加工成什么产品,如工成楼梯扶手、室外花园铁栏杆、日用铁艺制品、台椅等过工商注册登记就可以,但加工成建材原料的要过质监。
5. 我家是销售钢材的,质监局来收质量检查费,工商局也来收,这个钱该给哪个部门
一、产品质量法规定工商、质监都是法定管辖部门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的划分,对产品质量,工商管流通领域,质监管生产领域,就你家的情况而言,是属于工商管。
二、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产品抽检,不得收取当事人费用,抽检费有财政列支。要收检查费,你都可以不给,如果给了,向他们索要发票,以便自己维权。
三、钢筋抽检需要特定的样品抽样规则
四、如果初检不合格,可以申请复检,复检合格的,复检费行政部门出,复检仍不合格,复检费当事人出。
五、抽检不合格,应该接受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主要是罚款。
6. 吉林省省级钢材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钢材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调剂钢材余缺,我省设立钢材市场,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吉林省钢材市场(以下简称钢材市场)由省金属材料公司主办,省物资部门所属经营钢材的物资企业和省内外钢铁生产企业均可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钢材市场直接面向用户销售钢材或委托钢材市场代销、包销钢材。
驻省中直企业、事业单位可委托钢材市场办理代购、代销、代储、代加工钢材业务。
省直有关工业部门的供销机构,经省物资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进入钢材市场,在钢材市场销售库存多余钢材。第三条钢材市场主营钢材,可以兼营有色金属、生铁、焦炭及其他生产资料。第四条钢材市场销售的计划内钢材和计划外钢材,实行同一销价和差价返还的办法。
钢材市场实行的同一销售价格,由钢材市场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参考外地钢材市场的价格信息提出,经省物资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第五条在钢材市场上销售的钢材,要挂牌标明物价局批准的价格(可以向下浮动)。第六条钢铁生产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可凭加盖“吉林省钢材减税专用章”的发贷票,减按国拨价交纳增值税。第七条使用钢材的单位(不包括钢铁生产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一九八六年底和一九八七年以后入库三个月以上的帐面库存多余钢材,允许投入市场按市场价销售,收入全部留给企业(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调节税),按企业原有自有流动资金和国拨流动资金的比例分别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购买所需钢材及其他原材料,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分配。第八条物资企业调剂钢材品种可将计划内和计划外钢材相互串换销售;计划内平价钢材转为市场价销售所发生的价差收入,单独记帐,不进利润,滚动使用。第九条钢材市场可提取销售额千分之一点五的资金,作为组织计划外短线钢材的承包费。所提资金计入物资流转费。第十条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可根据贷款原则和实际需要重新核定省金属材料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周转贷款定额,在信贷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第十一条本办法只适用于省级钢材市场。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物资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7. 钢铁厂是归政府哪个部门管辖的
国营的话,归国资委,就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8. 钢材市场管理主要是哪几个方面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钢材市场管理,整顿钢材流通秩序,保护合法
经营,制止非法交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含市属)以下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
蓉企事业单位、外地驻蓉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成都市钢材市场是国务院钢材市场领导小组批准建立的计划
外钢材合法交易场所。其宗旨是:广泛吸收钢厂自销钢材和社会资源,组
织指导钢材交易活动,为交易双方提供多功能的综合配套服务,发展社会
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第四条 成都市钢材市场由成都市物资局主办,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
办公室组织管理,日常事务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承办。市钢材市场管
理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制定市场交易规则,组织管理钢材
市场的交易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钢材经营和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按照国
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产业政策,对交易活动和钢材资源流向进行指导; (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审查进场资源和进场交易双方的购销
资格,对场内和通过市场的交易票据进行审查并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
。 (四)向上二级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钢材市场的动态、情况
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正确完成和上报统计报表。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派
员进场依法监督钢材市场的交易活动。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依法查处场内违法违章交易和不按规定的场外交易; 2·加强经济合同管理,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查处违章违法经
济合同; 3.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宣传、咨询; 4·对通过钢材市场成交的钢材资源的来源、去向和交易双方的资格
及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验证。 (二)物价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开展价格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调解价格纠纷; 2·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出现的价格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予以解
决; 3·对钢材市场成交钢材价格及收费进行管理、监督; 4.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交易行为。 第六条 为方便供需双方,成都市钢材市场下设水碾河交易厅(市金
属公司内)、西门交易厅(成都物资贸易中心内)、盐市口交易厅(市生
产资料服务公司内)、蜀都大厦交易厅(西南物资市场内)和少城交易厅
(成都市建材公司大厦内)。各交易厅均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设立管
理组统一管理。 第七条 进入钢材市场交易的,必须是具备钢材经营资格的合法经营
企业和生产、使用钢材的单位。进场单位须待本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
或《营业执照》,到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进场证》方可进场交易
;零星使用钢材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需入场采购钢材的,可凭本单位
介绍信办理临时进手续。 第八条 以下钢材必须通过钢材市场公开销售: (一)县以七钢厂按国家政策规定允许自销的钢材(由物资部门和主
管部门组织产需衔接的除外); (二)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钢材; (三)有进出口钢材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进口的钢材(以进养出的除外
); (四)有钢材经营权的企业经营的计划外钢材(物资部门的钢材经营
企业和主管部门供销机构供应直属直供企业的部分除外); (五)使用钢材单位库存多余、积压和不合使用的钢材(一吨以下零
星调剂除外); (六)用废钢铁加工、串换的钢材(市供销社物资回收公司除外); (七)不具有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临时经
营的钢材; (八)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必须通过钢材市场销售的其他钢材。 第九条 钢材市场的进场单位应将可供资源直接进入钢材市场(含各
交易厅,下同)销售。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可视为“通过钢材市场销售”: (一)供方将资源委托钢材市场代销; (二)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派员进入钢厂办理审查手续并加盖“钢
材市场专用章”; (三)供方定期(定量)向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报送已成交的专用
发票或根据专用发票制作的有效凭据(须经本单位鉴章),由市钢材市场
管理办公室审查并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 第十条 本市各单位销售(含调剂串换)的计划外钢材,必须使用“
成都市钢材市场专用发票”。凡必须通过钢材市场销售的部分,供方须持
已成交的专用发票第一、七联交根据专用发票制作的有效凭据一式两份,
送交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含各交易厅管理组,下同)审查,并加盖“
钢材市场专用章”。在钢材市场组织的交易会、调剂会上成交的钢材’亦
须在发票或合同上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必须通过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凡未用
“钢材市场专用发票”或未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的,银行不办理结算
,运输部门不予承运,购销双方的财务部门不得入帐。 第十二条 各钢材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供销机构按规定必须通过钢
材市场销售的资源,应在交易前向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上报资源表(包
括品种、材质、规格、数量、来源、进价、销价、进货、销售原因、销售
原因)。计划内转计划外销售的,还应提交计划分配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
的批准文件。停、缓建项目的剩余钢材,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
和其他有关文件。上述资源经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始得销售。 第十三条 凡通过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必须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
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县及县以下钢铁企业自产自销的钢材,县级物资企业和物
资供应站及受物资部门委托的县以下供销社、乡镇企业供销公司按国家规
定去向销售的钢材;可不通过钢材市场,但必须接受当地物资、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通过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由供方按销售额代收不超过3
%的管理费(在“专用发票”收费栏中填列),用于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
室的日常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在钢材市场的交易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二)转手倒卖合同、提货凭证、调拔单、批件、发货 (三)违反国家价格规定和收费标准; (四)不使用钢材市场专用发票; (五)擅自将计划内钢材转计划外销售; (六)不执行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 (七)在商品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等方面欺骗客户; (八)应通过钢材市场交易的钢材进行场外交易,不如盖“钢材市场
专用章”; (九)偷税漏税。 第十七条 有前条第(一)、(二)、(三)、(四)、(五)、(
六)、(七)、(九)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银
行、技术监督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有第(八)项行为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处以成交额10%以内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钢材经营资格。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按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
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申
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在本市未建立有色金属市场前,计划外有色金属的交易参
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条 零星使用钢材的机关、团体等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物资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物价局接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 国有钢铁企业归中央那个部门管理
各个级别的国资委,例如鞍钢、宝武归国务院国资委、河钢、首钢、本钢、太钢、山钢、马钢、包钢、昆钢等归所在省市国资委;名营企业归投资者个人或者按股比归股东所有,董事会决策,经理层管理。
10. 钢材需求数据是归哪个部门管
在工厂里面,数据一般归品质部门和工艺部门管理,实验室有留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