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监、房产、环保、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工作。
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和投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依法落实各自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第九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同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的同时,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等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工程实施爆破、开挖、切坡等施工,涉及既有建(构)筑物或者地下管线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方案。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作业。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安全承担勘察、设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意见,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标准、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等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和安全检查工作。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三方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授权委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具体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贰』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下简称城市规划区)。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设计、勘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对承担城市规划设计、勘察测绘的单位进行验证和工作成果的审查。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实施。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屋外重大维修各类建设工程,均应按本规定办理。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交通、道路、给水、排水、绿化规划及本市的城镇体系规划和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热力、燃气、供电、环保、人防、防灾、防洪、通讯等规划由有关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 乌鲁木齐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外县属村镇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并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原则,按照城市规划集中成片建设。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第十三条 旧区改建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统一开发建设,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旧区改建时应保持原有风貌、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遗迹及风景名胜。
对旧区改建,要对人口密集、建筑布局不合理的进行调整;对有污染的工业企业进行迁建和限期治理,凡未进行治理的,不得扩大规模和进行与治理无关的改建、扩建。总体规划中已确定迁建的单位,不得在原地扩建。
旧区内除规划确定的对环境无污染和用地用水少及运输量不大的小型企业外,不得新建其它工厂。第十四条 已决定改建的街区,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被拆迁原有建筑物的单位和居民,必须服从改建规划和拆迁安排。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项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和城市规划区外投资数额较大或对环境、交通等有较大影响的建设用地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三)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计划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一)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
(二)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核定建设用地规划位置和界限;
(四)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五)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外地到本市投资或成建制迁入本市需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持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方可按上述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用地规划位置和界线的,必须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九条 发展农业需要开垦城市规划区内暂时不安排建设的国有土地或连续闲置两年的建设用地,需经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叁』 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政治处
1、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
2、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办公室
1、负责机关协调、文秘、翻译、档案、 信访、接待、综合治理等行政工作;
2、负责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议案、提案;
纪检监察室
1、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
政策法规处
1、组织编制建设方面立法计划,研究起草建设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
2、开展城市建设发展战略和综合性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
3、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4、组织开展普法教育和培训工作;
计划财务统计处
1、负责汇总、编织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城市建设维护基金,汇总、编织资金安排年度计划;
3、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4、负责统计工作;
5、指导、协调建设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审计经营处
1、负责培育、规范城市建设投融资市场;
2、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和城建设施存量资产、资源的经营、开发工作;
3、负责建设工程的预决算审查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
4、负责房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5、组织开展城市建设对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
重点项目处
1、组织、监督和管理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并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和竣工验收;
3、组织协调以城市道路为载体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电、通信(讯)、消防、人防、交通设施等工程的同步建设施工工作;
项目前期管理处
1、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立项前后的筹备工作;
2、承办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和项目储备工作;
3、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评审论证工作;
建筑管理处
1、负责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培育,规范建筑市场;
2、组织拟定建筑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中长期规划;
3、负责施工设计图文件的审批;
4、组织实施建筑工程许可证制度;
5、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监理单位及工程师监理资质的审核;
6、负责市场准入和招投标的管理;
7、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核和受理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
8、指导、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安全、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担保、劳保统筹等工作,并负责竣工报告的备案管理;
房地产业管理处
1、房地产企业的统计年报;
2、房地产企业资质申请、初审、年检;
3、本地房地产业举报投诉;
4、房地产企业的检查;
5、日常工作;
6、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科学技术处
1、研究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负责建设行业技术管理工作;
2、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和大型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编制、技术论证及技术审核工作;
3、指导城市建设重大科技项目研究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
4、组织、指导重大科技项目的合作和引进工作;
5、负责住宅产业化、新型建筑材料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
6、负责城建科技信息工作;
7、指导建设行业职业资格培训工作;
8、承担市城建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城市综合业务处
1、综合协调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市政市容、城市供排水、园林绿化、城市交通、环境保护、人民空房等工作;
2、参与拟定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城市交通、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及相关政策、法规;
3、协调、指导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燃气与热力管理处
1、组织编制城市燃气、供热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制定城市燃气、供热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3、组织实施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和作业人员从业许可制度;
4、组织实施燃气经营企业资质许可制度;
5、负责权限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的审核;
勘察设计处
1、负责勘查设计咨询业的行业管理,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
2、拟定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审核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备案管理;
4、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1、组织编制建委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中长期规划,规章,并监督实施;
2、组织或参与相关伤工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统计上报工作;
3、负责建设工程,燃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4、指导、协调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燃气办,供热办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负责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建筑市场管理站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工程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2、工程项目承发包交易服务;
3、工程项目报建备案管理;
4、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
5、计算机系统及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6、日常工作;
7、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对投标活动进行管理;
2、受理违规举报,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3、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进行初审、年检;
4、招标投标纠纷调解;
5、日常工作;
6、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建筑劳保统筹与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站
1、对乌市辖区内新建、改建、维修以及市政建设等工程项目的劳保费的收缴;
2、对全民、集体、非统建筑施工企业按比例拔付和返还劳保费;
3、负责对代办站的结算、清收工作,并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劳保费财务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
5、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基本建设和进行有新开建筑面积的技改收缴配套费;
6、负责对在乌鲁木齐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收取民工工资保证金;
7、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1、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或制定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及时了解造价改革方向,制定措施,完善造价管理工作;
2、负责乌鲁木齐地区定额管理,编制本地区补充定额、单位估价表;
3、实施对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造价的审查、监督、备案管理,实施对工程结算造价的备案管理;
4、调解处理施工合同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造价纠纷;
5、对本地区工程造价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6、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
7、负责本地区造价中介机构资质申请、年检的初审工作,实施造价行业管理;
8、对本地区造价专业从业人员、造价工程师实施行业管理。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9、搜集、储存、分析并管理各类已完工程造价资料(含可行性研究、设计、基础设施、建安工程设备的价格),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
10、调查分析本地区材料、设备、劳动力价格,发布价格信息及价格指数;
11、开展工程造价管理软件的开发应用,实施对工程造价软件的鉴定、上报、管理;
12、建立完善乌鲁木齐造价信息网,建立网络数据库,定期发布各类相关信息;
13、指导乌鲁木齐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的工作;
14、承办市建委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建设工程政务中心
1、为进驻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后勤保障和服务;
2、协调进驻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并对各部门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协调配合等情况进行督查;
12319城市管理热线服务中心
负责及时协调处理乌鲁木齐城区范围内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公交、客运出租、规划、环保、市政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房管、建筑业、综合执法、人防、地质灾害等方面的问题及突发事件;负责及时协调处理城区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路灯、户外广告等市政设施出现的险情或损坏、缺失等情况。
『肆』 乌鲁木齐有哪些有名的桥
二道桥
.西大桥
中桥
三桥
四桥
头屯河大桥
『伍』 建设方总包方都在乌鲁木齐活在吐鲁番欠工程款可以找乌鲁木齐住建局投诉吗
可以。
如果是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工程欠款,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判决后仍然不给付的,申请强制执行。
『陆』 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2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形成、收集、移交、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房产、园林、水务、人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市容、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第二章城建档案的形成和移交第五条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整理、报送城建档案。第六条城建档案实行无偿移交制度。下列城建档案,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移交: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地下管线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建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质检、国土资源、市政市容、园林、水务、电力、通讯、燃气、热力、人防等部门)以及开发区形成的城建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其他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第七条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建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规格统一,并进行杀菌、杀虫、除尘及技术处理;
(二)移交的城建档案资料应为原件,因特殊情况无法报送原件的,可以报送副本或复制件,但须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技术负责人签章;
(三)档案材料的整理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按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统一档案装具,案卷质量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或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规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建设单位除应报送涉及建设工程的文字材料、图纸(竣工图)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照片、声像及电子档案。第八条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和报送实行责任书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编制与报送责任书》,明确编制、报送城建档案的内容、范围、时间及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公开招标及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编制、移交等做出具体规定,保证建设工程档案齐全、准确、规范。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建设工程档案后,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加盖城建档案接收专用章的接收证明;对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第十一条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保管。被撤销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第十二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
凡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柒』 乌鲁木齐的一些建筑施工单位
广汇房产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康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金谷房地产公司,新疆新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百商房地产开发公司,新疆九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多了,看你主要做什么了,如果是项目经理年收入可以在8W左右,好的公司收入可以更高,如果是资料员、安全员之类的职位应该要低的多,月薪也就2K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