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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方监督管培训

发布时间:2022-07-14 12:42:12

A. 如何在分包管理中规避风险

一、公司工程分包现状

在施工项目中,分包已成为项目施工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这就形成了公司为施工总承包、专业为分包主体、劳务分包为依托的分包模式。但是,这种分包模式中存在诸多问题。
在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中,除部分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公司队伍自行完成外,部分具体的施工任务还是由劳务分包队伍和自有机械设备来完成。劳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低,素质参差不齐;项目部及工程处必须投入大量的精力来管理劳务分包队伍。另外,施工现场分包违规交易行为较多,个别存在违规分包、非法转包、非法挂靠等行为。 二、认真贯彻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工程规定
公司要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明文规定施工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但劳务分包商不可以对承接的劳务作业再次进行分包)。 强调无论是专业分包商,还是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公司系统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如不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及范围、分包金额限制、分包商准入条件等,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专业分包工程总价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30%,否则视为违规分包。
施工承包商对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负总责,并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分包商(包括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负责承包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应当服从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严禁违法分包和转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中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三、存在问题
一、项目管理中以包代管现象时有发生。在分包管理中,个别项目部误以为分包合同订立后,分包工程出的任何事均应由分包方自行处理和承担,与单位无关。有的项目基本上,以至于整体转包,只派一、二个人去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分包工程发生问题是必然的,就目前实际而言,分包单位总体实力较弱、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且普遍不高,人员构成复杂且流动大。在此情况下,总包单位难以摆脱发生的重大法律责任及风险后果 ,不仅要依法向业主承担分包工程中所发生的质量、工期、安全等等缺陷问题及违约、赔偿的连带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不仅如此,还将严重损害总包单位的良好的市场信誉。
二、对分包队伍的选择随意性较大,资质审查不严,门槛不高,分包队伍是非法的或者是不合格的,引起纠纷影响施工。项目部的各别分包队伍未在公司备案未列入《合格分单位名册》。
三、分包队伍自身问题,分包队伍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人员成份复杂且安全意识差、质量意识淡薄,组织比较松散,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 四、部分项目部存在先施工后签合同,甚至不签合同的现象,纠纷时有发生。 不重视分包队伍的管理,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隐患在分包项目中时有发生。
五、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做到全过程监管,严禁以包代管
必须将劳务分包人员纳入施工班组、实行与本单位职工“无差别”的安全管理。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的工程施工分包的法律风险意识。通过实际案例与宣传教育,不断强化分包队伍法律与风险意识。使他们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按规定施工的自觉性。充分认识工程施工分包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二、把好分包队伍选择关
在分包队伍资质管理上,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现在主要是有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专业承包分三个等级,劳务分包按专业分二个等级。总承包施工企业要对拟使用的分包队伍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并通过几个项目的合作、考察建立起自己的合格分包方名录,一旦接到工程,根据工作内容在合格分包方名录里挑选队伍进行分包投标,要杜绝在选择队伍上,靠人情,拉关系,更不能以行贿受贿形式承接工程,要通过公开化的投标报价渠道,公平的竞争机制,根据投标结果择优选择分包队伍。
分包队伍能力与工程匹配,不要产生转包现象。在邀请分包队伍进行投标或根据投标情况进行授标时,要充分考虑到分包队伍的实际施工能力,要对其管理人员、作业骨干力量具体数量有一定的掌握,并参考其正在施工的工程进展情况、劳动力使用情况,评价其有没有能力再承接工程,以杜绝其转包。
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对分包工程及单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项目经理部要按公司要求补全分包协议,收集各种有效证件及资质证明,以避免给公司、项目部带来安全风险。对不规范的分包协议要进行完善、补签。

三、加强岗前安全培训教育
开工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队伍,应先组织集中学习,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现场施工时,对特殊作业人员应查验特种作业操作证,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以便及早发现和消除隐患,杜绝违章作业。 分包队伍人员大多为农民工,纪律松散,现场意识很差。所以要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将劳务分包人员纳入施工班组、实行与本单位职工“无差别”的安全管理。让分包队伍遵守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四、项目部必须坚持先签合同后施工的原则。
五、加强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机制要健全,重视分包单位人员上岗培训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分包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素质。与分包单位签订有效的责任书

B. 各省市的培训机构由那里监管

这个是由个省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的,也有《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来对培训机构进行约束,同时也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培训机构,是指对从事认证评审、审核、检查以及其他与认证活动有关的人员进行基本培训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鼓励认证培训机构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持续、稳定地具有认证培训能力。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六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培训活动。
第七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培训教学设施及办公条件;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三)有4名以上具有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

(四)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五)拥有自有或者相关组织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培训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并具有认证培训授权相应的师资。
第八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
国家认监委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培训机构名录。
第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培训机构需要延期使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的,应当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第十条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书面备案,方可从事有关业务联络、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宣传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培训课程,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可以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内审员培训活动,但认证机构不得对向委托其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开展内审员培训活动。
内审员培训教师应当具有高级审核员或者高级咨询师资格。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认证培训基本规范、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等有关要求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属于认证培训新领域,尚未制定统一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的,认证培训机构可以自行制定相应的认证培训课程准则和规则。
第十四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培训基本要求、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完成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规定的课程设计、课程管理、学员管理、证书管理和管理评审等基本程序,保证认证培训的完整、真实、有效,不得减少、遗漏认证培训程序和内容。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认证培训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相适应的培训课程管理和培训教师能力评价制度,必要时可以取得认可机构的确认。
第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应当及时作出认证培训结论,并保证认证培训结论的客观、真实。
经认证培训符合要求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及时颁发认证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被培训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认证培训结论经培训教师签字后,由认证培训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对认证培训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认证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实施监控和评价,至少每12个月实施1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和所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1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前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一)认证培训业务范围发生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股东发生变更;
(三)专职教师发生变更;
(四)认证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认证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方式包括:年度报告审查;现场监督;对认证培训活动及结果进行抽查;组织同行评议;向认证培训对象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认可机构对已取得认可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实施认可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认证培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培训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办理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注销手续:
(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认证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认证培训机构已经不具备认证培训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培训机构作出的批准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责令其停止所分包的培训业务,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超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公开信息、网站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认证培训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认证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比照本办法办理有关审批以及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认证培训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有关认证培训机构审批以及其他管理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C. 如何加强项目部对工程分包的管理

一、选择优质分包单位,严格审查资质条件。
首先是认真审查分包单位的硬件,强化事前控制,保证分包队伍的“合法性”。合格的分包单位必须具备有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资格证书等;二是要求分包单位按分包工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名单,安全员和工程所需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并审核是否满足要求,并进行报审备案;三是要求分包单位保证进场的特种设备、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用电设备必须能满足安全施工、环保的要求,审核是否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做好有关设备的进场验收、报审备案手续。四是不使用资质挂靠的分包队伍,杜绝转包、重复分包现象的发生。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执行三级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技术交底。
由于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来自不同的地方,文化程度、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给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加强分包单位的管理,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是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一是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培训制度。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本项目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经教育培训和考试合格后,项目部为其办理准入手续,凭项目部核发的上岗证进入现场施工;项目部通过提供办理上岗证手续对分包单位的人员花名册进行动态管理。二是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在每一个分项工程开工以前,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对分项工程的危险源风险评价分析,并制定安全、环保措施,使其施工人员明白各种操作规程及规范要求,做到规范施工,安全施工,并做好双方签字资料存档。只有将三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落实到分包单位的每一个人员身上,并做好这些方面书面资料的存档,这些才是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项目经理在发生重大事故被追责时,保护自己的强力武器。
三、严格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安全监管到位。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安全风险,首先提升对分包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方式可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突击性检查和督导检查等。二是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问题应马上口头要求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及时跟踪督促整改,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限期未整改的应开出罚款通知单,以经济手段督促整改,仍然未整改的翻倍处罚,乃至停工整顿,强制性消除安全隐患后再复工。三是要通过考核兑现安全奖惩,通过奖惩手段体现安全管理的权威性。安全罚款虽然不是安全管理的最终目的,但却是做好安全管理最好的手段。“执法不严”往往是某些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架空、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失控的主要原因。所以,安全管理必须严格落实,严格执法,发现违章和事故,要进行相应的处罚,考核结果必须及时通报,兑现奖惩,确保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强化安全监督执行力。要“以三铁反三违”,铁面孔,对安全,铁手腕,抓安全,铁心肠,保安全,将安全管理的关口前移,培养施工作业人员遵章守纪、关爱生命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安全管理可控在控,形成良性循环。
四、保证安全费用投入,完善工程安全设施。
所谓安全投入,就是为了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使参与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员、机械、设施、环境等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功能所作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和空间的投入。在整个施工生产的总投入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投入,二是安全投入。两者都是为了确保整个系统顺利完成生产计划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缺一不可。由于生产投入效果比较明显、直观,易被大多数人所理解,而安全投入的效果带有隐形性往往被忽视。所以很多分包单位没有真正认识到安全投入是直接影响着生产投入能否顺利实现的重要条件。而分包单位以降低安全投入为效益增长点的做法无异于铤而走险,换来了往往是后悔莫及。因此做好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就必须把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预算决策权适当的下放到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分包工程的安全防护设施、环保措施设施的投入应由项目部进行统筹安排,按制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落实;确保安全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强化安全防护设施的超前投入,应结合分包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超前投入。安全防护措施不齐全的要补全,不完善的要予以完善。特别是对各种内外脚手架、安全防护装置等,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认真处理,该换的换,该报废的坚决报废,该整修补充的要认真整修补充;各种个人防护用品要备齐;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做到万无一失,确保安全生产。
五、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安全文化是施工企业在长期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并为职工广为接受、遵循的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安全思想、安全观念、安全作风、安全态度、管理机制及行为习惯的总和。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文化。总承包单位要不断完善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分包单位员工的安全素质,营造浓厚安全氛围,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安全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培育安全文化,既要着眼于“物质”,具体反映为基础设施、设备质量、规章制度、生产条件、工作环境等;又要着眼于“精神”,主要反映为安全理念、价值标准、行为规范、工作作风等。首先,要加强安全文化理论的宣传,使分包单位员工在心理、思想和行为上形成自我安全意识和环境氛围,使“严守规程”成为员工的基本素养,使“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成为员工的基本理念,才能够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进一步筑牢安全生产的坚固防线。其次,主要从观念文化、物质文化、管理文化、行为文化四个方面入手,营造安全文化氛围,确保企业的长治久安。建设预防为主、我要安全的安全观念文化。要保证人的行为、设施和生产环境的安全性,更好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就需要从人的基本素质出发。建设稳定可靠、标准规范的安全物态文化。建设健全完善、政令畅通的安全制度文化。不断地充实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折不扣地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就是创建和推行安全文化的过程,也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价值观逐步具体化的传播过程。

D. 如何监管外包公司的培训

合理的外包确实可以帮助物业公司进行成本控制,提升专业服务水平。不过在运作过程中,也必须注意加强对外包商的监督。 外包监督的第一个环节是对委托服务供方进行评审,以确保选择有资格的供方提供服务并达到委托方要求。评审内容一般包括:分包服务供方的资信、专业技术能力、服务质量、服务能力、服务方案、价格、业绩等。衡量外包单位的专业水平主要通过书面评审和现场考察两种方式,书面评审包括:供方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文件;技术能力;品质保证系统;策划服务方案(组织架构、人员安排、岗位职责、作业文件、质量记录等);合同草案(价格或预算、服务标准、付款方式、双方的责任及义务等);经营管理业绩等。现场考察主要侧重服务质量、服务能力方面,一般采用对拟选服务方现有客户进行实地考察、暗访调查等方式,反映的情况较为客观,可以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合同是物业公司对外包商进行控制、监督的核心环节。因此,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应对服务方式、质量标准、检查方法、不合格项处理及相应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明确且细致的约定。 在外包服务合作过程中,双方依循的应是互惠的供方关系原则(ISO9001标准的八项管理原则之一)。物业公司作为外包业务的委托方,对分包方的服务质量、结果全面负责,故应督导、协助供方落实合同要求及标准;服务分包方作为受托方,应服从委托方的督导,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要求和标准的实现。 物业管理服务产品的特点是产品实现过程(服务提供过程)与交付同步,且由不同类人员面向客户提供,因此物业公司对分包方的督导、协助应重点放在现场检查纠正及共性问题的整改落实。现场检查是快速发现问题并解决的有效方法,其中检查内容、频次、方法是关键;共性问题的整改应建立在数据收集、汇总、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共性问题产生的原因而采取措施,目的是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这是一种有效的预防为主的持续改进方法。鉴于此,为实现对分包方的有效监督,应明确督查的方法、时机、内容,做为日常的监控手段;同时应收集分包方的服务质量信息,并定期进行总结分析,针对重点问题、共性问题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如此往复,实现与分包方的共同成长和发展。 物业管理服务的改进常常依赖于对各类人员的培训。这种培训的内容包括:服务意识、服务规范(仪容仪表、语言态度、行为举止)、服务技能等。为确保分包方的服务改进及时、有效,对其培训环节的监控便显得尤为重要,如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输入培训计划,培训计划是否按时完成,培训方法是否能够支持有效性等等,都应作为对分包方监控的内容。此外,分包服务合同也经常用做监督手段,为此需要在合同标准、双方的责权利、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严格、明确约定,以便可操作性的实现。 国外咨询机构所做的一项专业调查显示:选择承包方时考虑的重要因素还包括双方企业文化的适应性、承包方的技术实力、承包方对企业业务及经营策略的理解等。

E. 如何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

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的方法:
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 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 各种罚款;自觉接受工程总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 始技术经济资料

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F. 分包队伍管理办法

队伍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所属矿山外包队伍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包队伍安全管理办法原则是: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管理,落实责任,以达到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三条 外包队伍是指承包公司所属矿山井下采出矿、掘进、充填、运输、探矿等工程的施工队伍。
第四条公司在外包队伍的选择上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公司关于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施工队伍。
第五条 在外包工程招投标时应要求投标人提交以下材料并严格审查把关。
1、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法人营业执照、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采掘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2、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或采矿作业三年以上经验,或在有色金属矿山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二年以上;
3、具有三名以上的管理人员和一名以上技术人员,并具有采掘技术、管理经验;
4、从事特殊工种(爆破工、电焊工、电工、钳工、安全工等)的人员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书,其它作业人员须有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经验并接受过井下安全生产教育。
第六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外包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否则,公司有权进行处罚。
第七条 公司同一矿山单位使用外包队伍的数量应控制在3家以内。如果2家以上外包队伍在同一矿井内作业,矿山单位要主持签订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矿山单位作为协议的协调管理方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落实。
第八条 公司所属矿山单位应将外包队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根据外包工程的特点,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选派责任心强、懂技术、懂业务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发生。
第九条 外包队伍负责人应出席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的各种会议,参加日常的调度例会,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议。
第十条 外包队伍招聘的员工必须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并要求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外包队伍应与员工签订好劳动合同,对员工承担用工方的所有法律责任。不得聘请有职业禁忌症的职业病人及可能对本公司利益有损害的人员。
第十一条 外包队伍在招聘员工时,应将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文化程度、技能培训情况、安全培训时间、拟安排工种、持证情况等信息的花名册报所在矿山单位人力资源科备案,人力资源科每季度组织一次外包队伍员工合规性检查。外包队伍作业人数应与月作业计划相匹配,不得少于定额人数的95%。外包队伍应在每月初将本月的劳动力安排表送交人力资源科备案。
第十二条 外包队伍应配备一名以上施工安全员和足够数量的安全工,为员工配置齐全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员工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员工安全学习每周不少于一次。新上岗员工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在岗员工每年培训一次以上。普通工种接受矿山安全知识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特殊工种不少于48小时。
第十三条 外包队伍应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素质和技能,教育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文明员工。外包队伍员工培训纳入公司培训计划,所在矿山单位人力资源科、安环科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协助外包队伍进行员工培训。
第十四条 外包队伍应制定员工招聘、培训、薪酬、奖惩、辞退、福利等方面的制度和标准, 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员工管理,人力资源科应予协助并督促实施。外包队伍应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和补贴,为员工办理必要的保险,不得拖欠和无故克扣员工工资、补贴。
第十五条 外包队伍必须规范内部用工和管理,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足额安置本公司指定人员。未经在本公司施工的其他外包队伍项目经理的允许,严禁聘用其他外包队伍员工。
第十六条 矿山单位对外包队伍应负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切实履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2、负责和外包队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必须对外包队伍进行生产、技术、计划、安全和现场管理。
3、要按国家规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在外包工程合同中要明确列入安全专项经费,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范。
4、制定对外包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完善施工人员变动管理办法,并建立施工技术、管理、安全等资料档案。对由外包队伍自行设计的单体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图),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5、负责对施工单位职工进行矿级安全培训教育,监督、检查并落实施工单位进行的车间和班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工作情况。
6、掌握施工单位人员变动情况,审查认可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及主要生产技术人员变动情况。
7、检查施工单位特种工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8、定期组织对外包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及时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解除承包合同。
9、负责组织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有:防冒顶片帮、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透水、防食物中毒、防中暑、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
10、建立健全施工单位爆破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库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爆破物品流失。
11、外包工程必须认真执行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局第18号令)执行。
第十七条 外包工程的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同中应包括以下条款:
1、明确外包队伍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明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工种人员和其他员工执行公司的安全风险金抵押管理制度。
2、明确外包队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3、明确外包全体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合同必须明确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包队伍,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承包合同。
(1)外包队伍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2)全年累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连续3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
(3)不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统一管理的;
(4)外包队伍将承包的工程或采矿生产任务进行分包或转包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完成本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或一年累计六个月未完成本公司生产计划,且未完成全年生产计划的;
(6)与本公司单位或职工私自进行材料、矿石交易或串通本公司单位、职工弄虚作假的,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
(7)严重违反承包合同的;
(8)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规章制度的。
5、明确外包队伍应接受甲方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矿级安全培训教育,并将人员变动情况在事前告知甲方。
6、外包队伍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作业区及相关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7、外包队伍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照爆破物品管理办法向甲方足量领取爆破物品,并按照国家有关爆破物品管理办法保管和使用。严禁非法采购、保管、使用爆破物品。
8、外包队伍要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严禁瞒报事故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除及时上报外,应及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迅速进行事故抢救,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 外包队伍必须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真正做到“四不放过”。
第二十条 当外包队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所在矿山单位应负相应的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矿山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G. 施工分包管理中,对专业分包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有哪些主要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专业分包单位应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提前将参与施工的所有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书面提交承包单位审核认可,或经承包单位复训考核。其中,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

1、进入新的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中规定,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1)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2)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3)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4)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7)分包方监督管培训扩展阅读

防安全隐患安全生产:

1、新工人入场,道德接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如安全带等。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4、使用砂轮机时,先检查砂轮有无裂纹是否有危险。切割材料时用力均匀,被切割件要夹牢。

5、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在高空中没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随意走动。

6、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7、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严加栏护,封盖,及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灯。

8、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马道和安全梯。

9、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

10、大中型施工机械(吊装运输碾压等)指派专职人员指挥。

11、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注意用电安全。

12、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13、施工现场地需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1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H. 施工分包质量管理办法

1、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图纸会审
分包合同或协议书签订后,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将分包工程的施工图纸发放给分包单位,并组织分包单位参加业主(总包方)或监理方组织的施工图会审会议。
2、对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图纸会审后,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应对分包单位编制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3、分包工程开工后,项目经理部应督促其进行技术交底,并通过质量安全检查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 对材料、半成品、施工设备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 对施工工序质量的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质检人员应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工序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发出质量问题通知单令其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力仍有质量隐患的,应予以清退。
(3) 对现场施工人员的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应对分包工程的现场施工人员资格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核实,特别是对要求持证上岗的人员。
(4) 分包工程质量由分包单位对项目经理部负责,项目经理部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问题对业主(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4、分包工程结算时,应预留工程保修金,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施工原因引起)由分包单位承担。保修期满,预留保修金或余额全部退回(不计利息)。

I. 分包管理的思路和主要措施

摘要 您好!项目主体结构由总承包负责施工,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班组施工,并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范畴。如何做好施工总、分包管理,以当前形势原因分析,结合实际管理过程经验,提出方法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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