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會計交接流程及內容
2.3.1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x0d\x0a 2.3.2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x0d\x0a 2.3.3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x0d\x0a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x0d\x0a (二)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x0d\x0a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x0d\x0a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磁碟(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x0d\x0a 2.3.4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公司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公司領導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董事會派人會同監交。\x0d\x0a 2.3.5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x0d\x0a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x0d\x0a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x0d\x0a (三)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x0d\x0a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x0d\x0a 2.3.6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x0d\x0a 2.3.7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注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注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x0d\x0a 2.3.8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x0d\x0a 2.3.9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財務決算部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公司領導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x0d\x0a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0d\x0a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公司領導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但委託人應當承擔本規范2.3.11規定的責任。\x0d\x0a 2.3.10 公司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x0d\x0a 公司合並、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x0d\x0a 2.3.11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② 會計交接的的四個步驟
法律分析:會計交接的的四個步驟:1、交接前的准備工作;2、移交點收。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3、專人負責監交;4、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③ 會計交接需要交接些什麼
交接內容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報表附註、會計文件、會計工具、印章和其他資料(如戶口登記簿、土地登記簿、會議記錄簿、文書檔案等) 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的企業,還應移交會計軟體、數據磁碟及相關資料
一、交接前的准備工作。
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准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薄、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二、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是: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
三、專人負責監交。
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四、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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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託他人代辦交接,但委託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④ 會計交接需要交接清楚哪些東西
會計交接需要交接的東西如下:
1、印章類。財務專用章及用印記錄,發票專用章等。
2、票據類。未使用的空白票據、已使用過的存根、票據領購發放登記簿。
3、發票類。普通發票,增值稅進、銷項發票。
4、資料類。銀行開戶登記、銀行印鑒卡、銀行對賬單、報稅資料、各類盤點表、稅務登記證、外匯登記證、發票領用薄等。
6、報表報告類。審計報告、稅務申報表、匯算清繳報表、各項報表電子檔,董事會決議、借款合同等。
6、內部報表報告類。管理報表、財務報表、預算報表、分析報表等。
7、電子作業類。網上業務工作的登錄賬號及密碼,U盾,拷貝的數據磁碟等。
會計交接的注意事項。
會計交接的時候要注意,在跟交接人再三確認好企業正在進行的一些業務處理的關鍵點,近期的重大財務事項等;也要告知交接人近期需解決的一些重要事項。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
因為會計人涉及的工作內容重要且廣泛,務必提前向企業提出會計交接申請。內容大致包括申請人姓名、交接原由、交接時間、交接的具體安排、有無重大報告事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