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原則
您好,由於問題不夠精準,本篇回答整理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的應急處理、危化品泄漏應急處理措施、危險氣體泄漏的應急處置三部分內容,希望幫助大家了解到應急措施的重要性。
近年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發生較為頻繁,而且一旦發生事故,影響往往都很惡劣。因此,從業人員懂得發生事故時的應急處理措施就顯得尤為重要。
爆炸品
滅火方法:用水冷卻達到滅火目的,但不能採取窒息法或隔離法。禁止使用砂土覆蓋燃燒的爆炸品,否則會由燃燒轉為爆炸。撲救有毒性的爆炸品火災時,滅火人員應佩戴防毒面具。
撒漏處理:對爆炸物品撒漏物,應及時用水濕潤,再撒以鋸末或棉絮等松軟物品收集後,保持相當濕度,報請消防人員處理,絕對不允許將收集的撒漏物重新裝入原包裝內。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滅火方法:將未著火的氣瓶迅速移至安全處;對已著火的氣瓶使用大量霧狀水噴灑;火勢不大時,可用二氧化碳、乾粉、泡沫等滅火器撲救。
撒漏處理:運輸中發現氣瓶漏氣時,特別是有毒氣體,應迅速將氣瓶移至安全處,並根據氣體性質做好相應的防護,人站在上風處,將閥門旋緊。大部分有毒氣體能溶解於水,緊急情況時,可用浸過清水的毛巾捂住口鼻進行操作,若不能制止,可將氣瓶推入水中,並及時通知相關部門處理。
易燃液體
滅火方法:消滅易燃液體火災的最有效方法是採用泡沫、二氧化碳、乾粉等滅火器撲救。
撒漏處理:及時用砂土或松軟材料覆蓋吸附後,集中至空曠安全處處理。覆蓋時,要注意防止液體流入下水道、河道等地方,以防污染環境。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滅火方法:根據易燃固體的不同性質,可用水、砂土、泡沫、二氧化碳、乾粉滅火劑來滅火,但必須注意:遇水反應的易燃固體不得用水撲救,如鋁粉、鈦粉等金屬粉末應用乾燥的砂土、乾粉滅火器進行撲救;有爆炸危險的易燃固體如硝基化合物禁用砂土壓蓋;遇水或酸產生劇毒氣體的易燃固體,如磷的化合物和硝基化合物(包括硝化棉)、氮化合物、硫磺等,燃燒時產生有毒和刺激性氣體,嚴禁用硝鹼、泡沫滅火劑撲救,撲救時必須注意戴好防毒面具;赤磷在高溫下會轉化為黃磷,變成自燃物品,處理時應謹慎。
撲滅自燃物品火災時也要注意:此類物品滅火時,一般可用乾粉、砂土(乾燥時有爆炸危險的自燃物品除外)和二氧化碳滅火劑滅火。與水能發生反應的物品如三乙基鋁、鋁鐵溶劑等禁用水撲救;黃磷被水撲滅後只是暫時熄滅,殘留黃磷待水分揮發後又會自燃,所以現場應有專人密切觀察,同時撲救時應穿防護服,戴防毒面具。
撲滅遇濕易燃物品時也應注意:此類物品發生火災時,應迅速將未燃物品從火場撤離或與燃燒物進行有效隔離,用干砂、乾粉進行撲救;與酸或氧化劑等反應的物質,禁用酸鹼和泡沫滅火劑撲救;活潑金屬禁用二氧化碳滅火器進行撲救,應用蘇打、食鹽、氮或石墨粉來撲救;鋰的火災只能用石墨粉來撲救。
撒漏處理:上述三類貨物撒漏時,可以收集起來另行包裝。收集的殘留物不能任意排放、拋棄。對與水反應的撒漏物處理時不能用水,但清掃後的現場可以用大量水沖刷清洗。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滅火方法:有機過氧化物、金屬過氧化物只能用砂土、乾粉、二氧化碳滅火劑撲救;撲救時應佩戴防毒面具。
撒漏處理:在裝卸過程中,由於包裝不良或操作不當,造成氧化劑撒漏時,應輕輕掃起,另行包裝,但不得同車發運,須留在安全地方,對撒漏的少量氧化劑或殘留物應清掃干凈。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滅火方法:撲滅毒害品及感染性物品火災時應注意:氰化物發生火災時,不得用酸鹼滅火器撲救,可用水及砂土撲救;滅火人員撲滅毒害品的火災時應根據其性質採取相應的滅火方法。撲救時盡可能站在上風方向,並戴好防毒面具。
撒漏處理:固體毒害品及感染性物品,可在掃集後裝入容器中;液體毒害品及感染性物品應用棉絮、鋸末等松軟物浸潤,吸附後收集,盛入容器中。
腐蝕品
滅火方法:無機腐蝕品或有機腐蝕品直接燃燒時,除具有與水反應特性的物質外,一般可用大量的水撲救。但宜用霧狀水,不能用高壓水柱直接噴射物品,以免飛濺的水珠帶上腐蝕品灼傷滅火人員。
撒漏處理:液體腐蝕品應用干砂、干土覆蓋吸收,掃干凈後,再用水洗刷。大量溢出時可用稀酸或稀鹼中和。中和時,要防止發生劇烈反應。用水洗刷撒漏現場時,只能緩慢地澆洗或用霧狀水噴淋,以防水珠飛濺傷人
來源:中國網路網
疏散與隔離
在生產、儲運過程中一旦發生泄漏,首先要啟用應急產品防止擴散,緊接著要疏散無關人員,隔離泄漏污染區。
如果是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大量泄漏,一定要第一時間撥打「119」報警。
切斷火源
切斷火源對化學品泄漏處理特別重要,如果泄漏物是易燃物,則必須立即消除泄漏污染區域內的各種火源。
自我防護
參加泄漏處理的人員應對泄漏的化學品性質和反映特性有充分的了解,要於高處和上風處進行處理,要嚴禁單獨行動,身邊一定要有監護人。
泄漏控制
如果在生產使用過程中發生泄漏,要在統一指揮下,通過關閉有關閥門,切斷與之相連的設備、管線,停止作業,或改變工藝流程等方法來控制化學品的泄漏。
除此之外,要防止泄漏物擴散,殃及周圍的建築物、車輛及人群,萬一控制不住泄漏口,一定要及時處置泄漏物,嚴密監視,防止火災爆炸。
泄漏物的處置
氣體泄漏物應及時合理的通風。
少量液體泄漏物可用可用砂土或其他不燃吸附劑吸附後做處理。
固體泄漏物應採用適當的工具收集,再用水沖洗地面。
來源:內蒙古化工
1、氫氣(H2)
易燃易爆氣體
一旦發生大的泄漏,應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上風處,並立即隔離,嚴格限制進入。疏散無關人員並建立警戒區。切斷火源,盡可能切斷泄漏氣源,打開所有的門窗,讓其自然通風,加速擴散。如有可能,將漏出氣體用排風機送至空曠地方或裝設適當噴頭燒掉。
2、一氧化碳(CO)
易燃易爆、劇毒氣體
區域人員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上風無一氧化碳處。泄漏區附近禁止吸煙、消除所有明火、火花或火焰。切斷電源,禁止用水直接沖擊泄漏物或泄漏源,噴霧狀水抑制或改變蒸汽雲流向,抽排(室內)或強力通風(室外)。防止泄漏物進入水體、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閉性空間。如有可能,將漏出氣體用排風機送至空曠地方或裝設適當噴頭燒掉。也可以用管路導至爐中、凹地焚燒。漏氣容器不能再用,且要經過技術處理以消除可能剩下的氣體。禁止接觸或跨越泄漏物。作業時所有設備應接地。制定可行的堵漏方案,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堵漏。
3、硫化氫(H2S)
易燃易爆、有毒氣體
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上風處,並隔離至氣體散盡。切斷火源,合理通風,切斷氣源,噴霧狀水稀釋、溶解,注意收集並處理廢水。抽排(室內)或強力通風(室外)。如有可能,將殘余氣體或漏出氣用排風機送至水洗塔或與塔相連的通風櫥內或使其通過三氯化鐵水溶液,管路裝止回裝置以防止溶液倒吸。
4、天然氣(沼氣)
易燃易爆氣體
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上風處,並進行隔離,嚴格限制出入。切斷火源,盡可能切斷泄漏源,合理通風,加速擴散。防治泄漏物進入受限制的空間(如下水道等),以避免發生爆炸。如有可能,將漏出氣體用防爆排風機送至空曠地方或裝設適當噴頭燒掉。
5、丙烯(C3H6)
易燃易爆氣體
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上風處,並隔離至氣體散盡。消除所有點火源(泄漏區附近禁止吸煙、消除所有明火、火花或火焰)。控制泄漏,切斷氣源。噴霧狀水稀釋、溶解。防止泄漏物通過下水道、通風系統和密閉性空間擴散。如有可能,將漏出氣體用排風機送至空曠地方或裝設適當噴頭燒掉。
6、丙烷(C3H8)
易燃易爆氣體
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上風處,並隔離至氣體散盡。消除所有點火源(泄漏區附近禁止吸煙、消除所有明火、火花或火焰)。控制泄漏,切斷氣源。噴霧狀水稀釋、溶解。防止泄漏物通過下水道、通風系統和密閉性空間擴散。如有可能,將漏出氣體用排風機送至空曠地方或裝設適當噴頭燒掉。
7、乙炔(C2H2)
易燃易爆氣體
區域人員立即撤離泄漏區到上風區,疏散無關人員並建立警戒區,切斷泄漏源,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堵漏,但不得使用金、銀、銅質工具。消除所有點火源(泄漏區附近禁止吸煙、消除所有明火、火花或火焰)。防止泄漏物進入水體、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閉性空間。禁止接觸和跨越匯漏物。用噴霧狀水抑制蒸氣或改變蒸氣流向。
8、環氧乙烷(C2H4O)
易燃易爆氣體
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上風處,並立即進行隔離。盡可能切斷泄漏源,用工業覆蓋層或吸附/吸收劑蓋住泄漏點附近的下水道等地方,防止氣體進入。合理通風,加強擴散。噴霧狀水稀釋、溶解。構築圍堤或挖坑收容產生的大量廢水。如有可能,將漏出氣體用排風機送至空曠地方或裝設適當噴頭燒掉。漏氣容器要妥善處理、修復、檢驗後再用。
9、液化石油氣
易燃易爆氣體
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上風處,建立警戒區。消除所有點火源(泄漏區附近禁止吸煙、消除所有明火、火花或火焰)。控制泄漏,切斷氣源。噴霧狀水抑制或改變蒸汽流向。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堵漏或翻轉泄漏的容器(鋼瓶)以免液體漏出。防止泄漏物通過下水道、通風系統和密閉性空間擴散。禁止接觸和跨越泄漏物。噴霧狀水稀釋。如有可能,將漏出氣體用排風機送至空曠地方或裝設適當噴頭燒掉。
10、氯化氫(HCL)
遇水後有強腐蝕性氣體
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上風處,並立即進行隔離,嚴格限制出入。穿防毒(化)服。從上風向進入現場。採取措施,盡可能切斷泄漏源。合理通風,加速擴散。噴氨水(稀鹼水)或霧狀水中和、溶解。如有可能,將殘余氣體或漏出氣體導到收集系統或中和溶液。處置產生的廢水和漏氣容器妥善處理。
11、氯氣(Cl2)
劇毒氣體
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上風向,並立即進行隔離(警戒),嚴格限制出入。從上風向進入現場,避免與乙炔、松節油、氨等物質接觸。盡可能切斷泄漏源。合理通風,加速擴散。噴霧狀水或稀鹼水溶解、中和。也可結合抽排(室內)或強力通風(室外)。如有可能,將泄漏的氯氣或液氯導至收集系統或中和溶液,也可將漏氣鋼瓶浸入石灰乳液中,處置產生的廢水和漏氣容器妥善處理。
12、氨氣(NH3)
易爆、劇毒氣體
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上風處,並隔離至氣體散盡,切斷火源。現場噴含鹽酸的霧狀水中和、稀釋、溶解,然後抽排(室內)或強力通風(室外)。也可將殘余氣體或漏出氣用排風機送至水洗塔或與塔相連的通風櫥內。禁止接觸和跨越泄漏物。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堵漏或翻轉泄漏的容器(鋼瓶)以免液體漏出。防止泄漏物進入水體、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閉性空間。
13、一氧化氮(NO)
有毒氣體
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上風處,立即隔離,嚴格限制出入,並隔離至氣體散盡。關閉泄漏閥門,切斷泄漏源,勿使泄漏物與可燃物質(木材、紙、油等)接觸,噴霧狀水稀釋、溶解,合理通風,加速擴散。有條件可構築圍堤或挖坑收容產生的大量廢水。應將吸入有毒氣體的患者立即送醫院診治。
14、二氧化氮(NO2)
劇毒氣體
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上風處,並隔離嚴格限制出入,至氣體散盡。盡可能切斷泄漏源。若是氣體,合理通風,加速擴散。若是液體,用大量水沖洗,稀釋後放入廢水系統。若大量泄漏,構築圍堤或挖坑收容,噴霧狀水冷卻和吸收蒸汽。
15、二氧化硫(SO2)
有毒氣體
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上風處,並立即進行隔離,嚴格限制出入,至氣體散盡。從上風處進入現場,盡可能切斷泄漏源,防止氣體進入下水道,合理通風,加速擴散。噴霧狀水稀釋、溶解。如有可能,可用捕集器使氣體通過鹼性溶液吸收,中毒人員應立即脫離中毒現場,靜卧、保暖、吸氧,用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洗眼結膜囊後送醫院治療。
16、煤氣
易燃易爆、有毒氣體
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上風處,並隔離至氣體散盡。切斷火源,盡可能切斷泄漏器閥門,或採用堵漏技術和工具堵漏。合理通風,加速擴散。防止泄漏煤氣進入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閉性空間。如有可能將漏出氣體用排風機送至空曠地方或裝設噴頭燒掉,也可以用管路導至爐中或空曠地焚燒。
17、光氣(COCL2碳醯氯)
易燃易爆有毒氣體
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上風處,並隔離直至氣體散盡。下風向撤離至500米。切斷氣源。現場噴氨水或其它稀鹼液中和。然後抽排(室內)或強力排風(室外)。也可將殘余氣或漏出氣用排風機送至水洗塔相連的通風櫥內。禁止接觸和跨越泄漏物。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堵漏或翻轉泄漏的容器以避免液體漏出。防止泄漏物進入水體、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閉性空間。漏氣容器不能再用,且要經過技術處理以消除可能剩下的氣體。
來源:化工設備人
㈡ 玻璃鋼罩殼、玻璃鋼工藝品、玻璃鋼雕塑製品、玻璃鋼船體的國家管理標准請問哪裡有
http://bjjingdian.lingd.net/來自這個網站
《遊艇安全管理規定》已於2008年7月8日經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盛霖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遊艇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遊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財產安全,防治遊艇污染水域環境,促進遊艇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遊艇航行、停泊等活動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遊艇,是指僅限於遊艇所有人自身用於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的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船舶。
本規定所稱遊艇俱樂部,是指為加入遊艇俱樂部的會員提供遊艇保管及使用服務的依法成立的組織。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實施全國遊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職責,具體負責轄區內遊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檢驗、登記
第四條遊艇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按照交通運輸部批准或者認可的遊艇檢驗規定和規范進行檢驗,並取得相應的船舶檢驗證書後方可使用。
第五條遊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附加檢驗:
(一)發生事故,影響遊艇適航性能的;
(二)改變遊艇檢驗證書所限定類別的;
(三)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證書失效的;
(四)遊艇所有人變更、船名變更或者船籍港變更的;
(五)遊艇結構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設施、設備發生改變的。
第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航行、停泊的遊艇,應當取得船舶國籍證書。未持有船舶國籍證書的遊艇,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航行、停泊。
申請辦理船舶國籍登記,遊艇所有人應當持有船舶檢驗證書和所有權證書,由海事管理機構審核後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國籍證書》。
長度小於5米的遊艇的國籍登記,參照前款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遊艇操作人員培訓、考試和發證
第七條遊艇操作人員應當經過專門的培訓、考試,具備與駕駛的遊艇、航行的水域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應急反應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未取得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的人員不得駕駛遊艇。
第八條申請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未滿60周歲;
(二)視力、色覺、聽力、口頭表達、肢體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過規定的遊艇操作人員培訓,並經考試合格。
第九條申請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的,應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授權的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考試。
申請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的,應到培訓或者考試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並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其符合發證條件的有關材料。
經過海事管理機構審核符合發證條件的,發給有效期為5年的相應類別的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第十條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的類別分為海上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和內河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第十一條持有海船、內河船舶的船長、駕駛員適任證書或者引航員適任證書的人員,按照遊艇操作人員考試大綱的規定,通過相應的實際操作培訓,可以分別取得海上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和內河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第十二條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的有效期不足6個月時,持證人應當向原發證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換證手續。符合換證條件中有關要求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給予換發同類別的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丟失或者損壞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補發。
第十三條依法設立的從事遊艇操作人員培訓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船員培訓管理規定的要求,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條遊艇在開航之前,遊艇操作人員應當做好安全檢查,確保遊艇適航。
第十五條遊艇應當隨船攜帶有關船舶證書、文書及必備的航行資料,並做好航行等相關記錄。
遊艇應當隨船攜帶可與當地海事管理機構、遊艇俱樂部進行通信的無線電通信工具,並確保與岸基有效溝通。
遊艇操作人員駕駛遊艇時應當攜帶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第十六條遊艇應當按照《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的規定,辦理為期12個月的定期簽證。
第十七條遊艇應當在其檢驗證書所確定的適航范圍內航行。
遊艇所有人或者遊艇俱樂部在第一次出航前,應當將遊艇的航行水域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備案。遊艇每一次航行時,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備案范圍,遊艇所有人或者遊艇俱樂部應當在遊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名、航行計劃、遊艇操作人員或者乘員的名單、應急聯系方式。
第十八條遊艇航行時,除應當遵守避碰規則和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特別航行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遊艇應當避免在惡劣天氣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況下航行;
(二)遊艇應當避免在船舶定線制水域、主航道、錨地、養殖區、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區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確需進入上述水域航行的,應當聽從海事管理機構的指揮,並遵守限速規定;遊艇不得在禁航區、安全作業區航行;
(三)不具備號燈及其他夜航條件的遊艇不得夜航;
(四)遊艇不得超過核定乘員航行。
第十九條遊艇操作人員不得酒後駕駛、疲勞駕駛。
第二十條遊艇應當在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專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停泊。
遊艇的專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應當符合遊艇安全靠泊、避風以及便利人員安全登離的要求。
遊艇停泊的專用水域屬於港口水域的,應當符合有關港口規劃。
第二十一條遊艇在航行中的臨時性停泊,應當選擇不妨礙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業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錨地、禁航區、安全作業區、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內停泊。
第二十二條在港口水域內建設遊艇停泊碼頭、防波堤、系泊設施的,應當按照《港口法》的規定申請辦理相應許可手續。
第二十三條航行國際航線的遊艇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船舶進出口岸的規定辦理進出口岸手續。
第二十四條遊艇不得違反有關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水域排放油類物質、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遊艇應當配備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裝置、垃圾儲集容器,並正確使用。
遊艇產生的廢棄蓄電池等廢棄物、油類物質、生活垃圾應當送交岸上接收處理,並做好記錄。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條遊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遊艇所有人負責。遊艇所有人應當負責遊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遊艇處於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態,保證遊艇航行、停泊以及遊艇上人員的安全。
委託遊艇俱樂部保管的遊艇,遊艇所有人應當與遊艇俱樂部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在遊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遊艇的日常維護、保養及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責任。
遊艇俱樂部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及其與遊艇所有人的約定,承擔遊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責任。
第二十六條遊艇俱樂部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並具備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遊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
(二)具有相應的遊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備保障遊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設施,配備水上安全通信設施、設備;
(三)具有為遊艇進行日常檢修、維護、保養的設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遊艇廢棄物、殘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具備相應的應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條遊艇俱樂部依法注冊後,應當報所在地直屬海事局或者省級地方海事局備案。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局或者省級地方海事局對備案的遊艇俱樂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應當進行核查。具備第二十六條規定能力的,予以備案公布。
第二十八條遊艇俱樂部應當對其會員和管理的遊艇承擔下列安全義務:
(一)對遊艇操作人員和乘員開展遊艇安全、防治污染環境知識和應急反應的宣傳、培訓和教育;
(二)督促遊艇操作人員和乘員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規定,落實相應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的遊艇的安全;
(四)核查遊艇、遊艇操作人員的持證情況,保證出航遊艇、遊艇操作人員持有相應有效證書;
(五)向遊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氣象、水文情況和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務;遇有惡劣氣候條件等不適合出航的情況或者海事管理機構禁止出航的警示時,應當制止遊艇出航並通知已經出航的遊艇返航;
(六)掌握遊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員情況,並做好記錄備查;
(七)保持與遊艇、海事管理機構之間的通信暢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內部管理的應急演練和遊艇成員參加的應急演習。
第二十九條遊艇必須在明顯位置標明水上搜救專用電話號碼、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水上安全頻道和使用須知等內容。
第三十條遊艇遇險或者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遊艇操作人員及其他乘員、遊艇俱樂部以及發現險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員應當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遊艇俱樂部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在救援到達之前,遊艇上的人員應當盡力自救。
遊艇操作人員及其他乘員對在航行、停泊時發現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需要施救的,在不嚴重危及遊艇自身安全的情況下,遊艇應當盡力救助水上遇險的人員。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遊艇、遊艇俱樂部和遊艇操作人員培訓機構實施監督檢查。遊艇俱樂部和遊艇所有人應當配合,對發現的安全缺陷和隱患,應當及時進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條海事管理機構發現遊艇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環境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責令遊艇立即糾正;未按照要求糾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責令遊艇臨時停航、改航、駛向指定地點、強制拖離、禁止進出港。
第三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發現遊艇俱樂部不再具備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將其從備案公布的遊艇俱樂部名錄中刪除。
第三十四條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未取得遊艇操作人員培訓許可擅自從事遊艇操作人員培訓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六條遊艇操作人員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暫扣培訓許可證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的處罰:
(一)不按照本規定要求和遊艇操作人員培訓綱要進行培訓,或者擅自降低培訓標准;
(二)培訓質量低下,達不到規定要求。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在海上航行的遊艇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登記證書和必備的航行資料的,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海事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航行;對遊艇操作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並扣留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3至12個月。
違反本規定,在內河航行的遊艇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登記證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暫扣遊艇;情節嚴重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遊艇操作人員操作遊艇時未攜帶合格的適任證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遊艇操作人員持有的適任證書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吊銷該適任證書,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遊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專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停泊,或者臨時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二)遊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備案范圍,而遊艇所有人或者遊艇俱樂部未在遊艇出航前將船名、航行計劃、遊艇操作人員或者乘員的名單、應急聯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海事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遊艇從事營業性運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船舶的管理規定,辦理船舶檢驗、登記和船舶營運許可等手續。
第四十四條遊艇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交納相應的船舶稅費和規費。
第四十五條乘員定額12人以上的遊艇,按照客船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聞來源:交通部
㈢ 危化品的報廢處理有哪些規定
直接交給可以處理危化品處理有資質的公司就可以啦。一般都都會按環保要求進行無害化話處理的
㈣ 危化物品管理處罰條例
法律分析:《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布。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㈤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第四章 申報管理
第二十三條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或者在港口過境停留,應當在進、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時,直接或者通過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申報手續,經海事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進、出港口。國際航行船舶,還應當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時間提前預報告。
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辦理定期申報手續。定期申報期限不超過一個月。
船舶載運尚未在《危險貨物品名表》(國家標准GB12268)或者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內列明但具有危險物質性質的貨物,應當按照載運危險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進、出港口申報。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將上述信息通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辦理申報手續可以採用電子數據處理(EDP)或者電子數據交換(EDI)的方式。
第二十四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辦理進、出港口申報手續,申報內容應至少包括:船名、預計進出港口的時間以及所載危險貨物的正確名稱、編號、類別、數量、特性、包裝、裝載位置等,並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適航、適裝、適運、防污染證書或者文書的情況。
對於裝有危險貨物的集裝箱,船舶需提供集裝箱裝箱檢查員簽名確認的《集裝箱裝箱證明書》。
對於易燃、易爆、易腐蝕、劇毒、放射性、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險品,船舶應當在申報時附具相應的危險貨物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作業注意事項、人員防護、應急急救和泄漏處置措施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的申報後,應當在24小時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船舶進、出港口的決定。
對於申報資料明確顯示船舶處於安全適航、適裝狀態以及所載危險貨物屬於安全狀態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批准船舶進、出港口。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禁止船舶進、出港口:
(一)船舶未按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二)申報顯示船舶未持有有效的安全適航、適裝證書和防污染證書,或者貨物未達到安全適運要求或者單證不全;
(三)按規定尚需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進出口國家的主管機關同意後方能載運進、出口的貨物,在未辦理完有關手續之前;
(四)船舶所載危險貨物系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
(五)本港尚不具備相應的安全航行、停泊、作業條件或者相應的應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
(六)交通部規定不允許船舶進出港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船舶載運需經國家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貨物,或者載運需經兩國或者多國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貨物,應在裝貨前取得相應的批准文書並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船舶從境外載運有害廢料進口,國內收貨單位應事先向預定抵達港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並附送出口國政府准許其遷移以及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其進口的書面材料,提供承運的單位、船名、船舶國籍和呼號以及航行計劃和預計抵達時間等情況。
船舶出口有害廢棄物,托運人應提交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其出口,以及最終目的地國家政府准許其進口的書面材料。
第二十八條核動力船舶、載運放射性危險貨物的船舶以及5萬總噸以上的油輪、散裝化學品船、散裝液化氣船從境外駛向我國領海的,不論其是否掛靠中國港口,均應當在駛入中國領海之前,向中國船位報告中心通報:船名、危險貨物的名稱、裝載數量、預計駛入的時間和概位、掛靠中國的第一個港口或者聲明過境。掛靠中國港口的,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申報。
㈥ 目前我國針對危險品運輸都應遵循哪些法律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實施條例
有危化學品的運輸規定
㈦ 危險物船舶運送及貯藏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的管理工作行為,維護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本省各級運(航)管機構。縣級以上運(航)管機構根據本規范負責具體實施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管理工作。本規范中縣級以上含縣級,設區的市簡稱市級。
第三條 各級運(航)管機構的職責: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等;研究制定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管理及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企業資質的審核、經營資質保持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日常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對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企業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經營資質條件
第四條 申請經營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並符合以下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五條 擁有與經營區域范圍、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自有並經營的適航船舶,且公司所經營的船舶總運力規模滿足下列最低標准要求:
(一)經營省際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2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3000立方米;
(二)經營省內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1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1000立方米;
(三)經營省際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1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500立方米;
(四)經營省內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5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300立方米;
第六條 經營的船舶應當具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者《船舶入級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船舶還應當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第七條 有滿足經營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經營、海務、機務、船員管理等組織機構、固定辦公場所和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 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安全管理與生產經營管理制度,並且按照《*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企業可以將其所屬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託具有國內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管理經營資格的船舶管理企業代管。
第九條 企業應當至少配備1名經營專職管理人員,並配備滿足下列相應數量要求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
(一)經營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二)經營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三)專職管理人員應當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業兼職。
第十條 企業將其所屬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託具有國內船舶管理業經營資格的船舶管理企業代管的,在有效代管期內,委託企業可以不按照上述要求配備相應數量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但是應當至少分別配備1人。
第十一條 企業的最高管理層中至少有1人專職負責安全管理工作並具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或者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其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其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註:1.最高管理層是指企業副經理(含與副經理相同級別的總船長、總輪機長)以上級別的高層管理人員,最高管理層人員可以兼任該企業的海務或機務主管。2.船長、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是指曾經取得過上述職務船員的適任證書,並在船舶上擔任過相應的職務。3.專職管理人員資格不受其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限制。)
第三章 經營資質審批
第十二條 經營資質審批分為籌建審批、開業審批和擴大經營范圍審批。
第十三條 申請籌建的應提供以下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至第九項、第十四項項材料;申請開業的應提供以下第一至第二項、第四項至第十二項、第十四項材料;申請擴大經營范圍的企業應提供以下第一項至第二項、第七項至第十一項、第十四項材料。涉及企業改制的還應提供以下第十三項材料。
(一)申請書(籌建、開業(改制)、擴大經營范圍);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客貨源市場分析及落實情況、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營運經濟效益分析);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五)企業股東的基本情況和說明股東投資情況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是指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對於申請籌建尚未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的無需提供驗資證明),法人股東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自然人股東提供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六)公司章程及其復印件,固定辦公場所使用證明及其復印件;
(七)組織機構的設置和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專職管理人員名單、任職文件、身份證、任職資歷材料、勞動合同(籌建的,提供意向協議;開業的,提供勞動部門統一格式的合同文本)等及其復印件;
(八)企業最高層(至少1人)、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按配備數)應持有與公司所經營船舶種類相對應的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特殊培訓證書、船員服務簿及其復印件;
(九)包括生產經營管理與安全管理制度在內的企業基本管理制度;
(十)按照《*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應提供「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
(十一)《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船舶入級證書》,以及《*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船舶應當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及其復印件;
(十二)《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及籌建批准文件及其復印件;
(十三)改制企業需提供相關部門的改制文件;
(十四)上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經營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的企業,及已取得普通貨船運輸的企業需增加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項目的,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運(航)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縣級運(航)管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當認真審核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仔細核對申請材料中復印件與其原件是否一致(內容一致的,加蓋「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章)、復印件內容是否清晰和完整。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簽注初審意見並行文上報上一級運(航)管機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市級運(航)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報或者轉報材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根據申報材料和實地調查情況,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評估辦法》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條件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市級運(航)管機構根據申請內容和評估結論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一)符合申請經營省內內河(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條件的,應作出許可決定,並且向申請人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水路運輸許可證》的有效期統一為批准之日起至第5年4月30日止(超過5周年的,有效期截止第4年的4月30日),經營范圍統一表述為「『經營區域』+『船種』+運輸」。
(二)符合申請經營省際內河(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條件的,應在《水路運輸業戶籌建(開業)申請書》上簽注同意上報意見,並行文隨同材料上報省級運管機構。
(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或限期補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十八條 省級運管機構自收到市級運(航)管機構上報的文件和申報材料後,按照相關的規定要求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轉報具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限期補正材料或退回材料,對市級運(航)機構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組織復評。
第四章 新增船舶運力審批
第十九條 新建造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船必須辦理新增運力許可手續。已具有國內經營資格的船舶在具有相應經營資格的所有人(或經營人)之間轉讓(或經營權變更),不必辦理新增運力手續,新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當提供《營運證注銷證明書》。
第二十條 新增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船舶,需提交以下第一項至第六項材料,新增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船舶,需提交以下第一項至第十一項材料。
(一)《水路運輸新增運力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水路運輸許可證復印件;
(三)水路運輸業當年核查報告書復印件;
(四)可行性報告;
(五)造船或購置船舶意向合同書及資金來源證明(申請日上月的財務報表、銀行出具的對帳單或申請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光船租賃提供光租船舶證明書及其復印件;
(六)按規定要求提供企業安全符合證明及其復印件;
(七)企業經交通運輸部批准且在有效期內的新增運力已全部開工建造的證明;
(八)企業與貨主簽訂的長期運輸協議及其復印件,且企業自有運力(含在建船舶)明顯不能滿足協議約定運量要求的證明材料(企業自有船舶報廢後更新運力的,可不受本條限制);
(九)企業對新增船舶的所有權不低於51%的證明及其復印件;
(十)除因航道水深、碼頭等自然條件限制和市場特殊需求只能使用小型船舶外(證明材料),新增單船運力應不低於2000載重噸;
(十一)新增化學品船、1000載重噸以上的油船應向中國船級社申請國內入級檢驗或入級檢驗並取得證書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申請新增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船舶的企業,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運(航)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縣級運(航)管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當認真審核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仔細核對申請材料中復印件與其原件是否一致(內容一致的,加蓋「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章)、復印件內容是否清晰和完整。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簽注初審意見上報上一級運(航)管機構;對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條 市級運(航)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報或者轉報材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根據申報內容和實際情況,作出審核決定:
(一)對符合新增省內內河(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力條件的,在《水路運輸新增運力申請書》上簽注同意意見,並送申請人一份。
(二)對符合新增省際內河(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力條件的,在《水路運輸新增運力申請書》上簽注同意意見後,形成請示文件一並上報省級運管機構。請示文件應分類說明建造、購置、光租的船舶艘數及總噸位。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限期補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二十四條 省級運管機構自收到市級運(航)管機構上報的材料後,按照相關的規定要求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轉報具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限期補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五章 船舶營業運輸證核發
第二十五條 新建造船舶經營省際內河(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的,須提交以下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至第七項材料;已具有國內經營資格的船舶在具有相應經營資格的所有人(或經營人)之間轉讓(或經營權變更)的,須提交以下第一至第五項、第七項材料:
(一)「四客一危」《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表(內河類填寫)(附件五),《船舶營運證》申領表(海運類填寫)(附件六)和交通主管部門同意新增運力的批復文件及其復印件;
(二)《水路運輸許可證》及其復印件;
(三)按規定應辦理的「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 及其復印件或委託管理企業的相關材料;
(四)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舶光船租賃證書(光船船舶提供)、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及其復印件;
(五)船舶營業運輸證注銷登記證明書;
(六)交通運輸部長航局批復文件或交通運輸部批復文件及其復印件;
(七)與船舶相對應的船員的適任證書、特殊培訓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新建造船舶經營省內內河(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的,須提交以下第一至第四項、第六項至第七項材料;已具有國內經營資格的船舶在具有相應經營資格的所有人(或經營人)之間轉讓(或經營權變更)的,須提交以下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材料:
(一)「四客一危」《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表(內河類填寫),《船舶營運證》申領表(海運類填寫);
(二)《水路運輸許可證》及其復印件;
(三)按規定應辦理的「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 及其復印件或委託管理企業的相關材料;
(四)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舶光船租賃證書(光船船舶提供)、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及其復印件;
(五)船舶營業運輸證注銷登記證明書;
(六)市級運(航)管機構簽注同意意見的《水路運輸新增運力申請書》。
(七)與船舶相對應的船員的適任證書、特殊培訓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 申領《船舶營業運輸證》,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運(航)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運(航)管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應當認真審核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仔細核對申請材料中復印件與其原件是否一致(內容一致的,加蓋「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章)、復印件內容是否清晰和完整。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表上簽注意見上報市級運(航)管機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條 市級運(航)管機構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一)符合省內內河《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條件的,在「四客一危」《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表上簽注同意意見,符合省內沿海《船舶營業運輸證》辦理條件的,在《船舶營運證》申領表上簽注同意意見,及時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船舶營業運輸證》的有效期不超過3年,經營范圍統一表述為「『經營區域』+『船種』+運輸」。
(二)符合省際內河《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條件的,在「四客一危」《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表上簽注同意意見,符合省際沿海《船舶營業運輸證》辦理條件的,在《船舶營運證》申領表上簽注同意意見,及時列印《船舶營業運輸證》主頁(不加蓋公章),上報省級運管機構。
(三)不符合條件的,應限期補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三十條 省級運管機構自收到申請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材料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在 「四客一危」《船舶營業運輸證》或《船舶營運證》申領表上簽注意見上報有發證資格的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限期補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三十一條 省、市、縣三級運(航)管機構在收到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辦理好的《船舶營業運輸證》後,應在2日內將其寄送給下一級運(航)管機構或當事人。市級運(航)管機構應當及時辦理《年度核查合格證》。
第六章 證件補辦、注銷、換發、變更、報備
第三十二條 申請水路運輸證件的遺失補辦的應提交相應的材料:
(一)補辦《水路運輸許可證》:
1.《水路運輸證件補辦申請表》;
2.市級以上報紙刊登的作廢聲明;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補辦《船舶營業運輸證》:
1.《水路運輸證件補辦申請表》;
2.市級以上報紙刊登的作廢聲明;
3.「四客一危」《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表(內河類填寫),《船舶營運證》申領表(海運類填寫);
4.《水路運輸許可證》及其復印件;
5.按規定應辦理的「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 及其復印件或委託管理企業的相關材料;
6.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舶光船租賃證書(光船船舶提供)、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及其復印件。
第三十三條 申請水路運輸證件注銷的應提交相應的材料:
(一)《水路運輸許可證》注銷:
1.《水路運輸經營證件注銷表》;
2.《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二)《船舶營業運輸證》注銷:
1.《水路運輸經營證件注銷表》;
2.《船舶營業運輸證》主頁和其他頁面原件;
3. 海事部門注銷證明書。
第三十四條 申請水路運輸經營證件換發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路運輸許可證》換發:
1.原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2.換證申請;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4.年度核查報告書(省際的應由省級運管機構加蓋合格專用章)。
(二)《船舶營業運輸證》換發:
1.原船舶營業運輸證主頁;
2.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及其復印件;
3.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光船租賃證書(光租船舶提供)及其復印件;
4.按規定應辦理「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 及其復印件或委託管理企業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 申請企業名稱、法人代表、辦公地址變更,應提交的材料:
(一)企業名稱變更:
1.變更申請表(報交通部需行文);
2.企業名稱變更文件;
3.原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4.企業股東的簡歷、身份證、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5.企業的驗資證明及其復印件;
6.股東會決議或變更後的企業章程;
7.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二)法人代表變更:
1.變更申請表;
2.原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股東會決議或變更後的企業章程;
4.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5.企業法人代表簡歷、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三)辦公地址變更:
1.變更申請表;
2.原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股東會決議或變更後的企業章程;
4.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5.新固定辦公場所證明復印件。
第三十六條 申請企業股東及其股份構成情況、注冊資本發生變化報備應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國內水路運輸企業基本情況變動備案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等證明材料和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記載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無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增加新股東的,還應提供新股東的基本情況,其中法人股東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自然人股東提供簡歷、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四)變更注冊資本後,還應提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三十七條 申請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發生重大變化報備應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國內水路運輸企業基本情況變動備案表》;
(二)變更後的公司章程或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申請企業海務、機務、經營、船員管理等部門及其職責發生變化報備應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國內水路運輸企業基本情況變動備案表》;
(二)變更後的組織機構設置情況。
第三十九條 申請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第九條要求的相關專職管理人員發生變化報備應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企業主要負責人(即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動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在辦理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變更手續後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辦理《水路運輸許可證》變更手續即可。
(二)《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第九條要求的企業經營、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以及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企業最高管理層持證人員發生變動時,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報備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國內水路運輸企業主要管理人員變動情況備案表》;
2.變更後的專職管理人員身份證、任職文件、任職資歷材料、勞動合同及其復印件。
第四十條 申請經營的船舶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報備應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的船舶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後,除應按《安全生產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相關主管部門外,還應在事故發生後及海事部門作出事故結論意見後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 申請證件補辦、注銷、換發、變更、報備的,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運(航)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四十二條 縣級運(航)管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應當認真審核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仔細核對申請材料中復印件與其原件是否一致(內容一致的,加蓋「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章)、復印件內容是否清晰和完整。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上簽注意見上報市級運(航)管機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條 市級運(航)管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屬於《水路運輸許可證》注銷的,時間為20個工作日內),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上簽注意見,屬於省內運輸的,及時辦結,屬於省際的,將材料轉報省級運管機構。不符合條件的,應限期補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四十四條 省級運管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經復核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上簽注意見,將材料轉報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限期補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四十五條 省、市、縣三級運(航)管機構在收到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辦理好的證件後,應在2日內將其寄送給下一級運(航)管機構或當事人。市級運(航)管機構應當及時辦理《年度核查合格證》。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運(航)管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的監督檢查工作。市級運(航)管機構應定期組織本級和下屬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管理人員學習培訓,提高依法行政和規范監管能力。
第四十七條 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年度監督檢查包括年度核查、定期檢查、不定期檢查,並實行預警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條 除年度核查外,市級運(航)管機構每年對企業的定期檢查應不少於2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3月至4月和9月至10月,定期檢查重點是企業經營資質的維持情況。不定期檢查由市級運(航)管機構根據需要開展。縣級運(航)管機構檢查每季度1次。
第四十九條 各級運(航)管機構對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企業實施依法監督檢查應符合下列程序:
(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運證執法人員參加。
(二)進入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企業進行檢查,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調閱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三)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做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五十條 對達不到《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視情況確定,其中運力規模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其他情況最長不超過3個月。經營企業在整改期間已開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計入運力規模。船舶竣工後,如果該船舶並未由該經營企業實際擁有並經營的,應當繼續進行整改。
第五十一條 對取得經營資質後不能保持,經整改後仍然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負責審批的交通主管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違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其他規定的,按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當企業發生下列情況的,應在15日內向所在地運(航)管機構備案,同時提交《水運企業項目變更報備申報表》及附件。
(一) 企業主要股東及其股份構成情況、注冊資本發生變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三)企業海務、機務、經營、船員管理等部門及其職責發生變化;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相關專職管理人員發生變化;
(五)經營的船舶運力規模發生變化;
(六)經營的船舶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七)委託的船舶管理企業或者委託管理協議發生變化。
第五十三條 市級運(航)管機構對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經營資質動態監管實行累積記分制度,並根據記分情況,對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實施相應等級的預警。對列入橙色預警的經營者,在預警期內至少安排一次不定期抽查,對列入紅色預警的經營者,在預警期內每季度安排一次不定期抽查。預警管理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預警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章 年度核查
第五十四條 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年度核查的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交通運輸部或長江航務管理局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年度核查的內容包括:
(一)核查《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要求的公司經營資質條件的保持情況;
(二)核查經營人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三)核查運輸船舶是否具有經營資格、相關證書是否齊全、有效,是否存在報廢船舶繼續營運的情況,有無違章行為及發生事故;
(四)了解年度生產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對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內容。
㈧ 危險化學品運輸要求
一、車輛方面
1.行車前
加強車輛檢查,要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日常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防止帶病上路,同時要重點檢查車輛標志標識是否齊全。
2.運輸途中
要嚴防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的發生,每行駛兩小時要查看一下車廂內部、底部四周有無液體泄漏,如有應及時堵塞漏源,以免污染環境。
3.規范裝載貨物
危險化學品貨物裝載要勻稱平衡、整體固定,做到一車一貨。
二、人員方面
1. 駕駛員
不要疲勞駕駛。夏季晝長夜短,氣溫高,加上各種蚊蟲滋擾,駕駛員休息不好,行車中易疲勞、瞌睡,精神渙散,給行車安全帶來重大安全隱患。
2. 遵守交通法規
按照核定噸位裝載,不得超載運輸、不同危化品不得混裝。不得私自變更行駛路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遇有雨霧等天氣時要加大距離,如遇車輛打滑不能猛打方向。
3. 裝卸人員
在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應設置警告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裝卸作業區;如果雷雨天氣裝卸時,應確認避雷電、防濕潮措施有效;進入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禁止隨身攜帶火種;關閉隨身攜帶的手機等通訊工具和電子設備;嚴禁吸煙;穿著不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不帶鐵釘的工作鞋。
三、自然方面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盡量合理選擇行駛的時間,避免夜晚在高速公路滯留。夏天應提倡白天休息夜間行車,以防液體膨脹。節假日免費通行期間,盡量不要安排出車。夏季柏油路面曝曬易產生「虛光」,影響駕駛員正確判斷路面情況。
夏季炎熱溫度高,長時間的行車,尤其是在下長坡、陡坡時,頻繁會造成剎車失靈;在高溫天氣里,爆胎事故更是頻繁發生;高溫天氣行車時開空調、長時間堵車怠速也會造成水溫過高,這些都是會釀成災禍的原因。
承運貨物自燃、爆炸或因交通事故碰撞造成燃燒爆炸。高溫條件下,危險品貨物有的極具揮發性且易燃易爆,遇明火或劇烈碰撞,特別容易造成重特大事故。
拓展資料: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安全職責
1.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熟悉本單位儲存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2.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3.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手續,對所保管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做到數量准確,帳物相符,日清月結。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庫手續,完成當月原材料、產成品盤寸報表;定期清點庫存,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按生產計劃提前上報采購計劃,保證生產;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關要求對倉庫內的消防器材進行管理、定期檢查、定期更換;
5.定期對庫房進行定時通風,通風時不得遠離倉庫。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盜;
6.對因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職工進行監督檢查,嚴防原料和產品流失;
7.對危險化學品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分垛儲存、擺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確使用勞保用品,並指導進入倉庫的職工正確佩帶勞保用品;
9.定期對倉庫內及其周圍的衛生進行清掃;
10.按時完成廠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㈨ 「危化品」運輸新規多,要注意哪些事項
進出廠區手續辦理
保衛人員應嚴格把好進出廠手續的辦理工作,對所有外來車輛必須登記,登記表格須填寫清晰、詳細,認真記錄好貨物類型、進出廠時間。並嚴格禁止進入廠區的車輛內帶有煙火易燃易爆品,車輛進出門須經公司押運人員簽字方可放行。
裝卸作業要求
1作業現場應統一指揮,有明確固定的指揮信號,以防作業混亂發生事故。作業現場裝卸搬運人員和機具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服從指揮。非裝卸搬運人員,均不準在作業現場逗留。
2對各種裝卸設備,必須制定具體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由經過操作訓練的專職人員操作,以防事故發生。
3在裝卸搬運危險品操作前,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預先做好准備工作,認真細致地檢查裝卸搬運工具及操作設備。工作完畢後,沾染在工具上面的物質必須清除,防止相互抵觸的物質引起化學反應。對操作過氧化劑物品的工具,必須清洗後方可使用。
4人力裝卸搬運時,應量力而行,配合協調,不可冒險違章操作。
5裝卸危險品應輕搬輕放,防止撞擊摩擦、震動摔碰。液體鐵桶包裝卸垛,不宜用快速溜放辦法,防止包裝破損。對破損包裝可以修理的,必須移至安全地點,整修後再搬運,整修時不得使用可能發生火花的工具。
6散落在地面上的物品,應及時清除干凈。對於掃起來的沒有利用價值的廢物,應採用合適的物理或化學方法處置,以確保安全。
7兩種性能相互抵觸的物質,不得同時裝卸。對怕熱、怕潮物質,裝卸時要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人員防護要求
1操作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根據不同的危險特性,應分別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具。對有毒的腐蝕性物質更要注意,在操作一段時間後,應適當呼吸新鮮空氣,避免發生中毒事故。操作完畢後,應對防護用具進行清洗或消毒,保證人身安全。各種防護用品應有專人負責,專儲保管。
2裝卸作業完畢後,應及時洗手、洗臉、漱口、淋浴。中途不得飲食、吸煙,並且必須保持現場空氣流通,防止沾染皮膚,黏膜等。
3裝卸現場應備有清水、蘇打水和稀醋酸等,以備急用。如裝卸人員出現頭暈、頭痛等中毒現象,應按救護知識進行急救,嚴重者要立即送醫院治療。
各類化學品裝卸安全事項
1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儲存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鋼瓶是壓力容器,裝卸搬運作業時,應用抬架或搬運車,防止撞擊、拖拉、摔落,不得溜坡滾動;搬運前應檢查鋼瓶閥門是否漏氣,搬運時不要把鋼瓶閥對准人身,注意防止鋼瓶安全帽跌落;裝卸有毒氣體鋼瓶時,應穿戴防毒用具;劇毒氣體鋼瓶要當心漏氣,防止吸人有毒氣體;搬運氧氣鋼瓶時,工作服和裝卸工具不得沾有油污;易燃氣體嚴禁接觸火種,在炎熱的季節搬運作業應安排在早晚陰涼時進行。
2易燃液體
其閃點低、汽化快、蒸氣壓力大,又容易和空氣混合成爆炸性的混合氣,在空氣中濃度達到一定范圍時,不僅火焰能導致起火燃燒或蒸氣爆炸,其他如火花、火星或發熱表面都能使其燃燒或爆炸。因此,在裝卸搬運作業中必須注意以下幾點:室內裝卸搬運作業前應先進行通風;搬運過程中不能使用黑色金屬工具,必須使用時應採取可靠的防護措施;裝卸機具應裝有防止產生火花的防護裝置;在裝卸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滾動、摩擦、拖拉;夏季運輸要安排在早晚陰涼時間進行,雨雪天作業要採取防滑措施;罐車運輸要有接地鏈。
3易燃固體
燃點低,對熱、撞擊、摩擦敏感,容易被外部火源點燃,而且燃燒迅速,並可能散發出有毒氣體。在裝卸搬運時除按易燃液體的要求處理外,其作業人員禁止穿帶鐵釘的鞋,不可與氧化劑、酸類物質共同搬運。搬運時散落在地面上和車廂內的粉末,要隨即抹擦乾凈。裝運時要捆紮牢固,使其不搖晃。
4遇水燃燒物質
這類物品在相互作用時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放出大量的有毒氣體和熱量,由於反應異常迅速,反應時放出的氣體和熱量又多,放出來的可燃性氣體能迅速地在周圍空氣中達到爆炸極限,一旦遇明火或由於自燃就會引起爆炸,所以在搬運裝卸作業時要做到以下幾點:
注意防水、防潮,雨雪天沒有防雨設施不準作業;若有汗水應及時擦乾,絕對不能直接接觸遇水燃燒物質;在裝卸搬運中不得翻滾、撞擊、摩擦、傾倒,必須做到輕拿輕放;電石桶搬運前預先放氣,使桶內乙炔氣放盡,然後搬動;須兩人抬扛,嚴禁滾桶、重放、撞擊、摩擦,防止引起火花;工作人員必須站在桶身的側面,避免人身沖向電石桶面或底部,以防爆炸傷人;不得與其他類別危險化學品混裝混運。
5氧化劑
在裝運時除了注意以上規定外,應單獨裝運,不得與酸類、有機物及自燃、易燃、遇濕易燃的物品混裝混運,一般情況下氧化劑也不得與過氧化物配裝。
6毒害品及腐蝕物品
尤其是劇毒物品,少量進入人體或接觸皮膚,即能造成局部刺激或中毒。腐蝕物品具有強烈腐蝕性,除對人體,動、植物體,纖維製品,金屬等能造成破壞外,甚至會引起燃燒。
危化品物流運輸駕駛員、押運員安全注意事項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即駕駛員、押運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培訓,了解所運載的危化品性質、危害特性及發生意外的應急措施,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桶裝危化品裝載看似簡單,其實很有講究。裝載要勻稱、平衡,做到一車一貨;各種化學危險品不能混裝,以免泄漏後產生化學反應;桶與桶之間不能留有空隙,空隙要用廢紙板或編織袋充填;汽車排氣管要裝阻火器;鐵底板車廂的,還應鋪上一層草包或蘆葦席,以免行駛中滑動,而後再用繩子將貨物捆成一個整體固定,確保裝載牢固。
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隱患是從泄漏開始的,由於行車中車輛顛簸震動,往往容易造成包裝破損,破損又往往集中在3個方面:
①桶蓋沒擰緊或密封圈失效;
②鐵桶的焊縫處及桶筋由於摩擦破損;
③桶底在行駛中位移造成破損。
因此,每行駛兩小時要查看一下,桶蓋上有無溢出,用專用扳手再擰緊一下,如密封圈失效應更換;鐵桶之間的充填物有無跌落;車廂底部四周有無泄漏液體,如有,應查出漏桶,將漏點朝上;捆綁的繩索有否松動等。值得提醒的是,在高溫季節,液體會膨脹,更換密封圈時要慢慢打開,等泄放氣體後再行打開,避免開蓋過急液體噴出傷人。
運輸危化品要選擇道路平整的國道主幹線,不能圖路近而走情況復雜的道路。行車要遠離城鎮及居民區,非通過不可時,要再檢查一次,確認安全無泄漏後再過境。不能在城市街道、人口密集區停車休息、吃飯。特別是槽車運輸危化品,由於罐體全部暴露在外,在夏天應提倡白天休息,夜間行車,以防液體膨脹。在行車中要避開車輛、人員高峰期。萬一發生泄漏,個人力量無法施救時,要迅速開往空曠地帶,遠離人群、水源。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要擴大隔離范圍,並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危化品有毒性、腐蝕性,稍不注意就容易污染環境,特別是液體產品容易污染土地和水源。經過長途運輸,外包裝一般都有一定破損,卸貨時尤要注意。沒有專用站台的地方要鋪跳板或木杠,用繩子拉住桶緩緩落地,或用廢輪胎墊地,起到緩沖作用。要告之貨主,對危化品要擱置一段時間,等各種性能平穩後再使用。值得提醒的是,如發現車廂里有泄漏的痕跡,不要急於清洗,要先用鋸末或沙子清掃一遍,讓其干透、蒸發後,在遠離水源的地方用水沖洗,以免污染環境。
在危險化學品儲運過程中,靜電危害也是對儲運生產安全的最大威脅。所以各生產單位對靜電的防範工作都是很重視的。但由於各種危險化品性質的差異,靜電產生和防範措施也有所不同。
㈩ 2020年危化品運輸車輛新規定具體內容
一、迅速行動:
全力做好危化品運輸安全管理。加強危化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執法,嚴格車輛和駕駛員的動態監控;加強港口危化品儲存和作業安全管理,強化港口危化品集中區域重大風險評估和管控。
嚴格水路危化品運輸安全管理,嚴禁超范圍、超能力和船舶帶病運輸;加強危化品車輛停放、船舶停泊安全管理。
二、舉一反三:
全面加強行業其他重點領域重大安全風險防範。緊盯長途客運班線和跨省旅遊包車運輸風險,城市公交和軌道交通危險品進站上車和大客流安全風險。
客渡船、客滾船、旅遊船和郵輪等涉客運輸惡劣天氣條件下航行風險,公路水運工程高危施工和駐地安全風險,人員密集場所和重點部位火災風險,嚴格落實管控措施,有效防範和遏制各類事故發生。
三、壓實責任:
切實抓實抓細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按照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和行業三年行動實施方案總體部署,迅速組織開展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全面排查和突出問題治理,全力補短板、固底板、強弱項、堵漏洞,著力推進提升行業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四、超前部防:
切實抓好防汛防颱和常態化疫情防控安全生產工作。針對當前夏季汛期,自然災害多發、疫情防控、復工復產等特點,加強信息跟蹤和形勢研判,強化預防預警,創新監管服務方式,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復工復產和安全生產各項工作。
五、強化應急:
科學有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加強應急值守待命,完善應急預案和各項應急處置措施,提高事故應急反應能力,科學有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